企業統計管理制度
企業統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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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統計管理制度1
企業統計管理制度
為了有效地、科學地組織統計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與及時性,發揮統計工作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公司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本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二、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整理、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
三、加強統計報表管理,安排專人負責統計工作,對各種定期上報的統計報表按時上報,並做到報表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四、對各類報表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文號:國統字(20xx)82號規定統一格式填報。
五、統計人員對生產經營資料要深入落實進行分析,為公司發展提供真實可靠的資料。
六、統計資料專人負責,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損壞和遺失。
七、統計人員以報表為基礎,以檢查為重心,做好統計分析,並提出改進意見。
八、統計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統計制度規定提供統計資料,不準虛報、瞞報、遲報和拒報。
九、屬於保密性質的統計資料,必須嚴格保密,嚴防丟失,提供時應按公司保密制度的規定執行。
十、統計工作交接,統計人員調動必須認真辦理交接手續,所有資料應造出清單移交。
企業統計管理制度2
集團公司統計報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集團公司統計報表的管理,保證統計報表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充分發揮統計報表在生產經營中的重要作用,滿足集團公司對外提供各類統計報表的需求,根據管控流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統計報表日常管理工作由計劃財務部負責,集團公司各職能部門要指定統計專員,各二級子分公司要指定統計部門。
第三條 集團公司各職能部室負責歸口統計報表資料的收集、整理、稽核、彙總;各二級子分公司指定的部門負責本單位統計報表資料的收集、整理、匯並以及上報給集團公司各職能部門。
第四條 統計報表分為內部統計手冊,以及集團公司對外提供的上報統計報表。
第二章 統計手冊的管理
第五條 集團公司所屬所有二級子(分)公司均納入統計手冊的編制範圍。
第六條 各子(分)公司為統計手冊基礎資料提供的責任主體,負有及時、真實、全面提供集團公司各職能部門要求提供的統計資料的責任。
第七條 各子公司下屬公司統計資料由子公司彙總填報,恆源託管分公司由恆源公司彙總填報。
第八條 統計手冊分財務、人力資源、生產及安全環保、工程投資、裝置五部分內容,具體內容由集團公司相關職能部門分別制訂。財務部分由計劃財務部負責;人力資源部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生產及安全環保由安全環保部負責;工程投資由董事會秘書處、計劃財務部負責,其中:基建、技改專案形象進度由董事會秘書處負責,其它工程形象進度以及各類工程投資財務進度由計劃財務部負責;裝置部分由計劃財務部負責。各單位每月在報送財務報表的同時,按照年初工程計劃口徑同時報送工程統計進度報表。
第九條 集團公司各職能部室擬訂印製統計手冊所需基礎資料的明細表格,下發各子(分)公司,由各子(分)公司填報完整後,上報集團公司各職能部室,各職能部室進行收集、整理、稽核、彙總,並將彙總後的資料報送計劃財務部,由計劃財務部集中彙總,統一編導,並印製成統計手冊。
第十條 統計手冊按月編制,本月編制上月手冊。
第十一條 各子(分)公司於每月6號前上報集團公司各職能部門要求的基礎資料,包括電子版資料和紙質資料,紙質資料要求統計專員簽字,並有單位印鑑章和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集團公司各職能部門收集、整理、稽核、彙總後,於10號前報送計劃財務部,計劃財務部統一彙總、編導,於20日前印製成統計手冊。節假日順延。
第三章 上報統計報表的管理
第十二條 上報統計報表包括月報、季報、年報以及不定期報表四種,報表格式及要求隨主管部門要求變動而變動。
第十三條 上報統計報表主要包括:經信委報表、統計局報表、中煤協會報表,由計劃財務部統一報送。
第十四條 各二級生產子分公司為上報統計報表基礎資料的提供主體,負有全面、及時、準確報送相關基礎資料的責任。
第十五條 各子公司下屬公司統計資料由子公司彙總填報,恆源託管分公司由恆源公司彙總填報。
第十六條 各單位每月月底最後一日,將本單位的本月主要產品的產銷存報表報送至計劃財務部,由計劃財務部彙總後報送至相關主管部門。其它報表,按照後附報表目錄要求的時限和內容,準時報送。不定期報表內容和時限要求另行安排。
第十七條 上報統計報表具有嚴格的時限性,各二級子分公司要嚴格按照附表的時限要求及時報送。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子分公司要明確主管統計工作的領導,負責協調處理相關統計事宜;
第十九條 統計資料作為經濟執行質量的反映,其資料來源為經審計、稽核的財務報表或相關有計量基礎的資料。
第二十條 統計報表將實施評比機制,對在統計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來自: 小龍文 檔網:企業統計報表管理制度)適當獎勵。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從釋出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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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統計報表報送管理規定
一、目的
為規範公司生產經營中的資料資訊統計管理工作,保證各類統計、核算工作的及時性、準確性、真實性,避免資訊過時或統計失真給決策造成誤導,特建立本制度。
二、範圍
各類統計報表、跟蹤單等以20xx年XX月本廠實施的《各類上交報表清單》為準,各部門臨時要求的報表以正式書面形式提供統計內容、格式等資訊資料,經統計、生產部門確認後以確定格式填報。
三、報表填制及報送要求
1、各報表專案填寫齊全,不遺漏統計內容。
2、資料真實,不故意瞞報或虛報資料。
3、資料符合部門間的進出平衡關係。
4、對分管的物資嚴格按實物狀態和統計要求填報。
5、報表報送及時。生產日報表每天上午9點前報統計科,月度報表每月1日上午下班前報送統計科,以接受簽註時間為準。統計日報表每天上午下班前以電子版形式傳送財務科,月度統計報表每月2日下班前報財務科。財務科每月4日下班前完成月度結賬、報表編制及生產經營情況分析。
6、報表籤批、稽核手續齊全。
四、考核規定
1、報表及時性:每延遲1小時考核責任人10元,延遲1天考核
責任人100元。
2、資料錯、漏報一次考核責任人10元。
3、故意瞞報或虛報致使資料不真實:一次考核責任人100元。
4、報表籤批、稽核手續不全的,接受部門可拒收,按報表延遲考核至收到合格報表為止;接受部門也可簽收,但按報表資料錯、漏報一次考核。
5、各車間、科室每出現3次錯誤並經考核的,考核車間、科室負責人50元。
5、考核結果由統計科每月5日定時提供。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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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為了有效、科學地組織統計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與及時性,發揮統計工作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
企業實行厂部、車間、班組三級統計管理體制和按業務部門歸口負責的原則.計劃管理科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廠統計工作.;根據各職能部門和車間統計工作的需要以及統計業務的繁簡程度,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員。
第二章統計報表的管理與分工
1.廠內各部門因工作需要,要求有關部門填報的定期統計報表,經主管廠長批准後,方能定為正式報表。
2.廠內統計報表如有個別項需要修改時,原製表業務部門直接通知填報單位,並修改後的式樣備案,不必再辦審批手續。
3.各種定期統計報表,由生產部根據業務部門的實際需要統一印刷、保管、發放。
4.為確保統計報表數字的正確可靠,各部門、車間主管領導應對上報報表進行認真審查,簽字後方能報出。
第三章統計資料的提供、積累和保管
1.各部門、車間向外提供統計資料,公佈統計數字,一律以本單位的統計人員所掌握的統計資料為準。部門、車間的各項主要統計資料,由本部門統計人員掌管。
2.各部門、車間應將本單位的統計資料,採用卡片或臺帳形式,按月、季、年進行整理分類,以便使用。
3.各科、車間編制的統計臺帳和加工整理後的統計資料,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損壞和遺失.對已經過時的'統計資料,如認為確無保管價值,應呈請本系統副總核准,方可銷燬。
第四章統計數字差錯的訂正
1.統計資料發出後,如發現錯誤,必須立即訂正。
2.企業內部報表如發生數字錯誤時,應及時用電話或口頭查詢訂正:
①日報表當日發現差錯時,應及時用電話或口頭查詢訂正,隔日發現差錯時,應在當日日報上說明。
②重大差錯必須以書面形式訂下,並將原報表數字加以訂正,以防誤用。
第五章統計工作的交接
1.統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認真辦妥交接手續,在未辦妥以前,原任統計人員不得擅離工作崗位,更不得因工作調動而影響統計工作的正常進行。
2.統計人員調離工作時,必須做好下列工作:
(1)將經辦工作的情況全面地向接替人員交待清楚;
(2)培訓接替人員的業務,使其能獨立工作;
(3)所有統計資料(包括原始憑證、統計手冊、臺帳、報表、檔案、歷史資料等)與統計用具(如計算機、繪圖儀、書刊等),應一一造出清單移交。
第六章文字說明與分析報告
1.文字說明與分析報告是統計報表的重要組成部份,編制統計報表要做到:月報有文字說明,季報、年報有分析報告。
2.文字說明是統計分析的基礎形式,必須根據統計報表中各項主要指標反映問題,說明產生的原因、影響及其後果。
第七節統計紀律
1.各車間、部門和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統計制度規定提供統計資料,不準虛報、瞞報、遲報和拒報。
2.屬於保密性質的統計資料,必須嚴格保密,嚴防丟失,提供時應按廠保密制度的規定執行。
附件:統計員考核辦法
1.自20xx年6月份的車間工資計起,人力資源將對各車間工資進行稽核,並要求各車間統計薪資的人員提供工資資料的原始資料依據,如發現未能提供或提供錯誤,第一次將給予500元罰款;連續出現兩次將給予辭退處理。
備註:工資計算過程中對“錯誤”的界定:
(1)工資表中無法提供原始資料依據的視錯誤;
(2)工資數值計算錯誤(包括計件工資、個稅等等)
(3)員工身份證號及姓名必須統一,不統一的視為錯誤;
(4)工資明細表、工資彙總表、銀行發放表三表資料統一,不統一的視為錯誤。
(5)交通補助、加班費、節假日工資計算錯誤。
2.車間統計人員在工資計算過程中,必須以身作則,及時發現工資不合理的地方,並能對本車間的工資存在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在連續6個月的工資計算過程中沒有出現錯誤的,其基本工資上調10%。
3.本辦法自即日起開始執行。
企業統計管理制度5
為了加強公司統計工作,強化統計職能,充分發揮統計在公司管理中工作中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公司有關規定製定本制度。
一、立足現有條件,切實加強統計工作現代化建設,逐步實現統計工作規範化,統計調查科學化,統計計算和輸出處理現代化,統計服務優質化。
二、加強統計基礎工作,不斷建立健全統計記錄,統計臺賬和統計資料管理及歸檔制度,確保統計資料準確可靠。
三、按照公司統計要求,明確分管領導,統計工作人員持證上崗,並保持相對的穩定。其統計工作基本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統計法》,執行和落實統計調查任務。
(二)組織協調本單位承擔的統計工作,負責統計報表的催報、
送審和報送工作。
(三)在工作範圍內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權,統計報告權和統
計監督權。
(四)熟悉統計分類、指標含意、計算方法、統計編碼,負責承
擔統計工作的諮詢、指導。
(五)開展統計分析,為上級提供有決策依據的統計資料。
四、要認真貫徹執行上級制定的報表制度和統計標準。準確、及時地完成上級安排的各項統計報表上報和統計分析任務,不得虛報、漏報、瞞報、遲報、拒報。
五、凡屬上級下達的臨時性統計任務,由統計員按照上級要求和統一標準,按時、按質蒐集和整理提供公司基礎資料。
六、統計報表必須經過單位負責人核實,主管領導核准、簽字後方能上報。
七、對經主管領導核准的統計資料,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如果發現有錯報、誤報應當責成有關人員和統計人員進行核實訂正。
八、提供和公佈統計資料,必須經主管領導核定和同意。
九、統計工作受到上級表揚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受到批評的,在年度考核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十、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監督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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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1.為了有效地、科學地組織統計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與及時性,發揮統計工作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
3.企業實行厂部、車間、班組三級統計管理體制和按業務部門歸口負責的原則.計劃管理科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廠統計工作.
4.根據各職能科室和車間統計工作的需要以及統計業務的繁簡程度,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員,班組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推選出兼職統計員.企業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的穩定,科室、車間統計人員(包括兼職)調(變)工作時,事前必須徵求計劃管理科的意見,並要有適合的人員接替其工作。
第二章統計報表的管理與分工
1.凡國家統計局、地方統計局和企業主管部門頒發的一切報表,由××根據廠內各職能科室的職責分工,確定編制責任部門.如報表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而又無適當部門負責時,則由×召集有關部門協商編制。
2.廠內各部門因工作需要,要求有關科室填報的定期統計報表,須經××審查同意,並經主管廠長批准後,方能定為正式報表.廠內正式定期統計報表,由××制訂“報表目錄”,頒定全廠執.未經厂部批准的報表,各單位可拒絕填報。
3.廠內統計報表如有個別項需要修改時,原製表業務部門直接通知填報單位,並修改後的式樣送××備案,不必再辦審批手續。
4.各種定期統計報表,由行政福昨科根據業務部門的實際需要統一印刷、保管、發放。
5.各科室對外報送的專業統計報表,必須先經××會籤.上報時,應抄送××。
6.凡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向所屬業務部門直接頒發的有關統計檔案和報表,各業務部門應轉送××傳閱。
7.為確保統計報表數字的正確可靠,各科室、車間主管領導應對上報報表進行認真審查,簽字後方能報出。
第三章統計資料的提供、積累和保管
1.各科室、車間向外提供統計資料,公佈統計數字,一律以本單位的統計人員所掌握的統計資料為準。
2.各級澡政領導所需要的統計數字,應由同級統計部門或統計人員負責提供,以便克使用統計數字的混亂現象。
3.凡廠外單位根據上級規定,並持有上級主管部門或統計局介紹信件來廠索取統計資料時,統由××接洽提供,或由××指定有關部門提供。
4.企業各項主要統計資料,由××綜合統計員掌管,科室、車間的各項主要統計資料,由本單位統計人員掌管。
5.各科室、車間應將本單位的統計資料,採用卡片或臺帳形式,按月、季、年進行整理分類,以便使用。
6.各科、車間編制的統計臺帳和加工整理後的統計資料,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損壞和遺失.對已經過時的統計資料,如認為確無保管價值,應呈請本單位主管領導核准,並經××綜合統計員會籤後,方可銷燬。
第四章統計數字差錯的訂正
1.統計資料發出後,如發現錯誤,必須立即訂正.受表單位發現數字錯誤後,應立即通知填報單位訂正,填報單位不得推諉拖延。
2.企業內部報表如發生數字錯誤時,應及時用電話或口頭查詢訂正:
①日報表當日發現差錯時,應及時用電話或口頭查詢訂正,隔日發現差錯時,應在當日日報上說明。
②重大差錯必須以書面形式訂下,填報《統計數字訂正單》(附後).各受單位應將《統計數字訂正單貼在原報表上,並將原報表數字加以訂正,以防誤用。
統計數字訂正單
報表名稱受表單位編號
頁次
欄次
行數
原列數字
訂正數字
訂正原因
主管經辦人 年 月 日
第五章統計工作的交接
1.統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認真辦妥交接手續,在未辦妥以前,原任統計人員不得擅離工作崗位,更不得因工作調動而影響統計工作的正常進行。
2.統計人員調離工作時,必須做好下列工作:
(1)將經辦工作的情況全面地向接替人員交待清楚;
(2)培訓接替人員的業務,使其能獨立工作;
(3)所有統計資料(包括原始憑證、統計手冊、臺帳、報表、檔案、歷史資料等)與統計用具(如計算機、繪圖儀、書刊等),應一一造出清單移交。
第六章文字說明與分析報告
1.文字說明與分析報告是統計報表的重要組成部份,編制統計報表要做到:月報有文字說明,季報、年報有分析報告。
2.文字說明是統計分析的基礎形式,必須根據統計報表中各項主要指標反映問題,說明產生的原因、影響及其後果。
3.分析報告應以報表為基礎,以檢查計劃為重心,測定計劃完成程度,分析計劃完成與未完成原因,並提出改進意見。
第七章統計紀律
1.各車間、科室和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統計制度規定提供統計資料,不準虛報、瞞報、遲報和拒報。
2.屬於保密性質的統計資料,必須嚴格保密,嚴防丟失,提供時應按廠保密制度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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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建築公司統計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發展的需求,進一步加強和提高企業管理水平,不斷規範企業管理工作,加強建築業統計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統計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保證統計資料的權威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為公司管理和發展服務。
第三條、公司必須依照《統計法》和公司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如實提供建築業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第四條、公司應在下列方面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一)公司應支援統計部門、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準確、及時地完成統計工作任務,為公司領導決策提供準確的資訊;
(二)切實保證統計工作所必需的人員、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
(三)為建築業統計人員的培訓、學習提供支援。
第五條、公司統計科負責建築業統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
第六條、公司應設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負責建築業統計工作。
第七條、統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協調公司的建築業統計工作,完成公司建築業統計調查任務,蒐集、整理、提供統計資料;
(二)對公司的建築業實施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
(三)管理公司的建築業統計調查表,建立健全建築業統計臺帳制度。
第八條、建築業統計工作實行統計負責人負責制。公司應指定公司的建築業統計負責人,建築業統計負責人對建築業統計工作質量負總責。
第九條、建築業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一般不應隨意調離建築業統計崗位或脫離建築業統計工作。統計人員調整、調動或離職必須由能夠擔當規定職責的人員接管,並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條、建築業統計人員必須認真學習統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統計制度;刻苦鑽研統計業務,掌握統計工作技能,熟悉各項統計指標的含義和核算方法,按照規範的程式報送統計資料。
第三章:原始記錄、統計臺帳和統計報表
第十一、條公司應建立健全與建築業活動相適應、滿足建築業統計核算的各類原始記錄,建立健全統計臺帳,做好建築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記載。
第十二、條認真執行建築業統計報表制度。
第十三、條原始記錄、內部報表和統計臺帳的記載必須真實、完整、連續、準確,字跡要清晰端正,簽字手續必須齊全。原始記錄、內部報表、統計臺帳要逐步向電子文件過渡。
第四章:建築業統計資料的管理和上報
第十四條、公司必須按時上報建築業統計報表和統計數字、資料,所提供的統計資料,須經公司經理、統計負責人簽署蓋章後上報。
第十五條、建築業統計報表資料必須真實可靠,相同指標的口徑範圍及核算結果必須一致。
第十六條、建築業統計人員對公司統計資料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章:統計分析
第十七條、在上報統計報表的同時,必須隨同上報統計分析。統計分析要求依據準確,方法得當,分析透徹,並有預見性、前瞻性的結論和建議。
第十八條、統計分析要緊扣公司下達的各項經濟指標,結合企業經營進展和發展前景進行測算、對比、論證,符合企業現狀。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專案部。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公司統計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