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管理制度彙編15篇

藥店管理制度彙編15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藥店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藥店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並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註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註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割槽管理,並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資訊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資訊系統技術和介面標準,實現與醫保資訊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資料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影印件;

  (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影印件;

  (四)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影印件;

  (五)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字;

  (六)與醫保有關的資訊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後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八)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託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資訊科技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二)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三)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四)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資訊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六)核查醫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於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於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後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願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並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佈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資訊,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三)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四)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執行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後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諮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採購藥品,並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稽核、簽字後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範的行為。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資訊,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稽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儲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資訊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資料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資訊系統時,應當保持資訊系統技術介面標準與醫保資訊系統有效對接,並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資訊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稽核所需的有關資料。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執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稽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資訊資料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諮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稽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透過智慧稽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稽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稽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後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資訊系統資料集和介面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資訊系統的執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資料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結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三)要求定點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四)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採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註冊地址和藥品經營範圍等重要資訊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資訊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於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資料或提供資料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係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後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並向社會公佈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四)以偽造、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五)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六)為非定點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七)將醫保結算裝置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八)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慧稽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資訊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十一)被吊銷、登出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四)因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十五)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六)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稽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透過實地檢查、抽查、智慧監控、大資料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透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並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願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於規範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製作並定期修訂醫保協議範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並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範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徵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藥店管理制度2

  一、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從事經營活動的每一位員工每年必須在區以上醫院體檢一次,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與直接接觸保健食品的工作。

  3、員工患上述疾病的,應立即調離原崗位。病癒要求上崗,必須在指定的醫院體檢,合格後才可重新上崗。

  4、企業發現有患傳染病的職工後,相關接觸人員必須立即進行體檢,確認未受傳染的,方可繼續留崗工作。

  5、每位員工均有義務向部門領導報告自己及家人身體情況,特別是本制度中不允許有的疾病發生時,必須立即報告,以確保保健食品不受汙染。

  6、在崗員工應著裝整潔,佩戴工號牌,勤洗澡、勤理髮,注意個人衛生。

  7、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檔案至少儲存二年。

  二、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企業全體員工均應保持經營場所的乾淨、整潔。

  2、經營場所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經營場所內不得隨地吐痰、亂丟果皮、雜物等。

  4、任何員工不得將易燃、易爆等物品帶入經營場所內。

  5、個人辦公區間物品應擺放整齊,辦公檯上不得擺放與辦公無關的物品。

  6、不得在經營場所內用餐,如需用餐需在企業統一規定的區域內。

  7、注意個人衛生,不得穿背心,拖鞋進入辦公區域。

  8、滅蚊燈、老鼠夾、殺蟲劑應保持有效狀態,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衛生管理員,衛生管理員應立即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藥店管理制度3

  衛生和人員健康狀況的管理制度

  1、為保證藥品經營行為的規範、有序,確保藥品經營性質和服務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2、應保持營業場所的環境整潔、衛生、有序、無汙染物及汙染源。

  3、負責人對硬體場所的衛生負全面責任,並明確崗位的衛生管理責任。

  4、營業場所定期進行衛生清潔,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潔,做到“四無”,即無積水、無垃圾、無煙頭、無痰跡,保持環境衛生清潔。

  5、貨架及陳列的藥品應保持無灰塵、無汙損,櫃檯潔淨明亮,藥品陳列規範有序。

  6、保持店堂內外清潔衛生,嚴禁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放入貨架,個人生活用品應統一集中存放於專門位置,不得放在藥品貨架或櫃檯中。

  7、工作人員上班時,統一著裝,穿戴整潔、大方,工作服夏天每週至少洗滌3次,冬天每週洗滌2次,員工應保持個人衛生,著裝整齊,頭髮、指甲注意修剪整齊。

  8、每年定期對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進行一次健康檢查,藥品驗收和養護人員應增加“視力”、“色盲”檢查專案,並建立健康檔案。

  9、對患有傳染病、皮膚病及精神病的人員,應及時調離工作崗位。

  藥品銷售管理制度

  1、為保證藥品經營行為的合法性,確保藥品銷售質量,安全合理地為消費者提供放心藥品和優質服務,根據《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2、應按照依法批准的經營方式和經營範圍經營藥品。

  3、應在營業店堂的顯著位置懸掛《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執業人員要求相符的證明。

  4、從事藥品零售工作的營業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同時取得健康合格的有效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5、認真執行藥品價格政策,做到藥品標籤放置準確,字跡清晰,填寫準確、規範。

  6、營業員根據顧客所購藥品的名稱、數量、價格,核對無誤後,將藥品交予顧客。

  7、拆零藥品出售時應在藥袋上寫明藥品名稱、規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內容。

  8、對缺貨要認真登記,及時向業務部門傳遞訊息,組織貨源,補充上櫃,並通知顧客購買。

  9、做好各項臺帳記錄,字跡端正、準確,記錄及時。

  10、做好當日報表,做到帳款、帳物、帳貨相符,發現總是及時報告藥店經理。

  11、藥品銷售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購藥品或禮品等銷售方式。

  12、在店內提供諮詢服務,為消費者提供用藥諮詢和指導。

  藥店營業員崗位職責

  1、認真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有關藥品法規,依法經營,安全合理銷售藥品。

  2、營業員上崗前必須經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同時取得健康合格的有效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3、營業時應統一著裝,佩載胸卡,主動熱情,文明用語,站立服務。

  4、正確銷售藥品,對使用者正確介紹藥品的效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項,根據顧客所購買藥品的效能、用途、規格、數量、價格核對無誤後,將藥品交與顧客。

  5、認真執行處方藥分類管理規定,按規定程式和要求做好處方藥審方、發藥工作。

  6、做好相關記錄,字跡端正、準確,記錄及時,做到帳款、帳物、帳貨相符,發現質量問題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

  7、負責對陳列的藥品按其藥品性質的名稱、數量、有效期等逐一登記並及時上報組長。

  8、對缺貨藥品要認真登記,及時向業務部及配送中心傳遞藥品資訊,並通知客戶購買。

  9、負責對營業場所環境衛生的清潔與保持,每日班前、班後應對營業場所進行衛生清潔。

  10、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等銷售方式。

  11、應提供諮詢服務,為消費者提供用藥諮詢和指導,指導顧客安全、合理用藥。

  負責人崗位職責

  1、組織貫徹各項方針目標,對本店內的經營管理及質量工作全面負責。

  2、積極實施並完成經營質量目標及各項任務,認真執行各制度和規定。

  3、督促各崗位履行質量職責,確保藥品經營質量。

  4、負責進貨計劃的報送,調整好進貨與庫存的合理結構。

  5、組織質量管理工作的檢查、考核,做好月稽核查工作進度表,確保各項考核指標完成。

  6、負責督促藥品質量的處理和近效期藥品的促銷落實工作。

  7、每月定期召開質量分析總結會議,提出措施,以防為主,不斷改進。

  8、負責對消費者提出意見及建議進行分析,不斷改進服務質量,提高管理水平。

  9、負責定期上報藥品質量資訊,及藥品不良反應報告。

  10、以身作則,團結員工,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尊重員工的創造性,增強凝聚力。

  11、認真抓好安全保衛工作,協調外部公共關係。

藥店管理制度4

  一、機構設定、職責

  (一)財務辦:負責人:畢海明

  職責:

  1、制定醫院的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2、上報、下傳公司財務部有關報表、規定等;

  3、稽核報銷單據,合理使用資金,及時上報公司;

  4、核對當日收款及大病等收取資料,電子版報院長;

  5、組織每月一次藥品清點工作,並把清點情況書面(或電子版)報院長;

  (二)藥房:負責人:呂賓傑

  職責:

  1、負責管理藥房正常工作;協調藥房與公司的工作。

  2、根據臨床需要制定藥品採購計劃,經院長稽核,報公司或直接到藥材公司購買(門店藥品有公司配送)。

  3、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藥房各類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5、定期組織檢查特殊藥品、貴重藥品及重點效期藥品的使用管理情況,並做好記錄;

  6、經常深入臨床,瞭解藥品保障情況,聽取醫生意見,不斷

  改進工作。

  7、負責醫院物品、辦公用品的請領、購買、保管和發放工作。

  8、組織對藥房藥品每月一次清點,並把清點情況書面或電子版報院長。

  (三)收款員:孫小慧畢海明

  職責:

  1、在財務主管領導下,應用微機做好門診收費、結算及報表工作,要熟悉微機效能,愛護微機,嚴格操作規程。

  2、按規定價格和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3、收付現金時做到唱收唱對,當面點清,留有存根,做到日清日結,及時將日報表和款項交匯會計登記,使用收據要按順號領用。

  4、嚴格交接班手續,當班的問題由當班人員負責解決。

  5、做好防盜工作,每日按規定時間將支票和現金一併送交銀行,留存少量零款項。收據和收費專章,不得轉借他人和非收費業務使用。收費員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不得挪用公款或將公款借給他人。

  6、如發現長款短款現象,不得自行以長補短,應將長短款情況分別登記,報領導批准處理。

  二、藥品管理:

  1、採購計劃:藥房填寫藥品採購計劃,有院長審查後報公司採購部,對急需藥品上報公司後科聯絡採購。原則:臨床需要,減少

  庫存。

  2、嚴格藥品進入,對藥品廠家、日期、包裝、批號、準字號類別嚴格把關,對有疑問的藥品退回。

  3、藥品出入要透過微機,不允許微機外調配藥品,不允許處方不加蓋收訖章取藥,不允許外部藥品兌換。

  4、對新進藥品要儘快通知各科室,包括:作用、效能、價格、規格、廠家。對價格有變化的藥品,要及時調整價格。

  5、藥品效期

  (1)藥房每二週檢查一次藥品的效期,對效期較短的藥品做好登記,並在效期內6個月前,通知臨床或公司調配使用,最大限度的減少損失。

  (2)因工作失職造成藥品過期報廢的,追究主管人的責任,給以藥品價值60%的處罰,部門其他人員藥品價值40%的經濟處罰。

  (3)透過各種方式確售不出過期的藥品,或懷疑有質量問題的藥品,填寫藥品報廢單,講明報廢原因,經院領導同意後送回公司,不準私自處理。

  6、藥品查對

  院辦每月組織一次藥房藥品清查,藥房每週自查一次。清查內容:藥品數量、質量、效期、擺放位置等。每月清查情況書面報告院長,發現問題要查明原因。查不出丟失、損壞、過期原因的藥品,主管人給以藥品價值60%的處罰,部門其他人員藥品價值40%的經濟處罰。

  7、嚴禁在藥品使用、採購中出現腐敗現象,有關人員不得收取藥品宣傳費、好處費,不得收取經銷商所謂的贈品,不得隨便參加銷售商的吃請。一旦發現,給予工作調整、罰款或解職處理。

  8、藥品的進銷存管理

  (1)公司來的藥品或根據臨床採購的藥品應在當天核對完數量、批號、效期後入庫,不得出現藥品到,系統內沒有的情況。在核對時發現問題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爭取當天問題當天解決。

  (2)所有銷售出去的藥品、器材必須經過系統出庫,不允許私自收取現金,如經發現雙倍返還藥款,並調離工作崗位。

  (3)藥房應在每月盤點完後,出具盤盈盤虧表,並交由財務統一處理。

  三、資產、物品管理

  1、對醫院現有價值較高的固定資產、辦公設施等,要統計造冊、存檔,固定人員負責,離職時做好交接工作。

  2、臨床購買醫療器材,科室向院辦書面申請,透過論證後報公司批准購買。

  3、常用辦公用品藥房向公司申報併入賬。各科室填寫申請單,經部門領導、經辦人、發貨人簽字後請領。

  4、要做好醫療裝備、器材的使用、保養、維修、始終處於完好狀態。對辦公用品要好好保管,節約使用。

  四、財務管理

  1、醫院收款在門診收款處辦理,不得出現私自收取現金的行

  為。除在特定的日期內可以打折,不允許私自變動價格(特殊情況,需領導簽字確認)。一經發現除賠償全額藥費外,並處2倍的處罰。

  2、收款員以處方、處置單劃價金額收款,開具收款收據,處方、單據加蓋收訖章,患者憑收款收據、處方、處置單取藥、治療。沒有加蓋收訖章的處方、處置單、輔助檢查申請單,不得進行取藥、治療、檢查。發現私自取藥、治療、檢查的,給予二倍的罰款並通報批評。

  特殊情況需免費或優惠,必須經院長簽字批准,其他人無權免費或優惠。

  3、收款核對,下午15時,藥房合計處方金額,收款員合計發票、現金金額,三者相符,財務會計如數收款,開具收款憑證,現金存入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

  4、收款員備用金每人200元(找零用),收款員在調離時如數歸還。收款人員應仔細核對收取的現金,如出現假-幣現象應由收款員自行負責。

  5、負責管理大病醫療的工作人員(包括藥房、醫院)應在每日收款員對賬時與收款員核對當天大病醫療的單據,並核對銷售金額。大病取藥在藥房辦理。

  6、大病醫療的收入,應在每月月初把上月的.上傳明細報院財務,以備查用。

  7、日報制度,下午16時,收款員把當天各科室、部門收入統

  計表報財務,由財務整理後上報院領導。

  8、財務應每天稽核單據,並及時生成憑證。保留原始單據以備查用。

  9、嚴格費用管理制度,

  1)使用費用要填寫《費用申請表》,說明用款的理由;

  2)醫院流動資金不準私人借用;

  3)報銷憑證要有三人以上簽字(當事人、財務主管、院領導);

  4)對報銷單據有疑問,財務有權拒付。

  10、做好公司財務部查賬準備工作。

藥店管理制度5

  一、計算機系統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統管理人員,並由其依據崗位的質量工作職責,授予相關人員的系統操作許可權並設定密碼,任何人不得越權、越崗操作。

  三、業務相應人員把擬購藥品的廠商、藥品資質交質管部稽核,經稽核符合規定由質管部相關人員系統錄入供貨商、藥品基礎資訊;

  四、業務人員應當依據系統資料庫生成採購訂單,拒絕出現超出經營方式或經營範圍訂單生成,採購訂單確認後,系統自動生成採購計劃。

  五、藥品到貨時,驗收人員依據系統生成的採購計劃,對照實物確認相關資訊後,方可進行收貨,系統錄入批號、數量等相關資訊後系統列印“驗收入庫單”。

  六、驗收人員按規定進行藥品質量驗收,對照藥品實物在系統採購記錄的基礎上再系統核對藥品的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到貨數量等內容並系統確認後,生成藥品驗收記錄。

  七、系統按照藥品的管理類別及儲存特性,並依據質量管理基礎資料和養護制度,對在架藥品按期自動生成養護工作計劃,養護人員依據養護計劃對藥品進行有序、合理的養護。

  八、系統根據對庫存藥品有效期的設定自動進行跟蹤和控制,由養護員依據系統的提示製作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九、銷售藥品時,系統依據質量管理基礎資料及庫存記錄列印銷售小票,生成銷售記錄,系統拒絕無質量管理基礎資料或無有效庫存資料支援的任何銷售。

  十、系統不支援對原始銷售資料的任何更改。

  十一、採購退回藥品,由業務人員填寫《採購退回通知單》,經質量部門負責人、財務部稽核同意,簽字。系統確認採購退回通知單。

  十二、系統對經營過程中發現的質量有疑問的藥品進行控制。

  十三、各崗位發現質量有疑問藥品,應當及時通知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及時鎖定藥品,進行質量查詢,經查詢如不屬於質量問題的解除鎖定,屬於不合格藥品的系統生成不合格記錄;

  十四、系統對質量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處理結果進行記錄,並跟蹤處理結果。

藥店管理制度6

  一、為加強藥品處方的管理,確保企業處方銷售的合法性和準確性,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銷售處方藥時,應由從業藥師對處方進行稽核並簽字或蓋章後,方可依據處方調配、銷售,銷售及複核人員均應在處方上籤全名或蓋章。

  三、處方必須有從業藥師簽名,方可調配;

  四、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需經原處方醫生更正後或重簽字方可調配和銷售。

  五、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六、處方藥銷售後要做好記錄,處方儲存兩年備查。顧客必須取回處方時,應做好處方登記。

  七、處方所寫內容模糊不清或已被塗改時,不得銷售。

藥店管理制度7

  一、為保證連鎖門店質量管理體系正常執行,保證各項質量管理制度的有效貫徹執行,公司與連鎖門店共同定期對門店藥品質量管理體系工作進行考核。

  二、連鎖門店應認真學習掌握公司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程式規範操作要求,強化質量管理各項日常記錄。確保藥品質量安全。

  三、公司與門店每半年全面開展一次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考核工作。

  檢查考核主要內容即:

  1、門店硬體建設狀況;

  2、以公司制度為標準,檢查考核門店執行各項制度的記錄資料簿。

  四、在質量管理工作檢查考核中,公司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可行和有效的改進措施,門店應認真落實,改進落實情況應做好記錄。

藥店管理制度8

  (一)實行全面預算管理。

  “全面預算”就是對企業的一切經營活動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範圍。具體的做法是在每年的粘末對當年的財務預算執行情況作全面地分析,在此基礎上,超市總總部會同有關部門和門店對下一年的企業目標進行研究,然後根據上報的業務預算和專門決策預算進行修正補充,便財務預算初稿,最後由經理室通過後下達。

  財務預算在執行過程中,要突出預算的剛性,管理的重點要落實過程控制。財務部門要及時掌握經濟執行動態,發現情況,及時查詢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對由於預算原因造成的偏差,要修正預算指標,使預算真正起到指導經濟的作用。

  (二)積極參與投資決策

  參與投資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完善投資專案管理。投資專案決策的前提是可行性分析。由於業務和財務考慮問題的角度不同,財務從投資專案初期參與,共同進行研究分析,可以使投資方案更趨完善。

  (三)加強結算資金管理

  加強資金管理是財務管理的中心環節。大型連鎖藥店具有貨幣資金流量大、閒置時間短、流量沉澱多的特點。因此,財務應根據這些特點,科學合理排程和運用資金,為企業創造效益。

  (四)加強存貨控制。

  加強庫存管理有利於企業進一步降低執行成本。連鎖藥店商品具有周轉快、流量大、品種多和規格齊的特點;在銷售形式上,以敞開貨架陳列和顧客自選為主。鑑於這些特點,企業要在進貨環節、儲存環節、退貨環節加強對商品的管理。

  (五)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是崗位責任,即明確規定各個崗位的工作內容,職責範圍、要求,以及部門與部門、人員與人員間的銜接關係。二是規範操作流程,無論是大的專案,還是小的

  費用開支,都要規定操作流程程式,明確審批許可權。

藥店管理制度9

  一、門店每月應定時對店堂陳列藥品進行養護檢查。大型門店對陳列的藥品可每季度按“三、三、四”迴圈的原則進行養護檢查,小型藥店可每月對陳列藥品全部進行養護檢查。如實做好養護檢查記錄。

  二、被列為重點品種的藥品和拆零藥品,近效期藥品應按月養護檢查,對藥品品名、規格、數量、批號、效期、廠家、養護結論等情況如實記錄。

  三、經營需低溫冷藏的藥品的門店,應配置相應的冷藏裝置,將需低溫冷藏的藥品存放其中,並做好溫溼度記錄。

  四、對中藥材、中藥飲片應按其特性採取篩選,涼曬,燻蒸等方法進行養護。

  五、門店應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對店內的溫溼度情況進行檢測,並按時記錄。溫溼度達臨界點或超標時,應採取通風除溼、降溫等措施,以保證陳列藥品質量和安全。溫溼度監測及調控記錄簿儲存時間不得少於兩年。

藥店管理制度10

  一、要按醫療保險管理規定按時,準確錄入並傳輸資料,保證資料的準確與完整,確保參保人員持醫療保險卡(ic卡)進行購藥及結算匠準確性:每天及時上傳下載資料,重點是每年初必須先下載全部資料後才能開始刷卡;

  二、使用醫保計算機系統,為參保人員提供規範收據和購藥明細,並儲存兩年以上,嚴禁在聯網接入裝置安裝與醫咻結算無關的軟體,嚴禁聯網裝置與國際網際網路聯通,嚴禁在聯網篡改結算資料及ip地址等引數,嚴禁透過專網對資訊及網路系統進行攻擊和破壞。

  三、應在藥店顯要位置懸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進政部門統一製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辯認購藥,不得拒絕參保不修改密碼,不得代替參保人員輸入密碼,同時對基本醫療保險藥品作明顯標識及明碼標價,區分甲、乙類藥品,營業員要佩帶服務標誌,文明用語,為患者提供優質服務,並設參保人員意見投訴箱。

  四、必須配備專(兼)職醫療保險管理人員和系統管理人員,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處方調配等崗位的工作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符合州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並持證上崗;營業員須對醫保政策,對所經銷的藥品的用途、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熟悉並正確宣傳醫保政策,幫助參保人員解決購藥困難。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無償提供政策諮詢、圈存、修改密碼、醫保卡餘額查詢等服務。

  六、要保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藥品的供應,經營品種不少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的80%,並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備藥清單,包括藥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劑型等詳細資料向藥店備案,藥品合格率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得發生假藥案件。

  七、從符合規定的渠道採購藥品,保證體系,嚴格藥品驗收,儲存、零售管理,確保藥品安全有效。

  八、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政策,實行明確標價,接受人辦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醫保經辦機構,藥品監督部門、物價部門、衛生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參保保員的監督。

  九、參保人、證(居民身份證)卡(醫保ic卡,不同)相符,發現就診者與所持卡,證不符時,應拒絕配藥,因病情原因醫保人員本人不能親自前來開藥的,其委託人須持委託書,方能按規定開藥,經查驗證有關專案所持處方相符無誤後調劑的處方必須由藥師稽核簽字以備核查。

  十、醫保人員到藥店購藥時,應認真按照以下原則給藥,急性病限3天量,慢性病限7天藥量,相同治療效果的藥品

  原則上不能超過2種,輔助的藥不能超過2種。

  十一、必須每天將售出藥品有關醫保資料上傳,並保證上傳資料真實、準確、完整(上傳內應包括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卡id卡)號,藥品通用名,規格、劑型、價格、數量、金額、購藥、時間必須在每月的最後一天的24小時之前上傳完當月資料,次月2號前(遇節假日順延)。

藥店管理制度11

  藥品進貨和驗收質量管理制度

  一、藥品進貨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必須從加盟連鎖公司或受公司委託的藥品批發企業購貨。

  二、嚴禁從非法渠道採購藥品。

  三、在接受配送中心統一配送的藥品時,應對藥品質量進行逐批檢查驗收,按送貨憑證的相關專案對照實物,對品名、規格、批號、生產企業、數量等進行核對,做到票貨相符。

  四、驗收時如發現有貨與單不符,包裝破損,質量異常等問題,應及時報告公司銷售和質量管理部門,在接到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的退貨通知後,再作退貨處理。

  五、驗收進口藥品,應有加蓋紅色印章的《進口藥品註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影印件,藥品應有中文標籤和說明書。

  六、藥品驗收合格,質管人員應在送貨憑證上籤上“驗收合格”字樣並簽名或蓋章。

  七、藥品購進票據應按順序分月加封面裝訂成冊,儲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兩年。

  藥品陳列管理管理制度

  一、陳列藥品的貨櫃及櫥窗應保持清潔衛生,符合藥品陳列環境和存放條件,防止人為汙染藥品。

  二、應配備檢測和調節溫溼度的設施裝置,如:溫溼度計,空調或風扇等。

  三、陳列藥品應遵循藥品分類管理的原則,藥品與非藥品,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內服藥與外用藥,易串味藥品與一般藥品,中藥材、中藥飲片與其他藥品應分開存放,並按品種、規格、劑型或用途分類擺放。類別標籤應放置準確,字跡清晰。

  四、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陳列方式。

  五、危險品不應陳列,確需要陳列時,只能陳列空包裝。

  六、須設定拆零藥品專櫃,拆零藥品應集中存放於拆零藥品專櫃。

  七、每月應對藥品陳列的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要及時整改。

  藥品銷售及處方調配管理制度

  一、在銷售藥品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制度,向顧客正確介紹藥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內容,給予合理用藥指導,不得采用虛假和誇大的方式誤導顧客。

  二、藥品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等方式進行銷售。

  三、過期失效、破損、汙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黴爛變質、風化潮解、蟲蛀鼠咬等不合格藥品嚴禁上櫃銷售。

  四、處方藥須憑醫師處方調配或銷售。審方員應對處方內容進行稽核,處方稽核完畢審方員應在處方上簽字。處方調配或銷售完畢,調配或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並向顧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藥禁忌和注意事項等內容。處方調配程式一般分審方、計價、調配、複核和給藥。

  五、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處方審方員應當拒絕調配或銷售。如顧客確需,須經原處方醫師更改或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或銷售。

  六、銷售處方藥應收集處方並分月或季裝訂成冊,顧客不願留存處方,應按要求作好處方藥銷售記錄。收集留存的處方和處方藥銷售記錄儲存不得少於兩年。

  七、藥品銷售應按規定出具銷售憑證。

  拆零藥品管理制度

  一、藥品在拆零前,銷售人員應仔細檢視藥品的包裝、合格證明和其他標示以及藥品標籤或說明書上必須註明的內容,並檢查藥品質量是否符合規定,嚴禁將不合格藥品拆零出售。拆零藥品保留原包裝和原標籤,嚴禁拆零藥品用其它無標示的容器盛裝。

  二、拆零藥品應陳列在拆零藥品專櫃,按貯存要求擺放整齊,瓶蓋要隨時旋緊,以防受潮變質。拆零藥品專櫃應有明顯的標識。

  三、拆零藥品銷售使用的'工具、包裝袋應清潔衛生。分零使用的藥匙(至少兩支)應裝入防塵、防汙染的容器中。拆零用具應整齊擺放。

  四、藥品拆零裝袋,不得用手直接觸控藥片或其它劑型藥品,應使用藥匙取藥裝入藥袋,並在服藥袋上標明品名、規格、服法、每日、每次劑量和藥品有效期等,以保證病患者用藥安全。

  五、拆零銷售的藥品應做好名稱、規格、生產廠家、批號、效期、拆零日期和最後銷售完日期記錄,經辦人應簽字或蓋章。

  藥品養護檢查管理制度

  一、每月應定時對店堂陳列藥品進行養護檢查。對陳列的藥品可每季度按“三、三、四”迴圈的原則進行養護檢查,小型藥店可每月對陳列藥品全部進行養護檢查。如實做好養護檢查記錄。

  二、被列為重點品種的藥品和拆零藥品,近效期藥品應按月養護檢查,對藥品品名、規格、數量、批號、效期、廠家、養護結論等情況如實記錄。

  三、經營需低溫冷藏的藥品,應配置相應的冷藏裝置,將需低溫冷藏的藥品存放其中,並做好溫溼度記錄。

  四、對中藥材、中藥飲片應按其特性採取篩選,涼曬,燻蒸等方法進行養護。

  五、應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對店內的溫溼度情況進行檢測,並按時記錄。溫溼度達臨界點或超標時,應採取通風除溼、降溫等措施,以保證陳列藥品質量和安全。溫溼度監測及調控記錄簿儲存時間不得少於兩年。

  中藥飲片購銷管理制度

  一、中藥材、中藥飲片應按法律規定和公司制度從具有合法經營資質的企業購進,並對質量進行驗收,做好驗收簽字。

  二、中藥材、中藥飲片購進票據應按購進時間順序單獨分月(季)加封面裝訂成冊,儲存時間不得少於兩年。

  三、必須配置調配處方和臨方炮製所需的裝置。各類裝置應清潔衛生,計量器應秤戥準確。

  四、中藥飲片裝鬥前應做到質量複核,不得錯鬥、串鬥,防止混藥事故。裝鬥人員應填寫裝鬥複核記錄。

  五、中藥飲片鬥前應張貼統一印製的藥品正名正字標識。

  六、中藥飲片應憑醫師處方配方銷售,按照審方、計價、開票、配方、核對、發藥的程式進行操作。

  七、中藥配方處方應收集留存並分月裝訂成冊。顧客不願留存處方,應按要求作好配方銷售記錄。

  衛生和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一、店堂前的招牌應完好、整潔。店堂內地面、牆壁、頂棚無積塵,無汙染物,無蜘蛛網,無碎屑剝落。店堂內的清潔應按時打掃,並隨時保持貨櫃、貨架、各類商品和各種用具的清潔和衛生。

  二、藥品貨櫃上安裝的櫃門應完好,取用商品後應及時關好,以防止異物、灰塵、老鼠或其它動物進入造成藥品和其它商品汙染。

  三、所有人員要注意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注意個人衛生,做到勤洗澡、勤理髮、勤修指甲、勤洗手,工作服應勤洗勤換,保持整潔。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健康檢查資料要保管兩年以上,留存備查。

  五、凡發現員工患有傳染病、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它可能汙染藥品的疾病,應及時調離接觸藥品的崗位。

  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員應樹立為顧客服務、對顧客負責的思想,將“顧客至上、信譽第一”作為企業經營的宗旨。

  二、每天營業前應整理好店堂衛生,並備齊商品。店堂內應做到貨櫃貨架整潔整齊、標誌醒目、貨簽到位。

  三、員工上崗時應著裝統一,整齊清潔,佩帶胸卡,微笑迎客,站立服務,有舉止端莊、文明的形象和良好的服務環境。

  四、營業員接待顧客時應主動、熱情、耐心、周到、態度和藹,使顧客能充分感受到得到優質服務的滿足和愉悅。

  五、計價、收款應準確,找補的零錢要禮貌地交給顧客,並叮囑顧客當面點清。

  六、應設諮詢臺,指導顧客安全,合理用藥。

  七、應將服務公約上牆,公佈監督電話,設有“顧客意見簿”,認真對待顧客投訴並及時處理。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一、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制度是國家加強藥品管理,指導合理用藥的依據,公司各部門及連鎖門店有責任和義務主動做好該項工作。

  二、藥品不良反應主要是指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況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或意外的有害反應。藥品不良反應實行逐級報告制度。

  三、當有顧客反映在本店購用藥品後出現不良反應的情況時,當班接待的工作人員應認真聆聽顧客的敘述,詳細詢問顧客相關情況,如屬藥品未標明的不良反應現象,應將收集的資訊填寫《不良反應記錄表》,並及時報告質管部門,由質管部門核實情況後報告當地藥監局。

  四、一般不良反應可在24小時內以填報《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的形式報質量管理部門,如收到較為嚴重和嚴重的不良反應必須立即電話報告質量管理部門,待事情處理後,補填報《藥品不良反應記錄表》

  五、遇到顧客反映的不良反應事件時,工作人員應勸告顧客立即停藥,視情況對顧客進行合理的解釋,比較嚴重的不良反應應規勸顧客或患者立即到醫院處理。

  不合格藥品和近效期藥品管理制度

  一、對藥監局質量管理部門通知的不合格藥品,在接到通知後,應立即下櫃,存放於不合格藥品存放處,並按通知的要求由藥監局質量管理部門處理。

  二、在銷售和養護檢查過程中如發現不合格藥品,應立即下櫃,存放於不合格藥品存放處,並查詢不合格原因,防止不合格藥品擴散化。

  三、對於顧客退回的不合格品,由質管員確認後放入不合格藥品存放處。

  四、對有效期在6個月(可自定時限)以內的近效期藥品應及時銷售。臨效期時限應下架停售,並按不合格藥品處理。

  六、近效期藥品為重點養護檢查藥品,應每月養護檢查並有記錄。

  七、因各種原因產生的不合格藥品,均應作好不合格藥品登記和處理記錄。不合格藥品處理應藥監局質管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質量管理工作檢查考核制度

  一、為保證質量管理體系正常執行,保證各項質量管理制度的有效貫徹執行,

  二、應認真學習掌握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程式規範操作要求,強化質量管理各項日常記錄。確保藥品質量安全。

  三、每半年全面開展一次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考核工作。檢查考核主要內容即:

  1、硬體建設狀況;

  2、以制度為標準,檢查考核執行各項制度的記錄資料簿。

  四、在質量管理工作檢查考核中,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可行和有效的改進措施,應認真落實,改進落實情況應做好記錄。

  負責人崗位職責

  一、熟悉《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牢固樹立質量意識和法制觀念,對本藥房經營藥品的質量負領導責任。

  二、全面負責本店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創造必要的物質、技術條件,使之與經營質量要求和經營規模相適應,努力營造安全、舒適的購物環境,提升藥品經營企業形象。

  三、為質管員作好本店質量管理工作創造必要條件和提供強有力支援,保證質管人員獨立、客觀地行使職權,支援其合理意見和要求。

  四、組織員工學習和執行好藥品經營的有關法律法規和門店質量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員工的專業服務水平。

  五、檢查督促質量管理制度,崗位履責,工作操作程式的執行落實情況。

  六、重視顧客對藥品或其它商品質量的投訴,對顧客的意見或建議給予及時答覆。

藥店管理制度12

  (1)離崗前,檢查門窗、電、水火源,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

  (2)易燃、易爆等危險性藥品應另設危險品庫存放,並按化學危險物品的分類原則進行分類,單獨分開隔離存放。以氧化劑配方時應用玻璃、瓷質器皿盛裝,不能用紙包裝。

  (3)存放量大的中草藥應定期攤開,注意防潮,以防發熱自燃。

  (4)藥店和庫內嚴禁明火和吸菸,電氣照明的燈具、開關、線路,不得靠近藥架或穿過藥品。

  (5)化學效能相互牴觸或相互產生強烈反應的藥品,要分開存放。盛放易燃液體的玻璃器皿,應放在藥架底部,以免破碎、脫底而起火災。

  (6)藥房內的廢棄紙盒、紙屑,不要隨地亂丟,應集中在金屬桶簍內,每日清除。

  (7)備有一定防火裝置,並經常進行檢查,掌握防火常識及防火器材的使用。

藥店管理制度13

  為了做好藥房的工作,提高員工服務質量,全體員工必須遵守以下規章制度:

  1. 樹立顧客至上,服務第一的思想,員工上班時著裝要統一、整潔,精神要

  飽滿,服務要熱情、周到,掛牌上崗。員工必須遵守衛生制度,各班上班前應做好店堂清潔衛生。

  2. 全體員工必須遵守藥店的一切規章制度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請假。

  早班(夏季)8:00-16:00,(冬季)8:00-15:00,晚班(夏季)16:00-22:00,(冬季)15:00-22:00,不得遲到早退,違者罰款10元;上班時間做私活,罰款20元;無故早退作曠工處理;如有特殊情況請假,應先書面提出申請,經店長批准後方可,否則做曠工一次罰款50元。曠工二次做自動除名。

  2. 員工每天做好半小時的交接班工作,對當天本班的進貨入庫情況一定要與

  對班交代清楚,如果發現問題應該及時反映及時解決。

  3. 當班員工必須每天檢查自己管理貨架上的藥品存放情況,做到隨時整理貨

  架,隨時補充貨源,如果發現當班員工有貨不及時補充,對已銷售完的商品不造計劃或顧客需要的藥品明明有庫存卻說沒有的情況,視情節予當事人處以1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作開除處理,藥品上櫃一定要做到先進先出,如發現遠期批號先售出而櫃上還擺放近期批號或者兩種批號都有者,追究櫃檯實物負責人的經濟損失。

  4. 員工有責任做好缺貨登記,收款時要唱收唱找,錢貨兩清,日清日結,並

  與銷貨記錄核對。

  5. 貨架上的標籤任何人不得擅自拿掉或更改,必須透過藥店經理核實批准

  後,才可撤銷或更改。

  6. 對於效期藥品(3-6個月內的藥品),各班要做到心中有數,有計劃,有

  步驟的促銷,儘可能避免和減少損失,如可推銷的效期藥品不及時進行促銷,造成損失由工作人員承擔 。

  7. 如發現員工與顧客發生口角,無論什麼原因,吵架的一律罰款50元;員

  工在店堂內吵架,現場各罰款50元,如不服從管理者予以開除。

  8. 工作人員不得私自接受產品促銷,一經發現予以開除;促銷禮品一律交收

  銀臺統一存放,並如實登記。其他人員不得私自動用,違者罰款10元。

  9. 如遇到顧客退換貨,要認真對待,核實情況後交經理簽字及時解決(無論

  哪個班銷售的,小票核實認可後必須及時解決),不得相互推託,否則每人罰款20元;

  10.對於表現優秀的員工我們在月評後給予50-100元的獎勵。

  以上規章制度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如嚴重違反制度予以辭退處理。

藥店管理制度14

  為加強藥店管理,樹立藥店良好形象提高員工素質,加強員工管理,營造良好的營業氛圍,特制定如下制度望認真遵照執行。

  一、藥店實行兩種工作制

  夏天 全天:上午8:00至下午6點 ;

  半天班:早上7點30至中午1點,下午1點至晚上9點 。 冬天 全天:上午8:00至下午5點 半;

  半天班:早上7點30至中午1點,下午1點至晚上7點半。 不遲到早退,不無辜缺班,不擅自脫離崗位,有事提前向大堂經理請假,僅限1天,2天以上向副總經理請假。

  每月累計遲到或早退三次,扣發一日基本工資,未經批准缺勤、離崗或上下班時間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按曠工處理。

  二、樹立“質量第一,顧客至上”的 營業觀念,嚴格遵守執行道德行為規範,為顧客提供熱情優質的服務。

  三、員工上班時應統一著裝,穿戴整齊大方、不濃妝豔抹、不留長指甲、不披頭散髮;工作服要乾淨整潔。

  四、店內應每天早晚各做一次衛生,並要做到隨髒隨打掃,陳列藥品的櫃架要保持整潔明亮,應按分類將藥品擺放整齊,所陳列商品應無積塵,嚴禁在營業場所亂放雜物,亂吃零食,不得擅離崗位,閒聊天、喧譁嬉鬧、打瞌睡、看小說、帶耳機聽音樂等有損店員形象且與工作無關的舉動,發現一次,罰款10元。

  五、有顧客時,無論手頭做任何工作應立即停止,首先接待顧客。

  銷售藥品時要態度認真,思想集中,站立服務、面帶微笑、語氣平和,並要正確介紹藥品效能、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項。合理搭配銷售,不得錯配銷售藥品,要做到百問不厭,百拿不煩,出示藥品應動作輕緩,藥品接觸櫃面不得有滑動不能拋扔,閒時要直接遞到顧客手中,無論任何理由都不得與顧客爭吵。

  六、員工每天做好半小時的交接班工作,對當天本班的進貨入庫情況一定要與對班交代清楚,如果發現問題應該及時反映及時解決。

  七、收銀時要站立微笑服務,做到唱收唱付,不出差錯,下賬時要認真細緻,做到及時準確無誤,顧客離開時要有送聲!比如:慢走、您走好等禮貌用語;當班當天的現金、刷卡核對無誤後方可交班交賬。找錢時要把硬幣放在紙幣上或放在顧客手中,不能放在櫃檯上。

  八、按時參加開會,學習培訓,並要及時做好學習筆記,針劑組每天上班時應做好早晚兩次溫溼度記錄,各組做好處方藥銷售記錄,近效期藥品(半年內)應及時催銷,不能過期,否則過期的藥品要按進價的80%從提成中扣除。

  九、員工必須每天檢查自己管理貨架上的藥品存放情況,做到隨時整理貨架,隨時補充貨源,對已銷售完的商品及時填寫缺貨申請並上報大堂經理,如果發現當班員工有貨不及時補充或顧客需要的藥品明明有庫存卻說沒有的情況,視情節予當事人處以1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作開除處理,藥品上櫃一定要做到先進先出,如發現遠期批號先售出而櫃上還擺放近期批號或者兩種批號都有者,追究櫃檯實物負責人的經濟損失。

  十、員工有責任做好缺貨登記,收款時要唱收唱找,錢貨兩清,日清日結,並與銷貨記錄核對。

  十一、貨架上的標籤任何人不得擅自拿掉或更改,必須透過藥店經理核實批准後,才可撤銷或更改。

  十二、對於效期藥品(3-6個月內的藥品),各班要做到心中有數,有計劃,有步驟的促銷,儘可能避免和減少損失,如可推銷的效期藥品不及時進行促銷,造成損失由營業員承擔 。

  十三、如發現員工與顧客發生口角,無論什麼原因,吵架的一律罰款500元;員工在店堂內吵架,現場各罰款100元,如不服從管理者予以開除。

  十四、如遇到顧客退換貨,要認真對待,核實情況後交經理簽字及時解決(無論哪個班銷售的,小票核實認可後必須及時解決),不得相互推脫,否則每人罰款20元;

  十五、營業刷卡用電腦除正常收款刷卡,任何人不得亂動並做他用,不得修改、新增刪除任何檔案,更不許外人動電腦插光碟、隨身碟聽歌、看電影、玩遊戲等,電腦出現故障或停電應立即關閉電源停用,做好手工記錄,並告知負責人,不得擅自處理。

  十六、員工之間要搞好團結,積極配合。所有員工應互敬互愛,互相幫助,互相勉勵,共同進步,和諧相處,不損人利己,不譏諷挖苦,不取笑他人,不以工作之外論長道短。

  十七、保守店內機密,不得向外人透漏炫耀當天或當月銷售額,不得向外人透漏商品進貨價以及檔案資料電腦資料等其他資訊,上班

  時間不得會見親友,確有事時間不得過長。

  十八、做好積分,贈品的發放及上、下帳登記,做到記錄賬物相符,做到電腦售價與藥品盒售價相符,不符的及時做好調整。做好會員資料資訊齊全錄入等工作,做好缺貨登記。

  十九、加強員工自身素質修養,不斷學習新知識,努力提高業務水平能力;新員工應拜老員工為師,盡最大努力快速熟練、掌握業務。應對藥店所有品種及新品、高毛利品種做到心中有數;儘量做到進店顧客不空手出店;努力提高營業額及自己的經濟收入。

  二十、禁止銷售店內以外的產品、店裡員工私自上藥,一經發現立即開除。

  二十一、對於表現優秀的員工我們在月評後按考核情況給予50-100元的獎勵。

  以上規章制度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對屢教不改者或嚴重違反制度者予以辭退處理。

  人力資源部

  20xx年11月20

藥店管理制度15

  第1條為規範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3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4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製的勞動合同文字,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5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7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7小時、每週工作42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8條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

  上午07:00-14:00,下午14:00-21:00

  第9條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