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制度合集15篇

應急管理制度合集15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應急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應急管理制度1

  為加強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職責追究的規定》(國務院第302號令),結合自身實際,制訂本事故應急預案。

  一、組織機構

  1、成立事故應急救授領導小組。組長:由單位(企業)的第一職責人擔任;副組長:單位(企業)的直接職責人、經理、廠長、總工程師組成;成員:由各部門重要負責人、各車間主任、安全主任、消防隊長、保安隊長組成。

  2、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下設定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辦公室,主任由安全生產辦主任兼任。

  3、應急機構圖:

  4、各部門要明確主管應急救援工作的領導,指定負責救援工作的專(兼)職人員,對本系統的救援工作實行管理。

  二、應急救授職責

  1、領導小組:

  (1)對救援工作實行領導和指揮,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據事故發生狀態,統一部署應急預案的實施工作,並對應急工作中發生的爭議採取緊急處理措施;

  (3)審批救援工作的各項辦法;

  (4)核准救援指揮中心裝置建設計劃,救援裝置更新、購置、報廢計劃;

  2、救援辦公室。

  (1)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問題,及時對《預案》提出調整、修訂和補充;

  (2)緊急呼叫各類物資、裝置、人員和佔用場地,事故後應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3)根據事故災害狀況,有危及周邊單位和人員的險情時,組織進行人員和物資疏散工作;

  (4)協調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後及安撫工作;

  (5)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3、現場應急指揮中心的職責。

  排程、指揮現場所有各專業應急小組的工作,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手段的措施,保護和減少人員傷害,降低財產損失。

  4、消防滅火組。

  (1)負責對單位(企業)關鍵裝置要害部位以及其它重點防火部門制定滅火搶險預案,為事故及災害調查處理帶給依據。

  (2)負責報警。對接警出動狀況,受災部門、燃燒物質、火勢大小作火災記錄,並及時向指揮部報告。

  (3)根據指揮部的命令,負責現場滅火戰鬥,加強火情偵察,查清是否有人員受大火包圍,及時搶救傷員。

  (4)滅火戰鬥結束後及時補充器材,恢復戰備狀態,總結火場經驗、教訓,協助上級部門對火災、爆炸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人員醫療搶救組的職責盡一切可能救助人員。對現場傷勢較重人員進行臨時處置;對已瀕臨死亡人員進行人工搶救措施送相應醫院救治。醫療搶救組有權禁止人員進入狀況不明的現場,以防人員傷亡事故擴大,對有可能造成疾病的現場環境進行封閉和環境消毒。

  6、警戒保衛組的職責。

  負責隔離事故現場、保護現場,禁止無關人員接近,協助人員搶救,防止事故以外再出現另類意外事件。

  7、物質保證組的職責是盡一切可能滿足救災和事故處理所用的物質需求保障。

  8、搶修隊伍的職責是在公司相關部門配合下理解應急領導小組的指揮盡一切可能搶修裝置和工藝現場,把經濟損失降到最低,儘快恢復生產。

  9、聯絡、通訊、保障組的職責是持續和上級聯絡,保證應急通訊正常,接待外來人員,接待職工家屬;同時和醫療搶救組共同做好事故善後工作。

應急管理制度2

  為提高我社群保障公共安全和處臵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建立統一、快速、靈敏、高效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有效防範和及時處臵突發公共事件,透過對突發事件的預警、跟蹤、通報督辦、反饋等方式,使應急工作機制融入日常工作之中,建立健全社群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體制與組織體系。

  一、組織保障

  (一)應急領導小組

  (1)成立匯福園社群居委會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作為我社群的協調指揮機構。

  組長:xx

  副組長:xx、xx

  成員:xx、xx

  (2)“應急小組”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應急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上級應急委的要求,組織指揮社群居委會轄區突發公共事件處理工作,落實各項工作措施,承擔上級應急領導機構安排的其他應急工作。

  (二)應急值班室

  社群居委會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辦事機構,設應急辦公室,應急電話為:xxxxx、xxx,並向群眾公佈應急電話和行動電話號碼。應急行動時,應急值班室安排專人值班,確保上通下達,通訊聯絡暢通。

  主要職責是:履行值守應急、資訊彙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負責接收和辦理向辦事處報送的緊急重要事項;完成辦事處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應急處臵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3、依法規範,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4、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充分動員和發揮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5、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三、突發公共事件預警流程

  (一)突發公共事件的內容

  水旱、洪澇、地質災害、動物疫情、火災、交通事故、環境事件、食物中毒、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民族宗教事件、群體性的事件、恐怖事件、居民鄰里糾紛、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串聯集體上訪、社會安全事件。

  (二)突發事件的宣傳

  社群透過喇叭、宣傳欄等宣傳陣地,向居民宣傳預防災害及抗災救災等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提高公眾突發事件自救能力。

  (三)監測和預測

  社群居委會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及時收集、分析、彙總突發公共事件的資訊,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臵。建立健全監測網路,及時獲取預警資訊;對常規監測資訊進行彙總、分析;對突發事件徵兆動態資訊進行收集、彙總和分析,實行實時監測,及時上報辦事處和相關部門。

  (四)資訊報送

  (1)社群每一個居民都有向上級機關舉報突發公共事件隱患和報告突發事件發生的資訊的權利和義務。社群居委會收到突發事件資訊後應緊急向上報送。

  (2)發生突發事件後,現場發現者應當迅速向社群居委會值班室、資訊接報員或有關部門報告公共事件發生徵兆、可能導致其發生的各種隱患和現場情況;並有權對相關部門、個人的工作過失和不當處臵行為進行舉報。

  (3)監(預)測和資訊報送要點:基本情況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件型別、時間、地點、氣候條件,周邊建築、交通和人口密度情況,可能引發的次生、衍生事件等);危害程度和可能達到的級別(如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不良影響,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的危害等);已採取的措施、下步應對措施和相關請求等。

  (4)資訊報送程式

  現場發現者應在第一時間向社群居委會應急小組或資訊接報員報告突發事件資訊,社群居委會應急小組在接報後立即上報街應急辦。緊急時要向“110報警”。

  對已確定級別較高的突發公共事件,可採取先報基本情況、後報其它情況的方式,以縮短報送時間,爭取處臵時間。

  (五)預警資訊釋出

  預警資訊的內容主要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名稱、型別、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期起止時間、影響估計、警示事項、應對措施、社群動員及釋出機構等。根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監測預測部門的報告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突發公共事件可能發生、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經上級應急委和領導機構核實、批准後,應急辦公室可以釋出預警資訊。

  四、應急處臵工作分配

  社群居委會負責社群內突發公共事件的防範和處臵工作,社群居委會在街道應急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本社群範圍內突發公共事件的防範和處臵工作。社群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一些本轄區比較頻繁發生的事件作為應急預案的處臵內容,或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四大類(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對社群書記、主任及志願者進行具體的工作安排,落實應急處臵工作責任制。

  五、應急處臵工作現場處臵

  (一)先期處臵

  發生或即將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的資訊得到核實後,社群居委會有關負責同志應立即趕赴現場,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組織指揮當地應急隊伍和相關部門進行先期處臵;按照本預案或有關檔案的規定,確定或預測事件型別、危害程度和可能達到的級別;向上級應急辦或“110”報送資訊,要求增派應急隊伍和應急物資現場救援。

  先期到達的單位和人員在社群居委會應急小組的領導下積極開展工作。主要任務是:以生命救助為首要目標,實施救援行動和緊急疏散;劃定警戒區域,控制事態發展,避免事件擴大;排除明顯險情,確保處臵工作的後勤保障。

  1、救援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先救傷員,後救物資,避免人員等多傷亡。

  2、量力而行:在現場應急資源不足或高危險狀態下,應同時注意應急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等待上級專業救援隊伍現場增援。

應急管理制度3

  發生潛在(事故)事件的人員:公司內部人員

  發生潛在(事故)事件場所:食堂、自動販售機、福利社、周邊排擋

  發生潛在(事故)事件場所配備器材:醫療藥品、合作醫院

  一、應急準備(責任單位:行政課)

  1.與食堂簽訂保證飯菜質量的協議,明確違規的處罰條例;

  2.日常巡檢小組定期對食堂飯菜質量、餐具消毒情況進行現場抽查,對食堂的採購地點有明確規定;

  3.日常巡檢小組定期對辦公樓自動販賣機、福利社銷售的飲料、食品及日常用品,對其生產日期和廠商進行嚴格監督,避免無證產品在公司販售;

  4.公司禁止員工上班期間外出就餐,因私自外出就餐而產生的一切後果由員工本人承擔。

  二、應急響應

  1.中毒人員在3人(含)以下,發現人第一時間通知人力資源部行政課,由行政課通知醫療救治小組,對中毒人員進行基礎的醫療護理,情況嚴重者,應立即派車送往就近的合作醫院進行治療;

  2.由人力資源部行政課主管帶領,治安消防安全組組長配合,對事故地點進行暫時封鎖,並對造成事故的原因進行調查;

  3.如出現群體中毒事件(3人以上),保安人員應第一時間通知治安消防安全組組長,治安消防安全組組長立即通知應急預案小組總指揮,啟動A級救援程式,總指揮負責指揮整個現場工作的排程,醫療救治小組負責中毒人員的醫療救治安排,安全疏散小組負責維持現場人員秩序吉物品安全;

  4.對責任供應商視事情嚴重度進行處罰,如產生人員傷亡現象,需三方協商(員工家屬、責任供應商、公司)處理方式,協商不成,可交由警方處理;

  5.安全教育就小組對事發現場的所有食品進行檢查,確保其為合格健康食品,以維護員工身體健康安全。

  6.事件處理結束後,人力資源部行政課主管應提交書面報告,內容如下: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損失的初步統計;

  3)事故的原因判斷;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控制情況;

  5)找出負責人,制定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預防措施。

  G.員工罷工應急準備與響應方案

應急管理制度4

  一、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消防控制室實行每日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透過消防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持有初級及以上等級證。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每班工作時間為8小時,每班人員不少於2人。值班人員應當在崗在位,在對火災報警控制裝置進行日檢查、接班、交班時必須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表》的相關內容。值班期間隨時認真記錄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裝置的執行情況。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確保正常工作狀態下,消防設施及其相關裝置的電氣控制裝置處於自動控制狀態,嚴禁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聯動控制的防火捲簾等防火分隔設施設定在手動控制狀態。其他消防設施及其相關裝置需要設定在手動狀態時,應有火災時能迅速將手動控制轉換為自動控制的可靠措施。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接到報警訊號後,必須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火災確認後,必須立即將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轉入自動狀態(處於自動狀態的除外),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並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同時應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

  確認屬於誤報時,查詢誤報原因並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表》。

  五、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員應按時上崗,並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員未到崗前交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六、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盡職盡責,不得脫崗、替崗、睡崗,嚴禁值班前飲酒或在值班時進行娛樂活動,因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崗的,應提前向單位主管領導請假,經批准後,由同等職務的人員代替值班;

  七、消防控制室的入口處應設定明顯的標誌,消防控制室內應設定火災事故應急照明、滅火器等消防器材,並配備通訊聯絡工具;

  八、嚴禁在消防控制室記憶體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嚴禁堆放與火災監控、預防、撲救等無關的物品或雜物,應保證其環境滿足裝置正常執行的要求。控制室工作人員應確保室內衛生清潔、空氣清新;

  九、嚴禁非控制室工作人員進入消防控制室。

應急管理制度5

  一、目的

  提高公司處置突發事件的潛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和影響,保障員工的健康與安全。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總部及所屬各單位。

  三、定義

  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司系統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突發事件應急是指標對已發生的突發事件,為控制其規模、降低其損失而開展的救援和處置行動。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簡稱應急預案)是針對可能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為保證迅速、有序、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行動、降低突發事件損失而預先制定的有關計劃或方案。

  四、管理職責

  (一)公司成立應急管理委員會(簡稱公司應急委)。

  公司總經理任委員會主任,公司黨委書記任副主任,委員會成員由副總經理、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總師、總助、副總師及辦公室、計劃發展部、人力資源部、財務部、生產技術部、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市場營銷部、發電集控中心、工程管理部、政策與法律部、審計與內控部、監察部、政治工作部等部門第一負責人組成。

  (二)公司應急委的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的法規和規定;

  2.指揮、協調應急準備、應急響應和應急救援工作;

  3.組織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修訂和演練工作;

  4.監督、管理應急體系的建設和運轉;

  5.通報或釋出預警、應急救援與處理的進展狀況;

  6.決定進入緊急狀態;

  7.協調與外部應急力量、相關政府部門的關係。

  (三)公司應急委下設辦公室,應急委辦公室掛靠安全與環境保護監督部門。主要職責為:

  1.處理公司應急委日常管理工作;

  2.組織建立公司應急管理體系、機制;

  3.組織制定《五凌電力有限公司突發事件綜合應急預案》及主要的專項預案;

  4.對公司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和備案;

  5.組織開展危險源排查、安全檢查和應急救援演練。

  (四)辦公室應急職責。

  1.負責向政府及上級報告(彙報)應急工作狀況;

  2.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資訊的修改和對外發布,理解公眾對突發事件狀況的諮詢;

  3.負責協調與外部應急力量、政府部門的關係;

  4.負責公司公共安全、公司本部火災等突發事故的應急指揮和火災應急預案的編制、實施,組織制訂公司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5.組織公共安全事件處置及應急預案實施。

  (五)計劃發展部門應急職責。

  負責重大環境事故應急處置協調。

  (六)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生產技術部門應急職責

  1.負責公司人身事故、裝置事故、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的編制和演練,指導各單位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和演練;

  2.在重特大人身事故、重特大裝置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發生時,負責組建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事故應急工作,負責電力生產應急搶險隊伍的應急搶險排程;

  3.應急中向上級歸口部門報告應急工作狀況;

  4.事後組織或參與事件的調查、性質認定及職責人的處理;

  5.應急狀態下特殊應急裝置和其他物資的採購審批;

  6.監督基層單位人身事故、裝置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的應急物資準備工作。

  (七)市場營銷部門應急職責。

  1.在發生煤炭供應中斷突發事件時,指揮、協調煤炭供應中斷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2.參與公司系統的人身事故、裝置事故、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和調查。

  (八)發電集控部門應急職責。

  1.參與公司系統的人身事故、裝置事故、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和調查;

  2.負責水電廠防汛防颱應急處置和調查;

  3.負責緊急狀況下水電廠應急搶險排程。

  (九)工程管理部門應急職責。

  1.負責工程建設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和演練;

  2.在工程建設重特大事故發生時,組建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事故應急工作;

  3.應急中向上級歸口部門報告應急工作狀況;

  4.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應急物資的準備。

  (十)財務股部門應急職責。

  負責公司應急狀態下保證應急資金的正常使用。

  (十一)企管法律部門應急職責。

  1.負責資訊保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和演練;

  2.在發生資訊保安突發事件時,負責組建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資訊保安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3.保障公司本部在突發事件應急中通訊的暢通。

  (十二)人力資源部門應急職責。

  1.負責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和技能的教育培訓工作;

  2.落實應急管理或應急搶險工作中作出貢獻的人員獎勵以及過失人員的處罰;

  3.負責傷亡員工的工傷鑑定、理賠,撫卹金落實。

  (十三)監察部門的應急職責。

  1.參與公司系統的人身事故調查;

  2.會同公司以及事故單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協助對傷亡員工家屬進行安撫、救助。

  (十四)政治工作部門的應急職責。

  1.參與公司系統的人身事故調查;

  2.負責與新聞媒體的聯絡和溝通協調;

  3.會同公司以及事故單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協助對傷亡員工家屬進行安撫、救助。

  (十五)各電廠應急職責。

  1.負責本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制、培訓和演練;

  2.負責電廠應急物資裝置的配備、管理與維護,特殊狀況下,為相鄰電廠或其他電廠帶給必要的應急搶險物資裝置;

  3.應急事件發生時,負責本單位的應急搶險;

  4.應急中向上級歸口部門報告應急工作狀況;

  5.必要時或相鄰單位有請求,參與相鄰單位的應急搶險工作。

  (十六)工程公司應急職責。

  1.負責所管轄的搶險隊組建與一般險情搶險排程工作;

  2.負責監督、檢查並指導所屬搶險隊各項管理工作;

  3.用心參與應急搶險工作。

  (十七)力源公司應急職責。

  1.負責應急車輛的日常維護和保養;

  2.負責應急駕駛人員的管理以及培訓,應急狀況下可隨時呼叫;

  3.負責應急狀況下的特殊物資裝置和其他材料的採購與供應;

  4.必要時按照調令,參與公司內的應急搶險工作。

  (十八)各單位參照公司本部的應急組織機構設定,成立各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設立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同時明確本單位各職能部門的應急職責。

  (十九)公司本部和各單位務必針對所轄範圍內存在突發事件風險的現場,對現場應急工作進行細緻分工和準備,在各現場按需要成立以下應急工作組:

  1.應急搶險工作(含機動應急搶險)組:負責突發事件現場的搶險救援工作。

  2.後勤保障、穩定生產工作組:負責突發事件處理期間及後續一個時期的生產穩定和職工隊伍穩定工作。

  3.綜合協調工作組:負責與公司應急指揮部門和地方政府的聯絡,協調、高度各類應急資源。

  4.醫療救護組:負責對受傷人員採取及時的現場急救,聯絡醫療機構或急救中心,將傷員轉送醫院進行治療。

  5.安全保衛組:負責建立突發事件現場警戒區域,維護現場秩序,保障救援行動、物資運輸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暢通,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傷亡。

  6.善後處理組:負責傷亡人員家屬安扶、慰問和補償等工作。

  7.事故調查組:組織或參與事件的調查、職責認定等工作。

  (二十)公司本部24小時值班電話為公司應急值班電話(24小時值班電話設公司梯調室xxx)。公司值班人員接到報警後,應立即向公司應急委辦公室和有關領導彙報。

  (二十一)所屬各單位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制度,並把應急值班電話、應急委辦公室聯絡人、聯絡電話、應急委成員名單及常用通訊聯絡方式報公司應急委辦公室備案。

  五、應急預案

  (一)公司系統的應急預案分為綜合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預案三類。

  (二)綜合預案針對的是公司或下屬單位的整體,是對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共性方式、方法、原則的說明。綜合預案要從總體上闡述應急目標、應急原則、應急組織及職責、應急行動的整體思路等資料。

  綜合預案在命名時稱為《××突發事件綜合應急預案》,公司務必制定1個公司級綜合預案,每個下屬單位務必制定1個本單位的綜合預案。

  (三)專項預案針對的是較為典型的突發事件,例如裝置事故、人身傷亡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一個專項預案所針對的突發事件一般會存在於多個生產現場的,同一個專項預案能夠對多個工作現場的應急起到指導作用。

  (四)現場預案是針對特定的具體場所,對應急救援中的各個方面做出具體的安排而制定的應急預案,具有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五)公司的各型別應急預案由相同要素構成,包括總則、單位概況、應急保障、應急響應和預案管理五個一級要素,每個一級要素包括若干二級要素。

  1.總則的二級要素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與其他預案的關係、工作原則。

  2.單位概況的二級要素包括應急資源概況、危險分析。

  3.應急保障的二級要素包括機構與職責、物資與裝備、通訊與資訊、應急人員培訓、預案演練、員工教育、互相協議。

  4.應急響應的二級要素包括接警與通知、指揮與控制、報告與公告、事態監測與評估、公共關係、應急人員安全、搶救、警戒與治安、人群疏散與安置、醫療與衛生、現場恢復、應急結束。

  5.預案管理的二級要素包括備案、維護和更新、制定與解釋部門、實施時間。

  (六)應急預案務必透過評審後方可釋出使用,由各級應急委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管轄範圍內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七)當生產工藝、裝置設施更新或組織機構調整時務必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開展突發事件演練後,相關部門根據發現的問題、不足,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六、應急隊伍建設

  根據應急狀態以及搶險的需要,在堅持指揮靈便、反應迅速的總原則下,按照歸口負責、專業對口、就近聯動原則組建應急隊伍,成立公司、廠間、廠內三級應急搶險隊伍,分別參與公司層面應急搶險、電廠(籌建處)與電廠(籌建處)之間、電廠內部的應急搶險工作。公司全體員工無條件參加應急搶險工作,鼓勵員工家屬作為義務志願者參與應急工作。

  (一)廠內應急搶險隊伍,由電廠和工程公司駐廠專案部人員組成,主要進行電廠內部的應急搶險工作,特殊狀況下根據公司應急辦排程參與其他電廠的應急搶險工作。

  (二)廠間應急搶險隊伍,由工程公司專案部人員以及相應電廠人員組成,主要參與所在電廠或相鄰電廠間的應急搶險工作,根據公司應急辦排程參與其他專案的應急搶險工作。

  (三)公司本部應急搶險隊,由公司本部以及工程公司本部、力源公司本部等幹部和員工組成,參與公司層面的應急搶險工作。

  七、應急準備

  (一)各類安全教育、安全培訓中務必包含突發事件應急方面的資料,使全體員工具備必要的應急知識和技能;對參與到現場應急的各類人員開展專項的培訓,經考試合格者方可參與現場應急。

  (二)公司定期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公司下屬單位、各現場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組合演練或單項演練。

  (三)各單位、各部門務必按需要配合齊全的應急裝置,建有完善的管理檔案並專人管理,及時維護更新。

  (四)各類應急車輛要做好日常維護,保證處於可用狀態。突發事件應急中,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的交通裝置應優先滿足與應急有關的使用。

  八、應急預警

  根據事件危害程度、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公司或電廠釋出的預警(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個性重大Ⅰ級,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結合本單位實際狀況,做出如下處置:

  (一)藍色預警處置

  事故發生部門用心進行應急處置,廠內應急搶險隊隨時參與搶險,所屬專案部搶險隊員待命。

  (二)黃色預警處置

  事故發生單位立即啟動相應的專項預案,立即組織內部搶險隊進行搶險,所屬工程公司應急搶險隊接到通知後回到駐地參與搶險,廠間應急搶險隊以及公司應急搶險隊相關隊員、公司應急交通車輛進入預警狀態。

  (三)橙色預警處置

  事故發生單位立即啟動相應的專項預案,立即組織內部搶險隊進行搶險,所屬工程公司應急搶險隊接到通知後回到駐地參與搶險,休假人員停止休假,廠間應急搶險隊、公司應急搶險隊相關專業隊員、公司應急交通車輛根據調令應在20分鐘內集合前往搶險,公司應急搶險隊其他隊員進入預警狀態。

  (四)紅色預警處置

  事故發生單位立即啟動相應的專項預案,立即組織內部搶險隊進行搶險,所屬工程公司應急搶險隊接到通知後回到駐地參與搶險,廠間應急搶險隊、公司應急搶險隊相關隊員、公司應急交通車輛根據調令立即前往搶險,公司所有人員停止休假進入預警狀態,並做好隨時出發的一切準備,接到搶險排程命令後,應立即集合出發。

  九、應急響應

  (一)公司的突發事件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Ⅳ級響應(下屬單位部門級)、Ⅲ級響應(下屬單位)、Ⅱ級響應(公司級)和Ⅰ級響應(公司級以及集團公司級)。

  (二)Ⅳ級響應是指公司系統發生的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已經或預期到達下列情形,啟動現場處置方案或相應的應急預案:

  1.事故已經或預期造成重傷1人及以上,或造成輕傷10人及以上;

  2.裝置故障已經為一類障礙者,或預期發生一般事故;

  (三)Ⅲ級響應是指公司系統發生的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已經或預期到達下列情形,啟動現場處置方案及相應的專項預案。

  1.一次1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事故、一般裝置事故;

  2.預期可能發生較大事故;

  3.火電煤炭總體庫存低於安全警戒線,或火電廠煤炭庫存低於3天正常耗用量,預期電煤供應緊張形勢會很快緩解的。

  (四)Ⅱ級響應是指公司系統發生的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已經或預期到達下列情形,啟動現場處置方案或相應的應急預案,啟動公司相應的專項預案。

  1.一次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事故、較大裝置事故;

  2.預期可能發生重大事故;

  3.火電運輸部門的問題而造成燃料供應異常,或煤炭總體庫存低於安全警戒線,或火電廠煤炭庫存低於3天正常耗用量,已經或預期對整個公司的安全生產、經濟執行造成較大的影響的。

  (五)Ⅰ級響應是指公司系統發生的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已經或預期到達下列情形,啟動現場處置方案或相應的應急預案,啟動公司相應的專項預案,申請啟動集團公司相應的預案。

  1.一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事故、重大裝置事故、較大汙染事故;

  2.預期可能發生特大事故。

  (六)公司的應急響應程式可分為接警、響應級別確定、應急啟動、救援行動、應急恢復和應急結束等過程。

  1.接警:應急指揮部門或應急值班部門接到突發事件報警時,做好突發事件狀況和聯絡方式的記錄。

  2.響應級別確定:應急指揮部門接到突發事件通報後,應立即根據突發事件的資訊核實,依據響應級別的分級標準確定相應的響應級別並在公司資訊平臺上釋出相關資訊。

  3.應急啟動:應急響應級別確定後,相應的應急指揮部門按所確定的響應級別啟動應急預案。

  4.救援行動:應急人員進入突發事件現場,用心開展人員救助、搶險等有關應急救援工作。當事態無法得到有效控制時,向上級應急機構請求實施更高級別的應急響應。

  5.應急恢復:搶險行動結束後,進入應急恢復階段,包括現場清理、人員清點和撤離、受影響區域的連續監測等。

  6.應急結束:由相應的應急指揮部門按照程式宣佈應急結束。

  (七)各單位發生到達公司Ⅰ、Ⅱ級應急響應級別的緊急狀況時,立即向公司應急委辦公室和公司對應的主管部門報警;各單位發生到達公司Ⅲ級應急響應級別的緊急狀況時,向突發事件單位應急委辦公室和主管部門報警;公司每個員工在發現緊急狀況時均有義務立即報警。報警時應說明以下資料:

  1.突發事件的型別、發生時間、發生地點;

  2.突發事件的原因、性質、範圍、嚴重程度;

  3.突發事件已經造成的影響和發展趨勢;

  4.已採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應對措施;

  5.報告單位、聯絡人員及通訊方式。

  (八)發生到達公司Ⅳ級以上應急響應級別的緊急狀況時,啟動突發事件場所的現場預案;發生到達公司Ⅲ級及以上應急響應級別的緊急狀況時,啟動突發事件單位的相關專項預案或綜合預案;發生到達公司Ⅱ級應急級別的緊急狀況時,啟動公司級專項預案或綜合預案。

  在未啟動應急預案時,突發事件現場人員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應用心採取措施控制突發事件的發展,快速搶救受傷人員。

  (九)突發事件現場的應急救援指揮工作遵照“屬地為主”的原則,由突發事件單位的應急機構(部門)負責應急救援工作的現場指揮。

  (十)發生到達公司Ⅳ級應急響應級別的緊急狀況,突發事件現場負責人務必在事件發生30分鐘內向突發事件單位報告;發生到達公司Ⅲ級應急響應級別的緊急狀況,突發事件單位相關部門務必在接到事件報告後30分鐘內向公司報告,由事故單位應急委辦公室向事故單位所在地政府部門報告;發生到達公司Ⅱ級應急響應級別的緊急狀況,公司相關部門向中電投集團公司報告,由公司應急委辦公室向政府部門報告。

  各單位對突發事件要及時、如實報告,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十一)突發事件資訊的對外發布務必經過稽核和批准,保證釋出資訊的統一性,避免出現矛盾資訊。

  公司各單位、各部門及員工未經授權不得理解新聞媒體的採訪、對外發布突發事件資訊或發表對突發事件的評論。

  (十二)在突發事件處理過程中,務必持續通訊暢通,將現場應急搶險狀況及時傳遞到應急指揮部門,應急資訊的傳遞與接收務必有專人負責。

  (十三)在應急搶險過程中,注意保護突發事件現場,為突發事件調查工作的順利開展帶給保障。

  十、監督管理

  (一)公司應急委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和考核各部門和單位應急工作的開展狀況。各單位應急委辦公室負責監督、檢查和考核本單位各部門應急工作的開展狀況。

  (二)監督、檢查的資料包括:

  1.管理人員對事故應急工作的認識;

  2.應急管理狀況;

  3.應急預案的編制、更新狀況;

  4.應急教育、培訓狀況;

  5.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狀況。

  (三)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擊貢獻的先進群眾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狀況或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對有關職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十一、其他

  本規定由公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應急管理制度6

  危險源安全管制度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重大危險源的管理、監控、預防事故發生,保障公司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重大危險源的辨識、登記、檢測、評價、監控、應急救援和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綜合部是本規定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編制、修訂;負責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危險源隱患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各部門在危險源管理中的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五條

  危險源所屬部門全面負責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隱患治理工作;負責對危險源辨識、評價、建檔、監控,在職責範圍內對危險源管理工作中的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六條

  各專業處室依據自身職能劃分負責專業範圍內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內容和要求

  第一節

  危險源的辨識、登記、評價和備案

  第七條

  公司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公司統一監管,職能處室專業管理”的原則。

  第八條

  公司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xx)中規定的標準,由綜合部在每年第四季度組織一次對公司的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進行辨識,屬於重大危險源的,及時進行登記。

  第九條

  危險源在辨識出後,公司成立安全評估組,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安全評價,以評估危險源的危險因素、危害特性、管理現狀、導致事故的途徑等。

  第十條

  評價工作結束後,由安全評估組編制《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報告》。《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分析科學、辨識充分、資料準確、內容完整,改進措施應具體可行,結論客觀公正。其編制內容包括:

  (一)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三)危險、有害因素辨識;

  (四)可能發生的事故種類、途徑及嚴重程度;

  (五)防範事故的對策措施;

  (六)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與評價;

  (七)評估結論與建議等。

  第十一條

  《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報告》在編制完成後,報公司主管領導稽核、確認,經稽核批准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報告》報送公司綜合部備案。

  第十二條

  當重大危險源現狀發生以下變更時,應當對危險源進行重新辨識與評價,並將評價報告報公司綜合部備案。

  (一)重大危險源生產、儲運地址發生變化的;

  (二)重大危險源在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裝置、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髮生變化的;

  (三)應急救援預案發生變化的;

  (四)危險化學品的容量、介質發生變化的;

  (五)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國家有關標準發生變化。

  第十三條

  對新構成的重大危險源,所屬部門應及時對危險源進行登記、評價、建檔;對經技術改造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經安全評價後,報公司綜合部。綜合部負責及時更新公司重大危險源資訊,對消除的重大危險源及時報綜合部核銷。

  第二節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第十四條

  對公司存在的重大危險源,由綜合部會負責進行統一管理,綜合部負責日常的監督管理,生產部負責日常的全面管理。

  第十五條

  公司對危險源實行安全承包制度。由公司負責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檢測監控等規章制度、控制方案,並將管理職責分解、落實到各崗位,明確各級人員在重大危險源管理中的安全工作職責。當危險源管理人員發生變更時,應及時調整重大危險源安全承包人。

  第十六條

  危險源旁設定標識牌,標識牌中應明示危險物質、理化性質、危險特性、應急措施、注意事項、承包責任人等資訊。

  第十七條

  公司每季度對危險源進行專項安全檢查,並形成記錄,對檢查出的隱患按照公司隱患排查治理方案相關要求進行整改、落實、歸檔。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危險源的登記建檔情況;

  (四)危險源的安全評估、檢測、監控情況;

  (五)危險源裝置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情況;

  (六)危險源現場安全警示標誌設定情況;

  (七)崗位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八)應急救援組織建設和人員配備情況;

  (九)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工作情況;

  (十)應急救援器材、裝置的配備及維護、保養情況。

  第十八條

  根據管理職責,危險源的各級安全承包人應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公司、應嚴格控制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工藝引數,定期對現場環境進行檢測、分析;對涉及危險源的裝置、設施,尤其是特種裝置,應按規定定期檢驗、檢測,並做好檢驗、檢測記錄、臺帳。

  第二十條

  檢查中發現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立即採取措施,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控制,及時整改、消除事故隱患。對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隱患,應制定切實、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同時,有關事故隱患資訊應立即上報公司綜合部。

  第二十一條

  針對危險源的危險特性,公司應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組織機構,配備充足的應急器材、設施,並每季度組織員工的學習與演練,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二條

  公司將危險源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列入年度培訓計劃中,保障崗位員工掌握重大危險源的理化性質、危險特性、操作規程、操作注意事項、應急處置、安全防護、安全管理要求等安全知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綜合部建立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檔案,檔案內容包括:

  (一)重大危險源的有關管理制度;

  (二)重大危險源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三)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

  (四)重大危險源監控檢查記錄;

  (五)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

  預案和演練記錄。

  第二十四條

  公司綜合部每月統計各部門危險源的執行、監控情況,填寫《危險源監控臺帳》,經公司安全主管稽核後,每月28日前報總公司綜合部備案。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綜合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與總公司相關制度出現相牴觸時,按總公司制度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應急管理制度7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聯動機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潛力,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鄉政府要按照“統一指揮、協同配合”原則,建立統一指揮的應急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各部門的作用和優勢,保證應急管理工作有序、高效進行。

  二、鄉政府要整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各種應急資源,明確應急管理各環節主管部門、協作部門、參與單位及其職責,實現預案聯動、資訊聯動、隊伍聯動、物資聯動。

  三、鄉政府要組織建立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以及上級救援機構的應急聯動,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及志願者隊伍在應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構成應急管理合力。

  四、各部門、基層組織和企事業單位要主動加強橫向溝通配合,做到互聯互通,資訊共享,資源共享。對可能影響多個領域的突發事件資訊要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贏得資訊及早釋出、及早處置的時間。

  五、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各部門、基層組織和企事業單位要按照應急預案要求,立即進入應急狀態,發揮各自作用,服從指揮,加強各部門之間配合,提高協同應對潛力。

  六、各村要經常組織開展區域合作,加強區域間資訊交流、資源共享,構成區域共同應對突發事件的合力。

應急管理制度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礦井安全生產災難事故的應急處臵能力,減少突發事故及其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促進礦井的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防止事故蔓延和擴大,維護職工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礦區穩定,結合礦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應急救援隊伍包括專職急救援隊伍、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應急醫療救援隊伍、應急管理專家隊伍。

  第二章 應急管理方針

  第三條 貫徹落實“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根據“加強戰備、嚴格訓練、主動預防、積極搶救”的工作原則,及時排查,消除各類隱患,做到控制事故,安全生產。

  第四條 堅持“加強戰備,嚴格訓練、主動預防、積極搶救”的工作原則,切實做好礦井災變預防和搶險救災工作。即做到在日常工作中要搞好戰備值班訓練工作,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

  第五條 堅持“以人為本”,把保障廣大煤礦幹部職工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安全生產災難事故對廣大職工的危害。

  第六條 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救援裝備,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確保煤礦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第七條 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常抓不懈,在不斷提高安全風險辨識、防範水平的同時,加強

  現場應急基礎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第三章 專職應急隊伍管理

  第八條 服從礦應急指揮部及礦應急管理部門指揮調動,參加礦應急救援工作。

  第九條 堅持理論武裝、作風錘鍊,加強事故案例分析和救援經驗總結評估工作,不斷提高救援的科學性、失效性,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救援能力。

  第十條 堅持專人24小時值班,其它人員24小時待命,接到命令後,迅速實施救援行動。

  第十一條 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

  (一)值班工作制度;

  (二)待機工作制度;

  (三)交接班制度;

  (四)技術裝備檢查維護保養制度;

  (五)學習訓練制度;

  (六)考勤制度;

  (七)戰後總結講評制度;

  (八)下井預防檢查制度;

  (九)材料裝備庫管理制度;

  (十)救護車輛管理使用制度;

  (十一)計劃與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查清事故原因,估算事故損失,搶救事故遇險遇難人員,控制危險源。

  第十三條 對事故現場進行恢復通風等工作,確保搶險救災時事故現場的安全。

  第四章 兼職應急隊伍管理

  第十四條 組建兼職救援隊伍的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證照齊全,依法成立並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許可;

  (二)具備針對某一類或某幾類災害事故的救援裝備、器材、物資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裝備、器材、物資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及行業相關規定,特種裝置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

  第十五條 救援隊伍組建後,應設立隊伍負責人,明確聯絡人和聯絡方式,並上報礦排程室備案。

  第十六條 應急救援隊伍的人員職責包括: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聽從命令,服從指揮,盡心盡力,密切配合;

  (三)樹立高度的工作責任感;

  (四)自覺參加教育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五)加強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和物資的維護、保養,保證效能良好;

  (六)完成各項應急救援任務。

  第十七條 及時調整、補充應急救援工作人員,保持應急救援隊伍穩定,確保應急救援能力。

  第五章 應急管理專家隊伍

  第十八條 應急管理專家隊伍按照煤礦生產事故類別、自然災害型別和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事件劃分救援型別,確保應急救援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條 制定本礦應急預案,部署各項防治措施和應急處臵工作。

  第二十條 對突發事件分級及採取的重要措施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議,並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臵進行技術指導,參與應急處理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必要時參加突發事件的應急處臵工作。

  第六章 應急醫療隊伍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應急醫療隊伍應配備醫療救治和現場處臵裝置,承擔安全生產事故和其它突發事件受傷人員醫療救治及衛生學處理,傳染病、食物中毒和記性職業中毒、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臵,以及相應的培訓、演練任務。

  第二十三條 應急醫療救援專用裝置及常用工具,要做好維護、保養和報廢更換。

  第二十四條 及時調整、補充應急救援工作人員,保持應急救援隊伍穩定,確保應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五條 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臵工作。對突發事故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臵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補充。

  第七章 後勤保障

  第二十六條 保障應急管理日常工作所需經費,確保應急裝置、裝備和車輛執行正常。將應急裝備建設、隱患排查治理、應急預案演練以及救援設施建設和應急通訊等經費納入安全生產費用,優先安排保障。

  第二十七條 規範應急救援裝備採購、儲存、管理、維護和呼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規範配備各類應急救援物資裝備。

  第八章 附錄

  第二十八條 在綜合應急隊伍管理和搶險救援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服從排程未履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相關職責或因處臵不力導致突發事件危害擴大造成嚴重後果或造成社會負面影響較大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應急管理制度9

  應急值守是應急管理工作的基本職責,為切實做好應急值守工作,進一步加強管理,規範工作程式,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守人員要持續高度職責感和政治敏感性,認真履行應急值守職責,堅守崗位,遵守值班紀律。

  二、應急值守實行領導帶班和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各類突發資訊報告及時、處置及時,不得遲報、瞞報、漏報。

  三、值守人員負責接聽電話、傳真,以及其他形式的各種資訊,並做好值守記錄。包括來電來訪人姓名、住址、有效聯絡方式、反映狀況、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

  四、值守人員要定時巡查有關重點要害部位、重要守護目標以及有關隱患源、可疑人物,確保安全。

  五、值守人員要注意掌握收集重要動態資訊。收到突發事件狀況資訊後,要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報告帶班領導,並按要求及時書面報告上級有關部門。

  六、值守人員要遵守保密制度。值班記錄不得交無關人員翻閱,不得向無關人員洩漏記錄資料。

應急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旅館經營行為,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保障旅館業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住宿人員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按日或者小時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館、酒店式公寓、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經營場所,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洗浴、足療、按摩等經營場所。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軍隊對外有償服務的旅館、招待所,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本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工商、衛生、旅遊、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條旅館業治安管理應遵循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歸口管理和轄區公安派出所屬地管理相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實行嚴格、公正、文明、規範管理。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場所選址、建築安全、消防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安全保衛機構或者安全保衛人員,有健全的治安保衛制度和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

  (四)從業人員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五)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要求的裝置設施;

  (六)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開辦旅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工商營業登記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包括:

  (一)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和影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

  (五)旅館方點陣圖及其內部標明房間號、服務檯、安全監控裝置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況的平面圖;

  (六)治安防範設施和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安裝情況;

  (七)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八)旅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九)旅館與居民住宅位於同一建築、平房院落內,需要共用門戶通道的,應當出具所有住戶同意共用的證明材料;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查,並實地核查,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許可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許可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旅館經營場所跨區域遷移的,應當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機關重新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旅館改建、擴建,變更名稱、佈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以及在所在的區域內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轉業、停業、歇業的,應當在15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登出手續或者備案。

  第九條經批准開辦的旅館,自批准之日起,每滿1年應當到公安機關進行《特種行業許可證》年度審驗。

  公安機關接到旅館年度審驗申請後,應當進行實地檢查,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年度審驗合格或者不合格決定,不合格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申請人辦理許可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

  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嚴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禁止使用偽造、變造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三章經營

  第十一條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治安安全工作負責。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定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及時整改不安全隱患;

  (二)制定和落實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

  (三)組織從業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四)建立和落實查驗住宿人員的身份證件制度,按照規定設專人實名、實情、實數、實時登記住宿人員的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資訊以及入住、退房時間,並透過治安管理資訊系統實時傳送公安機關。

  (五)建立會客登記、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全天應當有人值班巡查,服務檯、監控室應當設專人24小時值守;

  (六)建立貴重物品管理制度,設定住宿人員財物保管箱(櫃)或者保管室、保險箱,落實專人負責保管工作。

  (七)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星級旅館應當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區域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裝置。監控裝置在營業期間應當正常執行,不得中斷。

  錄影資料應當留存30日以上備查,資料應當保留完整。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

  (一)住宿人員使用已經過期、偽造、凃改的身份證件,或者所持身份證件與身份不相符的;

  (二)住宿人員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住宿人員有違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

  (四)旅館內發生違法犯罪案件、災害事故的。

  發生前款第(二)、(四)項情形,旅館安全保衛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制止。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務;

  (二)利用旅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條件,或者為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包庇、縱容、隱瞞違法犯罪活動;

  (四)不按規定登記住宿人員資訊;

  (五)私自洩露住宿人員資訊和影象資料。

  第十七條旅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範宣傳教育,並落實本單位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在旅館範圍內進行治安防範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三)維護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旅館內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察、處置工作;

  (四)督促落實內部治安防範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住宿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配合旅館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二)遵守旅館的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嚴禁將公安機關規定的危險、違禁物品和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五)嚴禁在旅館進行賣淫、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六)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旅館進行安全稽核,發放《特種行業許可證》,

  建立旅館治安管理資訊檔案;

  (二)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實治安防範措施,指導治安保衛人員隊伍建設;

  (三)檢查、指導旅館的治安保衛工作,發現旅館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或者治安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四)接到旅館內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警,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五)宣傳有關法律、法規,並指導、協助旅館對從業人員開展治安安全和業務培訓;

  (六)為沒有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確需辦理住宿的人員核實身份,出具身份證明;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職務,應當出示工作證件。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於2人。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對旅館業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應當記錄在案、歸檔管理,並逐步實行資訊化管理。

  監督檢查記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必要時可輔以錄音、錄影等形式,由在場的旅館責任人簽字。

  第二十二條旅館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範,指導、監督會員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旅館業經營活動,不準為旅館業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對工作中知悉的旅館住宿人員資訊和影象資訊,應當嚴格保密。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嚴格執行治安管理制度,認真落實治安防範措施,積極維護旅館治安秩序和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旅館從業人員因履行職責傷殘或者死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評定傷殘、見義勇為、批准烈士的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二十六條對沒有《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旅館業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予以取締,並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54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除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外,對單位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七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撤銷,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務院《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治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旅館包括各種賓館、家庭旅館及提供住宿服務的飯店、招待所、客貨棧、洗浴場所和其他經營場所。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旅遊、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旅館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旅館與其所在建築物中的非旅館部分之間有隔離設施;

  (三)客房區為獨立區域,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附屬服務設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機關要求的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有公共安全影象資訊系統;

  (五)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要求的裝置設施;

  (六)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櫃)以及其他治安防範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本市對旅館業實行特種行業許可制度。

  申請開辦旅館的,申請人應當向開辦旅館所在地的縣(區)公安機關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不得擅自從事旅館經營;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當在許可範圍內從事旅館經營。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開辦旅館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

  (四)旅館客房數量、床位數量,旅館方點陣圖及其內部平面圖;

  (五)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六)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七)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轄區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將審查報告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所在縣(區)公安機關;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足的材料。

  縣(區)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報告和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並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縣(區)公安機關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許可決定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期限的理由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等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並自決定變更許可事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因翻修、改造、擴建、合併等原因改變原有開辦條件的,應當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進行實地勘驗。

  第十條旅館遷移地址的,應當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機關重新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一條旅館停業、歇業的,應當在停業、歇業的3個工作目前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申請人辦理許可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予以撤銷,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培訓;

  (三)建立旅客驗證登記制度,按照規定設專人查驗旅客身份證件,並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

  (四)建立會客登記制度;

  (五)及時制止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為;

  (六)保證公共安全影象資訊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執行,不得中斷;影象資訊資料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30日;

  (七)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原主的,送交公安機關;

  (八)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具備涉外接待資格的旅館,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入住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人員的資訊情況。

  不具備涉外接待資格的旅館,不得接待外籍人員及港、澳、臺人員住宿。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條件;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包庇、縱容或者隱瞞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一)住宿旅客攜帶槍、彈藥、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

  (二)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住宿的;

  (三)住宿旅客攜帶反動宣傳物品、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過期的身份證件或者有偽造、塗改身份證件等情形的。

  第十七條旅客住宿時應當按照規定持合法有效證件的辦理住宿登記手續,遵守旅館的治安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旅館建立並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對旅館進行治安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

  (四)建立旅館業治安不良資訊記錄制度;

  (五)查處刑事、治安案件,對突發治安災害事故和事件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六)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執法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兩人以上,並出示執法證件,嚴格依法辦事,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

  公安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旅館經營的,超出《特種行業許可證》許可範圍從事旅館經營的,旅館工作人員發現犯罪嫌疑人員、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縣(區)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二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旅館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改的;

  (二)不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不定期組織演練的;

  (三)不落實旅客驗證登記制度,未按照規定設專人查驗旅客身份證件,並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的;

  (四)不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培訓的;

  (五)不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無人值班巡查,服務檯、監控室不設專人全天值班的;

  (六)不能保證公共安全影象資訊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執行,或者影象資訊資料的儲存期限少於30日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的;

  (八)對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為不及時制止的。

  第二十三條旅館不按照規定落實會客登記制度的,旅館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品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3

  第一條為加強旅館業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違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計時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以下統稱為旅館)。

  第三條市及縣(市)、區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旅館業的治安管理。

  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具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與所屬建築物中的非旅館部分隔離;

  (三)客房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服務設施分隔;

  (四)安裝符合標準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

  (五)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櫃)及其他治安防範設施;

  (六)具有一定數量的床位(床位城鎮三十張、農村十張以上),客房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四平方米;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從事旅館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開辦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部門核發的有關名稱核准檔案;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檔案;

  (四)旅館方位及其內部平面圖紙;

  (五)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檔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政許可申請的實地核查工作,符合條件的核發《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旅館遷址、合併、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到公安機關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歇業的,應當自歇業之日起五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歇業登記,交回《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情形中,涉及經營場所開辦條件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公安機關在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前,應當對變更申請按照本規定進行實地核查。

  第七條旅館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的治安責任人,應與所在縣(市)、區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書。公安機關應對治安責任書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旅館應當配備治安保衛負責人和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制定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九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演練;

  (三)按照規定查驗旅客身份證件,準確登記旅客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實時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資訊系統;

  (四)客房區域設專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務檯、監控室設專人全天值守;

  (五)發現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的,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七)為他人提供場地從事旅館經營以外的活動的,在活動舉辦二日前通知公安機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旅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消防器材、設施和消防安全標誌,並確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

  第十一條旅館應當在出入口、通道、電梯、停車場及其他公共區域按規定設定公共安全影片資訊系統,並保證其在營業期間正常執行。影片資訊系統影象資料的.儲存期不得少於三十日。

  鼓勵旅館安裝使用電子防盜門鎖和電子報警裝置。

  第十二條旅客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不得攜帶槍-支-彈-藥住宿,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認真執行本規定,在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八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對旅館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儲存公共安全影片資訊系統影象資料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涉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許可權的,由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執行;實施罰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國家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法律、法規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應急管理制度11

  為進一步提高醫院對院內外突發事件和災害事故的應急反應能力和保障能力,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事件的危害,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努力提供快速、有序、有效、安全的救援服務,切實保障患者、公眾和職工的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醫院突發事件定義

  醫院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及醫院公眾健康、環境安全及正常醫療秩序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醫院感染爆發流行、核素洩漏、重大醫療事故、水、電、醫療設施等的質量事故、水災、火災、颱風、地震、戰爭、動亂、恐怖事件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環境安全及正常醫療秩序的事件。

  二、醫院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領導小組

  醫院成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醫務科,高強同志任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另下設醫療救護、通訊聯絡、資訊釋出、後勤保障、維修搶險、安全保衛六個專業處置小組,具體成員見各預案。

  三、醫院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對醫院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院長是實施“醫院的災害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的責任者,院領導班子是組織決策層。

  (二)不定期召開應急管理領導小組會議,對醫院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與指導,並提出改進建議。

  (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援工作實行規範管理,做到常備不懈,及時有效。

  (四)對事發現場傷亡情況和事態發展作出快速、準確的評估,及時瞭解掌握事故的原因、特徵、規律、醫療救援資源、地理交通狀況等資訊。

  (五)在事發現場或臨時指定地點設立臨時指揮部,組長(總指揮)負責組織、部署突發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援工作。組長不在時,根據突發事件原因由副總指揮或分管院領導擔任總指揮,領導小組成員按各自分工協助總指揮負責所分管部門的應急和醫療救援工作,指揮、調遣院內各科室醫療救援力量和應急處置、搶險維修人員。各部門科室負責人承擔具體貫徹實施的職責,各級各類人員是執行者。

  (六)向當地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援領導小組或上一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彙報有關情況並接受其指令和任務,統一口徑對外發布有關資訊,會同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損失進行調查、評估,並將調查結果及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等。

  四、醫院突發事件各專業處置小組職責

  (一)醫療救援組:(醫務科、護理部、門診部、醫院感染管理科組織)

  醫務人員應盡力保護病人的生命安全,保障急、危、重病人及時準確的救治和快速撤離出危險區域,安撫病人及家屬,組織和發動家屬或輕病人開展自救互助,接受指揮部指令,涉及到全院的突發事件,科主任、護士長必須到位。

  (二)通訊聯絡組:(院辦、資訊科組織)

  建立醫院各級各類人員通訊網路,及時維護醫院通訊網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中層以上幹部和特殊工種崗位工作人員的通訊工具必須保持良好的運作狀態,保證資訊聯絡暢通。在突發事件發生以後,負責呼叫有關人員到場,及時將指揮部指令傳達到位。

  (三)後勤保障組:(總務科、裝置科、藥劑科、司機班組織)

  建立醫院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援生活保障體系,在突發事件發生以後,負責供水、供糧,提供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援所必需的生活用品和工具雜品等,保證參加救援者有較強的戰鬥力。合理排程車輛,保證指揮者、專家、救援人員及特殊用途的用車。

  (四)維修搶險組;(裝置科、總務科組織)

  完善對醫院現有裝置的使用、維修建檔工作,做到心中有數,在突發事件發生以後,負責醫療儀器裝置及其他生活或輔助類裝置的維修搶險工作,組織裝置、後勤等部門人員積極採取措施,排查故障,不能及時修復時提供備用裝置,儘快恢復被破壞的交通、通訊、供水、供電、供氣,以保證臨床開展醫療救援工作和事故發生區域人群的生活所需。

  (五)安全保衛組:(保衛科組織)

  建立醫院安全保衛制度,在突發事件發生以後,負責院內事故發生區域或全院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合理調配人力,維護秩序,保護現場,預防和打擊各種犯罪活動。

  (六)各主管職能部門負責本組與指揮部的聯絡工作,隨時接受指令和任務,反饋應急救援現場進展情況。

  五、醫院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各職能後勤部門職責

  (一)結合醫院實際情況,各分管院領導要督促所分管部門制訂切實可行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醫務科負責制訂公共衛生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治、醫院診療過程中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類預案;護理部負責制訂護理工作中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醫院感染管理科負責制訂醫院感染爆發緊急處置預案;保衛科負責安全、消防類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總務科負責制訂食品衛生、水、電故障應急處置預案類事件應急處置預案;資訊科負責制訂資訊網路系統突發故障應急預案;裝置科負責醫療裝置故障及突發輻射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應急辦公室負責各類預案的彙總、整理工作。以上範圍外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根據職能由

  主要分管部門負責牽頭制訂。

  (二)各預案制訂部門負責預案的演練工作,包括制定計劃、人員與物資的準備、演練總結等。

  (三)各部門及時總結預案演練與執行過程中存在的不足,對預案進行修訂,並做好修訂記錄交應急辦。

  (四)各職能部門就應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分管院長彙報,必要時交醫院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討論。

  六、醫院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各級各類人員職責

  (一)當得知本地區有重、特大事件發生,各級各類醫務人員(包括醫、護、醫技、行政、職能、後勤人員)均應主動趕赴醫院待命,隨時準備投入救援工作。

  (二)院內發生突發事件後,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凡在醫院或接到呼叫的醫務人員都應主動及時到達現場,中層以上幹部到現場後應當立即向現場指揮部報到,並接受其統一指揮和調遣,其他人員向本科室主任或護士長報到,積極組織起來,參加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援工作(各部門、科室主任、護士長組織)。

  七、醫院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原則

  (一)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應遵循依法管理、預防為主、強化培訓、適時演練、平戰結合、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及時應對、快速反應、措施果斷、科學處置、協調合作的原則。

  (二)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過程中,有不負責任、不履行崗位職責、不服從指揮排程、散佈謠言、擾亂醫療秩序、危害公眾健康等行為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醫院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醫院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的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調查、現場救護、傳染源隔離、衛生防護、監測檢驗、監督檢查等工作所需物資、裝置、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的儲備,做到有備無患,防患未然。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應急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物產中大公用環境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產環境”)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提高物產環境防範和處置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損害和影響,保障職工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物產環境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企地銜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貫通、多方聯動、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開展應急管理常態工作。各級領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充分發揮應急響應的指揮作用。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物產環境本部、各子公司及所屬企業(以下簡稱“各單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是指應對事故災難類突發事件而開展的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和應急評估等全過程管理。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相關規定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物產環境成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公司董事長擔任組長,總經理和分管生產安全的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其他領導為小組成員,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應急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運營管理部門。

  第五條物產環境對本級及各單位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負責,統一領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各單位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六條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各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領導小組是本單位應急管理領導機構。

  第三章管理內容

  第七條各單位應當針對重大危險源、重要生產裝置、重點工程建設專案、要害部位、關鍵生產環節、危險生產與作業場所、公共聚集場所及重大活動,開展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制定突發生產安全事件預防和控制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各單位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生產安全事件,編制生產安全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並建立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培訓、演練和稽核備案等管理制度。

  第九條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建立本單位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不具備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條件的企業,應當與周邊應急救援力量簽訂協議,為本企業應急救援提供保障。按要求購置和儲備與應急處置救援需求相適應的應急物資裝備。

  第十條各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援應急管理方法、應急技術、應急裝備的研究與推廣應用。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當保障應急資金列支渠道暢通,確保應急物資裝備和應急救援響應資金及時到位,足額保障。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當有計劃、分層次地開展全員應急培訓,透過多種形式培訓和針對性訓練,提高全員的安全生產應急意識和應急能力。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當針對不同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定期或有計劃地分層級、分類別開展桌面推演、實戰演練及綜合演練等多種形式的生產安全應急演練活動,並對演練工作進行總結評估。新制定或修訂的生產安全應急預案應當及時組織演練。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當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對於發現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高後果風險因素,應當及時組織開展隱患治理工作,加強事故防範措施,完善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監測預警。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當認真落實應急值班制度,接報資訊後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報送,落實領導批示,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開展應急準備,並做好事態跟蹤工作和後續工作。

  第十六條各分(子)公司應當明確並落實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排程人員突發緊急狀況下的直接處置權和指揮權。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下達停止作業指令、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或組織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七條事發單位應當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需要劃定警戒區域,配合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及時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響的周邊居民和群眾,勸離與救援無關的人員,對現場周邊及有關區域實行交通疏導。必要時,應當對事故現場實行隔離保護,重要部位、危險區域應當實行專人值守。

  事發企業應當在不影響應急處置的前提下,採取有效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及時收集現場照片、監控錄影、工藝裝置執行引數以及應急處置過程等資料。任何人不得塗改、毀損或隱瞞事故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事發單位或現場應急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如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上級單位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當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級組織開展現場應急救援時,事發單位或現場應急機構應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級組織的統一指揮,並持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九條事發單位應當及時對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過程進行總結,並將總結報告上報事故調查組和上級主管部門。

  第四章考核獎懲

  第二十條物產環境將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納入業績考核,按照年度《安全綜合目標管理責任書》進行考核。所屬單位應當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將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績效考核。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可根據本制度,結合企業實際,修訂完善應急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應急管理制度13

  1、目的

  為保障應急物資處於良好狀態,為發生突發環境事故救援時提供物質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應急救援物資報告消防器材和設施、標識或圖示,個人防護用品包括防毒面具、呼吸器等。,

  3、職責

  安全環保部負責應急物資的日常管理。

  檢查與維護管理:

  1)費火災或事故下,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使用應急消防物資。特殊情況(非事故)確需使用時,須經安全環保部門許可。應急物資定期檢查,並定期更換過期物資。

  2)嚴禁佔用小方通道,堵塞安全出口;嚴禁堵塞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保證通道順暢,消防器材處於隨時可用狀態。

  3)嚴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對破壞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4)按照有關規範配備應急物資裝備。

  5)由安全環保寶們對應急物資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巡檢,按照消防器材和設施的效能要求,每月或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對達不到標準的應急物資及時更換或維修。

  維護管理:

  1)裝置或設施、防護器材的每日檢查由所在崗位人員執行,工段長為直接負責人,所在車間主任為主要負責人。檢查器材或裝置提別是氣體洩漏報警儀的功能是否正常。如發現不成長,應在每日登記表中記錄並及時處理。

  2)安全環保部每週要對消防通訊裝置進行檢查,應進行控制室與所設定的所有電話進行通話實驗。

  3)安全環保部每週要檢查備品備件、專用工具等是否齊備,是否處於安全無損和適當保護狀態。

應急管理制度14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

  1.意識。

  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2.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3.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4.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5.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6.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1.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各中心、部門進行一

  2.次防火檢查並複查追蹤改善。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

  3.在記錄上簽名。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

  4.通知,若發現本部門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各中心、部門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範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並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將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並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效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裝置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裝置故障時,應及時報告,並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上班時間不準抽菸、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6.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並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並報告部門主管。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裝置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瞭解消防裝置的執行情況。檢視執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裝置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裝置定期測試:

  3.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3.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3.3.室內消火栓、噴淋洩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3.4.其它消防裝置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4.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4.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4.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並上報領導。

  4.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並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隱患整改的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電氣線路、裝置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1.2.各部門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1.3.宿舍內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2.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除食堂外,公司其餘地點一律杜絕明火。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部門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範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並向保衛部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後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2.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並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2.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予以記大過一次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範要求採取防火防爆措施並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九、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裝置、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5.演練結束後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十一、燃氣和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裝置,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裝置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並經維修部確認後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裝置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防爆炸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並記錄。

  3.電器裝置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並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裝置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批准,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後投入使用。

  6.電器裝置、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並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7.裝置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裝置,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除已採取防範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菸並張貼禁菸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菸的規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1.對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2.對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將依據所造成後果的嚴重性予以不同的處理,除已達到依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已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人將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外,根據本單位的規定,對下列行為予以處罰: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損失情況與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口頭告誡:

  2.1.1.使用易燃危險品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式進行或保管不當而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2.1.2.在禁菸場所吸菸或處置菸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2.1.3.未及時清理區域內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災隱患的;

  2.1.4.未經批准,違規使用加長電線、用電未使用安全保險裝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負荷電器的;

  2.1.5.謊報火警;

  2.1.6.未經批准,玩弄消防設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2.1.7.對安全小組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而無法說明原因的部門管理人員;

  2.1.8.阻塞消防通道、遮擋安全指示標誌等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通報批評:

  2.2.1.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2.2.2.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為它用的;

  2.2.3.違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從而導致火警、火災損失輕微的;

  2.2.4.強迫其他員工違規操作的管理人員;

  2.2.5.發現火警,未及時依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式處理的;

  2.2.6.對安全小組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管理人員。

  2.3.對任何事故隱瞞事實,不處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虛假資訊的,予以解聘。

  2.4.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導致事故發生(損失輕微的),但能主動坦白並積極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事故、挽回損失的肇事者或責任人可視情況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十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工廠內發生火災時,立即組成火場指揮處,下設四個組:通訊聯絡組、滅火行動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1.各組職責:

  1.1.通訊聯絡組:撥“119”向消防隊報警,同時通知其它各組人員到位,到主要路口迎接消防車的到來。

  1.2.滅火行動組:在火災發生的初始階段,利用公司現有的滅火器材組織滅火。

  1.3.疏散引導組:負責組織疏散人員離開火場,搶救受災物質。負責火災現場的警戒,及時疏散無關人員和車輛,保障消防車直接迅速進入火場撲救,維護火場滅火、疏散物資的良好秩序。

  1.4.安全防護救護組:做好火災現場安全防護工作,如有人員傷亡,及時撥打“120”搶救傷員。

  2.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指揮秩序及人員名單:

  2.1.現場指揮長:

  2.2. 通訊聯絡組:

  2.3.滅火行動組:

  2.4. 疏散引導組:

  2.5.安全防護救護組:

應急管理制度15

  為了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充分發揮應急預案的作用,預防和控制潛在的事故,在事故發生時,及時有效進行應急救援,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後果,根據《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修訂本制度。

  第一條應急預案編制範圍為:凡可能影響民爆物品儲存、運輸安全的事故、自然災害、突發事件。

  第二條應急和應急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公司的董事會統一領導下,建立以法人代表為第一責任人對應急救援工作全面負責的應急管理體制,各級領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充分發揮應急響應的指揮作用。

  第三條應急救援預案體系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必須和綜合應急預案銜接嚴密,協調一致。

  第四條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和人員,按照《安全管理規程》11。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規定的原則、內容進行編制。

  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完成後,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稽核、批准後執行。

  第五條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後印發給各部門組織職工學習,使其熟悉應急救援預案以及救援程式和自救措施,掌握具體的處置方法和自救方法。

  第六條每年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在演練前制定演練方案,並組織員工學習,熟悉演練的內容、程式,確保演練有序開展,取得實效。演練結束,及時總結經驗和找出差距。

  第七條為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合理和可操作性,結合演練的經驗、發現的問題,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組織評審和修訂。

  第八條當發生以下情況時,應立即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和修訂:

  1、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發生較大變更時;

  2、危險源發生重大變化;

  3、應急處理過程中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和出現新情況時;

  4、發現新的潛在緊急情況或重大隱患時。

  第九條各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事故,開展危險源辨識、環境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工作,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採取預防措施和妥善處置。

  第十條突發事故發生後,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報告公司和有關部門領導,最遲不得超過10分鐘。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突發事故發生後,現場人員在報告突發事故資訊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許可權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的蔓延。

  第十二條對重大突發事故,要及時啟動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同時,上報政府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並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宣佈恢復正常工作。

  第十五條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汙染消除工作。

  第十六條對突發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遲報、謊報和瞞報突發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而喪失應急的最佳機會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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