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管理制度(15篇)

藥店管理制度(15篇)

  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藥店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藥店管理制度1

  (1)離崗前,檢查門窗、電、水火源,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

  (2)易燃、易爆等危險性藥品應另設危險品庫存放,並按化學危險物品的分類原則進行分類,單獨分開隔離存放。以氧化劑配方時應用玻璃、瓷質器皿盛裝,不能用紙包裝。

  (3)存放量大的中草藥應定期攤開,注意防潮,以防發熱自燃。

  (4)藥店和庫內嚴禁明火和吸菸,電氣照明的燈具、開關、線路,不得靠近藥架或穿過藥品。

  (5)化學效能相互牴觸或相互產生強烈反應的藥品,要分開存放。盛放易燃液體的玻璃器皿,應放在藥架底部,以免破碎、脫底而起火災。

  (6)藥房內的廢棄紙盒、紙屑,不要隨地亂丟,應集中在金屬桶簍內,每日清除。

  (7)備有一定防火裝置,並經常進行檢查,掌握防火常識及防火器材的使用。

藥店管理制度2

  第1條為規範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3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4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製的勞動合同文字,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5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7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7小時、每週工作42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8條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

  上午07:00-14:00,下午14:00-21:00

  第9條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藥店管理制度3

  一、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從事經營活動的每一位員工每年必須在區以上醫院體檢一次,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與直接接觸保健食品的工作。

  3、員工患上述疾病的,應立即調離原崗位。病癒要求上崗,必須在指定的醫院體檢,合格後才可重新上崗。

  4、企業發現有患傳染病的職工後,相關接觸人員必須立即進行體檢,確認未受傳染的,方可繼續留崗工作。

  5、每位員工均有義務向部門領導報告自己及家人身體情況,特別是本制度中不允許有的疾病發生時,必須立即報告,以確保保健食品不受汙染。

  6、在崗員工應著裝整潔,佩戴工號牌,勤洗澡、勤理髮,注意個人衛生。

  7、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檔案至少儲存二年。

  二、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企業全體員工均應保持經營場所的乾淨、整潔。

  2、經營場所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經營場所內不得隨地吐痰、亂丟果皮、雜物等。

  4、任何員工不得將易燃、易爆等物品帶入經營場所內。

  5、個人辦公區間物品應擺放整齊,辦公檯上不得擺放與辦公無關的物品。

  6、不得在經營場所內用餐,如需用餐需在企業統一規定的區域內。

  7、注意個人衛生,不得穿背心,拖鞋進入辦公區域。

  8、滅蚊燈、老鼠夾、殺蟲劑應保持有效狀態,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衛生管理員,衛生管理員應立即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藥店管理制度4

  為加強藥店管理,樹立藥店良好形象提高員工素質,加強員工管理,營造良好的營業氛圍,特制定如下制度望認真遵照執行。

  一、藥店實行兩種工作制

  夏天 全天:上午8:00至下午6點 ;

  半天班:早上7點30至中午1點,下午1點至晚上9點 。 冬天 全天:上午8:00至下午5點 半;

  半天班:早上7點30至中午1點,下午1點至晚上7點半。 不遲到早退,不無辜缺班,不擅自脫離崗位,有事提前向大堂經理請假,僅限1天,2天以上向副總經理請假。

  每月累計遲到或早退三次,扣發一日基本工資,未經批准缺勤、離崗或上下班時間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按曠工處理。

  二、樹立“質量第一,顧客至上”的 營業觀念,嚴格遵守執行道德行為規範,為顧客提供熱情優質的服務。

  三、員工上班時應統一著裝,穿戴整齊大方、不濃妝豔抹、不留長指甲、不披頭散髮;工作服要乾淨整潔。

  四、店內應每天早晚各做一次衛生,並要做到隨髒隨打掃,陳列藥品的櫃架要保持整潔明亮,應按分類將藥品擺放整齊,所陳列商品應無積塵,嚴禁在營業場所亂放雜物,亂吃零食,不得擅離崗位,閒聊天、喧譁嬉鬧、打瞌睡、看小說、帶耳機聽音樂等有損店員形象且與工作無關的舉動,發現一次,罰款10元。

  五、有顧客時,無論手頭做任何工作應立即停止,首先接待顧客。

  銷售藥品時要態度認真,思想集中,站立服務、面帶微笑、語氣平和,並要正確介紹藥品效能、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項。合理搭配銷售,不得錯配銷售藥品,要做到百問不厭,百拿不煩,出示藥品應動作輕緩,藥品接觸櫃面不得有滑動不能拋扔,閒時要直接遞到顧客手中,無論任何理由都不得與顧客爭吵。

  六、員工每天做好半小時的交接班工作,對當天本班的進貨入庫情況一定要與對班交代清楚,如果發現問題應該及時反映及時解決。

  七、收銀時要站立微笑服務,做到唱收唱付,不出差錯,下賬時要認真細緻,做到及時準確無誤,顧客離開時要有送聲!比如:慢走、您走好等禮貌用語;當班當天的現金、刷卡核對無誤後方可交班交賬。找錢時要把硬幣放在紙幣上或放在顧客手中,不能放在櫃檯上。

  八、按時參加開會,學習培訓,並要及時做好學習筆記,針劑組每天上班時應做好早晚兩次溫溼度記錄,各組做好處方藥銷售記錄,近效期藥品(半年內)應及時催銷,不能過期,否則過期的藥品要按進價的80%從提成中扣除。

  九、員工必須每天檢查自己管理貨架上的藥品存放情況,做到隨時整理貨架,隨時補充貨源,對已銷售完的商品及時填寫缺貨申請並上報大堂經理,如果發現當班員工有貨不及時補充或顧客需要的藥品明明有庫存卻說沒有的情況,視情節予當事人處以1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作開除處理,藥品上櫃一定要做到先進先出,如發現遠期批號先售出而櫃上還擺放近期批號或者兩種批號都有者,追究櫃檯實物負責人的經濟損失。

  十、員工有責任做好缺貨登記,收款時要唱收唱找,錢貨兩清,日清日結,並與銷貨記錄核對。

  十一、貨架上的標籤任何人不得擅自拿掉或更改,必須透過藥店經理核實批准後,才可撤銷或更改。

  十二、對於效期藥品(3-6個月內的藥品),各班要做到心中有數,有計劃,有步驟的促銷,儘可能避免和減少損失,如可推銷的效期藥品不及時進行促銷,造成損失由營業員承擔 。

  十三、如發現員工與顧客發生口角,無論什麼原因,吵架的一律罰款500元;員工在店堂內吵架,現場各罰款100元,如不服從管理者予以開除。

  十四、如遇到顧客退換貨,要認真對待,核實情況後交經理簽字及時解決(無論哪個班銷售的,小票核實認可後必須及時解決),不得相互推脫,否則每人罰款20元;

  十五、營業刷卡用電腦除正常收款刷卡,任何人不得亂動並做他用,不得修改、新增刪除任何檔案,更不許外人動電腦插光碟、隨身碟聽歌、看電影、玩遊戲等,電腦出現故障或停電應立即關閉電源停用,做好手工記錄,並告知負責人,不得擅自處理。

  十六、員工之間要搞好團結,積極配合。所有員工應互敬互愛,互相幫助,互相勉勵,共同進步,和諧相處,不損人利己,不譏諷挖苦,不取笑他人,不以工作之外論長道短。

  十七、保守店內機密,不得向外人透漏炫耀當天或當月銷售額,不得向外人透漏商品進貨價以及檔案資料電腦資料等其他資訊,上班

  時間不得會見親友,確有事時間不得過長。

  十八、做好積分,贈品的發放及上、下帳登記,做到記錄賬物相符,做到電腦售價與藥品盒售價相符,不符的及時做好調整。做好會員資料資訊齊全錄入等工作,做好缺貨登記。

  十九、加強員工自身素質修養,不斷學習新知識,努力提高業務水平能力;新員工應拜老員工為師,盡最大努力快速熟練、掌握業務。應對藥店所有品種及新品、高毛利品種做到心中有數;儘量做到進店顧客不空手出店;努力提高營業額及自己的經濟收入。

  二十、禁止銷售店內以外的產品、店裡員工私自上藥,一經發現立即開除。

  二十一、對於表現優秀的員工我們在月評後按考核情況給予50-100元的獎勵。

  以上規章制度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對屢教不改者或嚴重違反制度者予以辭退處理。

  人力資源部

  20xx年11月20

藥店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並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註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註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割槽管理,並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資訊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資訊系統技術和介面標準,實現與醫保資訊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資料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影印件;

  (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影印件;

  (四)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影印件;

  (五)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字;

  (六)與醫保有關的資訊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後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八)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託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資訊科技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二)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三)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四)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資訊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六)核查醫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於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於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後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願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並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佈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資訊,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三)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四)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執行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後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諮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採購藥品,並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稽核、簽字後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範的行為。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資訊,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稽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儲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資訊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資料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資訊系統時,應當保持資訊系統技術介面標準與醫保資訊系統有效對接,並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資訊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稽核所需的有關資料。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執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稽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資訊資料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諮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稽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透過智慧稽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稽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稽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後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資訊系統資料集和介面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資訊系統的執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資料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結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三)要求定點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四)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採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註冊地址和藥品經營範圍等重要資訊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資訊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於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資料或提供資料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係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後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並向社會公佈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四)以偽造、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五)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六)為非定點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七)將醫保結算裝置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八)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慧稽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資訊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十一)被吊銷、登出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四)因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十五)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六)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稽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透過實地檢查、抽查、智慧監控、大資料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透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並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願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於規範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製作並定期修訂醫保協議範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並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範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徵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藥店管理制度6

  現代企業的各項管理最終都體現在對人的管理上,只有建立科學的員工管理制度,才能保證各個部門的各名員工各就各位各守其職,從而實現企業的高效運轉。

  科學的員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 員工守則 :

  第一條. 員工守則作為本公司員工的行為準則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準時上班對所擔負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2. 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

  3. 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秘密 。

  4. 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5. 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

  6. 保持公司信譽不做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事情。

  7. 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8. 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9. 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

  10. 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 本公司工作時間每週為42小時,星期日及紀念日均休假,業務部門如因採用輪班制無法於星期天休息者可每7天給予1天的休息視為例假。

  第五條 管理部門的每日上下班時間可依季節的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務部門

  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採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一星期調整一次。

  第六條 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託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七條 員工應嚴格按要求出勤。

  第八條 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定為8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10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等關係依照政策有關規定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每日下班後及例假日員工應服從安排值日值宿。

  第十條 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1.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以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癒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1年為限。 2.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 3.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8天。 4.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8天,外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6天。 5.產假——女性從事人員分娩可請產假8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併入計算,懷孕3個月至7個月而流產者給假4星期,7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6星期,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假一星期。 6.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的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徵兵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7.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十一條 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餘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癒,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

  績報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病假,最多3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事假,最15多天,逾期再按前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請假期內的薪水依下列規定支付。 1. 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請假期間內薪水照發。 2. 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3. 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並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藥店管理制度7

  為了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的經營管理工作,規範經營行為,更好的為全市參保人員提供優質完善的服務,我藥房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證藥品質量:

  1、大藥房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藥品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進。購進業務由質管員審查、負責人稽核批准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大藥房的藥品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後方可上櫃上架銷售。

  4、嚴把在櫃、在架陳列的藥品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櫃、在架藥品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並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複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實行明碼標價,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儘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發現斷缺藥品及時補充,確保藥品供應及時。

  三、嚴格大藥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的問題耐心解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藥品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做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銷售管理工作,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並做好稽核,調配工作和處方儲存工作;非處方藥應正確合理的向顧客介紹藥品效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保基本藥品目錄的品種範圍,不在醫保範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餘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局報送統計報表。

  六、加強員工培訓教育工作。

  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藥,儘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七、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篇三:醫保刷卡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1)鐵路醫保卡管理制度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xx)26號文,(20xx)57號文等系列檔案精神,特制定本店鐵路醫保刷卡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供藥店全體員工共同學習,遵照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健全和完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確保群眾用藥安全有效

  2、嚴格按照檔案精神,製作明顯定點標識。在藥店明顯地方懸掛醫保投訴箱,設醫保政策諮詢處,執業藥師指導購藥處及宣傳醫保政策欄,保證藥店24小時供藥。

  3、嚴格執行國家及寶雞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本著價格合理,服務百姓的宗旨,明碼實價,保證刷卡藥價與現金藥價一致。

  4、刷卡人員堅持核對持卡人身份,對人、證、卡不相符者拒絕刷卡,並作好解釋工作。

  5、熟悉醫保目錄,熟悉微機操作技術,提高業務水平,不得將醫保目錄外藥品納入醫保支付,對個別不理解的參保人員要作好耐心細緻的工作。

  6、店內人員堅持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檔案精神,以上乘的服務態度,優質的藥品質量,低廉的價格,贏得參保人員的認可,爭做醫保合格藥店。

藥店管理制度8

  (一)實行全面預算管理。

  “全面預算”就是對企業的一切經營活動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範圍。具體的做法是在每年的粘末對當年的財務預算執行情況作全面地分析,在此基礎上,超市總總部會同有關部門和門店對下一年的企業目標進行研究,然後根據上報的業務預算和專門決策預算進行修正補充,便財務預算初稿,最後由經理室通過後下達。

  財務預算在執行過程中,要突出預算的剛性,管理的`重點要落實過程控制。財務部門要及時掌握經濟執行動態,發現情況,及時查詢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對由於預算原因造成的偏差,要修正預算指標,使預算真正起到指導經濟的作用。

  (二)積極參與投資決策

  參與投資專案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完善投資專案管理。投資專案決策的前提是可行性分析。由於業務和財務考慮問題的角度不同,財務從投資專案初期參與,共同進行研究分析,可以使投資方案更趨完善。

  (三)加強結算資金管理

  加強資金管理是財務管理的中心環節。大型連鎖藥店具有貨幣資金流量大、閒置時間短、流量沉澱多的特點。因此,財務應根據這些特點,科學合理排程和運用資金,為企業創造效益。

  (四)加強存貨控制。

  加強庫存管理有利於企業進一步降低執行成本。連鎖藥店商品具有周轉快、流量大、品種多和規格齊的特點;在銷售形式上,以敞開貨架陳列和顧客自選為主。鑑於這些特點,企業要在進貨環節、儲存環節、退貨環節加強對商品的管理。

  (五)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是崗位責任,即明確規定各個崗位的工作內容,職責範圍、要求,以及部門與部門、人員與人員間的銜接關係。二是規範操作流程,無論是大的專案,還是小的

  費用開支,都要規定操作流程程式,明確審批許可權。

藥店管理制度9

  一、人力資源

  店員要求:可以沒有專業知識,但必須開朗、善於鑽研、願意學習,有上進心,有親和力。

  籤合同:要想辭職必須提前三個月寫書面的辭職報告,原因是招新人,工作交接。

  二、考勤制度

  不能遲到早退。遲到10分鐘內扣10元。遲到1小時以內扣20元。遲到1小時以上或不打招呼,擅自休息的按曠工處理。曠工一天罰100元。

  病假提前打電話。

  事假要提前兩天請假。

  三、排班制度

  銷售排班:一天8小時班。如果是兩班倒,按班次算提成。銷售員分別計業績,分別計算提成。店長等管理崗位,按全店的業績算提成。

  四、店長的職責

  1、 人員考勤,調配,親自頂班。

  2、 每天檢查缺貨情況。也可分配給店員分別檢查缺貨情況。尤其是前100種的品牌和前100種的優質品種。

  3、 定期檢查衛生。

  4、 每天必須寫一個成功的銷售案例。大家一起探討分享。可以寫很成功的例子,也可以寫個很不成功的例子,比較分析,以找出自身的優缺點。

  5、 定期考試。一個月一次。考藥物功能知識,用法用量,通俗名稱。

  6、 親自辦會員卡。詳細記錄會員資訊。每個月可以設幾天為本店會員日,持卡會有優惠品種,打折。

  7、 定期做活動。活動策劃。做為主要負責人,可以找老闆商量,找店員討論。活動所用的促銷品、彩頁都有親自做。

  8、 幫助員工提高業務水平。

  9、 採購權。

  10、 每月月初,要把近效期、6個月之內的藥品促銷,處理掉。3個月之內的近效期藥品必須下架,誰負責的櫃檯的損失誰負責。

  11、 負責每個季度的銷售目標的完成。

  12、 一般店長工資是店員1.5倍。提成按所有店員平均提成的1.2倍。但必須是完成銷售任務的前提下,大家拿到所有提成。

  五、銷售目標制定和激勵制度

  1、每個月的不一樣。年初就定好。可以根據以往的銷售情況。一般應該增長20%-30%。對應往年每月的銷售情況。

  2、完成銷售任務,就按百分比拿提成。完成任務,按業績與任務的比例算係數,重新計算提成。

  例如:

  完成任務100%時,各藥品提成可以拿到1000元。則發1000元提成。

  完成任務80%時,各藥品提成可以拿到1000元。則發1000*0.8=800元提成。

  完成任務120%時,各藥品提成可以拿到1000元。則發1000*1.2=1200元提成。

  六、培訓

  1、要求員工每天學習店內幾個品種的常用名、用法用量、功能主治、適用人群、不良反應。每月要考試。可以提前指定本月要考試的藥品品類。

  2、聯絡廠家培訓人員前來講課。

藥店管理制度10

  一、採購制度

  1、根據"按需購進,擇優選購"的原則,依據市場動態,庫存結構及質量部門反饋的資訊編制購貨計劃,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要建立供銷平衡,保證供應,避免脫銷或品種重複積壓以致過期失效造成損失。

  2、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保健食品購程序序,確保從合法的企業購進合法和質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3、要認真審查供貨單位的法定資格,經營範圍和質量信譽,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時會同質量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現場考察,簽訂質量保證協議書,協議書應註明購銷雙方的質量責任,並明確有效期。

  4、加強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檔案。簽訂的購貨合同必須註明相應的質量條款。

  5、質量管理部門要做好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稽核工作。向供貨單位索取加蓋企業印章的,有效的《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和《產品檢驗合格證》,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裝,標籤,說明書和樣品實樣,執行《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稽核制度》。

  6、購進保健食品應有合法票據,按規定做好購進記錄,做到票,帳,貨相符,購進記錄儲存至超過保健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7、嚴禁採購以下保健食品:

  (1)無《衛生許可證》生產單位生產的保健食品;

  (2)無檢驗合格證明的保健食品;

  (3)有毒,變質,被汙染或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保健食品;

  (4)超過保質期限的保健食品;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健食品。

  二、索證索票制度

  為了確保本企業經營行為的合法性,把好保健品購進質量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1、業務部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保健食品購程序序,確保從合法的企業購進合法和質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2、業務部負責企業和品種的資料索取工作,建立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初審工作;並加強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檔案,簽訂的購貨合同必須註明相應的質量條款。

  3、審批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必備材料:

  3.1、首營企業的稽核要求必須提供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有效的、《衛生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影印件,以及企業質量認證情況的有關證明;銷售人員需提供加蓋企業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簽字的委託授權書,並標明委託授權範圍及有效期限,銷售人員身份證影印件,並對銷售人員及其身份證原件進行稽核;還應提供供貨單位發票、銷售清單式樣和加蓋的印章式樣(影印件)。

  3.2、首營品種必須有《保健食品註冊批件》(《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產品檢驗報告書》,保健食品的包裝、標籤、說明書,以及該產品所對應生產企業的《衛生許可證》和《保健食品GMP證書》。

  3.3、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還同時必須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官方網站上進行核查。因網上資訊更新不及時核查不清時應電話查詢。查詢後應在首營審批表上作好查詢記錄。

  4、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對業務部門填報的表格及資料進行稽核後,報安全管理負責人審批。

  5、首營企業及首營品種的稽核以資料的。稽核為主,對首營企業的審批如依據所報送的資料無法做出準確判斷時,業務部應會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員對首營企業進行實地考察。並由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員根據考察情況形成書面考察報告。再上報審批。

  6、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必須經稽核批准後,方可開展業務往來併購進保健品;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批要在2天內完成。

  7、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將稽核批准的“首營企業審批表”、“首次經營其他類審批表”及報批資料等存檔備查,並將審批後的企業名稱輸入微機。建立合格供貨方檔案。資料不全或未經審批,一律不準錄入。

  8、購進保健食品應有合法票據,按規定做好購進記錄,做到票、帳、貨相符,購進記錄儲存期不得少於二年。

  三、衛生管理制度

  (一)營業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 、企業全體員工均應保持經營場所的乾淨、整潔。

  2 、經營場所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 、經營場所內不得隨地吐痰、亂丟果皮、雜物等。

  4 、任何員工不得將易燃、易爆等物品帶入經營場所內。

  5、個人辦公區間物品應擺放整齊,辦公檯上不得擺放與辦公無關的物品。

  6 、不得在經營場所內用餐。

  7 、注意個人衛生,不得穿背心,拖鞋進入辦公區域。

  8 、滅蚊蠅燈、鼠夾、殺蟲劑應保持有效狀態,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辦公室,辦公室應立即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二)倉庫衛生管理制度

  1、保健食品應專區存放,所有入庫產品應分割槽、分類擺放在規定的區間,出入庫帳目應與貨位卡相符。

  2、調控好保健食品專區的溫溼度,保證保健食品的質量。

  3、合理使用保健食品專區,堆碼整齊、牢固,無倒臵現象。庫存保健食品先進先出,不同批號保健食品不得混垛。

  4、保健食品專區內應保持乾燥、整潔、通風,地面清潔,無積水,門窗玻璃潔淨完好,牆壁天花板無黴斑、無脫落,防蟲、防鼠、防塵、防潮、防黴、防火設施配臵齊全有效。

  5、保健食品專區應定期做好清潔衛生消毒工作,每日進行防蠅、防鼠、防蟲等檢查和打掃衛生。

  6、非倉庫員工不得進入倉庫。

  7、倉庫內不得吸菸、進食,保健食品專區不得存放與保健食品無關的私人雜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藥店管理制度11

  (1)為保證藥品質量,確保消費者用藥的安全有效,創造一個優良、清潔的工作環境,同時塑造一支高素質的員工隊伍,依據《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2)衛生管理責任到人,營業場所應明亮、整潔、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潔,庫區要定期打掃,做到“四無”,即無積水、無垃圾、無煙頭、無痰跡,保持環境衛生清潔。無環境汙染物,各類藥品分類擺放,規範有序。

  (3)保持店堂和庫房內外清潔衛生,各類藥品、用品安置到位,嚴禁工作人員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帶入庫房,放入貨架。

  (4)倉庫環境整潔、地面平整,門窗嚴密牢固,物流暢通有序。並有防蟲、防鼠設施,無粉塵、汙染物。

  (5)在崗員工應統一著裝、佩帶工號牌,衛生整潔,精神飽滿,工作服夏天每週至少洗滌3次,冬天每週洗滌2次。頭髮,指甲注意修剪整齊。

  (6)衛生管理情況要列入企業季度管理考核之中。

  (7)健康體檢每年組織―次。企業所有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8)嚴格按照規定的體檢專案進行檢查,不得有漏檢行為或找人替檢行為,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9)如發現患有精神病、傳染病、化膿性皮膚病或其它可能汙染藥品的患者,應立即調離原崗位或辦理病休手續後靜養,待身體恢復健康並體檢合格後,方可工作。病情嚴重者,應辦理病退或其他離職手續。

藥店管理制度12

  一、崗位描述

  1、直接下級:店長助理、住店藥師、醫師、營業員

  2、基本職能:負責本門店的計劃採購、經營管理、一切日常事務的管理,並承擔一切由此產生的一切直接或間接的工作責任與經濟損失。

  二、工作細則:

  1、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等有關藥品管理方針政策,按GSP規範門店工作,對門店藥品質量及服務工作負具體責任。

  2、不斷學習、充實自我。定期組織培訓,並行之有效。

  3、貫徹執行總部各項管理制度,不得自行購藥,對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各項質量指示制訂相應的措施,嚴格執行並傳達落實。

  4、按門店發展趨勢,制定周工作計劃與總結,並對長遠發展做出規劃,經批准後執行。

  5、負責門店排班,日常事務的分工管理,協調各部門的關係並指導相關工作。

  6、負責協調質檢,駐店藥師做好藥品的質量監督工作。督查效期藥品,及時處理門店質量投訴,對門店藥品質量負相關責任。

  7、遵守物價部門下發的藥品價格體系,保證上櫃商品明碼標價,價格標籤填寫齊全,及時有效的對本店商品價格開展自查工作。

  8、貫徹執行規範服務,處理解決門店糾紛。

  9、保證門店財務出入相對平衡,對利潤負責。

  10、負責門店商品計劃的核實與傳遞以及單據、日報表的保管,負責門店辦公用品計劃的申報與領發。

  11、負責門店授權範圍內的折扣,掛帳管理,相關報表的量化分析。

  12、上傳下達,協調管理層與執行層間的關係。

  13、不計較個人得失,能吃苦耐勞,工作認真細緻,條理清楚,堅持原則,責任心強,懂市場營銷,熱情穩重,有主人翁意識。

  14、積極完成上級交待的其他工作。

  15、處理好周圍商家及有關部門的關係,協調好本店內部員工關係,依靠員工,關心員工,充分調動和發揮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16、認真推行文明經商,規範服務,爭創各種榮譽稱號,提高門店的社會信譽度。

  17、打造高效團隊,提升團隊凝聚力,依靠員工,關心員工,充分調動和發揮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18、負責門店內配發的設施裝置的維護、保養、維修。

  19、負責計算機、通訊、傳輸系統設施、裝置的維護、保養、維修。 20、負責收集市場資訊並及時反饋到直接上級。負責調研方圓1公里之內其他藥店的基本資訊。

  21、協助營業員、收營員的工作。

  22、迅速處理好突發事件,如火災、停電、盜竊、搶搶劫等。

藥店管理制度13

  (1)為保證藥品質量,創造一個有利藥品管理的、優良的工作環境,同時塑造一支高素質的員工隊伍,依據《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2)營業時間內所有營業員要統一著裝,掛牌上崗,站立服務。

  (3)營業員上崗時不濃裝打扮,舉止端莊,精力集中,接待顧客熱情,解答問題耐心。

  (4)營業員上崗時講普通話,使用“請、謝謝、您好、對不起、再見”等文明禮貌用語,不準同顧客吵架,頂嘴,不準談笑嘲弄顧客。

  (5)店堂內設顧客諮詢臺、顧客意見薄、缺藥登記簿,公佈監督電話,接待顧客投訴,並認真處理。

  (6)備好顧客用藥開水,清潔衛生水杯。

  (7)做到小病當醫生,大病當參謀。正確介紹藥品的效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項,不得虛假誇大和誤導使用者。

  (8)出售藥品時,注意觀察顧客神情,如有疑意,應詳細問病賣藥,以免發生意外。

  (9)銷售藥品時,不親疏有別,衣貌取人,假公濟私。

  (10)如有違上述規定,將在季度考核予以處罰。

藥店管理制度14

  為了做好藥房的工作,提高員工服務質量,全體員工必須遵守以下規章制度:

  1. 樹立顧客至上,服務第一的思想,員工上班時著裝要統一、整潔,精神要

  飽滿,服務要熱情、周到,掛牌上崗。員工必須遵守衛生制度,各班上班前應做好店堂清潔衛生。

  2. 全體員工必須遵守藥店的一切規章制度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請假。

  早班(夏季)8:00-16:00,(冬季)8:00-15:00,晚班(夏季)16:00-22:00,(冬季)15:00-22:00,不得遲到早退,違者罰款10元;上班時間做私活,罰款20元;無故早退作曠工處理;如有特殊情況請假,應先書面提出申請,經店長批准後方可,否則做曠工一次罰款50元。曠工二次做自動除名。

  2. 員工每天做好半小時的交接班工作,對當天本班的進貨入庫情況一定要與

  對班交代清楚,如果發現問題應該及時反映及時解決。

  3. 當班員工必須每天檢查自己管理貨架上的藥品存放情況,做到隨時整理貨

  架,隨時補充貨源,如果發現當班員工有貨不及時補充,對已銷售完的商品不造計劃或顧客需要的藥品明明有庫存卻說沒有的情況,視情節予當事人處以1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作開除處理,藥品上櫃一定要做到先進先出,如發現遠期批號先售出而櫃上還擺放近期批號或者兩種批號都有者,追究櫃檯實物負責人的經濟損失。

  4. 員工有責任做好缺貨登記,收款時要唱收唱找,錢貨兩清,日清日結,並

  與銷貨記錄核對。

  5. 貨架上的標籤任何人不得擅自拿掉或更改,必須透過藥店經理核實批准

  後,才可撤銷或更改。

  6. 對於效期藥品(3-6個月內的藥品),各班要做到心中有數,有計劃,有

  步驟的促銷,儘可能避免和減少損失,如可推銷的效期藥品不及時進行促銷,造成損失由工作人員承擔 。

  7. 如發現員工與顧客發生口角,無論什麼原因,吵架的一律罰款50元;員

  工在店堂內吵架,現場各罰款50元,如不服從管理者予以開除。

  8. 工作人員不得私自接受產品促銷,一經發現予以開除;促銷禮品一律交收

  銀臺統一存放,並如實登記。其他人員不得私自動用,違者罰款10元。

  9. 如遇到顧客退換貨,要認真對待,核實情況後交經理簽字及時解決(無論

  哪個班銷售的,小票核實認可後必須及時解決),不得相互推託,否則每人罰款20元;

  10.對於表現優秀的員工我們在月評後給予50-100元的獎勵。

  以上規章制度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如嚴重違反制度予以辭退處理。

藥店管理制度15

  1、為加強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規範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保障參保人員用藥安全,根據國家、省、市政府及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頒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各項配套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2、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並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認真遵守各項規定,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開展醫保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努力為廣大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範工作行為,熟練掌握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4、堅持資料備份工作,保證網路安全通暢。

  5、準確做好醫保資料對帳彙總工作,月終按照上傳總額結回費用。

  7、認真做好目錄維護工作,及時上傳增、減專案,確保目錄維護工作準確無誤。

  8、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銷售管理規定:

  (1)在為參保人員提供配藥服務時,應核驗其醫療保險證曆本和社會保障卡,做到證、卡、人一致。

  (2)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在提供外配處方藥購買服務時,接收的應是由定點醫療機構執業醫師或助理執業醫師開具並簽名的外配處方,處方經在崗藥師稽核並在處方上簽字後,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外配處方不準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處方不準調配、銷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外配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銷售;外配處方應儲存2年以上備查。

  (3)非處方藥可以由參保人員直接在定點零售藥店根據病情進行選購調配。 ①非處方藥調配應當遵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有關規定,嚴格掌握配藥量,;對有

  限制使用範圍的非處方藥,應按基本醫療保險限制使用範圍的有關規定調配、銷售;②參保人員選購非處方藥時,藥師應提供用藥指導或提出尋求醫師治療的建議。在調配非處方藥前,應在參保人員就醫證曆本上作詳細配藥記錄,記錄內容有購藥日期、藥品名稱、規格、數量及金額,並加蓋包括藥店名稱、藥師姓名的專用章,同時還應提醒參保人員使用非處方藥的注意事項,仔細閱讀藥品使用說明書後按說明書使用。

  (4)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外配處方一般不能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超過3日用量;患有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症;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列入診療專案的器官移植後的抗排異治療和高血壓病伴有心、腦、腎、眼併發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腎、眼及神經系統併發症之一者;腦血管意外恢復期(出院後一年內);冠心病;肺結核;慢性肝炎等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老年病,處方量可放寬至一個月。但醫師必須註明理由。抗菌藥物處方用量應遵守衛生部和我省有關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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