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
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1
1、目的
規範食品新增劑使用和管理,防止超範圍或超限量使用,確保食品安全。
2、範圍
生產過程中使用到的食品新增劑(含食品加工助劑)。
3、使用原則
(一)食品新增劑使用時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不應對人體產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應掩蓋食品腐敗變質。
3、不應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或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新增劑。
4、不應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5、在達到預期目的前提下儘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二)在下列情況下可使用食品新增劑:
1、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2、作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3、提高食品的質量和穩定性,改進其感官特性。
4、便於食品的生產、加工、包裝、運輸或者貯藏。
(三)食品新增劑標準
按照GB 2760標準使用的食品新增劑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四)帶入原則(不直接新增,透過配料帶入)
在下列情況下食品新增劑可以透過食品配料帶入食品中:
1、根據GB 2760標準,食品配料中允許使用該食品新增劑。
2、食品配料中該新增劑的用量不應超過允許的最大使用量。
3、應在正常生產工藝條件下使用這些配料,並且食品中該新增劑的含量不應超過由配料帶入的水平。
4、由配料帶入食品中的該新增劑的含量應明顯低於直接將其新增到該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使用管理流程
(一)採購規範:
1、食品新增劑廠家應具備食品新增劑生產許可證。
2、採購的食品新增劑應具有產品合格證明。
3、食品新增劑標識內容應符合要求,內容完整,包含名稱、型號、規格、用途、使用範圍、使用方法、使用量限制、有效期等內容。
(二)使用前準備:
1、確認所用的食品新增劑均應為GB 2760標準以及相關增補公告中允許使用食品新增劑。
2、確認食品新增劑的用量不超過GB 2760允許的最大使用量。
(三)實施“五專”管理
1、專人管理。由經過被授權的、培訓合格的人員進行領取、配置、使用。
2、專櫃存放。將食品新增劑放在指定區域的專櫃儲存(存放高風險新增劑的專櫃應上鎖),不得與其他原料或物資混放,存放處應加貼標識。對於需要從大包裝分裝使用的,應在分裝的產品上加貼標識,防止誤用。
3、專本登記。設“食品新增劑使用登記本”專門登記使用情況。
4、專用計量器具。配置專門的並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每次領用食品新增劑應準確稱量,並記錄於《食品新增劑使用登記臺賬》。食品新增劑的使用工具應專管專用,保持衛生狀況,不得汙染。
5、專人新增。安排專人進行配料、投料,按作業指導書操作。
食品新增劑應按生產需要量領用,當天未使用的應退回儲存,不得擅自放於專櫃以外,並做好退回登記。
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2
為保證食品安全,學校食堂一般不使用食品新增劑。食堂加工烹飪食品必須使用新增劑時,嚴格執行如下使用管理制度:
一.學校食堂購買必須的食品新增劑必須經學校食品安全衛生領導小組研究同意方可購買、使用。
二.採購食品新增劑只能向具備國家食品安全法規定資質,且證件齊全的經營者購買,並索取產品檢驗合格證,化驗單和使用說明書。
並執行嚴格的驗收、登記制度,及時建立臺帳。沒有衛生許可證編號、廠名、廠址、使用範圍、使用數量等說明內容的新增劑不能購買。
三.嚴格加強食品新增劑的保管。食品新增劑應由專人保管,做好入庫與出庫記錄。食堂不得貯存亞硝酸鹽。
四.使用新增劑必須保持和改進食品營養質量,不得破壞和降低食品的`營養價值及衛生安全要求。
五.嚴格食品新增劑使用登記制度。加工烹調食品必須使用新增劑時,必須經學校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按需領取、使用,並做好使用登記。
六.食品新增劑的使用必須由兩名以上炊事員在場的情況下使用。
七.使用新增劑必須嚴格按《食品新增劑使用衛生標準》和產品說明書規定的使用量和使用範圍,不得擅自加大使用量和使用範圍。
八.禁止使用和儲存過期的食品新增劑,過期的食品新增劑,交有關部門按特殊垃圾處理。
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3
1、購買的食品新增劑必須是符合國家使用安全標準要求的。
2、製售的食品,新增劑的使用必須按照國家<食品新增劑使用計量標準>進行使用,不得超過國家其規定使用限量範圍。
3、人工合成色素覓菜紅及胭脂紅的使用,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限制計量使用。不得超過0、05克/公斤,檸檬黃及酸性靛藍的用量不得超過0、1克/公斤。
4、用於飲料、各式糕點食用香精的使用量不得超過限量0、2%。
5、亞峭酸鹽的使用,最大用量為每千克不得超過0、15克。(中毒量為0、3一0、5克,致死量為3克)
6、國家允許使用的防腐劑、杭氧化劑、著色劑、酸味劑、凝固劑、疏鬆劑、品質改良劑等的使用,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使用限量使用,不得超過國家計量標準。
7、因製品工藝製作要求的需要,應儘可能地從植物中提取所需色素。
8、禁止採購新增劑含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標準的食品、原料。
9、嚴禁使用超過有效保質期限的食品新增劑或受潮、黴變及其他感觀異常發生色變的。
10、嚴禁使用醫療、工業、化工等非食用食品新增劑,用於食品的生產加工製作。
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4
一、食品新增劑的採購
1、各分公司及採購部採購食品新增劑前必須向生產品控部進行申請備案,經備案批准後才可實施採購。
2、採購食品新增劑時必須向供貨商及經銷商索取經營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影印件和進貨票據,留存備查。
3、產品標籤上應有衛生許可證編號、品名、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沒有使用範圍、使用劑量等說明內容的新增劑不能購買和使用。
4、嚴禁採購、存放、使用亞硝酸鹽。
二、食品新增劑的使用
1入庫檢驗
1)每次進貨時庫管應按照《原輔料驗收標準》實施檢驗,並應注意所進食品新增劑必須有包裝標識,標識內容包括:品名、產地、廠名、衛生許可證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保質期限、使用範圍與使用量、使用方法等,標識上應明確標示“食品新增劑”字樣,檢驗合格後填寫進貨檢驗記錄,不合格者退回。
2)新增劑感官應具有新增劑本身應有的顏色、形狀等。
3)要求提供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和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做到證書齊全,標註規範,帳物相符。
4)新增劑應密封,置於通風、陰涼、乾燥處,嚴防光照、受熱,禁止與有毒物品混合存放。
2稱量使用
1)食品新增劑必須使用國家批准中允許使用的品種和在標準的範圍內使用,使用人員要嚴格按照GB2760《食品新增劑使用衛生標準》要求進行使用。
2)使用人員每次稱量新增劑時,應注意新增劑的包裝標示,保質期限、嚴格按照標識規定的使用範圍與使用量、使用方法進行使用,稱完之後應填寫《食品新增劑使用記錄表》。
3)使用時應嚴格按照配方稱量,嚴防多稱或混入其他雜物,稱量完後應放在專用容器內,並標示清楚,以防誤用。食品新增劑要做到專人負責使用、保管、儲存,稱完之後應填寫《食品新增劑使用記錄表》。
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5
一、專店購買
採購食品新增劑,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新增劑生產經營單位或市場採購,實行專店購買,並應當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新增劑安全內容的採購供應合同。對採購的食品新增劑應當索取並留存許可證、營業執照、檢驗合格報告(或影印件)以及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應者名稱、供應日期和產品名稱、數量、金額等內容。採購進口食品新增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新增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影印件。
二、專賬記錄
建立食品新增劑專用採購臺賬。食品新增劑入庫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新增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單位、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
建立食品新增劑專用使用臺賬。食品新增劑出庫使用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新增劑的名稱、數量、用途、稱量方式、時間等,使用人應當簽字確認。食品新增劑的購進、使用、庫存,應當賬實相符。
三、專區存放
設立專區(或專櫃)貯存食品新增劑,並註明“食品新增劑專區(或專櫃)字樣”。
四、專器稱量
配備專用天平或勺杯等稱量器具,嚴格按照包裝標識標明的用途用量或國家規定的用途用量稱量後使用,杜絕濫用和超量使用。
五、專人負責
由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新增劑採購。採購人員應當掌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和相關食品新增劑安全相關知識以及食品感官鑑別常識。餐飲服務單位主要負責人與負責食品新增劑採購和餐飲加工配料的人員分別簽訂責任書。
食品安全管理員、廚師長定期檢查食品新增劑採購、索證索票、臺賬記錄、貯存及使用等情況。
食品新增劑專用採購臺賬、使用臺賬以及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偽造,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管理,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食品新增劑新品種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新增劑品種;
(二)未列入衛生部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品種;
(三)擴大使用範圍或者用量的食品新增劑品種。
第三條食品新增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
第四條使用食品新增劑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應當掩蓋食品腐敗變質;
(二)不應當掩蓋食品本身或者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
(三)不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新增劑;
(四)不應當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五)在達到預期的效果下儘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應當在製成最後成品之前去除,有規定允許殘留量的除外。
第五條衛生部負責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的審查許可工作,組織制定食品新增劑新品種技術評價和審查規範。
第六條申請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生產、經營、使用或者進口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提出食品新增劑新品種許可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增劑的通用名稱、功能分類,用量和使用範圍;
(二)證明技術上確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資料或者檔案;
(三)食品新增劑的質量規格要求、生產工藝和檢驗方法,食品中該新增劑的檢驗方法或者相關情況說明;
(四)安全性評估材料,包括生產原料或者來源、化學結構和物理特性、生產工藝、毒理學安全性評價資料或者檢驗報告、質量規格檢驗報告;
(五)標籤、說明書和食品新增劑產品樣品;
(六)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允許生產和使用等有助於安全性評估的資料。
申請食品新增劑品種擴大使用範圍或者用量的,可以免於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但是技術評審中要求補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條申請首次進口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的,除提交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國(地區)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出具的允許該新增劑在本國(地區)生產或者銷售的證明材料;
(二)生產企業所在國(地區)有關機構或者組織出具的對生產企業審查或者認證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並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承擔法律後果。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在其提交的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材料中註明不涉及商業秘密,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食品新增劑新品種技術上確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徵求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業和資訊化、商務等有關部門和相關行業組織的意見。
對有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關係的,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
反映的有關意見作為技術評審的參考依據。
第十條衛生部應當在受理後60日內組織醫學、農業、食品、營養、工藝等方面的專家對食品新增劑新品種技術上確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評估資料進行技術審查,並作出技術評審結論。對技術評審中需要補充有關資料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及時補充有關材料。
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食品新增劑新品種研製及生產現場進行核實、評價。
需要對相關資料和檢驗結果進行驗證檢驗的,應當將檢驗專案、檢驗批次、檢驗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請人。安全性驗證檢驗應當在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對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檢驗方法標準的,應當首先對檢驗方法進行驗證。
第十一條食品新增劑新品種行政許可的具體程式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根據技術評審結論,衛生部決定對在技術上確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新增劑新品種准予許可並列入允許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名單予以公佈。
對缺乏技術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對發現可能新增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執行。
第十三條衛生部根據技術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將公告允許使用的食品新增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程式,制定、公佈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部應當及時組織對食品新增劑進行重新評估:
(一)科學研究結果或者有證據表明食品新增劑安全性可能存在問題的;
(二)不再具備技術上必要性的。
對重新審查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衛生部可以公告撤銷已批准的食品新增劑品種或者修訂其使用範圍和用量。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6
為規範食品新增劑安全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食品新增劑應專人採購、專人保管、專人領用、專人登記、專櫃儲存。
二、由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新增劑採購。採購人員應當掌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和食品新增劑安全相關知識以及食品感官鑑別常識。餐飲服務單位主要負責人與負責食品新增劑採購和餐飲加工配料的人員分別簽訂責任書。
三、採購食品新增劑,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新增劑生產經營單位採購,實行定點採購,並應當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新增劑安全內容的採購供應合同。對採購的食品新增劑應當索取並留存許可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檔案以及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應者名稱、供應日期和產品名稱、數量等內容。採購進口食品新增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新增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影印件。
四、入庫前,庫管人員應當查驗所購產品外包裝、包括檢查是否符合規定,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並建立食品新增劑專用採購臺賬。食品新增劑入庫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新增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單位、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
五、建立食品新增劑專用使用臺賬。食品新增劑出庫使用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新增劑的名稱、數量、用途、稱量方式、時間等,使用人應當簽字確認。食品新增劑的購進、使用、庫存,應當賬實相符。
六、設立專櫃貯存食品新增劑,並註明“食品新增劑專櫃”字樣,盛放容器上應標明食品新增劑名稱。
七、食品新增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精確的計量工具,嚴格按照包裝標識標明的用途用量或國家規定的用途用量稱量後使用,杜絕濫用和超量使用。
八、食品安全管理員、廚師長定期檢查食品新增劑採購、索證索票、臺賬記錄、貯存及使用等情況。
九、食品新增劑專用採購臺賬、使用臺賬以及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偽造,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