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裝置使用管理制度

特種裝置使用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特種裝置使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特種裝置使用管理制度1

  三十五條嚴重損壞事故是特種裝置在使用過程中,由於結箍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損壞等導致裝置停止執行而必須進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因洩漏而引起的火災,人員中毒以及壓力管道遭到破壞的事故,也屬嚴重損壞事故。

  三十六條一般損壞事故是指鍋容管特在使用中輕微損壞而不需要停止執行修理,以及壓力管道發生洩漏未引起其他災害的事故。

  三十七條發生特種裝置事故後,事故部門應迅速向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裝置部門和公司主管領導報告。如屬於嚴重損壞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裝置事故處理規定》的程式和內容向特種裝置監察部門等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的部門應積極採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並在事故現場採取加攔繩,張貼"嚴禁入內","嚴禁破壞事故現場"標誌,設人監督等措施,保護好事故現場。

  三十九條屬於一般損壞事故發生後,由分廠領導對事故發生前裝置狀況,事故傷亡、裝置損壞及經濟損失情況,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質等進行調查分析,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建議。事故調查結束後,由事故調查組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四十條屬於嚴重損壞事故、爆炸事故,由公司領導、裝置部門以及事故有關人員聯合成立事故調查小組,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建議。事故調查結束後,由事故調查組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對造成員工重大傷亡事故或重大財產損失事故且構成犯罪的責任人,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章附則

  四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裝置管理部門提出。

  四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裝置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四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種裝置使用管理制度2

  為加強和規範特種裝置使用環節的管理,防止和減少特種裝置事故的發生,根據《特種裝置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條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13號令)指定本制度。

  1、特種裝置的安裝、使用、維修、保養、改造和檢驗等,必須執行本規則。

  2、使用單位新增並投入使用的特種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3、特種裝置安裝、大修、改造後,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對裝置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合格並出具自檢報告後,方能交付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向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驗收檢驗。

  4、特種裝置驗收檢驗合格後,施工單位必須將裝置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試驗報告、配套土建基礎技術圖樣等有關技術檔案和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存入特種裝置技術檔案。

  5、職責許可權:公司所屬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裝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的特種裝置安全管理人員。使用單位必須將特種裝置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管理人員必須掌握相關的安全技術知識,熟悉有關裝置的法規和標準,並履行以下職責:

  1)檢查和糾正特種裝置使用中的違章行為;

  2)管理特種裝置技術檔案;

  3)編制常規檢查計劃並組織落實;

  4)編制定期檢驗計劃並落實定期檢驗的報檢工作;

  5)組織緊急救援演習;

  6)組織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6、監督檢查:特種裝置的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裝置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裝置並及時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特種裝置安裝、操作、維修保養人員,必須接受專業的培訓和考核,取得相應的證書後,方能從事相應的工作。

  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特種裝置的維修保養制度,明確維修保養者的責任,對特種裝置定期進行維修保養。

  7、特種裝置的維修保養必須由持《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資格證》的人員進行,人員數量應與工作量相適應。本單位沒有能力維修保養的,必須委託有資格的單位進行維修保養。

  8、特種裝置或者其零部件,達到或者超過執行標準或者技術規程規定的壽命期限後應予報廢處理。特種裝置進行報廢處理後,使用單位應當向該裝置的註冊登記機構報告,辦理登出手續。

  9、特種裝置一旦發生事故,使用單位必須採取緊急救援措施,防止災害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10、考核辦法:

  1)、對違反《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和本規定的單位,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改者,視情節嚴重分別給予通報、停產、停用、罰款等處罰。

  2)、對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操作的,每人次罰款500元。

  3)歸特種裝置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或謊報的,一次性處罰1000元。

特種裝置使用管理制度3

  一、崗位責任制

  該制度明確了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在制定此制度時,要以電梯的安全執行管理為宗旨,將崗位人員在駕駛和維保電梯的當班期間應該做什麼工作及達到的要求進行具體化、程式化。對電梯的日常檢查、維保、定期檢修以及緊急狀態下應急處理的程式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所以,電梯的完好狀態和使用管理都比較好。

  二、交接班制度

  對於多班執行的電梯崗位,應建立交接班制度,以明確交接雙方的責任,交接的內容、方式和應履行的手續。應做到以下內容:

  1、交接班時,雙方應在現場共同檢視電梯的執行狀態,清點工具,備件和機房內配置的消防器材,當面交接清楚,而不能以見面打招呼的方式進行交換。

  2、明確交接前後的責任。通常,在雙方交班人簽字後再出現的問題,由接班人負責處理。若正在交接事電梯出現故障,應由交班人員負責處理,但接班人員應積極配合。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

  3、在電梯出現故障時,如人員不夠,已下班人員應在街道通知後儘快趕到現場共同處理。

  三、機房管理制度

  1、非崗位人員未經管理責同意不得進入機房

  2、機房內配置的消防器材要定期檢查,放在明顯部位,經常保持完好狀態。

  3、保證機房照明、通訊電話的完好,暢通。

  4、經常保持機房地面、牆面的清潔及門窗的完好,門鎖鑰匙不允許轉借他人,機房內不允許放易燃易爆物品。

  5、保持室內溫度5-40度範圍內,可適當安裝空調以滿足。

  6、注意防水,防鼠的檢查。

  7、注意電梯電源配電盤的日常檢查,保證完好。

  8、保持通往機房的通道、樓梯間的暢通。

  四、維修保養制度

  為了加強電梯的日常執行檢查和預防性檢查,防止突發事件,使電梯能安全,可靠地提供服務,應制訂詳細的操作性強的維修保養制度。在制訂時,應參照國家的相關規定,結合單位電梯使用的具體情況,將日常檢查、週期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性保養和定期檢修的具體內容、時間及要求,作出計劃性安排,避開電梯使用的高峰期。

  五、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電梯是建築物中的大型重要裝置之一,應對其技術資料建立專門的技術檔案,進行分門別類的妥善管理,以便備用。

特種裝置使用管理制度4

  1.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裝置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2.人員培訓,應當對特種裝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裝置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裝置安全作業知識。

  3.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3.1特種裝置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3.2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3.3特種裝置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3.4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3.5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4.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

  5.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裝置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做出記錄。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6.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如下專案的檢查。(1)、安全附件;(2)、安全保護裝置;(3)、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

  7.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規範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裝置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8.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特種裝置存在嚴重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註冊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手續。

  10.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裝置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11.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裝置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裝置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裝置安全作業知識。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裝置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12.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特種裝置使用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裝置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員生命和企業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車間特種裝置的管理,具體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壓力容器、壓力管道。

  第三條車間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裝置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建立健全特種裝置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第四條車間定期限接受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

  第二章特種裝置的使用

  第五條使用特種裝置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條例和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裝置的安全使用

  第六條車間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特種裝置。特種裝置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

  第七條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及時向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裝置的顯著位置。

  第八條車間應當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裝置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二)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裝置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裝置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第九條應當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車間應對在用特種裝置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公司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並作出記錄。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裝置管理部門應當對在用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條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種裝置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裝置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裝置並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十二條公司對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特種裝置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裝置安全、節能知識。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裝置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章特種裝置維護、保養管理

  第十四條特種裝置的維護保養應符合國家法規、規範和技術要求。

  第十五條特種裝置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工作,由使用部門、操作人員負責,並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特種裝置維護、保養應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第十七條特種裝置檢查實行班組日檢、車間周檢、公司特種裝置管理人員月檢的三級檢查制度,並做好檢查記錄。有關部門必須對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和附屬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

  第十八條對特種裝置進行科學管理,合理保養,計劃檢修,鞏固提高裝置完好率,保證指標的實現。

  第十九條發現故障及時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詳細記錄,及時上報,並結合裝置檢修計劃予以消除。

  第二十條定期檢查維護,並主動向操作工瞭解裝置執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裝置執行“定人定機“的專人負責制,認真填寫執行記錄。

  第二十二條認真做好裝置重點部位的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十三條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工作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四條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整改,或報告主管領導處理。

  第五章特種裝置應急救援

  第二十五條對特種裝置車間應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是指對威脅人員生命或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緊急情況,所採取的一系列搶險救治工作。

  第二十六條全體員工在公司發生事故時,應積極參加緊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七條發生事故或人員傷亡,知情人必須以最快的速度透過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將事故情況報告部門領導;部門領導應迅速報告公司領導和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員工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採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後撤離作業

  第二十九條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和各有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趕赴現場,根據本《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其它有效辦法指揮救援工作,不論採取何種措施進行緊急救援,應首先採用減少人員傷亡、減輕傷員痛苦的各種措施。

  第三十條事故應急救援人員,在救援過程中,必須聽從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指揮,各就各位地對事故進行必要的救援工作,並注意自我保護,正確佩戴防護用品和使用防護器具,避免自身傷害。

  第三十一條當事故性質嚴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應向市各應急救援部門和附近生產經營單位、社群求援。

  第五章特種裝置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特種裝置事故按裝置損壞程度分為爆炸事故,嚴重損壞事故和一般損壞事故。

  第三十三條爆炸事故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在使用過程中或壓力試驗中,受壓部件發生破壞,裝置中介質蓄積的能量迅速釋放,內壓瞬間降至外界大氣壓力以及管道洩漏引發的各類爆炸事故。

  第三十四條嚴重損壞事故是特種裝置在使用過程中,由於結構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損壞等導致裝置停止執行而必須進行修理的事故。

  第三十五條一般損壞事故是指鍋容管特在使用中輕微損壞而不需要停止執行修理,以及壓力管道發生洩漏未引起其他災害的事故。

  第三十六條發生特種裝置事故後,事故部門應迅速向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裝置部門和公司主管領導報告。如屬於嚴重損壞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裝置事故處理規定》的程式和內容向特種裝置監察部門等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的部門應積極採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並在事故現場採取加攔繩,張貼“嚴禁入內“,“嚴禁破壞事故現場“標誌,設人監督等措施,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三十八條屬於一般損壞事故發生後,由領導對事故發生前裝置狀況,事故傷亡、裝置損壞及經濟損失情況,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質等進行調查分析,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建議。事故調查結束後,由事故調查組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三十九條屬於嚴重損壞事故、爆炸事故,由公司領導、裝置部門以及事故有關人員聯合成立事故調查小組,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建議。事故調查結束後,由事故調查組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對造成員工重大傷亡事故或重大財產損失事故且構成犯罪的責任人,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裝置管理部門提出。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裝置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種裝置使用管理制度6

  (一)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特種裝置使用工區應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並保證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的完整、準確。其主要內容包括:特種裝置的設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其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特種裝置檔案是從特種裝置的設計、製造、使用、檢修全過程的文字記載,它向人們提供各個過程的具體情況,也是特種裝置定期檢驗和更新報廢的根據。透過建立特種裝置檔案,可以使特種裝置的管理部門和操作人員全面掌握其技術狀況,瞭解和掌握執行規律,防止盲目使用特種裝置,從而能有效地控制特種裝置事故。

  (二)特種裝置的註冊登記制度

  新增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工區應持監督檢驗機構(特種裝置檢驗檢疫所)出具的監督檢驗報告等,到指揮部生產安全部註冊登記。特種裝置使用登記後應將檢驗合格標誌固定在特種裝置顯著位置,並在有效期內安全使用。

  (三)特種裝置報廢制度

  特種裝置或者零部件標準或者技術規程有壽命期限要求的,或者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應當按照相應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裝置進行報廢處理後,使用工區必須到負責該特種設備註冊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管理部門辦理登出手續。

  (四)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

  在用特種裝置實行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對特種裝置進行定期檢驗,是確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所有特種裝置在執行中,因各種原因會產生一些缺陷,或原有允許的缺陷逐步擴大,產生事故隱患。透過定期檢驗可以及時發現缺陷,以便能夠得到及時處理,消除事故隱患。

  根據特種裝置的使用情況及自身結構特點,在有關特種裝置的技術規範中,規定了特種裝置的檢驗週期,如電梯為1年、起重機械為2年等。使用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誌中的有關內容。檢驗合格標誌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裝置不得使用。

特種裝置使用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裝置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員生命和企業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公司特種裝置的管理,具體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起重機械、及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裝置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建立健全特種裝置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第四條公司定期限接受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

  第二章特種裝置的使用

  第五條使用特種裝置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條例和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

  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裝置的安全使用

  第六條公司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特種裝置。特種裝置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

  第七條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及時向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裝置的顯著位置。

  第八條公司應當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裝置的設計檔案、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檔案以及安裝技術檔案和資料;

  (二)特種裝置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裝置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裝置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裝置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裝置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第九條應當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分廠及車間應對在用特種裝置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公司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並作出記錄。特種裝置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裝置管理部門應當對在用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並接受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條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種裝置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

  特種裝置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裝置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裝置並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十二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公司對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特種裝置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裝置安全、節能知識。

  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裝置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章特種裝置維護、保養管理

  第十五條特種裝置的維護保養應符合國家法規、規範和技術要求。

  第十六條特種裝置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工作,由使用部門、操作人員負責,並做好記錄。

  第十七條特種裝置維護、保養應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其中電梯應至少每15天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第十八條特種裝置檢查實行班組日檢、車間周檢、公司特種裝置管理人員月檢的三級檢查制度,並做好檢查記錄。有關部門必須對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和附屬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

  第十九條對特種裝置進行科學管理,合理保養,計劃檢修,鞏固提高裝置完好率,保證指標的實現。

  第二十條發現故障及時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詳細記錄,及時上報,並結合裝置檢修計劃予以消除。

  第二十一條定期檢查維護,並主動向操作工瞭解裝置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裝置執行'定人定機'的專人負責制,認真填寫執行記錄。

  第二十三條認真做好裝置重點部位的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十四條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工作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五條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整改,或報告主管領導處理。

  第四章特種裝置應急救援

  第二十六條對特種裝置公司應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是指對威脅人員生命或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緊急情況,所採取的一系列搶險救治工作。

  第二十七條全體員工在公司發生事故時,應積極參加緊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條發生事故或人員傷亡,知情人必須以最快的速度透過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將事故情況報告部門領導;部門領導應迅速報告公司領導和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員工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採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後撤離作業

  第三十條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和各有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趕赴現場,根據本《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其它有效辦法指揮救援工作,不論採取何種措施進行緊急救援,應首先採用減少人員傷亡、減輕傷員痛苦的各種措施。第三十一條事故應急救援人員,在救援過程中,必須聽從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指揮,各就各位地對事故進行必要的救援工作,並注意自我保護,正確佩戴防護用品和使用防護器具,避免自身傷害。

  第三十二條當事故性質嚴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應向市各應急救援部門和附近生產經營單位、社群求援。

  第五章特種裝置事故處理

  第三十三條特種裝置事故按裝置損壞程度分為爆炸事故,嚴重損壞事故和一般損壞事故。

  第三十四條爆炸事故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在使用過程中或壓力試驗中,受壓部件發生破壞,裝置中介質蓄積的能量迅速釋放,內壓瞬間降至外界大氣壓力以及管道洩漏引發的各類爆炸事故。

  第三十五條嚴重損壞事故是特種裝置在使用過程中,由於結構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損壞等導致裝置停止執行而必須進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因洩漏而引起的火災,人員中毒以及壓力管道遭到破壞的事故,也屬嚴重損壞事故。

  第三十六條一般損壞事故是指鍋容管特在使用中輕微損壞而不需要停止執行修理,以及壓力管道發生洩漏未引起其他災害的事故。

  第三十七條發生特種裝置事故後,事故部門應迅速向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裝置部門和公司主管領導報告。如屬於嚴重損壞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種裝置安全管理部門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裝置事故處理規定》的程式和內容向特種裝置監察部門等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的部門應積極採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並在事故現場採取加攔繩,張貼'嚴禁入內','嚴禁破壞事故現場'標誌,設人監督等措施,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三十九條屬於一般損壞事故發生後,由分廠領導對事故發生前裝置狀況,事故傷亡、裝置損壞及經濟損失情況,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質等進行調查分析,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建議。事故調查結束後,由事故調查組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四十條屬於嚴重損壞事故、爆炸事故,由公司領導、裝置部門以及事故有關人員聯合成立事故調查小組,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建議。事故調查結束後,由事故調查組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對造成員工重大傷亡事故或重大財產損失事故且構成犯罪的責任人,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裝置管理部門提出。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裝置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種裝置使用管理制度8

  1.設計和製造

  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的特種裝置,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對未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裝置,實施安全認可證制度。未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安全認可證的單位不得製造相應產品。

  (對鍋爐製造廠的鍋爐產品實行出廠監督檢驗制度。監督檢驗工作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或其授權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進行。鍋爐製造廠應繳納檢驗費。)

  2.安裝、維修保養與改造

  安裝、維修保養、改造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或其授權的特種裝置監察機構申請資格認可,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承擔認可專案的業務。該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特種裝置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包和分包。

  3.使用與管理

  (1)註冊登記制度

  新增特種裝置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註冊登記。將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固定在特種裝置顯著位置上後,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2)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

  使用單位必須按期向所在地的監督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安全技術性能,及時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誌中的有關內容。安全檢驗合格標誌超過有效期的特種裝置不得使用。

  (3)使用管理制度

  使用單位必須制定並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修保養、定期報檢和應急措施在內的特種裝置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必須保證特種裝置技術檔案的完整、準確。(特種裝置檔案是從特種裝置的設計、製造、使用、檢修全過程的文字記載)

  (4)報廢制度

  標準或技術規程中有壽命要求的特種裝置或零部件,應當按照相應的要求予以報廢處理,特種裝置進行報廢處理後,使用單位應向負責該特種設備註冊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5)應急救援預案

  使用單位應根據特種裝置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適應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定期演練,對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進行檢驗,確保當事故發生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能真正起作用,將事故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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