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1
為加強企業的安全管理,規範員工的安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於《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公安部《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公司危險品安全管理和倉儲制度
本公司的危險物品主要是氧氣、乙炔、三氧化氮,油漆類,清洗劑、除鏽劑等。
1.危險器倉儲必須按相關規定專門存放,設立警戒區域,明顯警示標誌。
2.倉庫保管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3.危險品申請、採購與發放,必須嚴格執行申購、領用審批手續,根據控制和限定數量的原則:“用多少、申購多少、領用多少”。領用易燃、易爆或有毒化學危險品必須有部門領導審批,嚴格控制。沒有部門領導簽字不準發貨
4.物品入庫嚴格按驗收要求,核對進庫物品規格、質量、危險標識和數量後方可入庫。對無檢驗合格證和無危險標識的物品不得入庫。
5.建立倉庫物資明細臺帳,做到危險品入庫必須登記造冊,要做到帳目清楚、日清月結。嚴密把鎖、專人負責保管。並做好危險品及其危險品容器的領用和回收工作
6.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7.禁忌物不得同庫存放。對效能相牴觸的危險物品、鋼瓶不得同庫存放。
8.部門貯存的危險品,必須分類貯存在專門的儲存室或儲藏櫃內,存放的支架、墊板必須用鋼材或不燃材料製作並落實專人管理。
9.有毒品嚴格按照規定,專庫存放,儲存在規範的庫房內;
10.油漆、香焦水等易燃液體必須專庫儲存;氧化性物質要與易燃液體或酸性腐蝕品分開儲存。
11.氧氣、乙炔、二氧化氮瓶必須控規定存放在保護架內。空瓶和有氣瓶要有明顯的標誌。
12.危險物品貯存處防火間距內,不得存放任何易燃物。通道、安全出入口以及通向消防設施和火源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13.危險品倉庫應有明顯的危險品標識,並按貯存物資的性質配置合適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並經常檢查,確保滅火器材的完好無損。
14.每種危險物品都要按垛分別存放(特殊情況應用定製的鐵箱,並保持2米以上的間距分類儲存),並做好通風、防潮、遮陽、降溫、防火等安全措施。
15.垛堆距離應符合要求,貨堆應距離地面15cm,堆距≥10cm,主通道≥180cm,支通道≥80cm,牆距≥30cm,柱距10cm。
16.危險物品存放的支架、墊板必須用鋼材或不燃材料製作。搬運危險品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拋、扔、摜、滾,防止散落,注意按危險品標識要求放置。
17.庫房嚴禁火種和明火,庫房周圍10米之內不準堆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確需動火必須經安全辦稽核,經主管領導批准。並在安全辦消防核實、確認安全之後方可動火作業。
18.物品裝卸、搬運應做到輕裝輕放,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流動。
19.保管人員應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20.包裝容器應在國家定點廠家採購,容器應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洩漏、殘缺、變形、變質,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21.危險品的領用,必須填寫專用領料單,領料單上必須完整填寫用量、使用地點、範圍、使用時間、領用人等。
22.庫房內不準設立辦公室、休息室,每天工作結束後,應進行安全檢查,關閉窗戶,切斷電源方可離開。停止作業後,應及時將用剩的易燃、易爆或有毒化學危險品送回倉庫。使用後的廢溶劑不得隨地亂倒,必須用專用桶及時回收,並加蓋密閉,及時送危險品倉庫集中處理。
23.做好危險的養護,做到以下幾點:
1>保持儲存場所的溫度控制在允許範轉內。
2>每天對儲存倉庫檢查,檢查內容:堆垛牢固,有無洩漏,有無異常,有無刺激性氣體,包裝有無破碎。
3>檢查消防裝置是否完好。
4>每次檢查應做好記錄。
5>處置廢棄危險品、化學品,必須依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統一回收處理,不得隨意拋扔或傾倒。
13.倉庫嚴禁吸菸,違規罰款。
14.保持儲存場所清潔,散落的物品要及時按規定方法處理。
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條、實驗室是開展實驗教學和科學研究的場所。為了維護實驗的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以預防為主,各實驗室要指定一名責任心強的同志擔任安全員,定期檢查實驗室的安全工作,消除事故隱患。
第三條、對新調進的工作人員和初次參加實驗的學生,要進行安全教育,熟悉安全防火設施和規章制度。外來人員到實驗室參觀,須經教研室主任或實驗室管理人員批准。
第四條、實驗室存放貴重物品和危險品(易燃品、易爆品、劇毒品、放射性物品)要有嚴密的保管措施,防止丟失或汙染。領、用、剩、廢、耗的數量要詳細記錄,歸檔存放,妥善保管,以避免發生事故。實驗三廢的排放要符合環保要求。保衛處和教務處要負責監督。
第五條、保證實驗室的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暢通,不準在走廊過道和樓梯間設立鐵閘或堆放儀器裝置及雜物等。
第六條、進行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和有害細菌的實驗,必須有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實驗指導人員必須在場監護。學生做實驗時要開啟消防通道。
第七條、實驗室電氣裝置安裝、維修和拆除,以及燒焊等作業,必須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由符合資格的專業人員負責施工。嚴禁亂拉、亂接電源電線。未經實驗室工作人員許可,不得動用實驗設施和物品。
第八條、要經常檢查實驗室的電源、氣源、水源、火源和放射源是否安全,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實驗室的消防器材,要定期檢查更換,保證隨時可用。
第九條、離開實驗室,要關好實驗室門窗,關閉電源、火源和氣源。節假日使用實驗室須報經教研室主任或實驗室管理人員批准。實驗樓除值班人員外,一律不許住人,
第十條、保持實驗室內安靜、整潔。除實驗需要外,不準在實驗室內使用明火和蒸煮食品。
第十一條、發生事故,除立即組織搶救處理外,必須按規定上報。重大事故,要保護好現場。對事故的責任者將依據情節和學校的有關規定責令賠償、行政處分直至送交司法部門處理。
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3
一、實驗教學用化學危險藥品必須貯藏在專用室、櫃內,不得和普通試劑混存或隨意亂放。還要按各自的危害特性,分類存放。
二、化學危險藥品室、櫃,必須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感,懂得各種化學藥品的危險特性,具有一定的防護知識,並實行“五雙管理”即雙人管理、雙本帳目、雙把門鎖、雙人領發、雙人使用。
三、化學危險藥品室要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如滅火機、消防桶、黃沙等,學校主管領導和專管人員要定期檢查,節假日安排值班時,要把化學危險品列為重點防範區。
四、定期對化學危險品的包裝、標籤、狀態進行認真檢查,並核對庫存量,務使帳物一致。
五、使用危險試劑進行實驗前,必須向學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教師領用危險品時,必須提前計算用量,填寫“危險試劑領用單”由專管人員和教師送取,不得讓學生代替。
六、對實驗中有危險品的遺棄廢液、廢渣要及時收集,妥善處理,不得在實驗室存留,更不可隨意倒入下水道。
七、危險試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如出現問題,除採取措施迅速排隊時,必須及時向學校領導如實報告不得隱瞞。
八、專管人員對化學危險品的保管和使用中的安全性負有全部責任。
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4
1.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管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
3.內容
3.1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得非法停放在沒有停放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資質的停車場。
3.2進入公司專用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進入停車場停放的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必須持道路運輸證、質監部門檢驗合格證明、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員駕駛證、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等相關證件,已到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2)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GB13392)的規定懸掛標誌和標誌燈。
(3)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超載報警器和行駛記錄儀。
3.3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到有資質的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隨意停放。臨時停車不準靠近明火、高溫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點。
(2)嚴禁將化學品性質或者撲救方法相牴觸的車輛停放在同一區域內。
(3)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應對進入車輛、人員進行嚴格檢查,經檢查合格、登記後方可准予匯入相應停車區域內。停車場管理人員應進行24小時巡查,遇突發情況應及時彙報並按照處置預案迅速處置。
(4)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到具備危險化學品清洗資質的單位清洗,嚴禁擅自清洗或者傾倒殘液。
3.4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建設必須取得規劃許可,並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環保、安監、質監等部門的要求。
3.5公司專用停車場工作人員負責以下日常檢查和管理工作:
(1)停車場要保證專用車輛有地方停放,專用停車區域(周圍)懸掛或貼上“危險”標誌。
(2)所有在停車場停放的車輛不允許裝載有危險貨物。
(3)停車場有專人值守,對車輛出場、回場進行登記,對停放車輛進行統一管理,並對停車場的安保狀況負責。
(4)停車場內按消防要求設定消防栓、滅火器等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好,並放置在規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5)停放的車輛不得阻塞消防車通道和堵擋消防栓。
(6)停放的車輛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離。
(7)停放車輛按順序停放在專用停車場所,現場應設定定置線、區域標誌、警示標誌、道路指示標誌、限速標誌、進出口標誌、減速帶等。
(8)進場司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規定。嚴禁在停車場內吸菸和動用明火。用過的油棉紗等廢棄物,必須及時清理,不準存放在停車場內。
(9)在停車場內禁止以超過限速的速度行駛。
(10)禁止在場內亂丟垃圾與棄置雜物,車場內應保持清潔和道路暢通,進出口不準停放車輛和堆放雜物。
(11)配備必要的安保設施和監控系統,確保車輛停放安全。
(12)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停車場。
(13)做好《停車場值班記錄》和《車輛出入停車場場記錄》等相關記錄。
3.6公司建立專用停車場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3.7車場若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並立即報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監、環保、質監等部門。
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5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負責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本單位設定安全管理部門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危險品作業安全管理工作,各級各部門崗位責任如下:
一、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法定代表人崗位職責: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負責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
單位危險品的`安全工作。
1、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事故應急預案,雷電、大風、沙塵暴等特殊天氣的安全管理措施,並督促落實。
2、嚴格在《危險貨物港口作業許可證》核定的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範圍內從事危險貨物碼頭作業活動,禁止在碼頭裝卸國家禁止透過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
3、在碼頭裝卸危險品,嚴格執行作業許可制度。每次裝卸危險品作業前,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作業過程中,若需更換管線或靜電接地點應重新辦理,未經許可不得進行危險品裝卸作業。
4、碼頭管理和裝卸作業人員配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聘用無專業技能資格證書的人員。
5、不得指使、強令工作人員違章操作。
6、加強對員工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7、按規定配備消防裝置、消防設施和器材。
8、配備碼頭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對危險品裝卸作業實施全過程動態安全監管。
9、每月組織一次安全檢查,及時排查清除安全隱患。
10、建立有效的指揮排程系統,合理排程船舶。
11、加強與船主、承運方等企業相關方的資訊溝通,共建安全網路。
12、做好碼頭管理、作業人員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組織安排。
(二)現場管理人員安全管理職責
1、必須經業務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持證上崗。
2、每船危險品運抵碼頭時,對碼頭及危險品裝卸作業進行一次全面的綜合檢查。
3、按照安全檢查專案實施日常檢查,確保現場監裝監卸及時到位。
4、申請辦理碼頭裝卸危險品安全作業許可證。
5、指導並監督作業人員嚴格按規定要求操作。
6、危險品裝卸前及作業過程中,對系統進行仔細檢查,嚴禁洩露。
7、裝卸過程中,若發生火災、重大洩漏及其他按操作規程不能有效控制的事件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行動,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態進一步發展,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8、根據碼頭裝卸能力及貨運計劃合理排程船舶。
9、對進入港區船舶及車輛實施規範管理、道口封閉管理,限制無關人員進出。
10、加強碼頭消防裝置、器材的管理,保持良好狀態,確保消防通道暢通。
(三)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必須經業務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取得崗位資格證,持證上崗。
2、禁止作業前4小時內、作業中飲酒。
3、作業人員應按要求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①槽罐上作業人員站在上風向並戴好防毒口罩; ②船上人員必須穿戴好救生衣。
4、輪換作業休息人員在指定地點休息。
5、非工作需要禁止上船。
6、作業人員禁止在作業區內吸菸。
7、在危化品裝卸期間,船上除作業人員外,其他非船工作人員均應撤離船體。
8、危險品作業人員穿戴好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等防護用品,作業期間嚴禁穿、脫衣物。
9、危化品裝卸或取樣前、裝卸完畢後必須靜置5分鐘以上時間,然後才能從事其他作業。
10、作業人員進入易燃易爆危險品作業區域必須關掉手機,禁止攜帶煙、火種;通訊應在值班休息點使用。
11、裝卸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巡迴檢查危險品貨船的傾斜度,如發生非因裝卸貨物、燃料引起的傾斜,應立即查明原因,儘快處理。
12、危險品裝卸前及作業過程中,應對輸送系統進行仔
細檢查,嚴防洩漏。
二、危險品作業安全生產工作要求
(一)裝卸區域要求
1、碼頭應嚴格執行《防火、防爆大禁令》。
2、碼頭區岸邊方向根據需要設定安全圍障、警戒線及警戒標誌,劃定作業區域,加強門衛管理,禁止無關人員出入。
3、碼頭應按海事機構的規定懸掛訊號旗或訊號燈。
4、船與碼頭、現場作業人員之間應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5、碼頭應設定醒目的安全標誌、禁令和警告等,通訊裝置旁應設定緊急救援電話號碼告示牌。
6、碼頭消防、吊機等設施每年應進行一次檢修、保養。
7、碼頭結構採用不燃性材料,碼頭上應設定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檢修通道,並保證通航暢通。
8、裝卸危險品的泊位與明火及散發火花場所的防火間距應不小於40m。
9、在裝卸作業時,碼頭及泊位區域內嚴禁煙火,禁止一切火源。
10、嚴禁船舶靠泊碼頭進行檢修作業,禁止無關船舶停靠碼頭。
11、危險品作業現場放置規定數量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12、高溫、大風、雷電天氣時應停止作業。
13、碼頭應保持整潔衛生、道路暢通,無絆倒物障礙。
14、易燃易爆危險品作業區域,使用防爆型電氣裝置和工具。
15、碼頭應設定可靠的避雷設施和單獨靜電接地。
16、碼頭應設定救生和防毒器材專用櫃,裝置、設施的防撞、防滑、耐火等應符合現行規範要求,並定期檢查、維護,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17、碼頭作業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濃度和噪聲強度應符合國家工業衛生標準。
(二)裝卸作業要求
1、裝卸前應編寫作業指導書;
2、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控制速度,正確使用裝置,清除髒、亂、差、漏,確保裝置處於良好狀態。
3、裝卸作業時應使用防爆工具。
4、裝卸危險品時,應採取措施避免與碼頭、車輛層面之間的摩擦和撞擊。
5、易燃易爆危化品裝卸時,應做到輕挪輕放、車船銜接、貨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化品在碼頭停留時間,一級不得超過24小時,二級不得超過48小時。
6、危化品裝卸作業的安裝、檢修、操作、拆除等作業過程,須輕拿輕放,動作平穩。
7、危化品包裝標誌應規範、醒目,與實際包裝件相符。 (三)載運危化品船舶要求
1、凡准許停靠碼頭的船舶,應服從碼頭的統一指揮,遵守各項管理規定。
2、發動機排氣管無火星熄滅器船舶不準停靠碼頭。
3、凡停靠碼頭進行裝卸的船舶一律禁止明火,非防爆電氣一律停止使用,嚴禁任何人員在作業區域內吸菸。
4、危險化學品裝卸結束後,應封船及時離開碼頭。
5、載運危化品船舶進行洗艙作業時,應辦理申請單,經批准且採取有效措施後,方可進行。
6、危化品船舶裝卸作業時,應隨時保持適航性,首尾外側備有應急拖纜,一旦發生意外,應立即離開碼頭。
7、相鄰泊位的船舶間距應符合《裝卸油品碼頭防火設計規範》的規定。
8、遇有雷電或煙囪、排氣管冒火,應立即關閥封艙,停止作業。
9、危化品船舶進行裝卸作業時,應遵守操作規程,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油事故。
10.嚴格按裝卸危化品類別載運。
(四)危化品船船員要求
1、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持有合法有效證書證件。
2、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相關知識。
3、必須掌握所載危險品性質、危害特性以及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
4、載運危化品時,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掌握髮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五)危化品裝載車輛要求
1、嚴格在非指定區域停放。
2、嚴禁裝載性質相牴觸。
3、建立嚴格出入登記制度,車牌號、駕駛員、裝卸貨物名稱、數量及出入時間應如實記載。
4、嚴禁未經公安、交通、質監等部門驗審合格的危化品車輛載運;
5、運輸車輛是否按規定配備專用消防、事故搶修及專用分體安全防護器材。
6、運輸車輛和罐體是否噴塗“毒”或“爆”等文字,警示燈具、標誌是否齊全。
7、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須持有有關國家標準資質證書。且在運輸危險物品時,應有防洩漏、防火、防爆炸等措施﹐危險物品的裝卸和運輸,必須指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物品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承擔。危險物品在裝卸過程中需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
8、運輸車輛必須帶好火星熄滅器,嚴禁在危化品作業
區內修車。裝卸危險物品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
9、裝卸作業期間,車輛駕駛員不能脫離作業區域,作好應急準備,緊急情況下安全迅速將車駛離碼頭。
(六)危險物品儲存要求
1、危險物品倉庫、貨場,必須嚴格執行出入庫發放制度,依安全庫存量原則不得超量儲存。
2、儲存場所非權責人員不得入內。
3、儲存現場需懸掛《規範技術說明書》。
4、存放危險物品的場所必須有明顯文字標示“嚴禁煙火”,並安裝防爆電器。
5、儲存場所應當作適宜的溫度管控。
6、危險品的堆放應按標示分割槽存放,並保持通道的暢通。
7、危險物品倉庫須定時對儲存狀況檢查,將檢查的情況記錄後,由單位主管確認。
8、儲存易燃、易爆物料的庫房、貨場區的附近,不準進行封焊、維修、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進行這些作業,必須經批准,採取安全措施,派員進行現場監護,備好足夠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後,應當對現場認真進行檢查,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9、庫區、場區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雜務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棉紗、抹布、手套等用品,
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和及時處理。
10、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11、在危險品倉庫、貨場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12、易燃、易爆液化氣體(液氨等),使用時瓶內物質不得用淨,要留有餘壓,防止物料竄入。
13、堆場巡視人員必須24小時不間斷巡視,天氣炎熱時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七)防汙染要求
1、碼頭應配備汙水、殘油、廢棄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處理設施、器材等,並保持完好狀態。
2、汙水處理應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禁止在碼頭內排放烴類、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3、加強裝置的維護保養,防止跑、冒、滴、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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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學院危險品的管理,確保廣大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和學院和財產安全,保障教學、科研工作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結合學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危險品的指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和劇毒、麻醉、放射性物品等,以下統稱“危險品”。
第三條 凡使用和保管危險品的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消防滅火常識;使用危險品的實驗室和場所要有嚴格的管理規章制度,並落實相關責任人。
第四條 危險品儲存保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專用倉庫和專用儲存設施,必須由經過培訓合格的專人管理;
(二)危險品倉庫的建築和設施,必須符合《化學危險品貯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要求,倉庫區要與教學區、生活區有適當間隔,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災裝置,以及相應的安全電氣照明裝置;
(三)危險品應分類、分項存放,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同一庫房內儲存;
(四)要有防火、防爆、防盜的儲存設施;
(五)要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六)不得超量存放。
第五條 危險品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的入庫驗收、出庫登記制度,嚴禁煙火,不準在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試驗、分裝、打包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操作。凡包裝、標誌不符合國家標準或破損、殘缺、滲漏、變形及物品變質、分解的,嚴禁出入庫和使用。
第六條 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領取,要經單位負責人簽字批准,由2名以上人員共同辦理領取手續;劇毒、麻醉、放射性物品的領取,必須經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人簽字。
第七條 存放、提運、使用危險品時,應根據物品的性質,採取相應的通風、防爆、洩壓、防曬、防火、防水措施,確保危險品不分解、變質、自燃、自爆、外洩。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領取的劇毒、麻醉等危險品,使用後剩餘的要及時退回庫房,嚴禁在實驗室內超量存放,嚴禁隨意存放或流失。
第九條 所領取實驗用危險品、實驗完剩餘物品,因特殊情況不能交回庫房的,必須經主管領導批准,核准後方可存放;實驗室內應使用絕對安全的儲存設施,嚴禁將危險品私處帶出實驗室。
第十條 學生在使用危險品實驗時,教師和實驗員必須在現場進行指導,嚴禁擅自離崗;嚴禁學生將危險品帶出實驗室。
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使用危險品的剩餘廢品和殘缺、滲漏、變形、變質的危險品,應妥善保管,定期集中銷燬,嚴禁隨意亂放和丟棄。
第十二條 單位主要領導對危險品的管理負總責,主管領導根據管理規定,具體落實各項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建立嚴格的危險品管理責任制,本著對國家負責、對學院和師生負責、對社會和群眾負責的態度,加強對危險品的管理,確保萬無一失。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要追究當事人和單位主要領導、主管領導的責任,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法規予以處罰;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