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銷假管理制度(精選12篇)
請銷假管理制度(精選12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請銷假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請銷假管理制度 篇1
為進一步加強作風建設,保持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提高工作效率,強化內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考勤要求。工作時間不得遲到、早退、脫崗和上網遊戲、炒股、聊天、大聲喧譁,更不得隨意曠工、擅離職守。上班時間個人有事或因公臨時離開工作崗位,要向科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請假,講明去向及所需時間。直接領導不在時,要向辦公室說明情況。
2、考勤登記。上班時間實行簽到制度,堅持每個工作日上午8:30、2:30以前進行簽到,過後視為遲到或缺勤。
3、考勤通報。由分管領導和辦公室具體負責考勤事務,每月對出勤情況進行統計彙總並進行公佈,每季進行通報。
4、考勤處罰。未經批准擅自遲到、早退、脫崗的連續超過10次或累計達到30次的,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二、請銷假制度
1、請銷假要求。所有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因公或私事外出、因病請假(提供醫院相關證明)、休假等一律實行嚴格的請銷假制度,填寫請假審批單逐級報批並報辦公室室備查。
2、請假程式與審批許可權。3天以內(含3天)由分管主任批准;3天以上(含3天)由中心主任批准。
3、銷假要求。所有工作人員請假,必須按時返回,並立即向准假領導銷假。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須經准假領導批准後方可續假,返回後到辦公室補辦手續。逾期不歸併未批准的,視為曠工。
4、處罰。全年請事假(衝減公休假後)30天以上,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曠工10天以上者,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並扣除年終第13個月工資獎勵。
三、各類休假規定
1、事假。
事假是工作人員因私事必須辦理,經領導批准給予的假期,請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請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請假的,應主動打電話向分管領導請假,事後補辦手續。請事假的工作人員原則上應按“先用休假,後用事假”的原則掌握,請事假累計天數衝減全年公休假天數。
2、病假。
病假是指工作人員患病,經醫生診斷,為恢復病人健康提出休息養病建議(即病假證明),給予患病者休息養病的假期。
3、婚、產假。
婚假是工作人員本人結婚而給予的假期。婚假一般為3天,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以上為晚婚,晚婚婚假為15天;產假是工作人員生育子女而給予的假期。正常產假為90天;難產增加15天,晚育產假增加30天。
4、喪假。
喪假是工作人員本人的配偶、直系親屬(係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時為料理喪事給予的假期。工作人員直系親屬死亡,喪假3天,省外6天,工資照發,車船費自理。
5、公休假。
公休假是國家為保護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照顧本人及家庭生活,調解或解除工作人員工作疲勞給予的假期。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休假天數計算不含休息日和節假日。
請銷假管理制度 篇2
為加強機關幹部紀律性,增強集體觀念,提高服務質量,根據有關人事政策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病假管理制度
1、因病必須治療和休息三天以內的,本人寫出書面假條,由xxx主任批准,轉辦公室備案。超過三天以上的,必須持有醫院診斷書或請假條,由所在單位領導轉呈主管領導審批,轉辦公室備案。
2、根據新政辦[19xx]97號
文規定:機關工作人員病假在三個月以內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三個月的,從第四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⑴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⑵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本人工資90,或扣工資總額10。
4、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
⑴工齡滿三十年的,工資照發;
⑵工齡滿二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10;
⑶工齡滿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20;
⑷工齡不滿十年的,扣工資總額的30。
5、病假連續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不計算工齡。
6、領取獨生子女證的職工,14週歲以下子女患病時,職工可憑疾病證明享受護理假,男女雙方全年累計各不超過23天,須向辦公室領導按程式請假審批,將證明和假條轉政府辦公室備案。
7、病假計算含法定節假日。
(二)事假管理制度
1、工作人員工作時間辦理私事的,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經領導批准後,按事假處理。未經領導批准,私自離開崗位的,按曠工處理,扣曠工期間全部工資。
2、請事假半天不超過一天者,由辦公室領導審批,超過一天以上者,由主管領導審批後,轉辦公室備案。
3、全年事假累計不超過三十天或連續不超過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間工資照發。
4、全年事假累計超過三十天或連續事假超過二十五天的,超過天數按本人工資70計發。年終考核不予評為優秀。
5、事假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三)探親假管理制度
根據新政發[19xx]184號文規定:在機關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
1、職工探親配偶的,每年給一次探親假,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有特殊情況,當年未探親可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30天。八年一次探親假,假期為40天。
4、探親假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領導同意後由主管領導審批,轉政府辦公室備案。假滿後進行銷假,對無故超假的,應按曠工處理。
5、按勞薪字[xx]號242號文有關規定:職工與父母的戶口在一起,即使父母已回原籍,職工也不能享受探親假待遇去探望父母。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四)產假管理制度
根據新政發[19xx]56號文及自治區人民政府[1992]28號主席令等檔案規定:
1、計劃內休產假前後共給假90天。
2、女職工難產,增假15天,晚育增假15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後,增假15天。
3、無故延產假時間,按曠工處理。
4、哺乳期間,嬰兒0-週歲,女職工每天可享受哺乳期間1個小時。
(五)婚假管理制度
1、婚假三天,晚婚婚假15天。(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2、無故延長假期,按曠工處理,扣發曠工期間全部工資。
以上制度由政府辦負責落實並登記。及時報主管領導,對違反規定者予以處理。
請銷假管理制度 篇3
為進一步提高廣大教職員工遵章守紀的意識,規範勞動紀律,明確考勤和員工請銷假工作流程,確保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中心培訓部(學院)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行政、教輔、後勤等員工,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考勤。
(二)專職教師在正常教學周內按授課日和教研活動時間考勤,中心培訓部(學院)規定的其他工作時間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考勤。
(三)中心培訓部(學院)按國家規定執行雙休日(每週週六、週日),法定假日按國家規定執行。值班人員執行輪班休息制。
(四)員工考勤採取部門負責、統一管理的辦法,由各部門指定考勤員(各系由教學管理幹事擔任)。每月5日前將考勤表彙總交人力資源部。
(五)考勤員必須每天做好考勤記錄,真實記錄員工出勤情況,不得瞞報、漏報。
(六)各部室負責人必須督促考勤員履行職責,認真稽核本部室上報的考勤表。
(七)各部室考勤員要對員工的遲到、早退、請假、曠工等情況作好記錄,人力資源部將以部室記錄核發當月工資。如記錄有出入個人必須寫出申訴報告,部室簽署意見交人力資源部核查。
二、請銷假制度
(一)請銷假程式
員工請假必須填寫《請假條》,按要求辦妥請假手續並進行工作移交後方可離崗。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請假的,應及時以電話形式請假並獲批准,事後補辦請假手續。請假條一式二份,一份交部門考勤員考勤,一份由人力資源部存檔。請假期滿應及時到部室及人力資源部(人事處)銷假。凡未按上述要求辦理請銷假手續或手續不全的,一律按曠工(曠課)處理。
(二)請假的類別、期限及審批許可權
1、公假
請公假應提供合法的證明材料,須經中心培訓部(學院)主管領導批准,同時按規定報相關部門。其假期按相應證明材料辦理。
由中心培訓部(學院)工會組織安排的員工療休養,按公假辦理。
由本人申請,經中心培訓部(學院)批准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人員,每年給予10天公假,超過10天以上者,按事假處理。未經批准的,全部按事假處理。
員工在公假期間待遇不變。
2、事假
(1)員工因辦理私事請假為事假,須辦理請假手續、工作移交後方可請假。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論處。各部門對事假要嚴格控制,不得影響正常工作。
(2)事假一天由部室負責人批准;三天以內由分管院領導批准;三天及以上由主任(院長)批准;部室負責人請假,由主管院領導批准。
(3)員工請事假按天數扣發績效工資(計算方法:本人月績效工資/20、83,下同)。
(4)員工在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病危期間需請假,假期在十天以內按病假處理,超過十天(從第十一天起)按事假處理。
3、病假
(1)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可請病假。
(2)員工請病假必須持定點醫療機構的診斷書或病休建議單(病休建議單須經校醫務室鑑定認可),辦理請假手續、工作移交後方可請假。在外地生病應及時電告或通知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回單位後必須憑就診醫院證明補辦病假手續;急診住院者,可在入院後補辦請假手續。
(3)病假在三天以內(含三天),本部門負責人批准;病假超過三天,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主管院領導批准,七天以上由主任(院長)批准。
(4)員工每月病假三天以內不扣績效工資,從第四天起扣績效工資。
(5)請長病假者,工資及福利待遇標準如下:
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年功工資、薪點工資發給,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90%,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100%。
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70%,滿十年的發給本人薪點工資的80%。
4、婚假
(1)適齡員工結婚,可憑結婚證請婚假3天;男女雙方均按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男年滿25歲,女年滿23歲),可增加婚假12天,員工到外地結婚(不含旅行結婚)可根據實際情況另批給路程假。婚假應一次連續休完,否則作自動放棄處理。
(2)婚假期間工資績效照發。需超假者必須按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工資待遇比照事假標準執行。
5、喪假
(1)員工的子女、配偶、父母(含公婆、岳父母)死亡,可請假三天,另給往返路途假。
(2)喪假期間工資績效照發。需超假者必須按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工資待遇比照事假標準執行。
6、探親假
(1)符合國家探親規定的員工,可請探親假。
(2)中心培訓部(學院)實行寒暑假制度,根據有關規定,學院員工探親假原則上利用寒暑假探親(不另補休寒暑假),特殊情況按有關政策辦理。
(3)探親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往返路費按財務制度報銷。超假者必須按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工資待遇比照事假標準執行。
7、年休假
根據湘電公司人資[938]文規定,已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寒暑假待遇的員工不再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
8、產假和計劃生育假
(1)女員工請產假須持本單位定點醫療機構的證明,並由中心培訓部(學院)工會備案後方可辦理請假手續。
(2)生育產假為90天(含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孩子,增加產假15天;符合晚育條件的,增加產假30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30天。
(3)女員工懷孕2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4)女員工生育期間,採取節育或絕育措施的,可分別請計劃生育假7天和15天
(5)按有關規定,女方生育,若平產,男方可休陪產假7天;若難產,男方可休陪假15天。
(6)產假期間工資待遇按生育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9、離職哺乳假
(1)哺乳期間,女員工按規定每天可給兩次餵奶時間,每次30分鐘(包括路途往返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喂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可增加30分鐘。領取了獨生子女證且需要長期哺乳的,按國務院檔案規定,可請離職哺乳假至小孩滿週歲時止。
(2)請離職哺乳假,須寫出申請報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經中心培訓部(學院)主管領導批准方可休假。
(3)離職哺乳假期間不享受績效工資及福利待遇,工資按(年功工資+崗位薪點工資)80%標準發放。
10、工傷假
(1)員工因工受傷或患職業病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後,可辦理工傷假(即工傷治療期)。
(2)工作治療期的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三)請假的其他規定
1.中心培訓部(學院)領導請假,按省公司有關規定執行。部門負責人請假,須填寫請假條,經主管院領導批准,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2.病假、產假期間的公休日、法定假日及寒暑假計算在假期天數之內。婚假、喪假、事假期間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不計算在假期天數之內。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曠工:
(1)不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不上班者;
(2)假期已滿不續假或未獲批准逾期不上班者;
(3)假後查明請假理由確屬偽造欺騙者。
請銷假管理制度 篇4
1、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按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規定執行,地震局不再另行規定。
2、工作時間因私脫離工作崗位的,填寫事假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離崗。不能事前書面申請的,經批准後,事後上班第一天及時補辦手續。請病假者需持指定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經批准後方可。
3、申請事假一天以內的,由科室負責人審批,超過一天的,要經科室主要負責人同意並簽字後,報分管領導審批。科室主要負責人請假超過一天的需報局長審批。
4、請假到期後,應及時向准假人和辦公室銷假,超過請假時間不銷假的視為曠工。
2、因故需要延長假期的應該提前補辦續假手續,情況特殊的應事前說明原因,事後辦理補假手續。
3、銷假應履行銷假手續,本人要在《請、休假條》的存根聯上簽字,並註明銷假時間。本人在休假內提前返回工作單位的,銷假時也要一併註明休假時間。
假期待遇
1、機關工作人員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和路程假期內,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不變。職工探親的往返路費按財務有關規定報銷。
2、機關工作人員在批准的病假期內,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資照發。其他未納入基本工資的物價福利性補貼部分在病假期間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3、基本工資的計算,實行級別工資制的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
4、按規定應扣發的病假工資由辦公室通知財務科扣發。
其他
1、機關各科室要加強組織紀律性,嚴格執行各項請銷假制度。
2、對經批准休病假、事假的人員,要嚴格執行獎懲規定。病假、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不參加年度考核。對未經批准擅自脫離工作崗位的,一律按曠工論處。
3、因參加學歷教育複習、上課、考試或因其他個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員,要首先使用本人的應休假期;無假期的,在單位工作允許的情況下,可適當給予時間,但要按規定程式報批。
5、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請銷假管理制度 篇5
為進一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嚴肅工作紀律,規範學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障教學、行政、後勤等各項工作正常有序執行,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
全體教職員工應堅守工作崗位,無特殊情況一般不準請假。因病、因事、因公請假,應持相關證明嚴格履行請假手續。教職工請假應在分別向年段、處室負責人申明後,向辦公室領取並填寫請假單,寫明事由,按級核准,方可離崗。未經請假擅自離職或請假尚未獲批准而離職,以及逾期不歸的請假者,均為曠職。
1.3天以內(含3天,下同)的假期,由所在年級(科室)負責人審批。
2.3天以上(不含3天,下同)15天以內的假期,由校長審批。
3.15天以上、3個月以內的假期,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批准,在校內公示。除有明確規定的假期或重大疾病外,如婚假、產假、癌症、在傳染期的肝病、肺結核等,一次請假原則上不得超過60天。
4.3個月以上的假期(產假除外),必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並在學校公示無異議後,報縣教育局人事科登記,由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審批,並在教育網公示。
全年事假累計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對有特殊情況,如本人是獨生子女,直系親屬重病需外出陪醫或陪院看護等,經教育局同意可適當延長假期。
教師在經過學校批准的短期培訓期間,享受在崗教師待遇。教師以提高學歷為目的脫產進修,必須與學校簽訂協議,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進修學習人員,憑錄取通知書、繳費單、檔案等相關證明辦理請假手續。離崗學習期間,每學期必須書面向學校和教育局報告一次學習培訓情況,工資由縣財政局扣發。學習期滿,按時返回原單位工作的進修學習人員,由學校一次性給予適當的生活補貼,並辦理銷假手續。
5.15天以上的病假要有縣級以上醫院的病歷和檢查、化驗、醫藥費等證明及醫院出具的建議住院治療或休息治療的證明,否則不予審批。必要時,學校和縣教育局可以組織請病假者進行相關的醫療鑑定 ,屬實的,鑑定費用由學校和教育局承擔,不屬實的,費用由本人承擔,已執行的假期按曠工對待。
6.婚喪產假按以下規定辦理
(1)本人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給予3至5天婚喪假。
結婚時雙方不在一起工作的以及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產假假期:對符合政策生育且正常分娩的產婦,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60天,合計為158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或實施剖腹產手術分娩的,增加15天。男方享受10天的護理假,夫婦異地生活者,男方護理假為2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療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不滿七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懷孕七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休產假98天。
婚喪假的'審批許可權仍按上述規定辦理,並附有相關的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準生證、出生證、單位證明等。
7.育齡女職工假期期間如需要參加例行婦檢的,必須無條件回單位參加婦檢。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原單位參加婦檢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人和計生專幹共同組織請假人就近到有資質的婦檢機構進行婦檢,並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給所在地計生辦和縣教育局計生辦。
8.由縣教育局批准的假期以教育局出具的《准假通知單》為準(樣式附後)。《准假通知單》由學校留存,個人請假條由教育局存檔備核。經批准的假期在執行中適逢節假日的,與節假日合併計算不得順延假期。
9.請假者執行假期前,必須按規定交接好工作,給所在單位留下通訊聯絡方式,並確保聯絡暢通;假期期間,學校因工作需要,按請假人留下的聯絡方式一週內不能與請假人取得聯絡的,從第8天開始假期自動終止,如不能返崗,從當天起按曠工論處,由此造成的責任由請假者負完全責任。
10.由學校(園)審批的假期每月以中心校、聯盟校、中學為單位(縣直以校(園)為單位)逐校逐人進行登記,並在月底前報縣教育局人事科備案歸檔,縣教育局在教育網予以公示(附《蒙城縣教育系統請假情況統計備案表》)。
二、銷假
1.假期期滿必須向學校銷假,逾期不銷假的,按曠工論處。
2.假期期滿適逢節假日的,仍要按時銷假,履行手續後按有關規定享受節假日待遇,否則,按曠工論。
3.由教育局批准的假期,銷假時,仍按上述請假審批要求逐級簽署返崗情況後,由教育局銷假並出具銷假通知單(樣式附後),假期期滿三天內,不能向教育局銷假的,以曠工論處。
三、續假
1.無特殊情況不得續假。確需續假的,必須在假期未執行完以前按以上審批許可權重新申報審批,續假手續未辦完中間有間隔未在崗的按曠工計算。
2.因同一事由連續不間斷請假累計天數超過15天或非同一事由一學期內請假累計天數超過30天仍需續假的,逐級簽署意見後,由縣教育局審批(並附相關材料)。
四、紀律要求
凡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18號令)及《關於印發〈亳州市教師違規違紀處分辦法〉的通知》(教辦[20xx]47號)執行,按程式予以解聘、辭退或開除。
五、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請銷假管理制度 篇6
一、事假:職工請事假,一天以內由各科室、部門負責人批准,超過一天由分管領導批准,超過三天由總經理批准,並報辦公室備案。各科室、部門負責人請事假,一天以內由分管領導批准,超過一天由總經理批准,並報辦公室備案。一年以內請事假不得超過12天者,違反此規定者,每超過一天扣發一天的工資,並扣除當月的獎金和出差費。
二、病假:以醫院證明為依據,由總經理批准,按允許天數休息。如需住院治療的人員,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總經理批准。到專科、省立醫院或跨省就醫者,需經中心領導班子批准,並報市局領導同意。就醫期間藥費按醫療保險規定執行,其它各項費用自理(工傷除外)。
三、休假:按照辦公室安排的時間填寫休假申請表,交總經理審批後,按規定天數休假。
四、婚、喪假:按規定天數寫出請假條,交總經理審批,超過規定時間以事假論。
五、銷假:上述各項請假期滿上班後應及時向中心領導彙報,到辦公室銷假,超假部分領導同意後按事假論。無中心領導和各科室、部門負責人批准的事、病、休、婚、喪假,均視為無故曠工,曠工一天扣發當天工資、當月獎金,曠工3天以上及3天扣全日工資、全年獎金,超過3天按違反管理制度建議市局予以停薪離崗處理。
請銷假管理制度 篇7
各職能部門、基層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企業人員請銷假堅持事先請假、事後銷假、分級負責、嚴格管理和按規定許可權、程式審批的原則。企業人員的各類請假申請表均須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如特殊緊急情況未能書面請假的,應先電話向領導請假,事後須由本人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假滿後要及時向部門領導銷假。
(一)各部門企業人員申請3個工作日(含3日)以內的假期,由各部門負責人批准;申請3個工作日以上10個工作日(含10日)以內的假期,由各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分管副總批准;申請10個工作日以上的假期,由各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分別報分管副總、總經理、董事長批准。
(二)各子公司副經理申請3個工作日(含3日)以內的假期,由各子公司經理批准;申請3個工作日以上5個工作日(含5日)以內的假期,由各子公司經理簽署意見後報分管副總批准;申請5個工作日以上的假期,需由各子公司經理簽署意見後分別報分管副總、總經理、董事長批准。
(三)各部門負責人申請3個工作日(含3日)以內的假期,需由分管副總批准;申請3個工作日以上的假期,需分別報分管副總、總經理、董事長批准。
(一)病假:當月病假累計5個工作日(含5日)以內者,應領工資按100%計發;當月病假累計5個工作日以上10個工作日(含10日)以內者,崗位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按90%計發;當月病假累計10個工作日以上1個月以內者,崗位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按80%計發;病假1個月以上3個月以內者,崗位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按70%計發;3個月以上長期病假者,從第4個月開始,按當年山西省最低工資標準二類的80%計發。
(二)事假:當月事假累計3個工作日(含3日)以內者,應領工資按100%計發;當月事假累計3個工作日以上7個工作日(含7日)以內者,按實際請假天數扣發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當月事假累計7個工作日以上者,按實際請假天數扣發崗位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考核性績效工資。
(三)曠工:當月累計曠工15個工作日以內者,按曠工天數扣發當月應領工資。曠工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者,公司有權到人社局為其辦理辭退手續。
(四)遲到早退:凡當月累計遲到早退3次以上者,扣除當月10%的考核性績效工資;凡當月累計遲到早退6次以上者扣除當月20%的考核性績效工資,並以此遞增。凡當日無考勤記錄且無請假或公務外出相關審批手續者,按天數扣發當月應領工資。
1、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員需外出赴相關部門辦理日常公務的,由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各部門負責人外出辦理日常公務的,由分管副總批准;各副總外出辦理日常公務的,由總經理、董事長總批准。
2、因工作需要,外出參加各種學習培訓等活動的,按上述審批許可權執行。
3、凡請病假者,需按批准許可權辦理請假手續。5個工作日以上的病假需附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門診手冊及診斷證明;10個工作日及以上的須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門診手冊、住院證明、每日清單(急診除外);出院後醫生建議治療或休息的,須出具由主治醫生註明具體休息時間的診斷建議書及病歷,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分管副總審批。
4、凡病假連續1個月以上者,雙休日、節假日連續計算為請假時間。
5、弄虛作假出具假住院證、門診手冊或診斷書等,經查屬實,按曠工處理;在病假期間到其他單位兼職或從事有報酬的工作時,病假按曠工處理;凡未履行請假報批手續,託病拒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6、病癒後恢復工作且自身能夠堅持正常工作1個月以上者,以後再休病假,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病癒後如不能堅持正常工作1個月以上且又休病假者,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將累計計算。
7、原則上病假單次申請天數最長為1個月(含節假日),如需延長,當事人需帶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最新相關證明提前按審批流程再次申請。
8、有特殊原因需請事假者,可視實際情況核准事假,按請假批准許可權報批。
9、原則上事假單次申請天數最長為5個工作日,如需延長,當事人須在銷假前,按審批流程再次申請。
10、事假連續1個月以上者,雙休日、節假日均計算為請假時間。
11、凡未按審批流程批准,或請假到期擅自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按照最新修訂的《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執行,在職企業人員結婚,可享受30天(含節假日)的婚假。婚假期間,工資全額髮放。
1、按照最新修訂的《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執行,即女職工分娩,可享受158天(含節假日)的產假,男方享受護理假15(含節假日)天。
2、女職工在計劃生育政策允許範圍內,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持醫療機構證明,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正常產假、男職工享受的護理假期間工資全額髮放。
1、在職企業人員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經本部門領導批准,給予5個工作日(不含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喪假。
2、在職企業人員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時,需要其料理喪事的,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喪假期間的工資全額髮放。
3、探親原則:連續工作滿1年的企業人員,其配偶之間、未婚者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者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者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凡工作年限滿1年以上的企業人員,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工作年限(累計參保)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個工作日;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個工作日;工作年限(累計參保)在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個工作日。
工作人員在累計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的週年後,從次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只享有5個工作日年休假的職工,休假時原則上要一次性休完;享有5個工作日以上年休假的職工,可在一年內分段休完,但原則上不超過兩段,且每段不少於5個工作日。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3類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因個人原因未休或未休完年休假的人員,以自動放棄本年度年休假處理,公司不以經濟形式補償。
(1)部門負責人需休年休假時,須由分管副總簽署意見後,報總經理批准。
(2)其他幹部職工需休年休假時,須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分管副總批准。
年休假審批表均須報人力資源部稽核。年休假需提前1周辦理申請手續。年休假期間,工資全額髮放。
(一)人力資源部負責公司企業人員的請銷假管理工作,並建立各部門請銷假檔案,進行登記備案。各部門要安排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加強本部門請銷假工作的管理。
(二)各部門借調人員日常考勤由借用部門負責,月底將借調人員的年度休假和請假情況及時報回原所在部門,曠工的要及時上報工資發放部門,按規定扣發工資。
(三)凡因公外出或請假期滿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以及不假而走或未按規定履行請假報批手續的視為曠工。
(四)對於不履行請假手續無故缺勤,且所在部門負責人未及時上報處理的,公司要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責任,並對多發工資予以追回。
(五)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各部門請銷假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請銷假管理制度 篇8
第一條除寒暑假和節假日外,學生必須堅持在校學習,未經請假,不得擅離校,放假必須按學院和培訓中心規定的日期離校、返校。
第二條學生因病請假必須憑醫院的診斷證明辦理請假手續,一天以內的由導員批准;二天由校學團辦批准;超過二天者由學校主管領導批准。學生因事請假必須由學生本人填寫“學生請假條”,一天以內由導員批准,二天由校學團辦批准。超過二天者由校主管領導批准。
第三條因事、因病請假超一天以上者均須有家長意見(信函或電話)報學團辦備案。
第四條學生請假應事先辦理手續,經批准視為有效,除了急病和特殊情況來不及請假須在十二小時內補假,不允許他人代假,口頭告假,若口頭告假,視為曠課。
第五條住宿學生週末離校回家要本人簽字,報導員備案,籤離宿條,以備舍務查寢出示。班級請假人數控制在30%以內,瀋陽地區學生除外。除節假日外,導員的一天假期許可權控制在10%內。
第六條學生假滿返校後,必須到最後請假批准人處辦理銷假手續,如有特殊情況須續假,應及時與學校溝通,說明續假理由,並與事後持有有效證明辦理補假手續,逾期不銷燬,或不辦理手續以及補假未批准者,一律按曠課處理。
請銷假管理制度 篇9
一、請假
凡在上班時間外出辦案、開會出差等,應在去向告知牌上留言。因事因病要履行請假手續(急診除外),並按批准許可權辦理報批;續假的在銷假時應補辦相關手續。
一天以內(含一天),工作人員由科室負責人批准,科長由分管領導批准;兩天以上(含兩天)請假,須經分管領導同意,主要領導批准,綜合科備案。
所有工作人員請假離開揚州至外地須報綜合科備案。
二、銷假
凡批准的請假條須報綜合科備查。假期結束後,應向批假領導報告,併到綜合科履行銷假手續。如有特殊情況,要及時報告,無故超假者按曠工處理。凡不辦理請假手續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三、假期類別
職工依法參加社會活動請假,視同正常工作。
(一)病假
1、工作人員憑醫院病假證明請假,經領導同意後方可休息。身體確實不佳,又無醫院病假證明者,一天以內的須電話口頭請假,事後按規定補辦病假手續。兩天以上(含兩天)者一律憑病假證明。
2、特殊情況的病假由支隊領導班子研究處理辦法。
(二)探親假
工作滿一年以上,夫妻兩地分居,或與父母親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若能與父母親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親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2年探親一次的,可以2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上述假期均包括雙休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三)婚假
1、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員工結婚時,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男25週歲以上,女23週歲以上),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來共10天假期。
2、晚婚假應在婚後一年內休完。經批准超過婚假的天數作事假處理。
(四)產假
1、女同志符合法定婚育的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包括雙休日及國家法定節日。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2、晚婚育(女24週歲以上)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按產假另加三十天,包括雙休日,不包括法定節日。產假期間,男方享受護理假十天。
(五)流產假
懷孕2個月內流產的,給假15天,懷孕4個月內流產的,給假30天;懷孕4個月至7個月流產的,給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流產的,給假75天。
(六)節育假
上節育環的,給假2天;取節育環的,給假1天;單純結紮的,給假21天(男給假7天);產後結紮的,按產假另加15天。
(七)哺乳假
嬰兒在一週歲內每天給兩次哺乳時間(含人工餵養),每次半小時,也可合併使用,時間為一小時。多胞胎生育的,多一個嬰兒,每次可增加半小時。
(八)喪假
工作人員在本市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時,給假三天。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給假五天,根據路程遠近,酌情給予路程假,但路費自理。
(九)年休假
1、年休假假期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20xx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年休假須報支隊綜合科備案,當年假期在本年度休完,無故不休視為放棄,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從外單位調入,工作不滿半年的,或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xx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xx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上述第(2)、(3)、(4)、(5)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十)事假
事假須在本人年休假使用完畢後方可請事假。
(十一)曠工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處。
1、未經組織批准,擅離工作崗位者;
2、請假期滿不歸,未辦續假手續者。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未作規定的均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請銷假管理制度 篇10
1、教職員工請假程式
(1)請假兩天以內:個人持書面申請→相關處室審批並登記→交行政辦公室登記。
(2)請假兩天以上七天以內:個人持書面申請→交分管校長審批→交相關處室主任登記→交行政辦公室登記。
(3)請假一週以上:個人持書面申請→交校長審批→交相關處室主任登記→交行政辦公室登記。
2、中層幹部請假程式
(1)請假兩天以內:個人持書面申請→交分管校長審批→交行政辦公室登記。
(2)請假兩天以上:個人持書面申請→交分管校長審查→交校長審批→交行政辦公室登記。
3、副校長(副書記、工會主席)請假程式
個人持書面申請→交校長審批→交辦公室登記。
4、校長請假程式。
直接向教育局報告
5、銷假
已滿請假期限或提前收假的,個人必須到登記處室銷假,若需續假仍按請假程式辦理。
(二)特殊假規定
1、婚假:
5天(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喪假:
(1)悼念直親假期為五天(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悼念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假期根據具體情況,由領導批准,酌情給予1—3天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產假:
(1)正常分娩者,給予產假90天。提前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90天產假之內;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計算。難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15天。
(3)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或國家法定假日內,其寒暑假休假時間不可以順延。對於產假期間的學校績效考核直接認定為合格。超出規定範圍內的假期按短期事假處理。
(三)事假(含非住院病假)規定
1、在一學期中個人請假在周標準工作量的一半以內,所耽誤的工作直接由學校調配。教師每耽誤一節課在期末發放績效時按15元∕節扣減,屬班主任的每天還要扣減班主任課時1或1.5節;行政人員(包括處室人員)耽誤半天按兩節課計算,一天按三節計算,在發放當月績效時按15元∕節扣減且在請假期內的超工作量不計。
2、在一學期中個人請假耽誤工作量累計達到周標準工作量一半,扣減一週的績效考核津貼,達到一週的扣減兩週的績效津貼,達到兩週的扣減三週的績效津貼,達到三週的扣減一個月的績效津貼,達到一個月的扣減一個半月的績效津貼,達到兩個月的扣減三個月的績效津貼。達到三個月(含)以上的扣出半年績效津貼。
(四)住院病假規定
教職工生病住院以出院證為準,只扣發住院期間相應的績效津貼。
請銷假管理制度 篇11
為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風和辦公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全體工作人員都要嚴格遵守上級規定的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按時上下班,有事請假,不無故缺勤,堅守工作崗位。
二、建立考核月報制度。各科室、各單位要設定考勤員,負責如實記錄本科室、本單位人員的出勤情況,並於每月28日前將月度考勤表報局辦公室。辦公室要本著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態度,切實搞好考勤表的稽核、彙總工作,確保考勤的質量和效果。
三、因事、因病請假要嚴格遵循下列程式:局主要領導向區委、區政府請假,局分管領導向局主要領導請假,單位、科室負責人向分管領導請假,一般工作人員向本科室負責人請假,但請假超過一天者應經局領導批准。特殊情況未能請假者,事後應及時補假或說明情況。
四、婚、喪、產、探親假期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但必須事先提出申請,批准後方可休假,假滿要按期上班,及時消假。無故拖期不到者,按曠工處理。
請銷假管理制度 篇12
為加強學校管理,嚴肅職工勞動紀律,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請銷假制度如下:
一、事假
1、請假手續:由本人申請並填寫《職工請假單》逐級上報,經主管領導同意,由校長審批後,到人事部門辦理准假手續,准假後方可離開單位,職工假期終止及時到人事部門辦理銷假。
2、審批許可權: 職工請事假半天需經年級主任同意,由所在部門主管領導同意;一天以上(市內外)本人需填寫請假單,逐級簽字後報校長審批,並將請假單上報人事部門備案。職工請事假到期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校應事先續假,即無正當理由,又無事前續假的按曠工處理。中層以上領導請假必須由校長審批後方可離校。
3、職工請假如發現有弄虛做假或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單位,一律按曠工處理。各級領導必須嚴格按請假的審批許可權執行。職工必須遵守請銷假制度,及時辦理請銷假手續。
二、病假
1、職工病假必須持有正規醫院或衛生所病假診斷書。衛生所一次三天診斷書有效,連續三次仍不能上班工作的,應及時轉到上一級醫院就診,由就診醫院出診斷有效。
2、除急病患者外,休假前原則上由職工本人將診斷書交到部門主任後,隨考勤交人事部門備案,如診斷書不及時上報按事假或曠工處理。
三、婚喪產假
1、婚假: 達到晚婚年齡結婚的初婚職工可給三天有薪事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考慮學校工作的特殊性,有寒暑假的實際情況, 未達到晚婚年齡的單身職工結婚應安排在寒暑假期。否則一律不給假。
2、喪假: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非直系親屬(公婆、岳父母)逝世,經校長批准可享受一至三天喪假,因故延長者,按事假處理。
3、計劃生育假:
⑴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未達到晚育年齡而生育的女職工享受90天產假待遇。
⑵達到晚婚晚育而生育的女職工,且領取獨生子女證書的,可享受半年的晚育產假待遇。
⑶女職工休產假期間,停發工資,由勞動保險部門支付計劃生育保險金。
⑷女職工休假期滿上班送奶時間為嬰兒出生後到十八個月止,送奶時間規定為上、下午各1小時,超過規定時間按缺勤處理。
4、其它因計劃生育准假的假期,按《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休假期工資獎金照發。
⑴放置宮內節育器,休假2天。
⑵取宮內節育器,休假1天。
⑶結紮輸精管,休假15天。
⑷結紮輸卵管,休假21天。
⑸終止妊娠的,根據不同情況休假21天至40天,特殊情況,由醫院出據證明,酌情處理。但超出天數扣發獎金,工資按病假標準支付。
四、探親假
凡享受探親假的職工,一律在寒暑假期間探親,並提前經學校人事部門辦理探親手續,遵守准假天數。
1、夫妻分居兩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團聚的,每年享受探親假30天(安排寒暑假期)。
2、未婚職工與父母分居兩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團聚的,每年享受探親假一次,天數是20天。
3、已婚職工與父母分居兩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團聚的,可四年享受一次探親假,天數是20天。
上述假期均不包括路途時間。職工在合同試用期、見習期、學習期內,不享受探親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