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在平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裡,大家一定都接觸過證明吧,證明是證明某人的身份、經歷或某件事情的真實情況時所使用的一種憑證。我們該怎麼擬定證明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歡迎閱讀與收藏。
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篇1
同志於 年 月 日進入本單位工作,現與本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原因如下:
1、合同期滿,期滿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2、單位辭退,辭退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3、本人辭職,辭職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4、協議終止,終止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5、單位兼併、破產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單位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償金_________ 元人民幣。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本人(簽章):
年 月 日
備註:1、以上解除勞動關係原因只能選一項,多選或塗改無效。
2、本人辭職的不能申請失業保險金。
3、單位兼併、破產的應附上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4、本證明一式兩份。
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篇2
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
(一)出具的主體不同: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的。
(二)出具的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未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法律中中對於二者的規定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所以,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和離職證明在開具的主體與開具的實時機上都存在著差別,在法律上並不是一回事。即將離職的員工最好要求單位在離職時附上離職證明,而已經離職需要離職證明的朋友最好找原單位重新開具一份,重新入職。
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篇3
編號: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書 你與我單位訂立了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從事 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按下列第 條 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符合
六、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甲方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注:《證明書》一式四聯,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 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 人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 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篇4
同志於 年月日進入本單位工作,現與本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原因如下:
1、合同期滿:期滿時間 年月日
2、單位辭退:辭退時間 年月日
3、本人辭職:辭職時間 年月日
4、協議解除:解除時間 年月日
5、關閉破產:時間年月日
6、其 他:時間年月日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年月 日 離職員工簽名:
年月日
備註:1、以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原因僅選一項,多選、塗改無效。
2、本人辭職的不能申請失業保險金待遇。
3、協議解除是指由用人單位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4、若本人辭職,需附上辭職報告;若合同期滿,需附上合同。
5、本證明一式兩份。
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篇5
編號:
我單位於年月日與(身份證號:)在本單位工作崗位為,訂立的合同編號為,合同期限為的勞動合同,茲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下列第項規定予以(解除/終止)。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用人單位(章):
員工(簽名):
簽收時間:
XXXX年XX月XX日
簽收時間:
XXXX年XX月XX日
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篇6
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茲有 ,性別_______,身份證號碼因於
年月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提示;1、用人單位必須如實填寫好解除勞動關係的原因。如;合同期滿、自動離
職、曠工除名、破產遣散等,提前解約、開除、除名、辭退的原因一定要寫清楚。
2、失業人員從失業之日起六十日內,持身份證、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就業失業手冊(臨時合同工帶上用工審批表)或流動人員就業證(農民合同工帶上本人銀行存摺影印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有關手續。
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篇7
同志:
一、你與我單位於 年 月 日訂立的勞動合同,按下列第 條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1.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2.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3.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5.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 項的規定,解除合同;
6.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第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7.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 項規定,勞動合同(關係)終止;
8. 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
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