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

  一、處方員工必須熟練掌握管道煤氣的使用方法,瞭解其火災危險性。

  二、掌握煤氣發生洩漏時的預防措施。

  三、管道煤氣總閥的開關,必須落實責任人,每天關閉時要通知消控中心派保安員到現場監督,並作好開關登記。

  四、經常檢查接頭、開關閥是否完好,發現漏氣及時報告安全部和工程部。

  五、發生氣體洩漏,嚴禁使用明火,關緊氣閥、開啟門窗通風,停止使用各種電器開關。

  六、廚房內使用煤氣灶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使用時要專人看管,使用完要專人關閉。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2

  一、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明確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範圍、程式和要求以及電氣焊工的崗位資格及其職責要求等要求。

  二、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2.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填寫《單位臨時用火、用電作業審批表》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

  3.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4.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5.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6.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採取防火隔熱措施。7.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8.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3

  為加強公司用電、用火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預防和降低火災隱患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各部門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

  二、明火、電氣作業的人員需經消防培訓和其它專業培訓合格,並申請辦理動火許可證方可作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明火、電氣作業。

  三、安裝和維修電氣裝置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裝置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工程部申請,稽核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四、營業場所、倉庫、DJ房等防火重點部位,嚴禁私設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子、電熱褥子、電熨斗等),並配有相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五、電器裝置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得擅自離開崗位,每天對裝置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工作結束後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工程部人員對本公司的電氣裝置(靜電連線是否齊全、可靠)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同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絕緣遙測,發現短路和絕緣不良,應及時維修。

  七、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處、倉庫的電氣裝置、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並設有安全巡查表,做好巡查記錄。

  八、電氣裝置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然後組織撲救。

  九、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十、對消防用電的檢查和管理要有專人負責,並按有關規定執行。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4

  一、燃氣、電氣裝置管理應明確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二、採購電氣、電熱裝置,應選用合格產品,並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三、燃氣管路、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裝置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人員操作;

  四、不得隨意改動燃氣管路,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裝置;

  五、燃氣、電器裝置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六、對燃氣管路、裝置及電氣線路、裝置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電氣裝置超負荷執行;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5

  企業單位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和維修電氣裝置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裝置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上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稽核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二、動用明火需到消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申請,並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三、對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區域,由用電管理部門和消防歸口管理職能部門進行現場監督,並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營業期間施工。

  四、營業場所、辦公樓待防火重點部位,嚴禁私設使用電熱器具(如:電爐子、電熱褥子、電熨斗等)

  五、電器裝置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工作時不得擅自離開崗位,並對裝置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電工修理,工作結束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電工對本單位的電氣裝置和線路應經常檢查維修,同時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絕緣遙測,發現短路和絕緣不良應及時維修。

  七、易燃易爆位置,倉庫的電器裝置線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八、電氣裝置著火時應首先切斷電源,然後組織撲救。

  九、對消防用電的檢查和管理要有專人負責,並按有關規定執行。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6

  一、安裝和維修電器裝置線路,必須由電工按《電力裝置技術規範》進行操作,安裝接電時需向用電管理部門申請,經稽核批准後由電工負責施工。

  二、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的,應由使用部門用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必須符合電器安裝規範的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用電,用後及時拆除。

  三、臨時電器線路使用期間,由使用部門監督,電工負責維護,操作人員停止使用時必須及時切斷電源,臨時電器線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過一週,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否則由電工按期拆除。

  四、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五、電器裝置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定期對裝置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後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六、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並做好記錄。

  七、明火作業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辦理《明火作業許可證》,許可中應註明動火級別、申請部門和動火部位、動火人及監護人、明火作業理由、現場實施安全措施狀況、動火時間和地點等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明火作業的時間地點。

  3.明火作業現場應落實現場監護人,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

  4.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5.每天作業完畢,應清理作業現場,熄滅餘火和飛濺的火星,並及時切斷電源。保衛部門對清理完畢的現場進行檢查。

  6.未經批准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衛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

  八、宿舍內嚴禁使用電褥子、電爐、電暖器等電熱裝置,嚴禁使用蠟燭、酒精爐、液化氣罐等。

  九、教學樓、實驗室、圖書館、禮堂、宿舍樓、食堂等重要場所,嚴禁吸菸。

  十、教學樓、實驗樓、圖書館等有外漏插座的用電部位,用後及時斷電,嚴禁帶電空載執行。

  十一、照明燈具要嚴格管理做到人走燈滅,嚴禁長明燈。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7

  第一條中山住膠內所有生產、倉儲等區域嚴禁煙火,不得任意吸菸動火。

  第二條動火必須按照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嚴格執應火審批制度。

  第三條臨時動火應向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書面申請辦理動火證,方可動火,並要有防範措施和專人管理、監督,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

  第四條固定動火必須經消防安全管理人審查同意,報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辦理動火證,並明確動火防火人職責,採取有效安全防範措施,並配備相應滅火器材。

  第五條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5米區域範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離,未做到不得動火作業。

  第六條動火作業完畢,必須對現場認真清理,消除餘火,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現場。

  第七條廠區、庫區、露天堆場周圍100米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露天堆場周圍的雜草等易燃、可燃物應經常進行清除。

  第八條倉庫、車間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單位內使用時,應經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同時必須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負責、定安全措施。

  第九條車間、過道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條對準許使用電爐的生產部門,在生產(工作)時,要有專人照看,不用時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爐只能用於生產(工作)上,不準用於私人熱食品、燒開水。

  第十一條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在單位內擅自架設拉用臨時電路,特殊情況必須拉用臨時電路的,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准後,由單位裝置部專業電工拉線接電。

  第十二條一切固定的生產設施,應嚴格按照規範進行電氣線路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條凡有自動化生產線上需特殊處理的臨時線路,應知會單位裝置部,一般應在隔天的白班恢復好固定線路,特殊情況可在維修日處理好,要求使用期超過一星期的,必須上報單位裝置部審批,不報者按違章論處。

  第十四條安裝電路必須持有電工操作證者方能安裝,無證者不準安裝電路。

  第十五條禁止使用電熱棒。

  第十六條配電線路、電氣裝置應保持清潔,配電箱(板)不得積塵,立式配電櫃周圍一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乾燥並掛牌專人管理。

  第十七條電氣裝置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裝置嚴禁超荷執行,嚴禁在悶頂內敷設配電線路。

  第十八條配、發、變電房(室)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和使用電爐,房(室)內通風要保持良好。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8

  一、用電安全管理

  1、沒有電工合格證的任何人不得進行用電維修、安裝、改造等工程

  2、除實驗室進行教學科研活動的正當需要外,嚴禁在校園內隨意拉設電線;嚴禁在辦公室、學生宿舍、庫房、實驗室,使用電爐、烤火爐、電飯鍋、熱得快等電熱器,嚴禁超負荷用電

  3、電氣線路、教學儀器裝置的安裝應由校內或僱聘校外持證電工負責

  4、各辦公室、教室、專職活動室下班後、節假日,按規定該關的電源一律予以關閉

  5、不經學校許可,任何人不得在校內私用電熱棒、電爐、電飯煲等大功率電器。如有違規者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罰

  二、用火安全管理

  1、學校內不經學校批准,任何教師和個人都不許在校園內使用明火

  2、在辦公、教學區域、學生宿舍等公眾聚集場所,嚴禁使用石油液化氣爐、煤油爐、酒精爐、蠟燭等危害其安全的燃具

  3、在實驗室上實驗課時需要用明火,一定要有教師在場,並向學生講清楚怎樣用火和注意防火

  4、學校在野外開展的野遊、夏令營等活動時不準師生在野外用明火搞野炊、篝火等活動

  5、學校食堂使用明火時,柴油要遠離火源;做菜時油鍋溫度不要過高引起火災;滅火器要放在灶房明顯位置已備急需。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9

  一、為加強單位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二、成立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用火、用電安全領導小組,領導單位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工作。

  三、單位、部門、班組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

  四、動火、電氣作業執行人需經消防培訓和其它專業培訓合格,作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動火、電氣作業。

  五、任何部門及個人在單位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動火工作票)後方可作業。

  六、動火作業應由動火部門負責人和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並向動火執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檢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當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七、電氣防火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電氣線路的敷設、導線直徑及連線絕緣程式是否符合電氣技術規範,是否有亂拉臨時線路的現象;

  2、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裝置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3、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器等現象;

  4、電氣裝置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執行的現象;

  5、檢查避雷器鏽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鬆動;

  6、檢查裝置靜電連線是否齊全、可靠。

  八、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局《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九、每半年應對建築物、裝置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並做好檢查記錄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0

  為了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加強和規範校園重點防火單位(部位)場所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消防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的重點防火單位(部位)是指校園區域內的下列場所:教學樓、圖書館、計算機室、實驗室、學生公寓、幼兒園等場所。

  二、各學院(年級)、單位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做到“三落實”,即落實安全地點、落實專人負責、落實安全措施。

  三、對用火用電人員應經常進行消防知識學習和培訓,特別是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懂得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

  四、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不準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廢棄的放射性有毒固體、液體、氣體處理排放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點燃或隨意排放。

  五、易燃易爆場所的`電器裝置和線路型號的選型必須符合國家的規定要求。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生產、生活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校動火工作的規定,要先辦理審批手續。

  動火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並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檢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當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六、對各種用火、用電、用氣裝置要定期檢查、維修,不準帶故障執行或使用,不得私自設定臨時用電線路和裝置。

  七、學生宿舍樓用電線路和裝置必須由專業電工負責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施安裝標準。嚴禁使用電爐、電熱棒等電熱裝置,嚴禁使用液化氣灶等工具。

  八、電氣防火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電氣線路的敷設、導線直徑及連線絕緣程式是否符合電氣技術規範,是否有亂拉臨時線路的現象;

  2、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裝置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3、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器等現象;

  4、電氣裝置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執行的現象;

  5、檢查避雷器鏽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鬆動;

  6、檢查裝置靜電連線是否齊全、可靠。

  九、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十、每半年應對建築物、裝置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並做好檢查記錄。

  十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據公安部第61號令《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訪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1

  一、為加強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二、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任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用火、用電安全領導小組,領導酒店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工作。

  三、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

  四、動火、電氣作業執行人需經消防培訓和其它專業培訓合格,作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動火、電氣作業。

  五、應加強對可燃物及使用明火設施等火源的管理,並嚴格落實以下管理措施:

  1、任何部門及個人在酒店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後方可作業。

  2、動火作業應由動火部門負責人和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並向動火執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檢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當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3、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禁止使用蠟燭取代電氣照明。

  5、及時制止遺留火種等行為,及時清除菸頭等火種或可燃物。

  6、進行裝修時,應嚴格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裝修施工現場動用電氣焊等明火時,應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的可燃物質,並設專人監督,裝修施工現場嚴禁吸菸,嚴禁在執行中的管道、裝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構件上進行焊接和切割。

  六、用電防火安全管理要求:

  1、採購電氣、電熱裝置,應選用合格產品,並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2、電氣線路改造、增加用電負荷應辦理審批手續,不得私拉亂接電氣裝置,不得超負荷用電;

  3、未經允許,不得使用電爐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高熱燈具;

  4、電器裝置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5、每年應對電氣線路和裝置進行安全效能檢查,必要時應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

  6、放假時,應切斷非必要電源。

  7、停送電時,在確認安全後方可操作。停電時先斷負荷開關,後斷電源開關,送電時先送電源開關,後送負荷開關。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2

  一、 用電安全管理:

  1、 沒有電工合格證的任何人不得進行用電維修、安裝、改造等工程。

  2、 嚴禁在校園內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3、 電氣線路、教學儀器裝置的安裝應由校內或僱聘校外持證電工負責。

  4、 各辦公室、教室、專職活動室下班後、節假日,按規定該關的電源一律予以關閉。

  5、 不經學校許可,任何人不得在校內私用電熱棒、電爐、電飯煲等大功率電器。如有違規者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罰。

  二、 用火安全管理:

  1、 學校內不經學校批准,任何教師和個人都不許在校園內使用明火。

  2、 在實驗室上實驗課時需要用明火,一定要有教師在場,並向學生講清楚怎樣用火和注意防火。

  3、 學校在野外開展的野遊、夏令營等活動時不準師生在野外用明火搞野炊、篝火等活動。

  4、 學校食堂使用明火時,柴油要遠離火源;做菜時油鍋溫度不要過高引起火災;滅火器要放在灶房明顯位置已備急需。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3

  工程專案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嚴格遵守上級各項用火、用電安全操作規程及防火安全規定、制度。

  2.電氣焊工、電工、防水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3.電氣焊工須持有效證件到保衛部門登記備案認可。嚴禁非焊工從事電氣焊操作。

  4.電氣焊工進行明火作業時,按規定開具動火證,並指定專人看火,清理周圍易燃物,封堵孔洞,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對於不能清理的易燃、可燃物品,要採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5.電氣焊等明火作業不準與噴漆、防水、木工裝修作業點等同時間交叉作業,盛裝過易燃、易爆液體、氣體的容器和裝置,在未清洗乾淨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6.防水施工作業前,須制定專項的防火方案、措施,並報公司消防保衛部門審批備案,方可施工。

  7.施工現場、生活區、料場等,不準使用電爐子、電熱水器、電褥子等電熱器具,特殊情況須經上級消防保衛部門審批後方可使用。

  8.生活區宿舍內的照明燈具,不得超過60瓦,嚴禁使用碘鎢燈取暖、照明,嚴禁私拉亂接電源線。

  9.冬季使用爐火應由有關部門統一安裝,經保衛等部門檢查符合防火、防煤氣中毒要求後,方可使用。爐火及煙筒周圍不得掛烤衣物、鞋帽等易燃可燃物品,爐灰要待熄滅後倒在指定地點。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4

  學校燃氣、電氣裝置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燃氣、電氣裝置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由學校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

  (二)電器裝置應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防爆、防潮、防塵的部位安裝電氣裝置應符合有關安全要求。

  (四)每年應對電氣線路和裝置進行安全效能檢查,必要時應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

  (五)電氣線路敷設、裝置安裝應採取下列防火措施:

  1、明敷塑膠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並應留有1至2處檢修孔;

  2、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採用a級材料製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3、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4、照明、電熱器等裝置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採用a級材料隔熱;

  5、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六)學校應加強電氣防火管理,採取下列措施:

  1、電氣線路改造、增加用電負荷應辦理審批手續,不得私拉亂接電氣裝置;

  2、未經允許,不得在教室、宿舍、圖書館、計算機房等場所使用電爐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高熱燈具;

  3、非使用期間應關閉非必要的電器裝置;

  4、停送電時,應在確認安全後方可操作。

  (七)學校應加強用火管理,採取下列措施:

  1、嚴格執行動用明火審批制度,因特殊需要必須動用明火時,需報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後動用;

  2、動用明火時,現場必須有專人負責,並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確保消防安全。動用明火過程中,一旦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3、動用電氣焊作業時,應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的可燃物,並落實現場監護人和防範措施;

  4、固定用火場所(設施)應落實專人負責,動用明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發生火災事故時,要及時處理、撲救並報警;

  5、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倉庫、實驗室,嚴禁動用明火;

  6、教室、宿舍、圖書館等場所禁止使用蠟燭等明火照明。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15

  為加強單位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門或租賃單位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容。

  二、動火、電氣作業執行人需經消防培訓和其他專業培訓合格,做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動火、電氣作業。

  三、任何部門、單位及個人在園區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審批手續後方可作業。

  四、動火作業應由動火部門負責人和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並向動火執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檢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當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火種。

  五、電氣防火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電氣線路的敷設、導線直徑及連線絕緣程式是否符合電氣技術規範,是否有亂拉臨時線路的現象;

  2、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裝置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3、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器等現象;

  4、電氣裝置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執行的現象;

  5、檢查避雷器鏽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鬆動;

  6、檢查裝置靜電連線是否齊全、可靠。

  八、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九、每半年應對建築物、裝置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並做好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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