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管理制度彙編15篇

駕駛員管理制度彙編15篇

  在現在社會,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駕駛員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駕駛員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為加強本公司駕駛員及車輛安全工作的管理,落實車輛安全責任制,特制訂此制度。

  第二章駕駛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節駕駛員准入條件

  第一條凡是在本公司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駕駛員,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公司各項管理制度,並且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資格《機動車駕駛證》和相應準駕資質《從業資格證》,且證件須在審驗有效期內,能熟練掌握駕駛機動車技能,擁有5年以上專職旅客運輸駕駛經驗;

  (二)具有較強的安全意識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行端正,遵紀守法;

  (三)年齡在22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身體健康,無影響安全行車的各種疾病;

  (四)熟悉業務技能,對所駕車輛機械構造及安全部位的效能有基本認識,懂得機動車維護保養;

  (五)熟悉掌握道路運輸法規和旅客急救知識;

  (六)三年內無同等責任以上(含同等)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七)一年內無2次以上(含2次)重大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

  (八)交通違法記分未滿6分的;

  (九)未納入行業管理部門黑名單的;

  第二節駕駛員准入程式

  第二條由駕駛員向公司提交自願申請駕駛我公司客運車輛,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並申請辦理公司上崗證的申請書;

  第三條駕駛員本人提交以下證件、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一)《居民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年審身體體檢證明回執,工作簡歷表;

  (二)一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張;

  第四條由公司經營安全科對駕駛人的駕駛資質、安全意識、安全行車情況、職業道德等方面進行初審。

  第五條由經營安全科對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規、旅客運輸服務規範、職業道德、駕駛技能操作、公司規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訓、考核,並對駕駛人進行理論和路面考試。培訓、考核內容:

  (一)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培訓;

  (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培訓;

  (三)職業道德、安全意識、駕駛操作技能、道路標誌、標線培訓;(四)是否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五)是否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識和職業道德;

  (六)駕駛車輛是否具有識別訊號和謹慎駕駛的能力;

  (七)是否具備相應的車輛維護保養基本常識;

  (八)是否掌握突發情況的應急處理措施,並迅速作出處置反應;(九)是否透過理論考試。

  第六條駕駛員經審查、培訓、考試合格的,由公司安全科填寫駕駛員資格審查表報送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與公司簽訂年度《安全責任書》;經營安全科為其辦理公司內部上崗證,並報運管部門進行執業備案。凡使用偽造證件的駕駛人員,一經查實,一律取消上崗資格。

  第三節駕駛員安全行為規範

  第七條認真學習並自覺遵守國家、地方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服從交警、運政部門和公司的管理,安全、優質完成運輸任務。

  第八條樹立安全行車意識,提高職業道德修養,增強安全駕駛責任感,養成良好駕駛習慣。

  第九條愛護車輛,認真學習和掌握車輛的例行保養和修理技能,確保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和各項安全設施裝置齊全有效。

  第十條以人為本,旅客至上,文明服務,熱情待客。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敢於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見義勇為,弘揚正氣。

  第十一條出車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駕駛車輛:

  (一)飲酒、服用了國家管制的XX或者XX品;

  (二)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

  (三)未合理安排休息時間,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

  (四)思想情緒受到影響的;

  第十二條認真檢查車輛各安全部位,確保車輛的轉向、制動、輪胎、燈光等綜合安全技術狀況良好。檢查車輛燃(潤)油、冷卻水是否加足,檢查安全監控設施裝置(GPS或行駛記錄儀)、空調、視聽等設施是否完好,確保安全設施裝置完好有效。不得駕駛安全設施裝置不全或者技術狀況不符合安全執行要求和有安全隱患的車輛。

  第十三條攜帶好各種證件,嚴格按照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規定的準駕車型駕駛車輛,並按規定的線路、站點、班次、時間執行,不得擅自將車輛交給無公司上崗證或無駕駛資質的人駕駛。

  第十四條服從交警、運管和相關行業部門及公司的監督和管理,自覺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提醒,並自覺接受旅客監督。

  第十五條行車前檢查行包(箱)、貨物是否捆綁牢固,並注意裝載物品的安全,嚴禁旅客攜帶危險品上車。

  第十六條嚴格遵守裝載規定和行駛規定,不疲勞駕駛、不帶情緒駕駛、不冒險駕駛、不爭道搶行、駕駛車輛時不使用手機、不抽菸、不飲食、不與他人閒談,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

  第十七條連續駕駛車輛4小時必須停車休息,休息時間不得少於20分鐘,24小時之內連續駕車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客車駕駛員凌晨2點至5點必須在服務區停車休息,並與駕駛員簽訂責任狀,防止疲勞駕駛。在中途休息時,駕駛員應檢查方向、制動、輪胎、輪轂、儀表、燈光等是否正常,確保車輛技術狀況完好。

  第十八條車輛在任何情況下起步必須先關好車門,在車輛始發站內起步執行必須服從站務人員的指揮,無站點起步前須仔細觀察車輛周圍情況確認安全方可起步;任何情況下,車未停穩嚴禁上下乘客;任何情況下途徑人行橫道時,必須無條件減速,如遇行人橫過斑馬線,必須停車讓行,優先讓行人透過。

  第十九條車輛透過漫水橋(路)、便橋(道)、沉陷、塌方等危險路段時,應嚴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行”的規定停車觀察,確認安全後低速透過,必要時讓旅客下車步行透過,避免發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條在山區、停車視距不良或道路狀況不良的路段行駛時,應嚴格遵守“減速、鳴號、靠右行”、“寧停勿繞”、“寧停三分不搶一秒”安全行車的規定,不得在彎道上、下陡坡時強行超車。

  第二十一條透過施工作業路段時,應注意警示標誌,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減速行駛,嚴禁強行闖關、超速、搶(佔)道行駛。如遇塌方、水毀、飛石等路段,危及行車安全或道路情況不明時應果斷停車,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報告,不得擅自繞行。在不能確保安全的情況下,不得冒險行駛。

  第二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時,應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和保護財產。按規定放置安全警告標誌,並迅速向當交警、公司安全部門和保險公司報告,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認真檢查車內安

  第二十三條收車後做好車輛例行保養和清潔工作,全設施裝置和車輛技術狀況,如實向單車經營者反映行車途中的安全問題,必要時報告公司安全部門。

  第二十四條按時參加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生產活動,不斷提高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識。

  第四節安全帶使用管理辦法

  為加強營運客車安全帶安裝使用管理辦法為全面推廣使用安全帶,提高廣大司乘人員的責任意識,加強營運客車安全帶安裝使用管理,最大限度地保護旅客人身安全,特制定此辦法。

  第二十五條加強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嚴格執行客運安全告知制度;必須要求駕駛人繫好安全帶,同時,要在客運車輛出站前、上高速公路前、服務區休息發車前等環節提醒旅客繫好安全帶。

  第二十六條對所車輛安全帶安裝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七條加強宣傳引導,利用新聞媒體大力宣傳使用安全帶的重要意義及正確方法;在客運站場廣泛張貼、發放倡導安全帶使用的掛圖、車貼、摺頁等宣傳品,讓“安全帶生命帶”主題概念深入人心,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

  第五節GPS監管制度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市、區政府及交通部門的相關檔案精神,強化安全保障措施,切實加強對旅客運輸車輛安全監管,實現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事後處理向事前預防的轉變,凡我公司旅客運輸車輛必須安裝GPS監控系統。

  第二十八條GPS監控系統要有且監控人員能熟悉掌握和操作的以下主要功能:

  (一)實時監控功能:系統能夠實時反映車輛的執行狀況,GPS監控客戶端可透過網際網路或專線實現對車輛實時跟蹤和檢視;

駕駛員管理制度2

  一、工作積極主動,服從分配,愛崗敬業,認真學習交通法規,遵守交通規則,安全、文明駕駛車輛。

  二、手機必須24小時保持開機暢通狀態,如有聯絡不上超過一小時者,第一次罰款50元,第二次100元,第三次200元,第四次開除。

  三、規律作息時間,以充沛的精力上崗。在出車過程中睡覺、遊玩或處理與工作無關的其他事情,導致提貨、卸貨不及時的,視情節輕重,給予100-300元的罰款。

  四、嚴禁酒後駕車,不準疲勞駕駛,不開英雄車,不帶情緒上車,病車不準上路。

  五、如實認真填報出車費用,儲存好油票、過橋過路費等報銷依據,否則費用不予報銷;嚴禁用假票報銷,一經查出該趟費用不予報銷。司機出勤時遇到突發問題,自己處理不好的,要及時反饋到公司,且不能無中生有,虛報、誇大事故及費用的,一經查出處以報銷金額十倍的罰款,直接在運費或工資中扣除。

  六、司機自覺愛護養護車輛,在使用和交接過程中做好檢查工作(出車前、出車中、出車後的檢查)。確保制動、轉向,燈光良好;及時新增機油、齒輪油、水等(由於缺水缺機油造成的故障由司機承擔相關責任);保持車容整潔,車內清潔。司機應定期檢查車輛證件的有效性(行駛證、營運證年審,車輛二級維護時間),如有到期,應提前彙報,確保車輛的正常運轉。

  七、當車輛出現故障時,及時打電話回公司報修,公司將做出相應出車計劃,在18:00之前回公司的車輛要在當天修好,較晚回公司的要求在登記表上登記修車並註明修理部位。

  八、司機要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熱誠的服務態度,要嚴格遵守各發貨方、收貨方及物流園的規章制度,與上下游客戶處理好關係,不得與收貨、發貨等人員爭吵,如果出現矛盾要及時打電話回公司解決。

  九、不得隨意變更行駛線路、私自載貨載客,造成公司損失或延誤工作時間的,公司將追究其相應責任,並處以50-300元的罰款。

  十、聽從公司排程安排,按計劃出車,不能挑三揀四,好貨就出,差貨就拒絕出車。必須按時出勤,排程主管出車計劃下達後,按通知時間到達指定地點,遲到≤10分鐘的扣20元,遲到10-20分鐘的,扣款50元,超過半小時的扣100元,超過1小時但是未造成重大影響的,本次運費結帳時減半,但是必須出車,拒絕出車的,公司會在應結運費中直接扣除此次費用,因為公司臨時調車會增加勞動強度和運營成本。

  十一、司機請假至少提前24小時,否則按拒絕出車處理。

  十二、車輛跑長途回來的必須加滿油,倒短車輛跑完一天也必須加滿油。

  十三、在自己的工作中,必須處理好自己的工作程式、抓緊時間,如其他部門影響車隊運營工作的情況應及時反饋。

  十四、到廠家或倉庫裝貨時,一定要根據廠家或倉庫的要求,與發貨員或外勤確定最佳的裝載方案,如發現問題及時提出並向有關人員反饋。在工廠提貨時,如業務員不在現場,司機應該拿好單據,按單據清點貨物。並監督裝車,切忌不能以重壓輕,以大壓小;單個物品較高,易倒的必須採取加固措施,防止貨物倒塌。貨物裝載完畢後,確認無誤,必須對貨物進行合理有效的遮蓋、捆綁、固定,確定無誤後方可駕車離開。

  十五、行車時嚴格遵守交通法規,違章罰款由司機本人負責,在查出違章的當月必須繳納罰款。肇事或出現其他事故後,立即通知公司領導,畏罪潛逃者請司法機關經辦。

  十六、公司車輛一人一車,未經許可不得私自換車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公司指定司機以外的人員駕駛。一經發現處200元罰款;非指定司機駕駛發生意外的由該車指定司機承擔一切後果。

  十七、車輛證件由司機負責保管,司機上崗前在車管部領取車輛證件並簽字,離崗或更換車輛時必須交還證件,對遺失證件的扣取相應的補辦費用。

  十八、凌晨回公司或到外面送貨的車輛,如果倉庫無人卸貨時,需要鎖好車輛,防止車輛、貨物丟失。

駕駛員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了加強我局機動車和駕駛員的管理,貫徹車輛使用、維修、安全管理責任制,提高車輛使用率,使全域性的車輛能更好地服務於生產工作,滿足生產第一線的需要,確保安全供電和行車安全。結合我局生產部門比較分散的實際情況,實行“集中領導,各部門分級管理”的管理辦法。

  第2條:局辦公室為全域性車輛及駕駛員管理部門。局汽車班的車輛及駕駛員由辦公室直接管理排程,局屬各站所、股室的車輛,駕駛由各單位負責管理排程。

  第3條:車輛是為生產、工作、生活服務的交通工具。全域性的.機動車駕駛員必須自覺履行職責,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管理條令”、“交通安全法”和局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以及車輛管理制度,確保電力生產安全和行車安全。

  第二章 車輛調配、排程

  第4條:調配

  (一)根據我局生產單位比較分散的特點,局辦公室平時根據全域性生產工作需要,有權調動臨時調配各單位的車輛。各單位應本著全域性一盤棋的精神,無條件服從。

  (二)局屬各單位之間因工作需要臨時互相調配使用車輛,須經雙方單位的領導同意並報局辦公室。

  (三)局屬各有車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車輛管理,並按車輛管理制度的要求對駕駛員進行經常教育,督促平時的車輛檢查和維護保管。同時做好駕駛員的油料領發等考核工作。

  (四)車輛原則上實行定人定車管理,以加強車輛的保管維護,如需臨時調配應進行詳細的交接手續。

  (五)凡車輛轉增、轉調或報廢處理應按局固定資產手續辦理。

  第5條:車輛排程

  (一)局屬各有車單位(含局機關),編制有汽車班的均應有專職或兼職汽車排程員。無汽車班車輛少的單位,由單位負責人指定人負責車輛管理排程。

  (二)局屬各單位的車輛派出(包括單位領導屬兼職駕駛員),一律透過排程憑《用車申請表》,無排程單出車視作私自駕車(特殊情況事故搶修外,但事後應補單)。不得隨意改變行車路線。為確保安全行車,在無法保證行車安全的危險路段,駕駛員有權拒絕行駛,任何人不得強制駕駛員執行。排程員因公或休假不在時,由單位領導臨時指定排程員。

  (三)申請用車部門無特殊情況,應提前一天填寫用車申請單,以便排程員根據生產工作需要用車的車型、用途、任務緩急,合理調配車輛。排程員應科學靈活地調派車輛,遇車輛緊張,任務繁重時,除事故搶修用車外,一般性的任務可根據車輛裝載情況,同方向路線2個或多個任務綜合兼併利用,以提高車輛的利用率。

  (四)駕駛員應服從排程員的安排,不斷提高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

  (五)駕駛員在上班(值班)時間應堅守工作崗位,做到隨叫隨到。每天資執行任務回場後,應按《用車申請表》填寫行車日記,向排程員報告車輛技術狀況及行車安全情況,按月累計行車裡程和耗油量。

  (六)車輛在外執行任務,除當天不能回庫外,一律不得在外過夜停放。如特殊情況在外停放,須經單位(或部門)領導批准,並辦理好保管手續。

  (七)平時(或節假日)因私人私事用車須單位領導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 年度審驗

  第6條:車輛審驗

  (一)全域性的機動車輛年檢審工作由各有車單位的排程員或車管人員做出計劃,然後交主管領導審批後進行。

  (二)車輛年檢審工作應按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要求按時組織實施。檢驗前應做到隨車裝置齊全,各部機件完整良好,效能可靠,車容整潔,標誌清晰,各種證件齊全,合符年審檢驗的要求。

  (三)非因生產工作關係或車輛因缺件維修待料等客觀原因影響車輛超時年審,被公安交警部門罰款支出部分,由有關責任人負責,單位不作報銷。

  第7條:駕駛員審驗

  (四)全域性機動車駕駛員每年的年審工作(必須是單位認可的專、兼職駕駛員),各駕駛員自行到當地公安交警部門辦理年審後,由局辦公室稽核報銷。

  (五)駕駛員在年審前要根據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規定,接受思想作風、紀律、技術和身體等方面的全面檢查。

  (六)凡屬單位認可的專、兼職駕駛員,每年的年審費用可作報銷。因年審不合格或非因工作關係,違章吊證等的造成延時、超時年審,被公安交警部門罰款支出部分,由本人負責。

  第四章 駕駛員培訓管理

  第8條:因工作需要,學習駕駛機動車,應由局屬各單位或部門領導提出申請,經局領導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9條:全域性專、兼職駕駛員必須報局主管部門經局領導審定發文認可。具體規定和要求如下:

  (一)專、兼職駕駛員,平時應加強車輛業務和駕駛技術的學習訓練,熟悉交通法規。做到思想作風,技術過碣,具有適應各種路面,複雜交通環境駕駛能力和具有處理一般性車輛故障的能力。能較好地單獨完成任務,確保行車安全。

  (二)經局領導批准選送學習駕駛技術人員,經培訓學校考試合格,各使用單位應安排經驗豐富,駕駛技術過硬功夫並具有單獨駕駛經歷三年以上的專職駕駛員帶駕,時限一般不得少於100天資。待新駕駛員具有單獨駕駛技能後,由帶駕專職駕駛員提出,經使用單位領導同意,技術人員鑑定後方可單獨駕車。

  (三)自費學習的駕駛員因工作需要,經局領導同意轉為局專、兼職駕駛員,須經一定程式的技術鑑定,方可單獨駕車。對不具備單獨駕車,仍需帶駕的按本制度第9條第二點實施。

  (四)自費學習的駕駛員轉為局專、兼駕駛員後,原學習費用不作報銷,其每年駕駛員年審費用可作報銷。

  (五)自費學習或增駕的駕駛員,需用單位名稱(公章)證明者,須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其本人在學習期間不準駕駛本局的車輛,在局外駕車發生事故均由本人負責。

  (六)復員退伍軍人駕駛員,如被局吸收錄用,除參加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復考外,服務單位應安排專職駕駛員對其帶駕。(具體參照本制度第9條第二點實施)

  第五章 借車、租車

  第10條:全域性車輛是為本局生產、工作服務,原則上外單位不予借用和租用。確因特殊情況,必須在不影響生產、工作的前提下,須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並按規定辦理手續。

  (一)局內部單位之間車輛的調配借用,須經雙方單位領導同意。借用單位應負責車輛的油料及有關費用,並辦理好交接手續。借用期間一旦發生車輛損壞或造成交通事故,責任由借用單位負責,事後應將車輛修復交還。

  (二)外單位或本局職工借用,租用車輛原則上應由本局專、兼職駕駛員駕車。特殊情況經所在單位領導同意,由外單位借車司機駕車,一旦發生車輛損壞或造成交通事故,責任由借、租用單位或個人負責。

  (三)借、租用車單位或個人要按申請時所填的用途、路線、地點使用,不得隨意改變,否則,駕駛員有權拒絕執行。如果用於非法運輸和違反本制度及局有半規定,駕駛員應堅決拒絕。若造成嚴重後果將追究用車人和駕駛員的責任。

  第六章 新車提運及車輛維修、保養

  第11條:各車輛使用單位購買新車,必須作出計劃申請局領導審批,按國家乘座標準及使用規定辦理好車輛定編 等許可手續,方可購買。

  新車驗審和提運要有專人負責,派出技術人員和司機對車輛的效能及各部技術狀況,全面的技術標準進行檢驗鑑定,並進行試車。驗收合格後按物資堤運的要求辦理好接收手續。購新車所有的票據必須有主管領導、購買人、證明人等三人以上的簽名。

  第12條:車輛維修、保養

  (一)各有車單位的車輛由各單位負責檢修、保養。凡安排車輛的大修專案均應作出計劃向局辦公室早報,待批准後方可進行,平時的一般性保養、小修、中修由排程員或班長作計劃向主管領導早報,同意後實施。

  (二)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輪胎換位,車輛清潔應由駕駛員本人完成。需要送外修理時,應選擇修理質量好、收費合理的修理廠家,並相應固定,以確保維護質量,節約費用。車輛修復出廠時,駕駛員應對車輛的修理質量進行檢查、驗收和試車,並在修車後付單上簽名確認。

  (三)車輛的保養、維修內容分為:

  ①車輛修理分三種:即小修、中修、大修。

  ②車輛保養分四種:即例行保養(又稱日常保養)、一級、二級、走合期的保養。

  ③車輛保養是定期強制執行的,必須堅持“保修並重”和以“預防為主”的原則,要有計劃地安排,以達到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

  ④定期保養週期

  第六章 車輛檔案

  第13條:車輛技術檔案管理

  (一)各有車單位的車輛技術、維修、保養必須逐臺建立檔案。從購買空賣空新車起逐年、逐項進行登記立檔。原有或現有車輛檔案不齊全或未建檔的應逐一跟蹤完善。

  (二)凡局內部車輛的調撥,轉移使用,調出單位必須向調入單位移交車輛檔案。否則,調入單位可不予接收。

  (三)車輛的檔案內容

  ①新車購買時車價發票影印件,行駛證及其它證件影印件。

  ②每輛車的技術資料,說明書等。

  ③每年的行車記錄、年審記錄。

  ④大、中、小修,定期保養,二級保養記錄。

  ⑤歷任駕駛員駕駛該車記錄、里程等。

  第八章 安全制度措施

  第14條:安全制度

  (一)各有車單位要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思想,認真抓好機動車駕駛同的安全知識,交通法規,事故通報等方面為內容的學習。提高全體駕駛員的安全觀念,切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行車安全。

  (二)堅持以班為單位每週半天的安全學習和安全分析,及時總結經驗教訓。

  (三)各有車單位應堅持每組織一次全體機動車駕駛員的安全學習,分析安全形勢,解決存在的問題。如遇發生車輛事故應及時開分析會。

  (四)結合每年五月份安全月活動,積極開展安全宣傳,做好安全檢查工作,消除不安全隱患。大力表揚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五)非局認可的機動車駕駛員,不準駕駛本局的車輛,違者將按局有半規定對交車人和駕車人分別給予嚴肅處理。

  第15條:安全措施

  (一)駕駛員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管理條令”履行駕駛員應該具備的職責。遵守國家法律、法令。服從排程,按駕駛技術規範,安全規程,集中精力駕駛,確保行車安全。

  (二)出車前要認真檢查車輛的油、水、氣是否充足,車況是否良好,隨國情工具及證件是否齊全,貨物是否牢固。

  (三)行駛中注意發現車輛是否有異常現象,定時進行途中檢查車輛及貨物裝載情況,發生問題及時處理。

  (四)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自覺服從交通警察指揮和檢查。遵守車輛裝載標準,不得超載、濫載和超速行駛。

  (五)嚴禁飲酒後駕車,車輛帶故障行車。

  (六)途中停車或在外過夜車輛停放,應辦理保管手續,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確保車輛和物資的安全。

  (七)車輛執行完任務回場(庫)後,做好回場後的車輛檢查、清潔工作,發現車輛有故障應及時排除。

  (八)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注意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者,並迅速報告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單位的安監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第九章 油料定額管理

  第16科:各有車單位的機動車燃油應建立領發登記,逐臺車建立領用帳薄,實行單車考核,嚴格管理。

  第7條:開展節約用油,降耗評比競賽活動,各有車單位每季或半年公佈各臺車的節耗情況,開展獎節罰超耗活動。防止油料流失。

  各種車型的百公里油耗應按產品廠定額標準為依據參考考核,具體定額標準可參照本制度《各種車型油耗定額表》。

  第十章 獎罰

  第18條:對下列情況之一者分別給予獎或罰

  (一)各有車單位對邊疆安全行車十週年、二十週年直至以上,無大、小事故,技術熟練,愛車守紀,完成任務好的駕駛員,可給予大力表彰宣傳,並給予適當地物質獎勵。

  (二)對單車考核節約油料者,按定額標準節約部分的15%撮取獎勵,對超耗定額20%者給予扣發月獎。

  (三)專職駕駛員在帶駕期間,因工作不負責任,發生交通事故,屬專職駕駛員駕車肇事,責任按交警栽決,由本人負責。屬實習駕駛員駕駛,如帶駕專職駕駛員採取措施不力,造成的交通肇事,專職加強員應負交警載決後70%責任,實習駕駛員應負30%責任。如肇事前專職駕駛員先有預見提示,而實習駕駛員不聽或採取措施不力,則應由實習駕駛員負70%責任,專職駕駛員負30%責任處理。按損失情況扣獎。

  (四)兼職駕駛員在單獨駕車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承擔責任同專職駕駛員同等。

  (五)未經領導同意,非因工作車輛夜間不歸庫者,按私自駕車在外停放處理。第一次給予個別批評教育;第二次給予通報批評;第三次給予當事人扣發一個月月獎。造成車輛損壞或被盜,當事人應全額賠償,並按局有半規定處理。

  第19條:除本制度標明的獎罰,其它的獎罰制度參照《平遠縣供電局安全獎罰規定執行》。

  第20條:本制度自二oXX年五月一日起試行。

駕駛員管理制度4

  為更好地完成學校運輸服務任務,不斷提高保障能力,規範用工制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一、聘用條件及薪酬待遇:

  1、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質和道德修養,遵守社會公德,格守職業道德,無不良記錄。

  2、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良好的服務意識,工作踏實,吃苦耐勞,顧全大局,服從安排。

  3、男性,年齡30週歲以上,45週歲以下(技術嫻熟者可適當放寬),高中畢業(含)以上學歷,身體健康,體貌端正,無傳染性疾病和妨礙駕駛技能的疾病(由學校指定醫院體檢)。

  4、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a1,具有三年以上大客車駕駛經歷,具有熟練的駕駛技能,無行車責任事故,對一般性故障有較強的判斷能力和應變處理能力。

  5、在校內有介紹人進行責任擔保。

  6、薪酬待遇:工資底薪加安全獎勵加值班補助。

  二、招聘程式:

  1、符合聘用條件者攜帶本人身份證、駕駛證等有效證件,到運輸服務中心報名,按要求填寫申請登記表。

  2、擔保人推薦。

  3、由後勤服務中心職能部門對相關材料稽核。

  4、進行實際駕駛技能考核(具體考核內容、方法、要求另定)。

  5、到指定醫院參加體檢。

  6、考核、體檢合格,經中心稽核同意試用者,由擔保人出具擔保,簽訂試用合同。

  三、試用期及工資待遇

  1、新招聘人員一律採取試用制,試用期為二個月,試用期內基本工資全額髮放,行車補貼按50%發放。

  2、在試用期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心將予以辭退:

  1、發現有傳染疾病、身體不適宜從事駕駛工作者;

  2、發生等級以上交通事故者;

  3、不遵守中心規章制度,不服從排程安排,工作懈怠,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者。

  4、服務態度差,不注重車輛保養及車輛衛生者。

  四、本辦法由運輸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五、本辦法由後勤服務中心批准後執行。

駕駛員管理制度5

  (一)校車駕駛員平時應自覺加強車輛業務和駕駛技術的學習,熟悉交通安全法規。做到思想作風、技術過硬,具有適應各種路面,複雜交通環境駕駛能力和具有處理一般性車輛故障的能力。能較好地單獨完成任務,確保行車安全。

  (二)學校必須定期召開校車駕駛員工作例會,通報校車安全駕駛情況,組織校車駕駛員進行安全法規和技術的學習,切實加強校車行駛的安全管理和駕駛員隊伍的建設。

  (三)每學期開學前請交警部門派出民警對校車駕駛員進行安全法規和駕駛技能培訓。此項工作可由學校統一組織進行。

  (四)學校每年可組織對校車駕駛員安全知識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駕駛員通知學校不再續。

駕駛員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充分調動駕駛員工作積極性,確保安全駕駛、文明服務、獎罰分明、遵章辦事,根據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安全生產獎懲辦法》、《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準駕證管理辦法》、《機動車輛管理規定》《職工考勤制度》、《績效考核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有機動車輛駕駛員崗位的人員(專職駕駛員)。

  第三條每年年初司機班長代表公司全體駕駛員簽訂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駕駛員應按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要求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自覺遵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準駕證管理辦法》等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第四條機動車輛駕駛員績效獎與考核掛鉤,考核內容為安全達標情況、是否服從工作安排、工作任務的飽滿程度、考勤、車輛維護、油料消耗及顧客投訴等。

  第二章獎勵辦法

  第五條獎勵採用通報表揚或發放獎金的方式,並設有司機班集體獎和個人獎。

  第六條駕駛員個人獎駕駛員個人獎設有月度績效獎、年

  度安全駕駛員獎、年度績效獎。

  1.月度績效獎

  對服從工作安排、實現月度安全行車零事故,且無違章記錄,實現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指標的駕駛員,將根據其工作負荷,結合車輛維護和油料消耗水平以及顧客反映等情況,給予月度績效獎80% ―― 120%的獎金。

  2.年度安全駕駛員獎

  對服從工作安排、實現年度安全行車輕微交通事故≤0.2次/萬公里、違章數≤2次,實現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指標的駕駛員,結合其工作質量、車輛維護和顧客反映等情況,由綜合管理部評選出公司安全駕駛員獎,經公司領導批准後,對獲得安全駕駛員獎的員工給予1000元/年的獎勵。

  3.年度績效獎

  年度績效獎參考月度考核情況和年度績效考核結果進行核發。

  第七條年度司機班安全集體獎

  按年度進行進行考核發放,司機班實現年度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指標,全年安全行車在35萬公司內,獎勵司機班20xx元;安全行車在40萬公里內,獎勵3000元;安全行車在45萬公里內,獎勵5000元;安全行車在50萬公里內,獎勵6000元;安全行車在55萬公里內,獎勵8000元;安全行車超過55萬公里,獎勵10000元。以上獎金不重複計算,按最高檔計獎(公里數需查詢公司以往行車裡程數,獎勵金額再確認)。

  第八條對平時工作中能提出合理化建議、主動維護公司利益、做好人好事的駕駛員,將視具體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和通報表揚。

  第三章懲罰措施

  第九條懲罰分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等。

  第十條對發生安全交通事故或未能實現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指標的,按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及《質量安全環保責任書》進行懲處。對於發生的交通事故,公司將按照事故“四不放過”原則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對於發生交通事故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當事駕駛員屬次要責任時,扣罰當月的月度績效獎並對發生的保險賠償以外事故費用承擔20%;如當事駕駛員屬同等責任,扣罰2個月的月度績效獎並對發生的保險賠償以外事故費用承擔30%;如當事司機屬主要責任,扣罰6個月的月度績效獎並對發生的保險賠償以外事故費用承擔50%;如當事駕駛員屬於全部責任,扣罰全年的月度績效獎並對發生的保險賠償以外事故費用承擔60%.

  第十二條駕駛員違章罰款由駕駛員自己承擔。當月違章1宗者,扣減當月績效獎15% ―― 25%;當月違章2宗者,扣減當月績效獎50%;當月違章3宗及以上者,扣減當月全額績效獎。全年違章超過12宗(含12宗)者,扣發年度績效獎,並調離駕駛員崗位或終止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對不服從工作排程安排的駕駛員,第1次扣減月度績效獎的20%,第2次扣減月度績效獎的50%,第3次全額扣減月度績效獎,並按公司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當月工作負荷達不到司機班平均負荷30%者,扣發月度績效獎。

  第十五條對於發生的事故,一經核實出現虛報、瞞報事故真相等行為,按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駕駛員在工作崗位時嚴禁飲酒,一經發現違反規定,扣罰當月月度績效獎,暫停崗位工作,待崗學習培訓,由人力資源部、綜合辦和QHSE部考核合格後,方可重新上崗。

  第十七條嚴格要求駕駛員執行公司行車安全“十不開”、“十不準”的規定。十不開:不開鬥氣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開麻痺車;不開違章車;不開機件失靈車;不開疲勞車;不開私車;不開快車;不開英雄車。十不準:不準酒後開車;不準非駕駛員開車;不準違章裝乘;不準開車打電話;不準攜運禁品;不準擅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不準下坡熄火脫檔;不準開車時吸菸談話;不準任意搭乘人員;公出時不準遠離自己駕駛的車輛。如有顧客投訴駕駛員違反行車安全“十不開”規定,第一次扣罰50元,第二次扣罰100元(在高速公路行駛時違反加倍扣罰),第三次作待崗處理,進行安全知識培訓,考試合格方可重新上崗。駕駛員待崗期間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車輛維修虛報瞞報或加油弄虛作假,一經發現,扣發當月月度績效獎、扣減年度績效獎50% ―― 80%,並通報批評,追繳多發生的金額。如再次發現,將作開除處理。

  第十九條駕駛員下列行為為違規行為:

  1.無綜合辦公室出車通知擅自將車輛開出公司;

  2.執行任務完畢後不按規定將車輛開回公司;

  3.擅自把車輛交由非持有本公司準駕證的駕駛員或他人駕駛;

  4.上班時間在公司等待出車派遣期間聚眾打撲克、吸菸、下棋等行為;

  5.無出車任務,未經請假批准,上班出現遲到或早退等行為;

  6.不服從工作安排或消極怠工。

  有上述違規行為的,扣罰當月月度績效獎100元/次;第二次重犯的則加倍扣罰;第三次再犯時除扣罰績效獎外將按公司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駕駛員懲罰程式由主管部門提交相關資料,QHSE部核實後,提交人力資源部按公司相關管理規定稽核後,經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執行。

  第二十一條給予駕駛員懲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楚事實,取得證據,並提交主管領導審批。

  第二十二條對駕駛員進行懲罰,應書面通知本人,並視情節輕重考慮是否存入個人檔案。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暫行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暫行辦法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機關單位車輛及駕駛員管理制度駕駛員和車輛管理制度車輛及駕駛員管理制度

駕駛員管理制度7

  一、熱愛郵政事業、熱愛本職工作,增強紀律觀念,自覺遵守職工紀律。

  二、認真學習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必須遵守的十三條職業紀律。

  1、駕駛車輛時,須攜帶駕駛證行駛證。

  2、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駕駛證。

  3、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

  4、不準駕駛與駕駛證不相符合的車輛。

  5、未按規定審驗或審不合格的,不準駕駛車輛。

  6、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

  7、不準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8、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

  9、不準拉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

  10、不準客貨混載。

  11、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不準行車。

  12、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

  13、不準在駕駛車輛時吸菸,飲食、閒談或其它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三、過鐵路交叉路口時要做到一站、二看、三透過。

  四、服從局領導分配,聽從指揮,自覺遵守勞動紀律。

  1、按時上班,不準遲到,不準早退,上班時不準喝酒,酒後上班扣獎金50元,酒後駕車調離駕駛員崗位,上班時間不準有娛樂活動,如發現罰款50元。

  2、請病、事假到辦公室填寫請假單,經局領導批准可以休假,星期天上班的,局裡統一安排串休。

  3、大車司機出車前不準請假,確實需要請假的,無論什麼原因一律按事假處理。並用本人的工資僱其它司機或社會司機出車回來後,可消假正常上班。

  4、在取送款車不夠用時,可調動其它車輛補充取送款,駕駛員必須服從分配。

  5、出車回班後,要對車輛進行檢查保養,不準耽誤下一班工作。

駕駛員管理制度8

  為了切實保障師生安全和學校穩定,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一、崗位職責

  1、負責全校乘車學生的接送,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熟悉行車路線,學生接送站名和時間,準時、平穩行車,確保學生身心安全;

  2、愛護車輛,加強檢查、保養,保證車輛的完好狀態,隨時準備執行任務;

  3、遵守交通法規,杜絕交通事故和違章駕駛情況的發生;

  4、在學生乘車時,要中速行駛,注意避讓,協助跟車官員做好安全工作;

  5、除做好本職工作外,接受學校的其他臨時性工作安排。

  二、獎懲考核

  (一)懲罰制度

  1、嚴禁遲到或早退,違者罰款30元/次,一年中累計10次或一個月累計達到3次違規者,學校予以解聘;

  2、嚴禁曠工,違者罰款100元/次。一年中累計3次或一個月累計曠工達2次者,學校予以解聘;

  3、駕駛員須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有違規造成交通處罰或引發事故者,由駕駛員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4、駕駛員須及時提醒或告知學校車倆的保養及年檢資訊並及時予以保養或檢驗,若由未提醒而造成的一切事故和交通處罰,由駕駛員負責;

  5、嚴禁疲勞駕駛,若有投訴在開車過程中打瞌睡或沒有精神的,視情節嚴重處以50-200元/次的罰款。

  6、 嚴禁酒後駕駛,若有發現或有投訴的,學校予以直接解聘;

  7、 禁止駕駛員開快車,如果有同車成員或有投訴車速過快的,視情節嚴重處以20-100元/次的罰款。

  8、 駕駛員應保持車內的衛生整潔,不在車內吸菸,如有投訴或經檢查不符合衛生標準者,處以20元/次的罰款。

  9、為保證行車安全,駕駛員在行駛過程中禁止撥打或接聽手機、禁止收發簡訊,如有投訴,處以50元/次的罰款。

  10、因駕駛員原因造成的其他重大事故,將予以解聘處理並扣發所有剩餘工資,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所有不良後果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二)獎勵制度

  1、凡一學年考核中無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包括需學校承擔經濟責任的事故。

  2、按規定給予全部資金,發放時間為每學年結束後。

駕駛員管理制度9

  為進一步規範駕駛員管理,力求安全、節約、高效,更好地為局機關工作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一、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自覺參加安全學習活動,增強安全意識,要時時、事事、處處注意行駛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發生。

  二、駕駛員要愛崗敬業,熱情服務。做到出車準點、禮貌待人。要愛車、護車,及時檢查、清洗、保養和修理車輛,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三、駕駛員行車時,要集中精力開車,無特殊情況不得使用手機。要保持車上備用胎、維修工具等必備用品的良好使用,長途出差時,要配備好急用藥品、飲用水等相應物品,確保行車順利。

  四、駕駛員不得擅自出車或將車輛轉借給他人使用。駕駛員應自覺服從辦公室的統一排程。出車須持有辦公室簽發的派車單或經辦公室相關人員通知,出車時應及時做好《出車登記》。對無派車單出車或擅自改變派車單指令、繞道、變更地點、推遲返回等行為,均視為私自出車。發現違規私自出車者,除批評教育外,還要視情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特殊情況用車,可以先口頭請示,經辦公室同意後出車,事後補辦派車單。

  五、駕駛員無出車任務時,不得隨意串崗、離崗。要根據辦公室的安排協助做好其他工作。要保證手機、小靈通正常開通,及時回覆辦公室呼叫,貽誤工作的要追究責任。

  六、駕駛員因違章而發生的罰款,一律不予報銷。因違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記分的,要相應扣去平時考核分。

  七、加強對駕駛員車輛油耗的考核。駕駛員按月如實、準確填報行駛里程及油耗量,辦公室綜合季節、路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每輛車的百公里耗油標準,以此作為駕駛員月度考核評優的依據,並對節油效果明顯的駕駛員給予相應獎勵。

  八、加強監督考核。對違反制度者,按局機關工作人員平時考核辦法作扣分處理,並視情節及認識情況給予待崗、下崗培訓乃至開除等行政處理。

駕駛員管理制度10

  為了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增強業務理論知識,並認真學習上級主管部門下發的檔案,認真貫徹落實檔案精神指示,確保廣大人民乘客財產安全,特制定以下駕駛員從業行為考核制度。

  由車隊組織領導,分管責任人和安管員聯合實施,考核為每季度進行一次。

  一、駕駛員從業行為考核要求

  1、駕駛員要把安全行車管理、職業道德、安全意識教育和運輸法規、業務知識等熟練運用到實際中,按照可控標準,以四項安全指標進行考核。

  2、駕駛員應在日常安全學習活動中總結交流安全行車的經驗,並分析安全生產形勢,針對行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防範措施,並確保安全可行。

  3、實行安全學習簽到制度,駕駛員應積極參加公司定期組織的各項安全學習活動。

  4、應瞭解掌握客運駕駛人的違法駕駛情況、交通事故情況、服務質量、安全運營情況、安全操作規程執行情況、參加教育與培訓情況以及客運駕駛人心理和生理健康狀況等,以便對其進行從業行為考核。不合格的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5、考核的週期不大於3個月。客運駕駛人從業行為定期考核的結果應與企業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掛鉤。

  二、考核事項及內容

  (一)、對駕駛員的工作態度情況進行考核。

  1、是否熱誠服務、樹立優質服務意識。

  2、是否服從統一領導、管理、排程,做到隨叫隨到。

  3、是否認真填寫派車單,每日能否自覺接受安檢人員檢查。

  4、駕駛員在工作期間應保持通訊暢通,出車時,必須無條件服從調派。

  5、是否主動接受安全教育,學習安全知識和提高駕駛技能。

  (二)、對駕駛員的行車安全情況進行考核。

  1、是否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應做到不違章行車。

  2、是否嚴格執行駕駛員安全行車操作規程。確保不發生交通事故。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以交警部門的責任裁定分型別作為考核依據。

  (三)、對駕駛員的車輛維護保養情況進行考核。

  1、是否經常清潔車輛,保持車容車貌整潔。

  2、是否按時定期保養,定點維修。

  3、是否按時完成車輛年度檢審和檢測工作。

駕駛員管理制度11

  一、駕駛員的管理

  1.將駕駛員資訊登記在冊,檢查駕駛員證件的真實性。

  2.定期檢查駕駛員的相關駕駛證件,確保證件做定期審驗。

  3.定期與駕駛員進行座談,瞭解情況。

  4.牢固樹立駕駛員安全生產、安全駕駛的思想,做到不盲目開車、不違章開車、不疲勞開車、不酒後開車、不超載、不超速。

  5.出車前和收車後要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檢查範圍包括油箱、剎車、發動機、輪胎等。要做到一日三檢。

  6.駕駛員對車輛做定期保養,並送到專業維修中心(廠)做定期維護。

  7.單位負責人定期詢問駕駛員的休息時間,防止疲勞駕駛。

  8.定期抽查駕駛員對交通法規、法則的掌握度,對檢查不合格的人員加強培訓。

  9.定期跟車送貨,瞭解駕駛員在貨物運輸過程中的操作情況。

  二、車輛管理定期做車輛的維護:

  1.車輛維護的原則。車輛維護應貫徹'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原則。保持車容整潔,裝備完好、及時發現和消除故障、隱患,防止車輛早期損壞。

  2.車輛維護的方式。車輛維護作業,包括清潔、檢查、補給、潤滑、緊圓、調整等,除主要總成發生故障必須解體時,不得對其進行解體。

  3.車輛維護的類別及作業範圍。車輛的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等。維護主要作業範圍如下:

  日常維護:是日常性作業,由駕駛員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安全檢視.

  二級維護:由專業維修工負責執行。以檢查、調整為主,並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季節性維護可結合定期維護進行。車輛二級維護前進行的檢測診斷和技術評定,根據結果,確定附加作業或小修專案,結合二級維護一併進行。

  強制維護:車輛的維護必須遵照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規定的行駛里程或間隔時間、按期強制執行。

  各級維護作業專案和週期的規定,必須根據車輛結構效能、使用條件、故障規律、配件質量及經濟效果等情況綜合考慮。

駕駛員管理制度12

  第一條 總則

  一、為了加強公司所屬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凡在重慶市華榮凱華物流有限公司從事機動車輛駕駛工作的人員,除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外,都應遵守本辦法。

  三、公司各科室積極參與安全管理和安全宣傳活動,教育所屬人員帶頭遵守交通安全法規和本辦法,協助安全管理科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條 安全教育

  一、駕駛員每月必須參加安全學習一次,學習時憑“安全學習記錄“卡登記考核。全年累計3次不參加學習者,不予辦理年審手續,並送有關部門處理。

  二、駕駛員因事不能按時參加學習的,事後一週內,自動到安全管理科補課,無故不參加安全學習者,每次罰款30元。

  三、凡違章肇事駕駛員,由安全管理科組織學習教育或上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加輪訓。被通知輪訓學習的駕駛員,不得藉故拒絕參加接受教育。

  四、車輛經營業主,每月參加安全學習一次,按車輛年審日期組織學習,按駕駛員學習考核辦法考勤,無故缺課的按本辦法第十條處罰。

  第三條 證照管理

  一、駕駛公司所屬各類車輛的駕駛員,必須經安全管理科審查批准,辦理內部準駕證,方準駕駛公司車輛。無公司內部準駕證駕駛公司車輛的人員,視為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罰款50—200元。

  二、駕駛公司客運車輛的機動車駕駛員,須按《重慶市華榮凱華物流有限公司交通安全協議書》交納安全信譽保證金。發生重特大事故沒收其保證金,並由當事人補交不足部分。無重特大事故者,退還保證金(不計息)。

  三、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書、準駕證和機動車號牌遺失等需補辦,由當事人向安全部門申報,經稽核屬實後出具補辦申請,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

  第四條 駕駛證年審

  一、凡公司所屬駕駛員,無違章、肇事,按時參加安全學習的憑“安全學習紀錄卡”到安全管理科辦理年審相關手續。

  二、職業道德水準低,駕駛技能差,事故頻繁,不服從安全管理,全年3次以上不參加安全學習以及不再適宜從事駕駛工作的,安全管理科不予辦理年審簽章手續。

  三、駕駛員證照年審時,按照上級有關規定繳納安全活動有關經費,駕駛證戶籍非本公司出具年審手續的,須向安全部門繳納一定的安全管理費。

  第五條 駕駛員行車規定

  駕駛員在行駛中除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行車規定:

  一、駕駛車輛時,須待駕駛證、行駛證、客運準駕證和公司安全管理科制發的內部準駕證,證件不齊或證件未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者,不準駕駛車輛。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或偽造。

  二、嚴禁酒後開車,駕駛車輛時不準吸菸、飲食、閒談或由其它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渡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

  三、不準超速行駛;嚴禁下坡空檔熄火滑行;不準直流供油;嚴禁將車交給沒有駕駛資格或不符合跟車實習的人以及外單位人員駕駛。

  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資格不相符合的車輛;不準駕駛安全裝置不符合規定或機件失靈的車輛;不準人貨混裝;不準駕駛裝載不符合規定的車輛;不準私自聘請不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的人員駕駛車輛

  五、車門未關好不準行車,車未停穩不準開車門下客,防止車門、車頂傷人及其它意外事故發生。

  六、駕駛車輛時須做到遵章守紀、禮貌行車,中速行駛。轉彎時做到減速、鳴號、靠右行和隨時準備停車;起步做到一看車輛周圍上下有無障礙,二看儀表是否正常,三看有無車輛超車、會車;會車時做到先讓、先慢和先停;超車時做到不強行超車,讓車時不能讓道不讓速;停車做到選好地點,掛好排擋,拉好手剎,塞好三角木;行車中做到情況不明慢,視線不良慢,起步、會車、停車慢,透過交駐路口、狹路、橋樑、彎道、險坡、繁華路段慢;行車中還須做好掌握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掌握道路及裝載情況,掌握氣候及地區變化,掌握各種車輛動態,掌握行人、兒童及牲畜活動的特點。

  七、雨霧天能見度不足30公尺,車輛不得載客駛出車站,能見度達到30公尺以上時,必須指定一名觀察員坐在右前排位置協助駕駛員觀察路況,慢速行駛。途中遇濃霧時,必須就地停車,不得冒霧行駛。透過泥濘路段時,要嚴格控制車速,遇危險路段,應停車察看路況,待確認安全後,方能透過,不準盲目冒險行駛。

  八、車輛加油時,必須熄火,不準載客加油。

  九、駕駛員在開車前、行駛中、收車後必須做好安全例保工作,經常保持車容整潔,嚴格按照車輛保養規定,按期進行保養,使車輛長期保持良好技術狀態。

  十、駕駛員須嚴格遵章守紀,自覺服從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的檢查和指揮;遵守運政法規,服從運政管理和公司排程管理,車輛加班或包車外出,必須經有關領導和部門批准,不準私自加班。改變營運線路。

  十一、駕駛員應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自覺安排好休息時間,保證足夠的休息,以較好的精力投入駕駛工作,嚴禁疲勞駕車。

  十二、發生行車事故時,駕駛員必須立即停車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向交警部門和公司報案,聽候處理,不得偽造或開車逃逸現場。

  十三、肇事駕駛員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吸取教訓,寫出深刻檢查,依照本制度規定接受處理。

  第六條 駕駛員考核錄用

  一、車輛經營者聘用駕駛員時,須經公司安全管理部嚴格審查。雙方簽訂《駕駛員聘用合同》,領取內部準駕證後方能上車。

  二、車輛經營與聘用駕駛員簽訂合同時,由駕駛員向公司安全管理科交納安全學習保證金200元。

  三、被聘用的駕駛員應承擔車輛執行安全責任,遵守交通法規,做好發車前、收車後、行駛中的例保作業,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向經營者和公司安全管理科報告。

  四、督促車輛經營者按期保養車輛,不違章行車,敢於反對違章指揮。

  五、駕駛員在受聘期間,發生重大以上責任事故,保證金全部扣除,需再聘按原程式辦理。

  第七條 違章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00元罰款,扣車學習一星期,發生事故者,責任自負。

  1、 無證開車或將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2、 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

  3、 酒後開車;

  4、 人工自流供油;

  5、 偷開他人機動車輛;

  6、 發生宰客、甩客的;

  7、 未經公司進行資格審查,無公司內部準駕證開車肇事的;

  8、 發生交通事故被吊銷執照,又在其他地區以不正當行為騙取、購買駕駛證駕駛客車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200元罰款。

  1、 客車載運危禁物品;

  2、 將車交給實習駕駛員單獨駕駛;

  3、 使用失效駕駛證、行駛證;

  4、 私自帶學徒開車;

  5、 發生重特大事故苗頭;

  6、 不按車輛保養計劃進行車輛保養作業的;

  7、 發生營運糾紛故意堵車、造成交通堵塞的;

  8、 無公司內部“準駕證”駕駛營運車輛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00元罰款

  9、 擅自改變營運線路的;

  10、 指使強迫駕駛員違反《道條》和本制度駕車的;

  11、 嚴重超載、超速的。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0元罰款

  12、 駕駛轉向、制動機件有嚴重不符合安全要求車輛的;

  13、 人、貨混裝,駕駛室超負、腳踏板、車頂站人行車的;

  14、 車未停穩上下乘客的;

  15、 穿拖鞋開車的。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0元罰款

  16、 駕駛車輛時不帶駕駛證、行駛證、準駕證的;

  17、 駕駛轉向燈、制動燈、後視鏡、雨刮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18、 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

  19、 駕車時吸菸、打電話、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第八條 肇事處理

  一、公司車輛發生各類交通事故後,安全管理科須迅速組織安全人員趕赴事故現場,參與現場勘察、原因調查、傷員救治、車輛施救及死亡傷者的善後處理,儘量為車輛經營者減少損失。重大事故,安全管理科領導參與處理;特大事故,公司領導參與處理。

  二、公司所有車輛都必須參加由公司統一組織的社會保險,參加社會保險的車輛發生事故損失費用,除保險公司核賠的費用外,免賠部分一律由車輛經營者自理。凡未參加公司統一保險的車輛發生事故,一律由肇事者、車輛經營者自行解決和支付事故費用。

  三、發生重、特大事故後,安全管理科須向上級主管部門寫出《事故報告書》,對事故責任、原因進行分析、制定善後處理方案,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預防整改措施。屬於特大事故,公司領導和安全管理科負責人應書面檢查,並接受上級處理。

  第九條 附 則

  一、辦法沒有規定的違章處罰,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重慶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安全管理科解釋。

  三、本辦法由安全管理科負責組織實施。

駕駛員管理制度13

  一條在辦公室主任的領導下認真做好對鎮領導和各業務部門的駕駛服務。

  二條提倡敬業精神,講究職業道德,端正駕駛作風。憑用車申請單出車,與用車部門搞好協作,未經領導批准不得用公車辦私事。

  三條工作積極主動,服從分配,同事之間搞好團結互助,有事提前請假,不得無故缺勤。

  四條愛護車輛,保持車輛清潔。出車前要堅持三檢四勤制,即做到機油、汽油、剎車油、冷卻水、輪胎氣壓、制動轉向、喇叭、燈光等安全、準確、可靠,保證汽車處於良好狀態。

  五條每週四上午為鎮政府安全日,在冊駕駛員必須準時參加安全日活動,學習交通安全知識。

  六條交通違章罰款不予報銷,對交管部門下發交通違章通知書者,每次扣除住勤費、交通費總額的%。

  七條發生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時,按事故的性質分別處以扣減住勤費、交通費和罰款的處罰。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在XX元以下者)按經濟損失的x%處罰。

  2、重大事故(經濟損失在XX~元者)按經濟損失的x%處罰。

  3、特大事故(經濟損失在元以上者)按經濟損失的x%處罰。

  4、機件責任事故:按經濟損失金額x%處罰。

駕駛員管理制度14

  一、總則

  第一條 為樹立食品藥品檢驗所形象,加強駕駛員和車輛管理,充分調動駕駛員的工作積極性,更好為藥檢事業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駕駛員(含聘用)和車輛由辦公室管理,建立人員與車輛管理檔案。駕駛員應發揚後勤工作人員安全、敬業、奉獻精神,樹立全心全意為藥檢所服務意識,認真做好車輛保障工作。

  二、駕駛員管理

  第三條 駕駛員必須身體健康、無不良嗜好。具備政治素質強、思想作風好、專業技術硬的良好品德,努力做到優質服務,愛崗敬業。

  第四條 駕駛員是安全行車的第一責任人,必須樹立“以人為本”的安全思想和“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識,正確操作、精心駕駛,確保車輛、人員安全無事故。

  駕駛員職責: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牢固樹立“安全行車”思想。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所裡制定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切實增強法制觀念,自覺履行交通安全責任書的各項條款,保證行車安全。

  2、認真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警指揮。熱愛本職工作,愛護車輛,節約用油,樹立高尚的職業道德觀念。

  3、聽從領導指揮,服從領導調派,完成領導交派的各項工作。

  4、樹立交通安全意識,獨立完成車輛日常維護保養工作。認真保養、愛護、使用、管理好車輛,確保車輛隨時處於良好的執行狀態。出差在外,車輛必須停放在安全場所。

  5、認真學習業務,提高駕駛技術,搞好車輛的例行保養和日常維護。保持車輛狀況良好和整潔,不開故障車。

  6、及時向領導彙報車輛的情況,及時修理故障車輛,保證領導用車。

  7、嚴禁將車輛交給無權駕駛公車的人員駕駛,一經發現,由駕駛員和相關責任人共同承擔全部責任。凡因此而造成事故的,由駕駛員和肇事者共同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和所有經濟損失,並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嚴禁酒後駕車。

  8、嚴禁用公車辦婚事,對違反規定,私自出車者,按有關規定執行。

  9、行車中嚴禁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嚴禁進行有妨礙安全行車的活動(如閒談、傳遞物品、接打行動電話等)。嚴禁駕駛違章車、疲勞車、超速車、超載車、帶病車、急躁車、賭氣車、莽撞車、盲目車、冒險車。

  第五條 駕駛員應熟悉車輛效能,精心愛護車輛,適時檢修保養,減少和降低維修費用;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使車輛隨時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未經同意不得將車輛轉讓他人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照的人駕駛。

  第六條 駕駛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不得擅離職守。有事需提前請假,並報所長批准。不得將車輛帶回家或放置他處。節假日和雙休日應確保通訊暢通,保證特殊情況和緊急公務時隨時用車。

  第七條 駕駛員在行車中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由有關部門按照交通法規和有關法律處理。

  第八條 駕駛員私自出車,私自放置車輛發生事故;駕駛員操作不當造成車輛損壞,由辦公室協助處理,有關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九條 駕駛員報銷過路過橋費及汽油費必須與出差路線及行車裡程相吻合,並按規定報批。

  第十條 駕駛員要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努力鑽研業務,不斷提高駕駛技術和車輛保養水平,熟悉和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按時交納各項規費、參加車輛檢驗稽核和駕駛員年審。

  第十一條 乘員、乘車負責人安全職責

  1、乘車負責人是安全行車的第二責任人,必須維持好安全行車秩序,及時提醒和制止駕駛員的違章行為,監督駕駛員安全行車;

  2、在行車過程中,遇特殊天氣、危險路段,危及安全行車時,乘車負責人必須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

  3、行車前乘車負責人要對駕駛員進行安全交代,特別要對執行本次任務的危險源、危險點及注意事項進行交代;

  4、乘員乘車時必須按規定繫好安全帶,且不得在車內與駕駛員閒談、高聲喧譁和有妨礙駕駛員安全行車的行為發生。

  三、車輛管理

  第十二條 所備車輛的任務

  (一)所領導的公務用車。

  (二)監督抽樣用車及各科室工作用車。

  (三)其他臨時性接待任務用車。

  第十三條 快檢車外出執行抽驗任務和科室工作用車,出市區的,要由用車科室負責人將用車目的、時間、去向等內容向所長彙報同意後,方可。市內用車,口頭或電話向辦公室負責人請示同意即可。

  第十四條 外出抽檢和其他工作,需要出差和用車的,填報出差單或培訓單時一併註明所用車輛和同行人員。

駕駛員管理制度15

  一、車輛由所裡統一管理,油料實行限量供應,嚴格控制私人用車和外單位借車,特殊情況確需用車的,應經領導批准,否則不得派車。未經允許出車,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後果,由用車單位或個人負責,並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二、車輛完工後放回院內指定地點,不得擅自駕車外出。

  三、環衛車輛要保持車內外清潔,嚴禁帶泥上路,沿路遺撒,車輛裝滿後,應蓋網再行車。每輛車單位安排專人負責,確保安全駕駛。

  四、車輛需要維修、保養的,經領導審批後,到指定汽修廠。

  五、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發現一次待崗,寫出書面檢查;發現兩次取消駕駛資格:

  1、不服從統一管理、排程的;

  2、私自外出峽江的;

  3、私自出車發生交通事故或因公出車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

  4、在加油、維修、出差加油中弄虛作假、謀取私利的;

  5、酒後駕車的。

  六、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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