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停車場管理制度
物業停車場管理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物業停車場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物業停車場管理制度1
一、指揮進入車輛慢行,按規定行駛方向行駛,停放車輛位置適當,使車場車輛停放整齊。
二、指揮開出車輛按規定方向行駛,慢行開出停車場。
三、隨時巡檢地面車輛情況,發現門、窗未關好,有漏油、漏水,刮蹭現象應及時通知車主,並做好記錄。
四、夜間應對停放在大廈停車場內的車輛進行登記,以保證車輛的安全狀況。
五、留意進入車場的車輛情況,對帶有危險品車輛,禁止進入車場。
六、如有特殊情況及時上報。
物業停車場管理制度2
1、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上停車位收取最高70元/車/月的管理服務費,臨時進入小區的社會車輛第一個小時內不收費,超過1小時的按2元/時收取,連續停放24小時最高收取10元。
2、對於普通住宅小區內業主產權車位,按業主與物業合同中約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對於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區,住宅小區內車位按合同中約定的收費標準,非住宅區業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取停車費。
3、租用地下車位、車庫和機械化立體停車位、車庫的實行市場調節價收取停車費。
4、停車場不足一個計時單位不得收費,計時單位以價格公示牌公示的內容為準,無規定必須15分鐘,也可以是20分鐘、30分鐘、1個小時,停車時間多餘部分不超過計時單位的不收費。
最後,小區內公攤車位屬業主共有,物業是無權收取停車費,什麼是公攤車位呢:(1)根據國家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應無償交付給業主使用的,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將建車庫作為開發商的法定義務。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2)又或者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庫建築面積計算在內。(3)再者是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內。
物業停車場管理制度3
一、車輛出入管理規程
(1)車場出入口當值人員須對每一輛出入車輛登記,登記內容包括車牌號碼、出入場時間,並用“S”和“Y”來區分時租車和月租車。
(2)車場入口當值人員須制止超出入口限高鐵桿、裝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車況不良、漏油等車輛入場,以免發生危險或造成車道堵塞。
(3)非本公司工作人員不得在行車道上行走,車場出入口當值人員須做好勸阻工作。
(4)車場出口處當值人員須提示車主先交費後取車,以免因交費面引起車輛阻塞。
(5)車輛出場時,車場出口處當值人員指揮車輛順序排列,確保車輛正常出入。
(6)出入車道發生車輛阻塞時,出入口當值人員負責疏通車輛,保持車道暢通。
(7)出入口讀卡機故障、影響車輛正常出入時,出入口當值人員須迅速通知領班到場處理。若故障一時排除不了,當值領班應拆下攔車臂杆,疏通車道,並報工程部搶修。
二、車輛泊車與檢查規程
(1)車場出口當值人員須引導車輛泊位,不得跨位停泊。
(2)及時提醒客人關鎖好門窗,帶走貴重物品。
(3)按規定認真檢查車況,發現問題,請駕駛員在車輛檢查登記表上簽名確認。
三、車場巡查規程
(1)巡樓保安員每小時對車場及後圍非機動車車庫例行巡查。
(2)車場出口當值保安員每20分鐘對車場例行巡查。
(3)保安經理、主任每日對車場及後圍非機動車車庫例行巡查。
(4)保安領班每次巡崗須對車場例行巡查,早中班不少於5次,夜班不少於8次。
四、閉路監控規程
(1)車場實行24小時閉路監控,由消防中心兼監控工作。
(2)消防中心值班人員對監控發現的問題要即時通知巡查保安員處理,必要時定鏡錄影。
物業停車場管理制度4
一、各物業處對所管物業專案區內車輛依法循章開展管理工作。
二、需要收取車輛保管費的,負責按物價部門收費規定收取車輛保管費。
三、各物業處應熟悉掌握小區(大廈)車輛流通情況,車位情況,合理佈置安排,優先保證業主使用車位。
四、負責指揮區內車輛行駛和停放,維持小區(大廈)交通、停車秩序。
五、負責對小區(大廈)內道路和停車場的停放車輛進行巡視檢視,保證車輛安全。
六、2.5噸以上貨車(搬家等特殊情況除外)、大型客車以及載有易爆、劇毒、放射等危險品的車輛禁止進入小區。
七、機動車輛在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禁止鳴號、試車、修車、練車。
八、不準在人行道、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
九、對小區(大廈)車輛管理情況定期向公司彙報。
物業停車場管理制度5
一、停車場護管員負責指揮車場內的車輛整齊停放、存放、監護,並在《停車庫車輛進出登記表》上做好記錄。
二、應確保停車場內的裝置、設施和停放車輛的安全,保證車場內整齊有序。
三、大廈內所有客戶的機動車輛必須登記備案。
四、當有車輛駛入地下車庫時,值班人員應迅速指引車輛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車位上,並提醒司機關鎖好車門、窗,並將車內貴重物品隨身帶走,無車輛停放許可證的車輛不得停放。
五、每隔半小時或臨時詳細檢查車輛的車況,發現漏水、漏油、未關好車門窗、未上鎖等現象及時處理並通知車主。
六、嚴密注視車輛情況和駕駛員的行為,若遇醉酒駕車者應立即勸阻,並報告班長及時處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發生。
七、車輛出庫時,仔細核對出庫之車和駕駛員(車主),有疑問時,應立即到車擋面前向司機敬禮,再有禮貌盤問。
八、當停車庫發現可疑人員時,保安崗應急時前往對可疑人員進行查問,同時巡視檢查停車所有車輛,有無丟標誌,車輛有無損傷,車門窗、後備箱有無撬痕。
物業停車場管理制度6
一、進入物業區域內的車輛必須服從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
二、凡住戶之機動車一律不能停放在非指定停放的位置。對違章停車者,物為管理處將給予處罰。
三、業主(或租戶)長期在物業區域內地面停放車輛,必須在物業管理處辦理定位立戶手續,將車停於指定車位,並憑證出入小區,按月交納車費。
四、機動車停車場內嚴禁吸菸,隨車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險品。
五、不得在停車場和小區範圍內洗車及清掃車上的雜物於地面,漏油、漏水車輛不許進入停車場。
物業停車場管理制度7
根據《物權法》第73條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第74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對於公攤車位物業無權收取停車費,若需要委託物業管理的,可業主委員代表與物業協商小區停車管理費標準,約定到合同中從而避免高價收取停車費。
廣東省住宅小區停車費的規定,根據省發改委、住建廳《關於放開住宅小區、商業配套、露天停車場停車保管服務收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停車服務企業等車場經營者與業主或使用人透過合同或其他方式約定”的檔案規定,小區停車收費屬於市場調節價。
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對業主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因此小區內停車場收費標準也需要經過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才能生效。
物業停車場管理制度8
為確保本小區車輛安全,為住戶提供良好的車輛保管服務,特制訂本規定。
(一)本小區停車場實行日夜24時值班制度,由本小區保安部負責管理,車輛隨時可以進出、停放。
(二)本小區停車場實行有償使用,車主須憑車輛出入證進入停車場。
(三)本地下車庫分固定車位和臨時停車位,固定車位是向本住宅區業主提供,臨時停車位是供非本住宅區車輛停泊使用。
(四)固定車位按市物價局規定的封閉停車庫價格收取車位費,臨時停車位按市政府臨時停車收費標準收費。
(五)車輛進入:車輛進入停車場應一停二慢,必須服從管理員的指揮和安排,徵得管理員同意後方可進入,司機須向管理人員交驗該車的有效證件,由管理人員發給停車證,並登記停車牌號、車輛牌號、進入時間、外表配件是否齊全,以備停車場查閱之需。
(六)車輛停放:車輛停放時必須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後左右車輛的安全,在規定位置上停放,並與周圍車輛保持適當距離,不得對其它車輛的進出和其他車位的使用造成阻礙,車主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到警備狀態,車內物品及停車證必須隨身帶走,車主停好車輛後須立即離開停車場,不得在他人車輛旁停留。
管理員應指揮車輛停放,察看車輛有無上鎖、有無破損,如有破損,應知會車主並登記,不服從指揮、亂停放車輛的按照交通法規中亂停車輛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七)駛離: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注意周圍車輛的安全,緩慢駛離,並在出口處向管理員交回停車證,管理員核對牌號後,收回停車證,車輛方可駛離。
(八)管理中值班期間應認真負責,熱情服務,不得會客、喝酒、睡覺、不得離開停車場,不得讓親朋好友和其他無關人員進入停車場,嚴格核對駛離車輛的牌號,對車主的合理要求給予滿足。
物業停車場管理制度9
一、透過一定的手段對管區內的車輛進行管理控制,確定管區內車輛行駛有序,停放有序。
二、車場管理員通知車主到物管處辦理租用手續,交納費用
三、車輛進入管區應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不得亂走,亂按喇叭。進出門口出示相關證件,在車場管理員的指揮下停放
四、外來車輛一般不予進入,是業主訪客的,經確認後按時收費,准予在臨時停放點停放
五、安全員應及時登記車輛進出情況,分臨時出入和正常出入
六、正確放置車場內的各種交通安全標誌牌
七、若是車輛造成他人財產設施損失的,應照價賠償,由安全員協調處理
八、車輛停放有序,固定車位的固定停放,臨時停車的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停放不能超出劃定的標誌線
九、摩托車、腳踏車停放按指定地點,不得混放。
十、若有違章停放的現象,經勸阻後無效的,上報物管處處理
十一、安全員巡邏車場,注意有無異味,異響,其他異常情況,車內有無遺漏的提包等物
十二、車輛衛生狀況車主自己負責,進入停車場的車輛車身不得有油汙,泥巴等
十三、不在車場內做修理、試車作業
十四、發生竊盜事故的,一旦核定後,立即向辦公室報告,派出所和公安機關來處理的,相關人員主動配合
十五、發生擦掛現象的,協助對方商討此事善後事宜,但不主動做仲裁角色,只為此事做責任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