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14篇)

人事管理制度(14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人事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公司人事作業規範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員工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一、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本制度所稱員工,係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三、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臨時員工,臨時員工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

  四、關於試用、實習人員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章錄用

  第三條: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或調整人員時,應先依據《員工異動申請表》提出申請,經相關負責人批准後,由人事部門統一納入聘用計劃或辦理變動事宜。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的甄選,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準。採用考核和麵試兩種,依實際需要選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並用。

  第五條:新進人員經考核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

  試用人員

  一、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證件:身份證、人口流動證、健

  康證、畢業證、學位證原件及影印件各一份及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二、填寫《員工個人資料表》

  三、參加至少3天的入廠培訓(人事部組織的公司制度及基本狀況培訓及各部門組織的工作職責及技能培訓)

  原則上員工試用期一個月(試用期間不享受公司除全勤獎以外的其他獎金)期滿合格後,方得正式錄用。

  第六條: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試用期滿,如考核不合格延長試用期或以辭退處理;如考核合格需正式聘用,部門主管提出申請,人事部辦理相關手續(簽定人事合同)轉為正式員工,建立人事檔案,享受績效獎等獎金及薪資的提升。

  第七條:員工錄用分派工作後,應立即赴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第三章工作守則

  第八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九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忠於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強化品質意識,圓滿完成各級領導交付的工作任務。

  三、員工應團結協作,同舟共濟,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有吵鬧、鬥毆、搭訕攀談、搬弄是非或其它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辦公室人員上班期間不得利用網路聊天、玩遊戲以及做其他一些與工作無關的事,不得利用辦公室電話撥打私人電話、不得在辦公室進餐。

  四、愛護公物,隨時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宿舍及公司其它場所的環境衛生;不得假借職權貪汙舞弊,收受賄賂,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對外接洽業務,應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五、工作時間不得中途任意離開公司、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並辦理《外出申請單》後方可離開。

  六、各級主管應加強自身修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和滿意程度,加強員工安全感和歸屬感。公司原則上不鼓勵員工加班,確有加班需要的,由部門主管填寫《加班申請單》並經人事部審批,由人事部統計加班費或安排調休(除製造部/品質部的一線員工加班可以按加班或調休算外,其它各部門員工、主管、經理的超時加班一律不計加班薪資和調休。)

  第十條、作息時間:

  上午:08:00—12:00下午:13:30—17:30(每天工作時間8小時,六天工作制。)

  第十一條:出勤要求

  一、員工於上班時間後打卡出勤者,即為遲到。員工於下班時間前,非為公司業務上的需要,擅自下班者,即為早退。

  二、遲到早退扣款規則:1個月內最多允許5分鐘以內的遲到早退3次為免扣款,如每次遲到早退超過5分鐘或免扣款次數超過3次後,每分鐘扣款2元。月累計遲到早退超過7次者當缺勤1天計。

  三、員工未經請假擅離崗位按曠工論處,曠工期間扣除其雙倍應發工資。連續曠工3日及月累計曠工5日者,視作自動離職。

  第十二條:打卡要求:

  1、員工正式上班後領取卡牌以計時,遲到、早退以卡牌為準。

  2、卡牌要儲存完好,卡紙上不允許私自亂塗亂畫,否則罰款10元。

  3、所有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委託或代人打卡,否則雙方各罰款20元。

  4、漏打卡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直屬主管批准,報人事部核准加蓋人事部公章方可免予罰款,如屬於個人行為忘打卡者,扣罰款2元/次。

  人事管理制度 篇2

  為了加強事務所員工隊伍建設,提高員工的基本素質,獲取事務所可持續發展所必需的優秀人才,特制定本規定。

  事務所招聘員工應以用人所長、容人之短、追求業績、鼓勵進步為宗旨;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為原則,從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符合崗位要求等方面進行全面稽核。

  (1)、人力資源部每年根據事務所經營班子對未來一年的業務發展預測,統籌規劃各部門本年度人員編制。

  (2)、各部門在事務所崗位編制的整體規劃下,根據本部門人員現狀況,由部門負責人在業務忙季到來之前一個月報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組織招聘。

  (3)、在業務淡季事務所嚴格控制新增人員,特殊部門需求的特殊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隨時增加。

  人力資源部根據招聘需求,制定詳細的招聘計劃。招聘計劃應主要包括人員需求、資訊釋出時間和渠道、選拔方案及時間安排、招聘費用預算、招聘工作時間表等內容,報事務所主任會計師批准。

  招聘廣告應具有如下內容:事務所的基本情況、應聘人員的基本條件及報名方式、報名時間、報名需附帶的證件、材料、聯絡人以及其他注意事項。

  面試為主,有特殊專業要求(如應聘國際業務部門等對外語能力要求較高的部門時),除了採取筆試外,還得加試口試,題目由用人部門的部門負責人擬定。

  初試一般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主持,向參加初試的應聘人員介紹公司的背景,公司的員工待遇;並瞭解應聘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學歷、執業經驗、專業技能等,對初試合格的人員情況予以記錄。

  複試由主管副總主持,人力資源部負責應聘人員的引導工作。

  事務所招聘的主要渠道有:網上招聘、員工推薦、刊登報紙廣告等。

  2、原則上初試和複試工作應在二個工作日內完成。確因面試工作量大的,可由用人部門主管副總和人力資源部協商確定間隔天數,但最長不超過兩週。

  3、人力資源部必須在複試後三個工作日通知已被錄用的應聘人員,並確定報到日期。

  1、所有應聘人員均應身體健康,複試合格後須先由綜合業務部組織進行體檢,至少包含以下內容(肝功化驗結果,心、肺功能等),身體健康者方可錄用。

  2、事務所接收的應屆畢業生原則上應至少是本科以上學歷,會計、審計、金融、財務管理等相關經濟類專業(其他專業確實優秀的,應事先報經主任會計師同意)。

  3、非應屆畢業生應聘普通員工級別的,應至少有一年以上同崗位工作經驗,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有執業資格的優先。

  4、應聘專案經理以上級別的,應至少有二年以上同崗位工作經驗,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有執業資格的優先。

  5、工作經驗豐富,在行業內卓有成績的,條件可適當放寬。

  6、應聘國際業務部等對外語要求較高的人員,英語程度至少在國家6級以上且聽說讀寫流利。

  7、事務所員工推薦的應聘人員不得到推薦人所在的部門工作。

  2、在試用期內表現優秀的,經其所在部門負責人提請,並經事務所主任造價師批准,可予以提前轉正。

  4、特別優秀人員經主任造價師批准可不經過試用期。

  1、試用期滿後,由員工本人提出書面轉正申請,經其所在部門負責人寫出書面轉正意見,人力資源部寫出書面鑑定後,報事務所主任造價師批准,予以轉為事務所正式員工。

  2、有執業資格的員工,應在轉正後一個月內將執業關係轉入事務所,由事務所統一管理。

  第九條、本條例經事務所主任造價師批准後執行,以後修改亦同。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保護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公司正式員工、臨時員工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調入員工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內不籤勞動合同,期滿轉為正式員工後應依據本規定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1.公司正式員工勞動合同最低年限一般為一年,合同期滿仍繼續留用工作的,應簽訂勞動合同;

  2.公司臨時員工勞動合同年限由公司視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本制度生效後,已經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需要重新統一簽訂勞動合同,時間為每年七月一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原勞動合同廢止;新員工於試用期滿轉正後即與公司簽訂。

  第五條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1.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合同對方當事人。

  2.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須按下列時間提前向公司總經理遞交書面辭職申請:

  業務助理級及一般行政員工,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申請。

  專案經理級員工及行政經理,提前二個月遞交辭職申請。

  1.公司正式員工,從到公司日起,均享受法定養老、醫療和失業社會統籌及提取住房公積金待遇。

  2.臨時員工和實習員工可於工作日享受公司工作餐,其他方面的福利待遇可由公司總經理根據情況特批。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按其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3.員工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按其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九條員工違反公司管理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第十條新員工到公司上班前,應在行政管理人員的陪同下,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體檢專案由公司劃定,費用由公司承擔。體檢結果出來後,行政管理部陪同人員應在上面簽字,當確定各項體檢結果符合公司要求後,由行政管理部通知其上班,進入試用期。

  第十一條公司與員工正式解除勞動合同前,員工必須嚴格履行工作移交手續,在工作移交表上必須經所在部門、財務部、質量監管部、行政管理部、公司總經理簽字,確認其完成或者正在進行中的工作的資料檔案及待辦事項已經移交完畢,方可正式辦理調轉事宜。

  為規範事務所人事管理,使事務所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為事務所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加強員工隊伍的建設,建立“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建立一支“能吃苦、會戰鬥”的高素質員工隊伍,是事務所健康、穩定、快速發展的基礎。

  第二條、加強員工隊伍建設,應本著公正、公平、公開和對員工負責的基本原則,使每位員工都能得到相同的待遇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條、“優勝劣汰”競爭機制,包括對由於各種原因已經不適合在事務所繼續工作的員工的辭退、開除等。

  第四條、辭退、開除員工,事務所應採取十分慎重的措施,在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獲取可靠的證據基礎上,按照事務所規定的程式嚴格執行。

  1、員工在試用期內,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建議,人力資源部考察,確實不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的,可在試用期內隨時予以辭退處理;

  2、事務所正式員工,不能勝任所在崗位的工作責任,經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經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人力資源部考察核實,並聽取本人意見後,上報事務所主任會計師批准予以辭退處理;

  3、長期休假已作為待崗處理的員工,如待崗時間達到三個月以上,仍然沒有部門接收,本人又不提出辭職,將按照辭退處理;

  4、勞動合同期滿,事務所不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本人不願意提出辭職時,可按照辭退處理;

  1、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或因觸犯法律被提起公訴的員工,事務所根據行政機關的通知將予以開除處理;

  2、無故曠工累計超過3天的,事務所將予以開除處理;

  3、因個人失職,給事務所造成名譽上或經濟上重大損失的員工,除按規定賠償事務所相應損失外,事務所將予以開除處理;

  4、故意向外界洩露事務所或客戶商業秘密的員工,事務所一經查實,將予以開除處理;

  5、嚴重或屢次違反事務所各項規章制度,經批評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的,事務所可根據有關規定作出予以開除的處理。

  (1)、事務所辭退試用期內員工,除支付員工工作天數的工資外,將不給於其他經濟補償;

  (2)、事務所辭退合同期未滿的正式員工,將按勞動合同中的相應規定予以經濟補償;

  (3)、事務所辭退合同期滿的正式員工,將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4)、凡是被事務所開除的員工,事務所將不給於任何經濟補償。

  1、事務所在辭退或開除員工前,由擬被辭退或開除員工所在的部門負責人與其談話,聽取員工個人意見,並將談話結果告知人力資源部。

  2、人力資源部將擬辭退或開除員工的情況,及時向事務所領導進行報告,並根據事務所領導的要求和有關的規定,進行必要的調查和了解。

  3、人力資源部將調查結果以書面的形式向事務所領導進行彙報,並履行辭退、開除員工的必要手續。

  4、辭退或開除員工的決定經事務所領導批准後,人力資源部應至少提前一週向被辭退或開除的員工發出“辭退(開除)通知單”(通知單樣式附後),正式通知擬被辭退或開除的員工。

  5、被辭退或開除的員工有權向人力資源部或主任會計師申訴,人力資源部應認真聽取申訴員工的意見並進行書面紀錄,且在3日內給以申訴人答覆。

  第九條、凡被事務所開除的員工,事務所在3年內不再錄用。

  1、員工應於辭職前一個月向其主管部門負責人提出辭職請求;

  2、主管該員工的部門負責人與辭職員工應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應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員工辭職申請獲准,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負責人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4、辭職員工寫出書面辭職申請同時到人力資源部領取《離職申請表》,經相關各部

  5、事務所可透過人力資源部出具辭職人員在事務所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員工辭職時,其部門負責人要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人力資源部協助,並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存入員工個人檔案。

  3、事務所價值在3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包括事務所為個人配置的手機、膝上型電腦等;

  第十四條、員工個人人事關係、檔案、黨團關係、社會保險關係等應從員工離開事務所之日起3個月內調離事務所。

  第十五條、離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十六條、被事務所辭退、開除處理的員工,也必須辦理離職手續。

  離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或以部門負責人

  籤認定的停薪日期為準。以各種理由請假一段時間後提出辭職,認定停薪日期為請假開始日期。

  3、事務所對在合同期內被辭退的員工按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相應條款予以補償;

  (3)、勞動合同期未滿而提出辭職的員工,按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相應條款對事務所

  (4)、如應扣除費用大於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後才予辦理手續。

  第十九條、事務所員工的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為加強紀律,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按照《勞動法》和參照利安達總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公司員工考勤工作由綜合業務部承擔,對總經理負責。

  第二條凡因私請假,應事先向有關領導請示,得到批准後方可在規定的`時間內離開公司工作崗位,否則以缺勤計算。

  第三條除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外,公司工作時間為每週星期一至星期五,冬季:早8時30分至下午4點30分,夏季:早8時至下午5點。(午休時間一個半小時除外)。冬季時間為十一月一日至下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四條員工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工作時間上班下班。凡上班時間未準時到達崗位的,按遲到計;凡未到下班時間擅自離開崗位的,按早退計。

  3.凡超出各種假期規定期限仍需繼續休假者,應提前向領導請示,經批准後方可繼續休假,不提前請示批准者逾期休假時間按曠工論;

  4.上班時間擅自離開辦公室達一小時以上者,缺勤時間按曠工論。

  第六條病假。凡因病必須治療和休養的,可憑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申請病假。工作時間到醫院就診,憑掛號單視就診時間長短計病假。

  第七條事假。凡因私事必須本人辦理的,可申請事假。

  第八條工傷假。員工因公負傷,必須治療和休養的,可給予工傷假,直至痊癒。

  第九條探親假。凡公司正式員工,可享受以下探親假:

  1.員工探望配偶(夫妻兩地分居者,工休日不能團聚的),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30天(不包括路途時間)。

  2.未婚員工與父母分居,工休日不能團聚的,每年可享受探親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親一次者,假期為45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4年一次,假期20天;新招收未婚員工,從報到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享受探親假(不包括路途時間)。

  3.員工如因工作需要不休探親假的,個人提出書面申請按休假天數每天補助20元。

  公司正式員工辦理本人結婚事宜,可享受婚假,假期3天。晚婚增加獎勵假7天。對方在外地需到外地結婚者,公司可酌情給予路程假。

  1.女員工生育後可享受產假90天。男員工配偶生育,可申請休假15天護理配偶,難產增加15天,多胞胎每子增加15天。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領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員工憑該證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增休產假3個月。晚育女員工增加獎勵假30天。

  2.女員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者,可根據醫生意見享受產假15至3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42天。

  3.產假期滿仍需繼續休養者,可憑醫院證明申請病假。

  4.員工施行絕育手術或女員工作人工流產手術,可憑醫院證明休病假。

  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員工,每個工作日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不超過一小時。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

  員工需離職處理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夫、妻)及同住的岳父母、公婆的喪事時,可請喪假3天。

  員工到外地結婚、奔喪、探親,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不計入事假。

  1.凡入公司滿一年的在崗正式員工均可享受年休假二天,以後所齡每增加一年即年休假增加1天。如:

  2.年休假天數不包括政府法定節日,年休假不能跨年度累計使用,原則上也不能分開使用。

  3.員工如申請年休假,應至少提前兩週提出,以便公司合理安排工作。

  4.員工如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可以此抵扣事假、病假;不抵扣而又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可按照假期天數每天補助20元。

  (1)員工在本年度內,累計事假在15天以上,或累計病假在30天以上者;

  公司正式員工參加公認職稱考試,一次考試可申請考試假3天。

  員工參加對公司發展有重大積極影響的考試,其休假時間由公司另行安排。

  第十七條因公出差者,出差時間包括休息日的,休息日的出差補助按2倍計發。

  第十八條請假者應至少提前1天向有關領導請示,請假者應填寫請假單,經批准後,委託(或由主管領導指定)他人代理工作,並辦理有關交接手續以後,方可離職。因重病、急事不能提前請假者,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假或事後辦理補假手續。

  第十九條凡請病假、工傷假者,均須憑區級以上就診醫院醫師診斷書,並經領導批准後方可休假。病假、工傷假需延長休養期,產假期滿需繼續休養的,均須憑就診醫院證明申請續假。

  第二十條請假期滿因故不能正常上班者,可提前申請續假,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當事人在外地需續假時,可採用電話方式聯絡,於返回後立即補辦續假手續。

  第二十二條員工請假半天不用填請假單,但必須與主管副總打招呼,請假半天以上者必須填寫請假單應由本部門主管副總、綜合部、總經理審批;

  部門經理以上職務者請假由公司總經理直接審批並通知綜合管理部。

  任何人無權超越本規定的職權範圍批准員工以各種名義的請假,否則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請假理由不真實,故意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出即以曠工論處。

  第二十四條節日加班(元旦、春節、五一節、國慶節)按勞動法規定計算工資。

  第二十五條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全脫產、半脫產學習培訓的員工,

  7天以下的,(含7天)按工資總額全額照發;超過7天,(不含7天)只享受基本工資的90%。

  第二十六條符合規定時間內的工傷假、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奔喪假者,原則上扣發綜合獎金,其它工資照常發放。

  第二十七條每月病假超過5天者,扣發其請假超過天數應發基本工資的30%;(例如:月工資1000元,請假10天,計算方法:10天-5天=5天,1000元/22天=45.45元, 45.45元*5天*50%=113.63元1000元-113.63=886.36元)請病假超過1個月,按基本工資70%計發工資;超過2個月,按基本工資60%計發工資;請病假超過3個月,按基本工資50%計發工資;請病假超過4個月,按基本工資40%計發工資;請病假超過5個月,按基本工資30%計發工資;請病假超過6個月的長期病假者作為自動解除聘用合同處理。(以上病假1-5個月的均扣發綜合獎金)

  第二十八條每月事假超過1天,扣發其請假超過天數應發工資的80%;(例如:月工資1000元/22天=45.45元,請假2天超過1天,計算方法扣發:45.45元*1天*80%=36.36元,應發1000元-36.36元=963.64元。每月事假超過7天,扣發應發工資的100%和當月獎金。

  第二十九條休正常產假,除綜合獎金、基本工資正常發放。超過應休產假視具體情況,按曠工、病假、事假處理。

  第三十條當月遲到、早退累計超過3次者,視同事假超過1天處理;當月遲到、早退累計超過7次者,視同事假超過2天處理。

  第三十一條曠工半日以上者,扣發全月應發工資的20%,並扣發當月的全部綜合獎金,累計曠工達3天者,解聘除名。

  第三十二條被公安局拘留者,視情節嚴重程度酌情發放生活費。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適用於本所正式員工和聘用的長期(半年以上)在本公司工作並領取勞動報酬的其他人員。

  1、根據公司管理需要,員工自進入公司試用第一天起,需要在綜合管理部建立基礎資訊檔案,應及時提供真實的個人基礎資訊資料,包括個人履歷、聯絡方式、家庭住址、身份證影印件、畢業證影印件、執業資格證影印件、職稱證影印件等資料。

  2、員工基礎資訊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綜合管理部進行資訊更新,並提供新的資料。

  3、每六個月綜合管理部將對基礎資訊檔案進行重新確認。

  1、正式員工轉正後可將人事檔案調入公司,由公司將人事檔案存檔於省人才中心,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存檔費用由公司負擔;

  2、員工離所後,應及時將人事檔案調出,未能及時調出產生的存檔費用由本人負擔;

  3、人事檔案管理應由專人負責,認真做好人事檔案材料的整理,送交前的妥善保管。

  4、人事檔案管理人員應及時將人事檔案送存人才中心。

  人事管理制度 篇3

  為規範醫院勞資和人事管理行為,根據醫院章程的相關規定,結合醫院的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醫院實行股東身份和員工身份相分離的員工管理制度。股東依據出資比例和章程規定行使權力,承擔義務,參與分紅或提取股息;員工依據其技能和從事崗位取得勞動報酬。

  2.醫院財務會計人員實行委派制。

  財務會計人員必須具備財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從業准入條件,由控股公司委派並負責考核,由醫院按規定聘用。

  3.醫院實行任職迴避制。

  醫院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副院長不得兼任職能科室和業務科室的負責人。

  董事、監事不得兼任財務總監、財務科長、辦公室主任、藥劑科長、裝置科長等人、財、物崗位的職務。

  高階管理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在有上下級領導關係的部門任職。

  4.醫院對員工實行自主管理,接受控股公司的人事委派。

  控股公司委派的人選,需按醫院章程規定的程式聘任。其委派的人選被董事會否決的一年內不得再提名,必須重新委派。

  5.醫院用工實行編制總數控制。

  員工編制總數和年度用人計劃,經董事會透過,須報經控股公司核准後,方可執行,醫院不得超編聘用員工。

  6.醫院因業務需要招收新員工,根據年度用人計劃,堅持凡進必考原則,按招聘標準和程序錄用。醫院不得聘用不符合行業准入條件的員工。

  7.醫院對員工按醫院章程、規章制度和勞動法規進行管理,全員參加社會保險統籌。醫院實行員工崗位責任制、幹部聘任制、全員合同制。

  8.行政職務實行聘期制。

  院長、副院長、業務科室負責人、職能科室負責人等中層以上行政職務實行聘期制,聘用期不得超過3年,聘期屆滿須重新聘任,可連聘連任。

  9.專業技術職務實行聘任制。

  按照評聘分開,強化聘任的原則,專業技術職務實行聘任制。專業技術業務骨幹可根據醫院的實際需要實行高聘,對於業務不稱職的實行低聘,易職易薪。

  10.醫院根據實際需要在醫技和高階管理人員中評聘專家和專業骨幹,授予譽榮,發給津貼。

  根據醫技和高階管理人員的職稱、資歷、技能、貢獻和社會評價等因素評聘專家、I類骨幹、Ⅱ類骨幹。其評聘辦法另行制定。

  11.衛生技術崗位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學歷或規定的資格條件,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參加應聘衛生技術崗位,已在衛生技術崗位的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取得行業准入資格,否則必須轉崗,不服從轉崗的予以解聘;應聘管理崗位、後勤技術崗位,國家有從業准入條件規定的,必須持有從業資格證書,已經在該崗位沒有從業資格證書的一律轉崗。

  12.行管、後勤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

  行政管理、後勤管理、財務管理、衛生工勤、後勤技工,根據其職業工種、技能等級、實際能力等條件實行定崗定薪、競爭上崗,擇優選用。其崗位實行社會化,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13.醫院實行檔案工資和實際收入相分離的工資分配製度,建立以技能和崗位工資為主要內容的多種分配形式。員工原有的檔案工資保留,作為調出、計算社會保險和辦理退休的依據。

  14.醫院實行基本工資、崗位技能工資和績效工資的結構薪酬體系。其工資制度另行制定。

  15.醫院院級領導班子成員的年度任職情況,由控股公司組織考核,其職務調整、任免方案,由控股公司提出,按醫院章程規定的程式任免;醫院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年度任職情況,由董事會組織考核,其職務調整、任免方案,經董事會透過,須經報控股公司核准後,方可任命。

  16.醫院對服務質量、服務態度較差,違反醫院勞動紀律、規章制度,造成社會影響或經濟損失的員工,實行申告待崗制度,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或一年內二次被申告待崗的員工,予以辭退或解聘。

  17.醫院對嚴重違反醫院管理制度,在院外從事或支援他人從事醫務活動、損害醫院利益的員工,追究經濟責任和實施行政處罰,直至予以辭退或解聘。

  18.董事、監事、院長、財務總監及其他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醫院章程的規定,給醫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9.醫院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院務會、院長、財務總監等的職責由醫院章程予以規定。

  人事管理制度 篇4

  一、 目的:

  為使學校人事檔案管理與利用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規則。

  二、 內容:

  1、歸檔制度

  (1)對資料進行鑑別,看其是否符合歸檔要求。

  (2)按照資料屬性、內容,確定其歸檔的具體位置。

  (3)將資料放入檔案,並輸入資料庫。

  2、核查制度

  檢查核對一般定期進行。但突發事件之後或對有些檔案發生疑問之後也要進行檢查核對

  3、保衛制度

  (1)、指定專人負責檔案保管。

  (2)、備齊必要的存檔裝置。

  (3)、檔案櫃保持清潔,不準存放無關物品。

  (4)、不得擅自將人事檔案材料帶到公共場合。

  4、 統計制度

  (1)人事檔案的數量。

  (2)人事檔案材料收集補充情況。

  (3)檔案整理和保管情況。

  (4)檔案及裝置利用情況。

  5、 轉遞制度

  檔案轉遞一般由工作調動等原因引起,

  (1)取出應轉走的檔案;

  (2)填寫人事檔案轉遞記錄;

  (3)按發文要求包裝、密封

  6、借檔制度

  (1)由有關單位部門開具介紹信,說明要求出具證明材料的理由,並加蓋公章。

  (2)其次,人事檔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結合利用者的要求,提供證明材料;

  (3)證明材料由人事處審閱,加蓋公章,然後登記、發出。

  人事管理制度 篇5

  1、根據公司人力資源現狀及年度經營發展需求,擬訂公司年度人力資源發展規劃,向人事行政部經理提出合理化建議。

  2、根據人事管理制度的規定,擬訂並完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制訂包括招聘、勞動合同、培訓、薪資、社保、績效考核、員工關係管理、員工職業生涯規劃等管理制度,明確相應的操作程式,使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化、系統化。

  3、負責日常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保障公司人力資源各項業務的正常執行。包括:員工入職/離職與任用、員工報酬、員工培訓與教育、社保處理、員工的績效評估、處理員工諮詢和勞動爭議等等。

  4、貫徹執行各類人事管理決定,根據有關規定,按時定期向公司報送各類人事、勞資、培訓等相關方案和報表。

  5、合理營造企業自身的文化和精神,提高團隊進取協作精神。

  6、完成上級佈置的其它任務。

  人事管理制度 篇6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報到、調遷、服務、給假、出差、考核、獎懲、退休、撫卹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皆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自董事長、總經理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

  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定各項制度。

  第二章人力資源

  第五條人事聘用管理規定

  1、本公司所有員工均實行競聘上崗。

  2、集團公司各級員工均以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能適合於職務或工作崗位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3、員工的聘用,根據業務需要,由總經理授權人事主管部門統籌計劃,上報總經理批准。

  4、對競聘管理崗位人員,由組織部門、人力資源部對其進行資格稽核。

  5、副總經理以上職位,心須具備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具有5年以上的生產、經營、技術管理工作的經驗。

  6、中層管理者,必須具備大專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級以上技術職務,年齡在45週歲以下,身體健康,具有三年以上的生產、經營、技術管理工作的經驗。(其它按中層管理都管理暫行條例執行)

  7、一般職員,其學歷、年齡、專業技術職務等條件,符合職務要求。

  第六條員工調配管理制度

  1、員工的調入,必須有董事長、總經理的籤批,方可辦理調入手續。

  2、員工的調入須按國家人事調動的有關規定辦理。

  3、員工在集團公司各獨立核算單位之間調動,必須遵循以生產工作需要為前提,經雙方單位領導同意,主管領導簽字,總經理許可後辦理調動手續。

  4、調出人員應向本單位、部門提出申請,請調申請報告獲准後,請調人到人力資源部填寫員工調移交手續會籤表。

  5、請調人必須在調出前對辦公用品、勞保用品、工具、帳款、證件、檔案資料書籍、軟盤和業務進行交接。不則不予辦理調動手續。

  6、員工請調告未經批准,私自離開工作崗位達1個月者,公司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除名並停止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的繳納。

  第七條員工調動管理規定

  1、集團公司基於工作業務的需要,經黨政聯席會議透過,可隨時調動任何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單位,被調動員工如藉故推諉,概以不服從工作分配論處。

  2、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後,中層領導人員應於10日內,其他人員應於7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

  3、奉調員工如在異地工作可比照差旅費報規定報旅費,其隨往的直系親屬得憑乘車證明報銷交通費用。

  4、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職務可由直屬主管領導或指定他人暫代理。

  第四條人事檔案管理規定

  1、人事檔案由專人負責管理,保證檔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資料歸檔要及時,完整無缺。每年對人事檔案情況進行一次系統檢查,防止遺漏。

  3、要求查閱檔案時,須經領導批准後方可查閱,查閱時未經批准不得改寫。

  4、人事檔案原則上要求就地查閱,如有極特殊情況須借出時,要嚴格辦理借閱手續,並經主管領導批准。

  5、借閱的檔案不得超過規定的時間,須提前或按時返回,檔案管理人員要逐卷、逐頁進行清點和檢查。

  6、借閱人員如因保管不善,丟失檔案或缺頁、有塗改現象,將嚴格查有關人員責任。

  7、為服務員,建立健全職工花名冊,根據員工的變動和檔案內容變動及時更改,以方便員工的查詢。

  第八條職稱評定管理規定

  1、職稱評定工作是人力資源開發的重要環節,需要按國家有關政策嚴格掌握。

  2、職稱的評定,要與企業發展的需要,嚴格評審過程,堅決杜絕“濫竽充數”現象。

  3、凡是申報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申報的專業技術職稱要與本人所從事的崗位相符或相關的崗位和專業。

  4、指導基層單位做好對專業評聘任工作。

  5、做好職稱檔案的分類管理工作和各項服務答疑工作。

  第九條培訓管理規定

  1、為提高企業員工素質,有效地開發利用好人力資源的質量和潛能,增強員工的適應能力,公司將加對員工的培訓工作。

  2、人力資源部培訓中心將制定每年的年度培訓計劃和培訓大綱,監督指導下屬企業和製造、營銷兩個模擬公司開展培訓工作,

  使培訓計劃有組織、有步驟地落實。

  3、所有員工都應按計劃、分期分批參加培訓,提高自己的崗位技能和相關的專業知識。

  4、各單位都應制定年季度培訓計劃上報人力資源部,並將培訓考核結果歸檔,人力資源部備案。

  5、培訓的範圍要從實際出發,做好崗前培訓、轉崗培訓、在崗培訓。脫產、半脫產培訓、業餘培訓。

  6、鼓勵員工參加與本崗位有關的業餘學習,走自學成才之路。

  7、公司將根據今後的發展需要制定專門人才需求規劃,並選送一些有培養前途的優秀員工到專業院校進行培訓。

  第十條臨時用工管理辦法

  1、各單位有臨時性工作(期間在3個月以內)需僱用臨時人員工作,應提出申請,註明工作內容、時間、崗位、要求等呈主管領導核准,總經理籤批後,送人力資源部憑此招聘人員。

  2、年未滿16週歲者不得聘用,經管財務、有價證券、倉儲、銷售管理人員、會計(除物品搬運等力工工作外)不得聘用。

  3、人力資源部招聘臨時員工,應填寫“臨時員工聘用核定表”,呈總經理核准後錄用。

  4、臨時員在公司工作期間,其待遇和其他事項按公司條款執行。

  5、臨時人員的考勤、出差比照正式員工辦理。

  6、臨時人員聘用期滿,如因工作未完成,須繼續聘用時,應由聘用單位和部門重新申請,敘明理由呈總經理核准後始得聘用,並將核准的申請書一份報總經理備查。

  7、因工作性質和需要須聘用長期臨時工的,可一年核准一次簽定一年合同,報總經理備查。

  第十一條職工內退管理規定

  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不能從事生產、經營、管理崗位的員工可以實行內退。

  2、對於達下到內退年齡的職工胡因身體有病,不能從事體力勞動,需拿市級以上的醫院診斷證明,申請內退。

  3、對因工緻殘的職工要經州勞動局專家小組做勞動鑑定,評出傷殘等級的最終審批或鑑定方為有效,其它任何部門、單位和企業辦理的勞動鑑定一律無效。根據傷殘等級,四級以下傷殘可以提前八年內退,提前三年辦正式退休。

  4、對弄虛作假,擅自改動年齡病例的要立即糾正,予以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內退待遇:

  1、內退工資執行國家規定的退休時的工資基數,以1996年12月31日截止的工資做為工資基數,加上各種補貼59元。

  2、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按70%開基本工資(內退的最高比例不超過70%),工作年限滿20—20xx年的按65%開基本工資,20xx年以下(不含20xx年)的開60%的基本工資。

  3、工傷四級以下的享受1--%的基本工資,待辦好退休後轉入社會統籌,五級傷殘的享受70%基本工資,可以提前三年辦退休,六級以上和基它享受同樣待遇。

  4、辦理內退的職工,一律按《吉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定實施辦法》辦理社會保險統籌,繳納比列、例和在職職工享受同樣待遇。

  第十三條內退程式

  1、由本人先提出內退申請書。

  2、不到內退年齡的要有醫院的診斷或州勞動局的勞動鑑定審批表。

  3、經主管經理批准,各分公司主管領導批准。

  4、由人力資源部研究後批准。

  5、凡公司有重大改革特殊情況下,涉及到內退事宜並和上述規定相牴觸的,可按重大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

  6、凡是工傷鑑定後,要求內退的,均按國家規定執行,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四條營銷人員聘用管理規定

  1、營銷人員的聘用,原則上以聘用公司內部正式員工為主,以職工子女和外單位人員為輔。

  2、應聘人員要有固定的住所,通迅地址,應聘時要攜帶本人身份證、工作證、畢業證、職稱證等有關證件,和原工作單位個人財務往來證明。

  3、對應聘的人員要認真稽核,嚴格把關,有下列情節者,不得錄用。

  (1)身份不明的人;

  (2)在原工作單位有欠款的人員;

  (3)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人員;

  (4)沒有經濟實力抵押和擔保人的人員;

  (5)與他人和單位有經濟糾紛被司法機關裁決,沒有結案的人員;

  4、對被聘用的人員,根據崗位的性質試用期規定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者可以繼續留用,不合格者清理完貨款後可予以辭退。

  5、錄用期間如有違法違紀現象由此造成後果,其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6、其他事項按營銷政策執行。

  第三章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員工出入管理規定

  1、所有員工進入廠區(辦公區、生產區)一律禁止攜帶危險品和行業規定禁止的物品。

  2、員工出入廠區限在上班時間內,節假日或下班後禁止員工進出廠區和辦公區。

  3、本公司辦公樓和廠區大門每天自晚6:00點以後至次日清晨7:00點以前關閉。由保安和更夫分別守衛,除特殊情況經核准後方可出入,否則一律禁止出入。

  4、員工夜間加班或節假日加班時,須經分管領導同意並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入內。

  5、員工陪同親友進入廠區或辦公區,須辦理入廠登記手續後方準進入。

  6、員工出入有攜帶物品者,警衛要嚴格檢查。

  第十六條來賓進入管理規定‘

  1、凡是來賓訪客(包括協作廠商,其他單位人員、員工親友等)進入廠區時,一律在警衛室辦妥來賓出入登記手續,並查明來訪事由,

  經過受訪人同意及填寫“會客登記單”後,方可進入廠區。

  2、團體來賓參觀時,須由有關單位、部門領導及主管領導陪同才準進入。

  3、員工親友來訪時,除特殊緊急情況,經由主管領導核准外,不得在上班時間會客,不得於會客室等候,在下班時會見。

  4、外協廠商出入廠區頻繁者,由有關部門申請識別證,憑識別證出入廠區,保衛人員須檢查隨身攜帶物品,嚴禁危險品進入。

  5、嚴禁外界推銷人員或小商販進入廠區。

  第十七條出差管理規定

  1、員工出差的稽核決定許可權:7日內由部門領導核准,7日以上的由主客領導核准,15日以上由總經理核准;部室長出差15日內由主管領導核准,15日以上由總經理核准;國外出差,一律由總經理核准。

  2、員工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出差期限由派遣負責人視情況需要,事前予以核定。

  3、出差人憑核准的“現狀申請單”向財務部暫支相當數額的差旅費,返回後填寫“出差旅費報銷單”,並結清暫支款,未於一周內報銷者,財務部門應於當月工資中先予扣回,等報銷時再行核對。

  4、出差途中因病或遇意外災害,或因工作實際需要按期不能返回的,必須電話聯絡,除去批准延時外,不得因私事或藉故延長出差期間,否則除不予報銷旅費外,並依情節輕重論處。

  5、出差不得報支加班費。

  6、員工出差的各項費用標準按集團公司差旅費管理標準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請假休假管理規定

  1、本公司根據勞動法規定: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為法定休假日,全年不得超過十天;每星期六、日為例假日。

  2、法定假日若適逢星期六、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3、事假:因事必須本人處理者可請事假。一週內由分管領導籤批,一週以上常務副總籤批。沒有籤批處出辦事者按曠工處理。月累計假達到半天以上(含半天)的按事假處理;未經公司同意的各類函授學習視為事假,事假期間不開工資。全年累計事假一個月(含一個月)以上者扣除全年的年終獎金。

  4、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持縣級醫療單位診斷可以申請病假。病假工資按日薪的60%支付,累計病假超過三個月內的按月扣除年終獎金,超出三個月的扣除全年獎金。

  5、長期病假的職工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6、產假:按規定員工生育可給產假90天,大齡青年110天產假。

  7、婚假:員工結婚可給婚假三天。大齡(男27週歲,女25週歲)給予7天婚假。

  8、喪假:直系親屬喪亡可給予喪假三天。

  9、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請假時,可由同事或家屬代辦外,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出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十九條停薪留職管理規定

  1、要求停薪留職員工,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後,簽訂停薪留職協議書,集團公司人事部門備案。

  2、對未批准面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

  3、停薪留職一次簽訂協議書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滿本人自願回原單位工作的,須在期滿前一個月向單位提出申請;期滿一個月以後,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又未辦理續簽手續的,按有關規定可按自動離職處理。

  4、停薪留職期間停止廠內規定的一切待遇,因病或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有關規定處理。

  5、停薪留職其協議書一經簽訂,必須一次性向財務部繳納停薪留職管理費和全額承擔社會統籌養老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

  6、停薪留職期間,在社會上觸犯法津或違規違紀勤儉責任一律由本人承擔,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直至除名併除廠籍。

  第二十條員工保險管理規定

  1、本公司正式職員工必須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

  2、員工要按時繳納保險金,不得欠繳。

  3、辦公樓管理人員的保險金由人力資源部直接下單到財務部由財務部在工資中扣繳。

  4、車間工人的保險金由車間核算員統一核算,並交到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稽核無誤後下單到財務部在工資中扣繳。

  5、各分公司、子公司(其檔案和關係在集團公司管理人員)的保險金由人力資源部下單到財務部扣其往來帳款,公司財務部沒有其往來帳款的由人力資源部下單到其單位,由其單位的財務負責人到集團公司財務部繳納現金。

  6、公司的臨時工作人員不得參加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

  7、公司的停薪留職人員要全額繳納各項保險金。

  8、公司內退人員要繳納各項保險金額的個人部分。

  辦公樓工作人員考勤管理辦法

  為樹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會形象,進一步規範化管理。特制定考勤管理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辦公大樓內所有工作人員。

  第二條公司實施新的作息時間,每週五天工作日,週六週日休息。辦公樓內工作人員實行上下班打卡。

  第三條本公司辦公樓工作人員每天正常上下班打卡四次。

  第四條凡下班後還完成工作者須先打完卡再進行工作,否則按早退處理,

  第五條節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須上班工作的人員不必打卡,但進辦公樓須經分管領導同意保安人員方可放行。

  第六條所有工作人員按作息時間先公司後,方可外出辦理各項業務,外出時必須由分管領導籤批,規定大約外出時間。並在外出進將批條交給考勤員,

  無批條考勤員有權阻止外出,強行外出者做好記錄,視為脫崗,分管領導不工作崗位時可則臨時委託負責人代簽,製造公司打卡人員因工作需要,班前、班後在車間工作打卡時間不能返回的,事後可由分管領導簽字證明,考勤員按出勤統計。

  第七條公司工作時間經常外出辦事的工作人員,可按崗位辦理出門卡,時行特殊管理。

  第八條工作人員因出差需要離開公司,且當天不能返回公司者,須經分管領導同意後將審批單交給考勤員方可出差。出差超期由分管領導在原出差審批單上簽字,作為月考勤憑證。

  第九條在上下班時間忘記打卡者,須經分管領匯出據證明,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公司高屋管理人員參加上下班打卡,外出辦事時可不打卡。

  第十一條本公司上下班時間由人力資源部考勤員監督打卡。

  第十二條考勤員要按日統計報表,每月進行彙總。

  第十三條考勤員要嚴格要求自身紀律,不準隱瞞事實,如有舉報一經核實,一次經予警告,二次按轉崗處理。分管領導按考勤制度嚴格把關,接受工作人員監督。對隱瞞、虛報現象經考勤人員核實,除違規人員按曠工處理外,分管領導將予以通報警告。

  第十四條每遲到一次罰款10元。曠工半天罰款25元,曠工一天罰款50元(曠工期間不開工資)。罰款從本人工資中扣除,遲到三次以上按曠工一天辦理,年內曠工超過三次按待崗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發展管理部負責解釋。

  人事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節總則

  一、為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呈法規、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制定本制度,公司企業人事管理制度。

  二、公司執行國家在關勞動保護法規,在勞動人呈部門規定的範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全權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聘(僱)用合同。員工與公司的關係為合同關係,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四、公司勞動人事部,負責公司的人事計劃、員工的培訓、獎懲、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等項工作的實施,並辦理員工的考試錄取、聘用、商調、解聘、辭職、辭退、除名、開除等各項手續。

  第二節編制及定編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六、公司職能及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的設定、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總經理提出方案,報董事會批准後實施。

  七、下屬公司、企業屬下機構的設定、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經理提出方案,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八、因工作及生產,業務發展需要、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須按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履行手續後方準實施。特殊情況必須提前聘用員工的,一律報總經理審批。

  九、下屬公司、企業需僱用臨時工人的,必須提前2個月作出計劃報勞動人事部審批,批准後由勞動人事部統一向勞動管理部門申請指標,按核准的指標及指定的地點僱用臨時工。嚴禁無指標僱用臨時工。

  十、勞動人事部負責編制年度用工計劃及方案,供總經理參考。

  第三節員工的聘(僱)用

  十一、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對聘(僱)用員工應本著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無才無德的堅決不聘,有才無德的堅決不聘,真正做到按需錄用,擇才錄用,任人唯賢。

  十二、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脫離原級職別,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級員工的聘任程式如下: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

  2、副總經理、總理經助理、總會計師等高階職員,部門主任(部長)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

  3、部門副主任(副部長)、下屬公司、企業副經理及會計人員,由總經理聘任;

  4、其他員工,經總經理批准後,由人事部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聘任。

  上述程式也適用於各級員工的解聘及續聘。

  十五、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確需增加員工的,按如下原則辦理。

  1、先在本部門、本公司、企業內部調整;

  2、內部無法調整的,報請勞動人事部在公司系統內調配。

  3、本系統內無法調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計劃,報總經理批准後,由勞動人事部進行招聘。

  十六、新聘(僱)員工,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必須填寫“僱用員工審批表”和“員工登記表”,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擬定工作崗位,經勞動人事部審查考核,符合聘僱條件者,先簽試用合同,經培訓後試用半年至1年。

  十七、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

  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瞭解公司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培訓由勞動人事部和用人單位共同負責。

  員工試用期間,由勞動人事部會同用人單位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

  試作期間的工資,按擬定的工資下調一級發給。

  十八、員工試用期滿15天前,由用人單位作出鑑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經勞動人事部稽核後,報總經理審批。批准錄用者與公司簽訂聘訂聘(僱)用合同;決定不錄者試用期滿退回原單位。

  十九、臨時工由各下屬公司、企業在上級核准的指標內僱用。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第四節工資、待遇

  二十、公司全權決定所屬員工的工資、待遇。

  二十一、公司執行董事會批准實行的工資系統列,管理制度《公司企業人事管理制度》。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根據員工的崗位、職責、能力、貢獻、表現、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況綜合考慮決定其工資。

  二十三、員工的工資,由決定聘用者依照前條規定確定,由勞動人事部行文通知財務部門發放。

  二十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多做貢獻。員工表現好或貢獻大者,所在單位可將材料報監察部及有關部門稽核,經總經理批准後予提級及獎勵。

  二十五、公司按照國家有產在規定為員工辦理退休、待業等保險。員工享有相應的保險待遇。

  二十六、公司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員工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二十七、員工的獎金由公司、下屬公司、企業根據實際效益按有關規定提取、發放。

  二十八、員工享有公費醫療待遇。員工本人的醫藥費按規定憑縣級以上醫院報銷憑證核准報銷。

  第五節假期及待遇

  二十九、員工按國家法定節假日休假。因工作生產需要不能休假的,節日按日工資200%、假日按日工資100%計增發給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三十、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探親待遇。具體如下:

  1、員工在公司工作滿1年後,開始享有探親待遇;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實際需要經予路程假;

  3、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未婚員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員工4年1次20天,另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4、員工探親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銷往返路費,超過規定的費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6、員工請假探親必須由所在單位統籌安排,經人事部核准;未經核准的按曠工處理。生產單位員工探親儘可能安排在春節統一放假。

  7、員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住宿費、行李託運費經及參觀遊覽等費用,均由員工處理,不得報銷。

  三十一、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週歲、女23週歲)假13天,異地結婚可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照發。

  三十二、產育假:

  1、女23週歲以下生育第一胎的,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生育時難產的(如剖腹產、iii度會陰破裂等)可增加產假30天;

  2、女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產假120天;難產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間內已辦理“獨生子女證”者另增加90天;產生女結紮的另增加21天;

  4、產假期滿後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週歲,哺乳期間發給75%的工資。

  5、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節育手術假:

  1、取環休息1天;

  2、放環休息3天;

  3、男結紮休息7天;

  4、女結紮休息21天;

  5、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休息15—30天;流產後結紮增加21天;流產假期1年內不能超過2次;

  6、懷孕4個月以上引產休息42天;引產後結紮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內工資津貼照發。

  三十四、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喪假3天;異地奔喪的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和津貼照發。

  三十五、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勞動人事部會同各單位統籌安排員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發100%日工資。

  第六節辭職、辭退、開除

  三十六、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三十七、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向勞動人事部提出辭職報告,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職手續。

  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人員,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經批准後到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

  三十八、員工與公司簽訂聘(僱)用合同後,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單位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三十九、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1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報告,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經原批准聘(僱)用的領導批准後,由勞動人事部經予國理辭職手續。

  四十、國家幹部、職工要求調離本公司,必須經勞動人呈部同意,報總經理審批後,才能按程式辦理調動手續。

  四十一、員工未經批准而自行離職的,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二、員工或用人單位認為其現工種不適合的,可向勞動人事部申請在公司內部調換另一種工作。在調換新工作半年後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四十三、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並經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四十四、公司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對符合聘用的領導批准後,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未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和領導批准的,不得辭退。

  被辭退的員工如系經人事、勞動部門批准調入的幹部、職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聯絡有關的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四十六、聘(僱)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公司不續簽聘(僱)用合同的,到勞動人事部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公司不與之續簽聘(僱)用合同的員工如系經人事、勞動部門批准調入的幹部、職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聯絡有關的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七、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後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公司有權予以開除。

  四十八、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僱)用,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物、檔案及業務資料,並移交業務渠道。否則,勞動人事部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九、公司對被辭退及未獲公司續聘的員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齡計算每年發給其1個月工資。不滿1年的按1年計。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人事作業規範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員工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一、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本制度所稱員工,係指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三、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臨時員工,臨時員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應規定,或參照本規定辦理。

  四、關於試用、實習人員,新進員工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或修訂之。

  第二章錄用

  第三條: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據人員甄選流程提出申請,經相關負責人批准後,由人事部門統一納入聘用計劃並辦理甄選事宜。

  第四條:公司員工的甄選,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準。採用考核和麵試兩種,依實際需要選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並用。

  第五條:新進人員經考核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原則上員工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合格後,方得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可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六條: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證件:

  一、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二、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三、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五、服務承諾書。

  六、其它必要的證件。

  第七條: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一、剝奪政治權利尚未恢復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四、貪汙、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六、因品行惡劣,曾被政府行政機關懲罰者。

  七、體格檢查不合格者。經總經理特許者不在此列。

  八、其它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第八條:員工如系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視情況與本公司簽訂“定期工作協議書”,雙方共同遵守。

  第九條: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

  第十條:員工錄用分派工作後,應立即赴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第三章工作守則

  第十一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二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忠於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的業務,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職務。

  三、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強化品質意識,圓滿完成各級領導交付的工作任務。

  四、愛護公物,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將公司財物攜出公司。

  五、工作時間不得中途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後方可離開。

  六、員工應隨時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宿舍及公司其它場所的環境衛生。

  七、員工在作業時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八、員工應團結協作,同舟共濟,不得有吵鬧、鬥毆、搭訕攀談、搬弄是非或其它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九、不得假借職權貪汙舞弊,收受賄賂,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十、員工對外接洽業務,應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十一、各級主管應加強自身修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和滿意程度,加強員工安全感和歸屬感。

  十二、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十三條:公司實行每日八小時工作制?公司總部:上午:8:30—12:00?下午:1:30—6:00?以後如有調整,以新公佈的工作時間為準。

  第十四條:所有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委託或代人打卡,否則雙方均按曠工一日處理。

  第十五條:實行彈性工作制的,採取由各部門主管記錄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含加班時間),本人確認,部門備案的考勤方法。

  第十六條: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一、遲到、早退。

  1、員工均需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內到班者為遲到。

  2、工作時間終了前十五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3、員工當月內遲到、早退合計每三次以曠職(工)半日論。

  4、超過十五分鐘後,才打卡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經主管在卡上簽字或書面說明者除外。

  5、無故提前十五分鐘以上下班者,以曠職(工)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者需經主管簽字證明。

  6、上、下班而忘打卡者,應由部門主管在卡上或有效工作時間考核表上簽字。

  二、曠職(工)

  1、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職(工)論處。

  2、委託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職(工)論處。

  3、員工曠職(工),不發薪資及獎金。

  4、連續曠職三日或全月累計曠職六日或一年累計曠職達十二日者,予以除名,不發給資遣費。

  人事管理制度 篇8

  一、當前醫院人事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

  1.認識不足

  以往人事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全體員工的錄用考核、勞動工資、職稱晉升、幹部調配等,按照條款照章辦事即可。但在新形勢下,人事管理部門的職能大大擴充套件,工作面更寬,內容更豐富,更具有挑戰性。但是,目前許多人事部門的領導和員工並沒有意識到人事管理的本質,這就造成了人事制度的研究停滯不前甚至沒有人事管理的概念。

  2.人事管理人員的培訓與開發不足

  大部分醫院都存在有這個問題,就是忽視對人事管理人員素質的培養開發,並且管理隊伍存在老年化以及兼職化的特點。目前醫院為了提高醫療水平,非常注重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和進修學習,但是卻忽視了醫院人事管理人員的素質教育培訓,也就是所謂的“重技術,輕管理”。醫院能否在日益激烈的醫療市場競爭中得以生存和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醫院經營水平的高低,擁有高素質、高能力的職業化人事管理人員,逐步實現醫院管理隊伍的年青化、知識化、專業化,是醫院人力資源規劃中最關鍵、最核心的因素。

  3.缺乏統一的管理目標

  一所醫院是一個整體,只有各個部門協調配合,才能使醫院各項工作有條不紊進行。但是,目前醫院許多部門都習慣於彼此獨立,各部門沒有共同的管理目標,即使在同一項工作中往往也疏於交流,這就使得醫院的人事管理制度也相對獨立,並沒有發揮其真正作用。

  4.人才流動機制不完善

  就各地區來看,醫療衛生專業人才市場發展不平衡,社會福利保障體系還不是很健全,使得人才流動有困難,醫院需要的人進不來,不需要的人出不去,即出現了人員橫向、縱向流動的渠道不通暢,產生了“三難”現象:人員能上難下、能進難出,人才引進困難。

  二、醫院人事管理制度的創新改革

  1.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改革

  人事檔案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檔案,它關係到每個員工的切身利益。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醫院人員流動日益頻繁,因此醫院和員工在人事檔案移交等方面的糾紛也逐漸增多,這就給醫院人事部門管理檔案造成了一定的困難。對於人事檔案的管理,可以遵循“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對原有老職工的人事檔案管理辦法不變,而對新招聘的大中專畢業生和調入人員實行人事代理制度,人事檔案和有關人事關係都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管。針對醫院人事檔案管理的現狀,在今後工作中,應嘗試對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創新改革,著重探討檔案管理中的法制建設,規範檔案管理隊伍,積極轉換服務理念,實行人事檔案的資訊化管理。

  2.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改革

  人力資源是醫院的第一資源,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人力資源是醫院獲得效益的一種重要資本,所以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中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實現人力資源的有效利用是必須的。此項工作的改革可以從以下兩點進行,首先透過現代化的管理方法,嚴格規範醫院內部結構,並予以有效地調整,最大限度地發揮醫院各級人員的知識潛能,實現人力資源的有效利用,緩解醫院現有條件下人力資源的不足和臨床醫療需求不斷上升的矛盾。其次,做好人員儲備,在重視和利用好現人才的前提下,有計劃、有目的地引進醫院發展需要的緊缺人才,為醫院的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援。

  3.用人制度的改革

  長期以來,醫院一直實行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用人制度,包括人員的錄用、分配以及任命,造成了人員使用的的終身制。隨著醫院的改革與發展,原有的用人制度己出現多種弊端,改革勢在必行。對此,可以實行全員聘任制度,重新設崗,科學定編,分類管理,全員競聘上崗,建立以崗聘人、競爭上崗、雙向選擇的人事制度,形成“人員能進能出、職務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公開競爭、擇優上崗”的用人新局面。

  4.績效考評制度的改革

  目前,許多醫院其員工的實際工資均由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構成。其中,崗位工資實行同崗同工同酬;而績效工資,是按照崗位責任、技術含量、風險程度和服務質量等要素確定的,這就形成了即使是同一崗位、同一級別的人員,最後所領取到的工資總量也不相等。所以,健全及改革績效考評制度,有利於促進醫院人事管理制度的健康發展。績效考評體系可由員工的工作量、醫療安全、患者滿意度、專業技術能力、業績成果和醫德醫風等評價指標構成,並且還可以考慮進行多角度、多方位、多層次的績效考評。合理的績效評價制度一旦建立,對於最佳化醫務人員執業環境和條件,減少醫療糾紛,增進醫患溝通,創造公平、和諧的醫患環境和氛圍都會起到明顯的作用。

  三、結語

  醫院人事管理制度的創新改革是一項複雜而艱鉅的任務,必須不斷地探索新方法、新措施才能完成。不同的醫院,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也不同,不能一味模仿其它醫院,絲毫不考慮自身的客觀情況,所以從實際出發,採取切實可行的改革措施才是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之根本。

  人事管理制度 篇9

  當組織的目標確定後,就需要進一步明確為實現組織目標而確定各組成部分、各崗位的制度。因此,人事管理的目標一旦確定,就應該列出實現該目標所需的各種制度,物業管理公司的人事管理主要有錄用、開發、維護、使用和考績制度。

  一、錄用

  (1)確定錄用原則,中心是滿足首次人力需求和後續補充人力需求。

  (2)制定錄用計劃,明確錄用所需人員數量、質量、來源、招聘方式方法、招聘錄用程式等。

  (3)制定職務和聘用合同,明確職位資格所需的品格、學歷、才能、經驗、健康等條件。

  (4)透過勞動部門、報紙、人才交流中心等傳播媒介宣傳指導招聘錄用計劃。

  (5)透過面談、測驗和排選等方式,擇優錄用所需人員。

  二、開發

  (1)明確提高企業人員素質、開發公司人員潛力的戰略意義和戰術價值,明確培訓範圍和型別。

  (2)制定適應公司發展、市場經濟特點,以短期規劃為主的培訓規劃。

  (3)建立培訓組織,統籌培訓工作。

  (4)選擇培訓方式,提高培訓效率。

  (5)挑選培訓人員,保證培訓質量。

  (6)開展培訓評估,促使培訓良性迴圈。

  三、維護

  (1)研究工資政策,建立工資檔案,制訂工資計劃。

  (2)開展工作實績評估。

  (3)加強安全衛生,保障職工生活。

  (4)在建立社會支撐系統的基礎上,推行社會保障制度和各種福利措施。

  (5)搞好群眾文化等各種服務活動。

  四、使用

  (1)確定使用原則,貫徹德才兼備、重視個性、揚長避短、用事擇人、適才而用、整體最佳化等要求。

  (2)最佳化配置組合員工,提高群體活動效益。

  (3)溝通合作、協調衝突、團結和諧、消除隔閡。

  (4)獎勵先進、鞭策後進、懲處違紀、弘揚正氣、鼓舞士氣。

  五、考績

  (1)全面、客觀、審慎地考察每個員工。

  (2)透過獎勤罰懶,激勵先進、鞭策後進。

  (3)發現人才、推舉人才,為人才脫穎而出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人事管理制度 篇10

  一、河西學院農學系團總支、學生會的工作對內應體現為滿足廣大同學的正當要求,維護廣大同學的正當權益;對外應體現為維護系及團總支、學生會的形象、榮譽和利益。學生幹部應本著認真、務實、負責的工作態度,積極、主動、高效地開展各項工作。

  二、為了更好地實現對團總支、學生會幹部的管理和監督,提高團總支、學生會幹部的素質,嚴肅團總支、學生會幹部的紀律,促使團總支、學生會幹部更好地開展工作,保證團總支、學生會工作效率,團總支、學生會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團總支、學生會幹部任職的基本條件

  (一)團學幹部在個人思想政治方面,應做到成熟穩重,作風正派,原則堅定,組織紀律性強,無任何違紀違規記錄。

  (二)團學幹部應能夠正確處理學習和工作的關係,做到學習工作兩不誤,使自己的學習成績原則上達到河西學院學生會幹部的基本要求。

  (三)團學幹部應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溝通能力和協調能力,在工作中能積極主動,有計劃性、針對性、高效率地完成本職工作。

  (四)團學幹部應具備相關的工作經驗,即具有在以前參與學生幹部相關工作半年以上的經歷,且有較好的工作業績。

  (五)團學幹部應具有積極投身於系團總支、學生會工作的熱情,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和吃苦耐勞的精神。

  第二條團總支、學生會幹部的職責及紀律

  (一)團總支、學生會幹部的職責

  1.團學幹部應認真對待本職工作,善始善終,不計較個人得失,將為同學服務作為自己的工作目標和指導思想;

  2.團學幹部對組織安排的任務應堅決完成,每位學生幹部應對本職工作的完成情況負責;

  3.團學幹部應與團總支、學生會領導經常溝通,交流彙報本部門的工作情況及工作計劃,並獲得上級領導的幫助與建議;

  4.團學幹部應經常與本部門幹事交流,瞭解他們在工作中的困難與障礙,並耐心指導他們完成本職工作,建立良好的上下級關係;同時,團學幹部應注重培養本部門骨幹幹事,使其在實踐中增長學生工作的能力;

  5.團學幹部應當關注團總支、學生會的整體工作及執行情況,誠懇地指出團總支、學生會工作中的不足之處,積極向主席團提出適當的工作意見和建議,使得團總支、學生會能夠真正做到為廣大同學服務,不斷向前發展。

  (二)團總支、學生會幹部的紀律

  1.團學幹部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以及本學生會的章程、制度等;

  2.團學幹部應服從團總支、學生會的整體安排,能夠積極配合其他部門共同開展工作,堅決執行河西學院農學系團總支、學生會主席團做出的一切決定;

  3.團學幹部應維護河西學院農學系團總支、學生會的良好形象,不得做出任何有損於農學系團總支、學生會形象的行為。

  第三條團總支、學生會成員考核制度

  (一)考核標準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嚴格遵守學校及學生會的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團總支、學生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2.積極參加校園文化活動和體育鍛煉,達到《大學生體育合格標準》;

  3.加分標準(內部稽核)

  (1)開會出勤情況。學期全勤加5分;

  (2)能認真完成臨時分配的(包括部門間)各項重要工作的加5分;

  (3)為學生會總體工作提出有較高價值建議並被採納,實踐結果較理想的加5分;

  (4)獲得各項校級及以上等級證書者加5分,獲得各項校級及以上等級榮譽者加5分;

  4.扣分標準

  (1)開會無故缺席一次扣2分,無故早退視同缺席一次扣2分,開會遲到一次扣2分;

  (2)開會時影響開會秩序被點名批評者一次扣2分;

  (3)部門裡安排任務沒有按時完成或完成質量不好者一次扣5分;

  (4)對部門安排任務拒不接受者一次扣5分;

  (5)不配合其他成員工作的(經部長認定)一次扣5分;

  (6)學習成績不及格者一門扣5分,且本學期考核等級不能為優秀;

  (7)在公共場所、宿舍區、教學區嚴重影響團總支、學生會形象的違紀行為者(抽菸、喝酒、賭博等),本學期考核等級為不合格;

  (8)受學校處分的一次扣5分,且本學期考核等級不能為優秀,情節嚴重者本學期考核等級為不合格;

  (二)考核方法

  1.考核總評定在每學期期末進行,分為期末考核和平時考核兩部分,其中期末考核包括自我評價和他人評價;

  2.團總支、學生會幹事的他人考核由同部門幹事、部門負責人完成;部門負責人的他人考核由部門幹事、主管負責人完成;主席團成員的考核由所分管部門部長,主席團其他成員及輔導員老師共同完成;

  3.平時考核情況隨時登記在《河西學院農學系團總支、學生會考核表》中;

  4.考核基礎分為60分,即在此基礎上進行相應的加分和扣分(無上下限);

  (三)考核等級

  1.考核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2.(二)60分以下為不合格;60分以上(含)為合格;70分以上(含)為良好;80分以上(含)為優秀。

  第四條團總支、學生會評優制度

  (一)優秀學生幹部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熱愛黨,熱愛社會主義;

  2.符合《河西學院學生手冊》中“優秀學生幹部”的評選標準;

  3.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敢於和不正之風作鬥爭;

  4.關心集體,團結同學,助人為樂,不參加營利性活動;

  5.本學年中考核等級為優秀;

  6.積極參加團總支、學生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有創新和實幹精神;

  7.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有獨到的想法和講求效率的辦事方針,工作表現突出;

  8.對人誠懇,責任心強,勇於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在部門裡有較高的威信;

  9.積極參加校園文化活動和體育鍛煉,個人素質全面發展。

  (二)優秀團幹部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嚴格遵守學校及學生會的各項章程制度,積極參加團總支、學生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2.遵守校紀校規,無不良行為(如抽菸、喝酒、賭博、打架等),能起模範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團的各項活動,有某類專長。

  4.尊重師長,團結同學,舉止文明,行為端莊。

  5.對學校做出突出貢獻(如為學校爭得榮譽等)

  6.熱心學生會工作,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工作認真負責;

  7.有創新意識,能配合各部負責人出色完成任務。

  8.在團總支、學生會工作一學期以上,並且本學期中考核等級為優秀;

  備註:院優秀學生幹部評選參照《河西學院學生手冊》中“優秀學生幹部”的評選辦法。

  第五條團總支、學生會成員調配

  (一)幹部調配

  1.在職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主席團申請調換職務:

  (1)對現任工作不能很好地履行職責,缺乏開展現有工作的能力和動力,而對其他工作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興趣;

  (2)有其他需要進行工作調配的特殊原因。

  2.幹部調配的程式主要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團學幹部本人向主席團提出書面申請調換工作,另一種是主席團視工作狀況直接調配幹部工作。個人申請調換工作應先向主席團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申請調換理由與調換意願部門,主席團經研究後,做出是否批准調配的決定。如批准調配,完成規定程式並將相關資料於秘書處存檔。主席團在直接調配幹部工作時,徵得調配幹部本人和相關部門幹部意見後完成規定程式並於秘書處存檔。幹事調配由雙方部長報由主管負責人批准。

  (二)幹事調配

  1.團學幹事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部長申請調換職務:

  (1)對現任工作不能很好地履行職責,缺乏開展現有工作的能力和動力,對其他工作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興趣;

  (2)有其他需要進行工作調配的特殊原因。

  2.幹事調配的程式主要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幹事本人向部長提出書面申請調換工作,另一種是部長視工作現狀直接調配幹事工作。個人申請調換工作應先向部長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申請調換理由與調換意願部門,部長經與本部門其他負責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研究決定後,做出是否批准調配的決定,如批准調配,應及時上報各分管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再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進行調配,如批准調配,應及時上報主席團。主席團經研究決定,做出是否調配幹事工作,如批准調配,則幹事可調換到相應部門工作,如不批准則不可以隨意調動。部長在直接調配幹事工作時,必須事先徵得幹事本人和相關部門幹部的意見。正式調配幹事工作後,應及時上報分管負責人,再由分管負責人上報主席團。各分管負責人必須對幹事調配事項及時備案。

  第六條幹部罷免

  (一)團總支、學生會在職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主席團應及時罷免其所任職位:

  1.因違反校紀校規而受到相應處分或違反《河西學院農學系團總支、學生會章程》者;

  2.幹部在任職期間嚴重失職,在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造成比較惡劣的影響;

  3.幹部在本職崗位上翫忽職守或是能力有限,怠於履行或無法履行自己的幹部職責;

  4.幹部自身的日常生活、言行舉止等不檢點,在工作中嚴重損害系及團總支、學生會的良好形象;

  5.學生會幹部在具體的工作中,出現假公濟私情況的,經調查取證確認後,情況屬實;

  6.應當進行幹部罷免的其他情形。

  (二)幹部罷免的程式

  1.學生會秘書處應很好地履行監督各級幹部的職權。一旦發現個別幹部有上述行為發生,應及時地向主席團彙報,隨即展開相應的調查,並最終提交一份詳細的情況說明;

  2.主席團在接到辦公室提交的書面彙報後,應及時與該幹部進行談話,進一步確認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主席團應在一週內提出該幹部的罷免及相關接任幹部的調配方案;

  3.主席團將辦公室的書面報告和新的幹部調整方案,進行民主討論經批准後,該幹部調整方案實施生效;

  4.該罷免及調動方案生效後,主席團及時通知相關當事人,並於秘書處存檔。

  第七條幹部辭職

  (一)在職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主席團書面申請辭職,經批准後即可離職:

  1.因個人健康問題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2.無法協調好工作和學習的關係,成績明顯下降的;

  3.自身領導和組織能力不夠,無法正常開展相關工作的;

  4.不能很好地處理與同事之間的人際關係,在工作中缺乏相應的群眾基礎;

  5.無法履行幹部工作職責的其他原因。

  (二)現任幹部辭職應向主席團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辭職理由。經主席團經研究後,做出是否批准辭職的決定。如批准辭職,應及時通知系相關職能部門。

  第八條幹部培訓

  (一)由辦公室制定《河西學院學生幹部培訓意見和建議調查表》,每學年初進行調研,根據調研結果做出本學年的幹部培訓要點及計劃。

  (二)辦公室將幹部培訓計劃上交至主席團,由主席團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三)培訓過程中,學生幹部須按時參加,無故缺席者將在幹部量化考核中扣分。

  (四)培訓簽到情況和培訓內容由辦公室記錄並存檔。

  (五)培訓結束後,由辦公室制定《幹部培訓意見反饋表》,對幹部培訓工作進行調查,寫出總結報告,並將培訓過程中相應資料存檔。

  (六)培訓的內容

  1.思想政治素質的培訓:學生幹部要加強理論學習,提高政治覺悟和思想道德水平,樹立為人民服務的觀念;

  2.人員崗位培訓:學生幹部在崗時要明確崗位的職責要求,學習崗位所需要的業務知識和基本的工作方法;

  3.工作能力培訓:透過各種方式培養學生幹部的組織能力、溝通能力、社會活動能力等素質。

  第九條附則

  (一)本制度解釋權最終歸河西學院農學系團總支、學生會所有。

  (二)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生效執行。

  人事管理制度 篇11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職工必須熱愛教育事業,不提倡留職停薪,未經學校許可,不準搞第二職業。

  2、全校教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責任制,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學校分配。

  3、凡要求調入本校工作的教職工經學校考核,行政會研究同意方可辦理調入手續。調入後第一年為試用期,試用期滿考評合格,方可成為本校正式教職工。

  4、學校決定調整工作崗位的教職工,應服從分配,按時上崗,否則從通知之日起以曠工論處。

  5、凡本校教職工連續礦工一週或累計半個月以上者,以待崗處理。

  二、考勤

  1、學校全體幹部,教師職工均系考勤物件,由教務處負責考勤工作。各組、室設考勤員一名,(由組長擔任),逐日記載出勤情況,按日統計,上報教務處彙總公佈。

  2、全體教職工必須按學校規定的辦公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中途離崗。

  3、教職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況外),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准假後方可離崗。工作時擅離職守,按曠工論處。因公外出,也應告知組室負責人或考勤員。

  4、請假期滿,必須按時履行銷假手續,逾期無故不歸者按曠工論處。曠工半天以上(合半天)扣除相應的工資外,停發當月獎勵工資。

  5、教職工的集體政治學習、業務學習和各種集體活動,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本校專職教師,按國家規定享受寒暑假。職工、幹部寒暑假期間,享受假期的三之二,其餘時間由學校或部門安排工作。

  7、凡本校教職工,無故連續曠工一個月,或累積一個月者,以自動離職處理。

  8、教職工的考勤必須根據有關規定,與工資、獎金、評選、職稱評定掛鉤,做到獎懲分明。

  三、請假

  1、教職工因事、因病須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履行請假手續。請假人除特殊情況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課工作之後,方可離開崗位。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託他人辦理或事後補假。

  2、請假時間在1—2節課以內,本人空課者,由年級組長批准;一天以內由教務主任批准(後勤人員由總務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分管副校長批准;三天以上一週以內由校長批准;一週以上,由校長簽註意見後,報教育局辦公室批准;中層以上幹部,一律由校長批准。

  3、教職工請假,一月內事假累計3天、病假5天以上者扣發全部獎金;一學期事假累計15天,病假累計一個月以上者,扣發全學期地區津貼;事假在一個月,病假兩個月以上者,停發請假期間的職務工資。

  4、請長期病假者,從綹三個月起,除執行上述第三條規定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標準如下:

  工齡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90%(指除工務工資、獎勵工資以外的基本工資,下同)。滿十年的照發,六個月以上病假的,從第七個月起發病假期工資,標準如下:工齡不滿十年,發給本人工資70%;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

  5、符合法定婚齡結婚的,可准假三天,實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15天。

  6、女職工的產假按計劃生育暫行規定辦理。

  7、本人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三日的喪假。

  8、外省市籍職工,請假赴原籍結婚、奔喪者,根據往返路程、遠近往返所需時間,給予路程假。

  9、未經請假擅自離崗或未經續假逾期不歸者,以曠工論處。

  四、獎懲

  1、對教職工的獎勵和處罰,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經過一定評議、審議手續,並公之於眾。

  2、校級先進工作者,每學年評定一次,由校長授予榮譽稱號。單項獎勵隨時進行。先進工作者評定比例一般為15%--20%左右,表彰先進,堅持德、勤、能、績綜合評定。須由群眾評議推薦,組室申報,校長審批。

  3、給予教職工處分,必須慎重,應由學校組織調查,取得確鑿證據後,根據錯誤程度和本人認識態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討論,形成初步見後,由學校行政會議決定。記過以上處分,需經主管部門批准。

  4、獎勵以精神為主,物質為輔。

  5、所有獎勵和警告以上的處分,均記入個人和學校檔案。

  6、凡符下列條件之一的教職工,可給予獎勵:

  (1)師德高尚,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成績顯著者。

  (2)遵紀守法,兢兢業業,出滿勤,事事處處為集體,對不良行為敢於鬥爭,事蹟突出者。

  (3)熱愛學生,循循善誘,誨人不倦,教育教學質量名列前茅者。

  (4)勇於開拓,創新善於試驗,在教育教學改革上有較大貢獻者。

  (5)面向全校學生,對後進學生加倍愛護,在幫助後進學生轉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參加競賽獲獎學生的輔導教師。

  (7)積極組織,指導學校大型活動,並做出顯著貢獻者。

  (8)服務及時周到,態度和藹可親,質量令人滿意,效益好者。

  (9)為籌集資金做出突出成績者。

  (10)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貢獻和先進行為者。

  7、對照上述條件,視情況可授予先進工作(或其它榮譽)稱號,或給予單項獎勵。

  8、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給予處罰。

  (1)目無法紀,自由散漫,擅離職守,玩乎失職,造成損失者。

  (2)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使學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殘和傷害者。

  (3)違法亂紀,賭博成性,酗酒成風,打仗,挑撥是非造成不良影響者。

  9、依據上述情形輕重與認識態度,可分別給予口頭批評,公開檢查,通報批評,扣發獎金或工資、賠償損失、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降職、降薪、開除留用、開除等處分,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處理。

  人事管理制度 篇12

  一、熟悉本職業務,具有一定的處理業務工作水平和處理各種具體問題的能力,能吃苦耐勞。

  二、要堅持常年出滿勤。無故缺勤兩天以上者,年終考核出勤不得分,並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三、要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高質量的按時完成自己的本質工作,創造性地開展各項工作。

  四、要嚴格實行工作目標考核制度。半年考核一次,並對平時工作完成情況有記載,年終按目標責任制總評。

  五、實行競爭上崗。為了強化競爭機制,股室隊長實行競爭上崗,競爭者進行演講,並進行民意測驗,票數達不到半數的不能上崗任職。

  六、提拔幹部要嚴格按照組織人事部門的要求,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

  六、建立幹部政績考核檔案,以利於幹部培養、提拔、輪崗、交流。

  人事管理制度 篇13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職工必須熱愛教育事業,不提倡留職停薪,未經學校許可,不準搞第二職業。

  2、全校教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責任制,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學校分配。

  3、凡要求調入本校工作的教職工經學校考核,行政會研究同意方可辦理調入手續。調入後第一年為試用期,試用期滿考評合格,方可成為本校正式教職工。

  4、學校決定調整工作崗位的教職工,應服從分配,按時上崗,否則從通知之日起以曠工論處。

  5、凡本校教職工連續礦工一週或累計半個月以上者,以待崗處理。

  二、考勤

  1、學校全體幹部,教師職工均系考勤物件,由政教處負責考勤工作。

  2、全體教職工必須按學校規定的辦公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中途離崗。

  3、教職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況外),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准假後方可離崗。工作時擅離職守,按曠工論處。因公外出,也應告知行政值周人員。

  3、請假期滿,必須按時履行銷假手續,逾期無故不歸者按曠工論處。

  5、教職工的集體政治學習、業務學習和各種集體活動,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凡本校教職工,無故連續曠工一個月,或累積一個月者,以自動離職處理。

  7、教職工的考勤必須根據有關規定,與工資、獎金、評選、職稱評定掛鉤,做到獎懲分明。

  三、請假

  1、教職工因事、因病須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履行請假手續。請假人除特殊情況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課工作之後,方可離開崗位。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託他人辦理或事後補假。

  2、請假時間在一天以內由行政值周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分管副校長批准;三天以上一週以內由校長批准;一週以上,由校長簽註意見後,報教育局辦公室批准;中層以上幹部,一律由校長批准。

  3、教職工請假,一月內事假累計3天、病假5天以上者扣發當月績效工資;一學期事假累計15天,病假累計一個月以上者,扣發全學期績效工資;事假在一個月,病假兩個月以上者,停發請假期間的職務工資。

  4、符合法定婚齡結婚的,可准假三天,實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15天。

  5、女職工的產假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6、本人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三日的喪假。

  7、未經請假擅自離崗或未經續假逾期不歸者,以曠工論處。

  四、獎懲

  1、對教職工的獎勵和處罰,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經過一定評議、審議手續,並公之於眾。

  2、校級先進工作者,每學年評定一次,由校長授予榮譽稱號。單項獎勵隨時進行。先進工作者評定比例一般為15%--20%左右,表彰先進,堅持德、勤、能、績綜合評定。須由群眾評議推薦,組室申報,校長審批。具體辦法參照相關評先規定。

  3、給予教職工處分,必須慎重,應由學校組織調查,取得確鑿證據後,根據錯誤程度和本人認識態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討論,形成初步見後,由學校行政會議決定。記過以上處分,需經主管部門批准。

  4、獎勵以精神為主,物質為輔。

  5、所有獎勵和警告以上的處分,均記入個人和學校檔案。

  6、凡符下列條件之一的教職工,可給予獎勵:

  (1)師德高尚,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成績顯著者。

  (2)遵紀守法,兢兢業業,出滿勤,事事處處為集體,對不良行為敢於鬥爭,事蹟突出者。

  (3)熱愛學生,循循善誘,誨人不倦,教育教學質量名列前茅者。

  (4)勇於開拓,創新善於試驗,在教育教學改革上有較大貢獻者。

  (5)面向全校學生,對後進學生加倍愛護,在幫助後進學生轉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參加競賽獲獎學生的輔導教師。

  (7)積極組織,指導學校大型活動,並做出顯著貢獻者。

  (8)服務及時周到,態度和藹可親,質量令人滿意,效益好者。

  (9)為學校籌集資金做出突出成績者。

  (10)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貢獻和先進行為者。

  7、對照上述條件,視情況可授予先進工作(或其它榮譽)稱號,或給予單項獎勵。

  8、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給予處罰。

  (1)目無法紀,自由散漫,擅離職守,玩乎失職,造成損失者。

  (2)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使學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殘和傷害者。

  (3)違法亂紀,賭博成性,酗酒成風,打架,挑撥是非造成不良影響者。

  9、依據上述情形輕重與認識態度,可分別給予口頭批評,公開檢查,通報批評,扣發獎金或工資、賠償損失等處分,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處理。

  人事管理制度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XXXXXXXXXXXX廠(以下簡稱本廠)組織規程第十八條的規定製定,以達高度運用人力,提高經營績效之目的。

  第二條凡本廠員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據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章任用

  第一條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二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式如下:

  (一)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部長、副部長、主任、副主任——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三)組長、副組長——由主管部長(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長(主任)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後報董事會核備。

  (四)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後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條新進人員之任用,部門主管級以下人員應呈報總經理批准,部門主管級以上人員應層呈董事長批准。

  第五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通緝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六)未滿十六週歲者。

  第六條新進人員除另有規定外,自到職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必要時可視其試用期間成績表現之優劣予以縮短或延長之。

  第七條試用人員成績表現優良者,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呈報總經理(董事長)核准正式任用。

  第八條試用人員成績表現欠佳者,應由其直屬主管權宜延長試用或停止試用,並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層呈總經理(董事長)核備。

  第九條新進人員於報到後,試用開始前,應在人事管理部門(本廠人事管理部門為企業管理辦公室)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廠新進職員履歷表;

  (二)繳驗學歷證件及身份證;

  (三)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張。

  第十條本廠員工之服務年資自試用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服務

  第一條本廠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載列,而經上級主管指派辦理者,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

  第二條本廠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本廠一切規章及公告。

  (二)尊重工廠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廠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廠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廠名義。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四)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五)愛護工廠財物,不浪費,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六)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訂。

  (九)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制度辦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訂。

  第四章待遇

  第一條本廠員工之待遇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章各條辦理。

  第二條本廠員工工資按工作性質分為: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第三條本廠員工工資標準規定見下表。

  第四條工資結算辦法

  (一)計時工資結算辦法

  (二)計件工資結算辦法

  第五條前條工資標準所列特殊崗位、職務、工齡津貼無等級之分。

  第六條本廠員工工資的結算及發放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員工的工資為月結算。結算時間為每月XX日。

  (二)員工工資每月XX日發放。

  第六條本廠員工年終獎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服務滿三個月者,依工作質量經董事會評核後計發獎金。

  (二)服務未滿三個月者,不發給年終獎金。

  (三)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準。

  第七條初任人員之薪給自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八條升薪或減薪員工之薪給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計算。

  第五章調遷與差假

  第一節調遷

  第一條本廠基於業務上之需要,可隨時調遷員工之職務或服務地點,員工不得藉故推諉。

  第二條調任人員應依限辦理交代並報到完畢,如主管人員逾限五日,其他人員逾限三日,即視同自動辭職。

  第三條調任人員在接任者未到前離職時,其所遺職務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員代理。

  第四條調任人員之薪給自到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二節出差

  第一條本廠員工出差按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執行。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節給假

  第一條下列日期為例假日: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第二條前條所列假日休息天數應視具體生產情況而定,但其間之工作應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月不得超過5天,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逾期未痊癒,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

  (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七天。

  (四)喪假——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之時,可請喪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喪亡時,可請喪假六天。

  (五)產假——女性員工分娩,可請產假九十天。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可請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可請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可請假一星期。

  注:產假係指已婚女性員工,未婚女性員工分娩或流產按病假規定辦理。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培訓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兵役徵召或集會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四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餘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癒,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工廠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

  第五條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除事假不發薪水外,其餘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發給基本工資的60%。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公傷假工資照發,且其治療費用憑治療單據全額報銷。

  第六條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報,並送企業管理辦公室登記後,始為準假。凡未經准假而擅離職守或未經批准續假而缺勤者,除因臨時大病或重大事故經證明屬實,並於事後三天內依規定呈核外,應以曠職論處。

  第七條員工請假應依下列規定呈請批准:

  (一)副總經理、助理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總經理核准,超過三天層呈董事長核准。

  (二)(副)部長、(副)主任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內者(含七天)層呈總經理核准,超過七天者,層呈董事長核准。

  (三)其餘人員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部長(主任)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內(含七天)層呈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准;超過七天者,層呈總經理核准。

  第八條員工請假不論假別均應書明理由,病假超過三天者(含三天),應檢附醫師證明檔案。惟外傷可顯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第一節考核

  第一條各級主管人員對其直屬員工,負有平時工作成績考核之責任。每月一次,應按《XXXXXXXXXXXX廠員工考核實施細則》(另定)將各項人員之工作情況,逐一詳列於考核表中,詳細評核其工作績效,並將結果分為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應詳述理由,呈上一級主管核閱及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培訓等的參考依據。

  第二條年度工作考核應於員工到職屆滿三個月後之當年年底辦理。由其直屬主管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予以評核。評核等級分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應詳細列述具體事實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請假超過規定期限或曠工累計達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

  第三條凡年度考核列A等者,經總經理報請董事會核准後發給特別年終獎金(數額由董事會商定,但不應少於當年最高月薪的兩倍),列B等者發給當年最高月薪的兩倍之年終獎金,列C等者發給當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終獎金、列D等者不發給年終獎金、列E等者予以辭退。

  第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長評核。組長及以上人員的考核,由其直屬主管層轉總經理核定,其餘人員均由各部門層轉部長(主任)核定。

  第二節獎懲

  第一條員工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及獎金三種,其處理範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嘉獎:

  1.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蹟的。

  2.其他有利於本廠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事證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記功:

  1..細心維護工廠財物及裝置,致節省費用有顯著成效者。

  2.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並達成預期目標者。

  3.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給獎金:

  1.對業務、維護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

  2.對工廠裝置維護得宜,或搶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對業務、維護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議或發明,經採納施行後成效顯著者。

  4.對採購銷售、會計處理、財物排程、人力運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者。

  5.對天災、人禍或有害於工廠利益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工廠免受損失有事實為證者。

  6.一年內曾記功二次以上者。

  7.對本身主管業務表現出卓越才能,品德優良,服務成績特優,且有具體事蹟足資為證者。

  8.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工廠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者。

  以上獎金之數額,各視實際貢獻之價值決定。

  第二條員工之懲誡,分為警告、記過及免職三種,其處理範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者,應予警告:

  1.未經准許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2.擅用他人經管之工具及裝置者。

  3.拒絕警衛檢查其攜帶之物品者。

  4.塗寫牆壁、裝置有礙觀瞻者。

  5.攜帶眷屬、小孩在工作場所有礙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

  1.未經准假,而擅離工作崗位者。

  2.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工廠發生損失者。

  3.行為不檢,有損工廠聲譽者。

  4.指揮不當或監督不周,致部屬發生重大錯誤,使工廠發生損失者。

  5.在工作場所喧譁口角者。

  6.對同事有脅迫、恫嚇及欺騙行為者。

  7.一年內警告二次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免職:

  1.在工廠內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洩露工廠業務機密者。

  3.對上級主管不滿,不透過正當渠道陳述己見,或提供建議,而任意謾罵者。

  4.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者。

  5.無故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六日以上時。

  6.脅迫上級主管,或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重大者。

  7.利用工廠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8.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者。

  9.未按照規定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生錯誤,使工廠蒙受損失者。

  10.故意損壞工廠財物者。

  11.在工廠內賭博,或有傷風化的行為的。

  12.在工廠內打架鬥毆者。

  13.散播有損工廠之謠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因故意過失行為,而引起災害者。

  15.有煽動怠工或罷工之具體事實者。

  16.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予以處罰者。

  17.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第三條員工之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並呈請總經理核定。

  第四條其他未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誡事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獎懲。

  第五條員工獎懲可累計,以嘉獎兩次作記功一次,記功兩次可發給一定數額資金。警告兩次作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予以免職。同一年度功過不得相互抵銷。

  第七章離職

  第一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有違犯本廠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二)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但未確定者。

  第二條前條各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如准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者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水。

  第三條在停職期間,薪水停發,並應即辦理移交。

  第四條本廠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僱人員時,應事前三十日預先通告。

  員工對於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廠亦可隨時解僱,並在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第五條員工在接到前條預告後,如另謀工作可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日工作時間,其請假日之薪水照發。

  第六條依照第五條規定解僱人員時除預告期間發給工資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但如系本廠發生破產情況,依破產法辦理,不在此限):

  在本廠連續工作期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薪水。以上所稱薪水,系以員工最後服務月份之薪水為準。

  第七條員工辭職,應於七天前以書面形式層轉總經理核准。核准辭職後,應即辦妥移交,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

  第八條員工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或永久離開本廠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廠發生損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賠償。

  第八章教育與訓練

  第一條本廠視業務需要舉辦定期或不定期、業務、技能或質量之教育與訓練。

  第二條有關教育與訓練,其應參加人員、課程、時間、地點悉依既定計劃辦理。

  第三條本廠為教育與訓練之執行可指派各有關人員擔任講師或學員,被指派者不得藉故推諉。

  第四條本廠視實際需要,可聘請外來專家擔任講師或指派有關人員參加外界舉辦之有關業務講習。

  第五條各種教育與訓練或講習,於期滿後均應舉辦測驗,或提出心得報告,其成績作為員工考核資料之一。

  第九章附則

  第一條本規程經呈請董事長核准後公佈實施。

  第二條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可由總經理呈請董事長核准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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