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小區車輛管理制度4篇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制度4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物業小區車輛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制度1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小區機動車的停放與行駛,維護小區環境,保障小區內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管理暫行規定>和<浦東新區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收費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由金橋灣清水苑小區(以下簡稱:小區)業主大會討論透過,委託小區物業公司組織實施。

  物業公司對車輛的管理是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小區內所有車輛使用人應接受物業公司車輛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車管員)的行駛管理與停放引導。

  第三條小區車位實行有償使用,車輛使用人在小區泊車應交納停車費。小區車輛管理制度。停車費收入歸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公司應有專人進行停車費管理,公開賬目,並定期結算與公示收支情況。根據維修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停車費收入在扣除車輛管理成本和業主大會授權使用的費用後的結餘部分納入小區維修基金賬戶,每年一次分攤到業主賬戶。欠繳或侵佔停車費是損害全體業主利益的行為。

  第四條將小區業主共有的停車位供車輛使用人停車的行為關係,不含有對車輛保管的義務與責任。提供良好的停車條件,營造有序的活動場所是小區各方共同努力的目標。

  車輛進出管理

  第五條小區安裝停車場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實行車輛智慧化管理。小區車輛管理制度。所有車輛進出小區必須持清水苑小區車輛ic卡(以下簡稱:ic卡)刷卡通行。車輛在透過大門道閘時必須一車一杆逐一進出,不得尾隨前車衝卡。

  第六條ic卡分為月卡、充值卡和臨時卡三種。實行一車一卡制。ic卡不得轉讓或一卡多車。車卡不一致的車輛不準進出小區。

  第七條月卡僅限小區居民及小區內單位工作人員持有,申辦車位登記手續時領取,在有效期內使用。

  第八條實行來訪車輛登記制度。來訪車輛應登記後領取臨時卡,刷卡進入。駛離時在小區出口處驗卡後交卡付費。小區居民和單位也可以選擇使用充值卡,以免每次現金繳費驗卡和進入登記的麻煩。固定車位車主不得使用充值卡。來訪車輛當天再次進出小區憑繳費收據免繳費。

  第九條前來小區執行公務的警車等車輛後出入小區可免繳費。

  第十條領取月卡和充值卡需繳押金20元,無卡或ic卡遺失、超期和損壞的車輛無法進出小區,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ic卡遺失、損壞應支付損失費30元。

  第十一條非小區居民接送幼兒園入托幼兒的車輛不能進入小區。各類大中型車輛,裝載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車輛不經允許禁止進入小區。

  第十二條小區車位滿位,車管員應及時告示並拒絕其他外來車輛進入小區。

  車輛行駛管理

  第十三條小區主幹道實行單向行駛。長島路北大門為進口,只進不出;臺兒莊路西大門為出口,只出不進。司機必須依照交通標識的指示路線行駛,不得逆向而行。

  第十四條為了保持小區的安寧,小區內車輛不準鳴喇叭;晚間行車禁止使用遠光燈;小區道路上不得試剎車、練習駕車、修理或清洗車輛等。

  第十五條進出小區內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5公里。

  車輛停放管理

  第十六條車位的設定。停車位分為固定車位與臨時車位二種,統一編號。固定車位標有車牌號,供小區居民和單位工作人員停車。臨時車位無車牌號標誌,主要供外來車輛停車。

  第十七條車輛的`停放。小區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的固定車位或臨時停車位內。未經車管員同意,來訪車輛不得佔用固定車位。車位內不得停放腳踏車、電動車或堆放其他物品。

  第十八條車位的申請。無欠費記錄的車輛使有人,小區居民可持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車輛行駛證或購車發票等到物業公司辦理固定車位申請登記手續;小區內單位工作人員持工作證或單位證明、車輛行駛證或購車發票辦理固定車位申請登記手續。

  按登記先後順序,先到先得原則安排車位。每套住宅居民只能擁有一個固定車位。對確需第二個固定車位的居民戶,經批准後可以申請登記,按第二個固定車位的停車費標準繳費。但無車位居民應優先考慮。

  第十九條車位的登記。車位申請確認後,車位使用人應及時辦理登記手續:簽訂車輛停放協議,繳費,領取停車證(置於車輛擋風玻璃右側內)與ic卡。手續辦理不完備不能領取停車證與ic卡,也不得使用固定車位。

  第二十條車位的變更。變更固定車位使用人僅限本戶居住人,經物業公司同意後並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車位的退還。車位為全體業主的共有資源,業主產權轉讓、租賃戶更變等,應及時到管理處辦理退還手續,不得擅自轉讓車位。一旦發現,將收回原使用車位並取消雙方車位申請資格。車位退還後如再次申請須另行申請登記。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制度2

  1、小區停車場實行日夜24小時值班制度,由小區秩序維護員負責管理,車輛可以隨時進出、停放。

  2、本小區停車場實行有償使用,車主須憑車輛進出小區的磁卡(月卡或一次性卡)進入停車場。

  3、車輛進入:車輛進入停車場應一停二慢,必須服從管理員的指揮和安排,取得管理員同意後方可進入。

  4、車輛停放:車輛停放時必須服從管理員指揮,注意前後左右車輛的安全,在規定位置上停放,並與周圍車輛保持適當距離,不得對其他車輛的進出和其他車位的使用造成阻礙,車主必須鎖好車門,調整好防盜系統至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須隨身帶走,車主停好車輛後須立即離開停車場,不得在他人車輛旁停留。管理員應指揮車輛停放,檢視車輛有無上鎖,有無外部破損,應通知車主並登記,不服從指揮、亂停放車輛的按照交通亂停放車輛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停車場車位分固定車位和非固定車位,車主按類使用車位。

  5、駛離:車輛駛離停車場時應注意周圍車輛的安全,緩慢駛離,並在出口處向管理員交回停車牌,管理員核對牌號相符,收回停車牌、收取停車費後方可駛離。

  6、管理員值班期間應認真負責,熱情服務,不得會客、喝酒、睡覺,不得離開,不得讓親朋好友和其他無關人員進入停車場,嚴格核對駛離車輛的牌號,對車主的合理要求應給予滿足。管理員交接班時應辦理交接手續,核實停車場車輛內登記記錄相符,並列簽字交接。

  7、停車場內不得試剎車、練習車、修理車輛,禁止裝載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品的車輛停放。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制度3

  公司程式檔案 版號: a

  修改號: 0

  ej-qp4.8物業小區車輛管理程式頁碼: 1/2

  1.目的:

  加強小區停車場的管理,保障私人車位使用權不受侵犯,保障停車有序和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本小區車輛管理。

  3.引用檔案:

  3.1質量手冊第4.7、4.8、4.9、4.10、4.13章

  3.2 iso9002標準4.7、4.8、4.9、4.10、4.13章

  4.職責:

  4.1保安服務部按《車輛通行、停放收費辦法》為小區住戶提供車輛停放車位服務,並做好登記和宣傳工作。

  4.2保安服務部的車管員、保安員負責日常的車輛停放秩序、車輛安全管理。

  4.3保安服務部主任負責對車管員、保安員工作監督與檢查。

  5.工作程式:

  5.1對使用小區各種車證車輛管理:

  5.1.1保安服務部每年根據住戶租用車證期限,到期發放《車位續租通知單》,通知住戶到經營管理部辦理續租、換證、收費手續。

  5.1.2住戶續租車位、更換停車證要填寫《機動車位登記表》並請住戶將車證放在明顯處。

  5.1.3對持有小區車證的車輛進入小區時,由保安門崗確認其合法性後,打手勢放行。

  5.1.4每日20時至次日6時前,持小區車證的車輛進出小區時,須在《機動車進小區登記表》、《機動車出小區登記表》中進行登記。

  5.1.5每日6時至20時前持小區車證的車輛進出小區時無須登記。

  5.2無證車輛管理:

  5.2.1此類車輛是指各大公司辦理公務,探親訪友者所乘車輛。

  5.2.2無證車輛進入小區時,保安人員問清去向,所辦何事,填寫在

  《機動車進小區登記表》、《機動車出小區登記表》和《會客證》,並告知司機不能佔用私人車位,如果佔用,必須在17:00前離開,以免影響個人使用。

  5.2.3此類車輛未經保安保安服務部同意一律不得在小區過夜 。

  5.3搬家、拉物車輛管理:

  5.3.1住戶搬家需到經營管理部填寫《出小貨物登記單》,將大件物品填寫在物品名細專案內,經門崗驗證無誤後方可放行。

  5.3.2住戶委託他人協助搬家、搬物時,需在《出小區貨物登記單》受託人專案中填寫姓名及證件號碼。

  5.3.3住戶拉物出小區時,由門崗確認合法性(指確實時住戶本人)由門崗填寫《出小區貨物登記單》由住戶簽字,即可放行。

  5.4除以上程式外,小區內車輛管理執行《車輛管理規定》。

  5.5停車場的標識:

  5.5.1地面停車位的標識:地面停車場由交通管理局劃制的長5m,寬2.5m的車位線,噴制車位號。

  5.5.2地下車庫的標識:在入口處掛有限高2.2m的標誌牌,車位線和車位號同地面停車場相同。

  5.5.3在工作過程中,使用《物業管理服務規範用語》。

  6.支援性檔案與質量記錄:

  6.1《車輛管理規定》ej-wi-qp4.8-01

  6.2《地下車庫車輛管理規定》ej-wi-qp4.8-02

  6.3《機動車車位登記表》ej-qr-qp4.8-01

  6.4《機動車出小區登記表》ej-qr-qp4.8-02a

  6.5《機動車進小區登記表》ej-qr-qp4.8-02b

  6.6《地下車庫車輛登記表》&n

  bsp; ej-qr-qp4.8-03

  6.7《出小區貨物登記單》ej-qr-qp4.8-04

  6.8《會客證》ej-qr-qp4.1-13

物業小區車輛管理制度4

  一.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外來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駛入。

  二.內部車輛出入小區憑證出入,外部車輛出去小區時,司機應配合門崗進行核實登記試行臨時收費管理,由值班員履行登記手續。

  三.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要服從管理人員指揮,停放時注意前後左右車輛安全,在規定位置停放。

  四.非業主車輛在停放小區過夜時,若臨時滯留必須停放按照公司臨時或過夜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五.嚴禁在人行道上、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機動和臨時車輛只能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機動車輛必須放在指定的停車場)

  六.非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的位置停放,嚴禁在消防通道及樓宇內隨意停放。

  七.凡因不遵守車輛停放規定而造成車輛損傷,後果自負。

  八.車輛進入小區,司機必須減速行駛,禁止鳴喇叭,注意往來車輛及行人安全。機動車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嚴禁超車。

  九.停放好車輛後,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須隨身帶走。

  十.進入車輛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及各種腐蝕性等物品。

  十一.不準碾壓綠化土地,不準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十二.計程車不得行駛入小區,遇有承載老、弱、病、殘、孕及攜帶兒童或攜帶過重物品及特殊情況(遇大雨或冰雹大雪時)的。視情況可等級放行,但必須及時駛離開,不得在小區內等候載客。

  十三.車輛帶貨駛離小區,必須有相應證明,屬貴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須由住戶到管理處辦理有關物資放行手續,方可放行。

  十四.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供電、供水、供氣、有線、等公司)外,其它車輛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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