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管理規章制度4篇
大學學生管理規章制度4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大學學生管理規章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大學學生管理規章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對外國留學生(本辦法特指接受學歷教育的本科生,下同)工作的規範管理,根據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聯合頒發的《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20xx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號)和我校外國留學生工作的相關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外國留學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留學生守則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尊重中國人民的風俗習慣。
2、遵守寧波大學的有關規章制度,按照教學計劃和安排,勤奮學習。
3、增進與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和了解,尊重各國的風俗習慣,促進各國教育、文化和經濟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接受條件和錄取手續
第三條 到我校就讀的外國留學生,必須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外事和公安部門審批,並報教育部備案;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的外國留學生,由教育部審批。
第四條 我校對外國留學生實行一年的試讀期。試讀期滿,必修課程考核合格,並經省教育廳批覆,方可取得正式學籍。試讀期間,學生違反寧波大學學生手冊有關規定,受警告以上處分者,取消試讀。
第五條 計劃內中國政府獎學金外國留學生由國家留學基金委管理委員會直接下達計劃,分配至我校學習,國際交流學院負責辦理相關錄取手續並安排漢語補習。每學年開學前,國際交流學院負責將完成漢語補習任務的政府獎學金留學生名單提交教務處,由教務處負責安排進入各專業學習並編制學號。
第六條 凡具有高中學歷、漢語水平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外國留學生均可申請自費來我校本科專業就讀。國際交流學院負責對外招生宣傳工作及外國留學生申請材料審批工作。國際交流學院負責辦理和寄送錄取通知書和來華留學簽證申請表,教務處負責安排進入各專業學習並編制學號。
第七條 我校接受國外正規大學的在讀學生,以及與我校簽署過合作交流協議的國外專科學院的大專畢業生,插班進入我校本科專業學習。
第八條 已在國內其他高校就讀的具有正式學籍的外國留學生,經原接受學校同意,我校考核同意接受,並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可申請轉入我校學習。申請人應提供相應的錄取證明、在學證明、成績單、健康證明和無違法違紀等證明。擬轉入學生應在原學校辦理完畢轉學和離校手續及外國人居留證遷移手續後方可轉入我校學習。
第三章 入學與註冊
第九條 外國留學生新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憑寧波大學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來學校報到,並按規定繳費。報到期間,國際交流學院負責證件審查、繳費管理、法規教育和學生證、居留證辦理等手續,各學院負責新生的教學安排。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並附有關證明向國際交流學院請假。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未經請假或雖經請假但逾期未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外國留學生新生入學後3周內,按規定進行體格檢查或複查。複查合格者,准予註冊,即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體格檢查或複查由國際交流學院組織安排。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十一條 外國留學生新生在體檢覆查中發現患有疾病,經有關醫院診斷短期內可達到健康標準的,可由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允許保留入學資格1年並回國治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學生的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身體康復後,憑正規醫院的康復證明,經學校複查合格後,於下一學年開學前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已取得學籍的外國留學生的註冊手續辦法參照《寧波大學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考勤與紀律
第十三條 外國留學生考勤與紀律的基本要求參照寧波大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外國留學生上課、實習、社會調查等可採用多種方式實行考勤。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參加學校規定的課程學習和活動時,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未經准假或雖經請假但逾期者,以曠課論處。學生曠課,上課按實際學時計算,實習按每天5學時計算,對曠課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社會實踐、運動會、志願者活動留學生可自願參加。
第十五條 外國留學生請假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因病請假須附醫院證明。請假少於等於3天的由所在學院審批;超出3天的由所在學院同意,並通知國際交流學院留學生辦公室;兩週以上的須同時報學校教務處備案;請假一個半月以上者,須辦理休學或停學手續。特殊情況學生無法事先書面請假的,允許先口頭請假,但在書面請假障礙消除後應立即補辦手續,補假程式同上。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六條 外國留學生課程考核、成績記載及學生學分和成績評定標準參照寧波大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外國留學生參加考試,採用與中國學生相同試卷,考試場地可單獨安排在國際交流學院進行。由國際交流學院教師負責監考。
第十八條 根據教學計劃規定必須獲得學分的課程,如不合格均須重修。重修學分列入學生選課學期的選課總學分,成績按實予以記載。
第十九條 外國留學生應遵守考場紀律,違反考場紀律者,根據《寧波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六章 課程修讀
第二十條 外國留學生應按照留學生註冊專業的指導性教學計劃修讀各類課程。課程修讀方式參照《寧波大學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中國概況(3學分)、漢語(8學分)為外國留學生的必修課。外國留學生可根據本人漢語水平在國際交流學院選擇相應的漢語課程。外國留學生課程的免修具體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外國留學生可免修英語等外語課程及體育、軍事理論與軍事技能訓練課和思政等課程。
第二十二條 插班進入我校學習的國外大專畢業生、國外大學的在讀學生及由本國其他院校轉入的外國留學生,其原學歷階段所得的成績和學分,經本人申請,專業所在學院稽核,校教務處同意,可免修有關課程。其餘課程均按我校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修讀。
第二十三條 外國留學生選課、緩考等手續參照寧波大學的本科生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四條 外國留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提出轉專業或轉學申請,一般限定一次。
1、課程學分累計積點分在該專業同級學生中排名前30%,且無紀律處分;
2、個別學生入學後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者其他學校別的專業學習的;
3、經學校有關部門認可,學生確有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轉學就無法繼續學習的;
4、少數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如公開發表相關專業學術論文、獲省級及以上學科競賽獎、省級及以上機構評定的學術科研成果或專利等),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第二十五條 外國留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轉學:
1、新生入學未滿1學年者;
2、本科三年級及以上者;
3、應作退學處理者;
4、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六條 具備一定漢語知識的外國留學生,經國際交流學院考核,如學校教學條件允許,可轉入留學生漢語言(對外)本科專業學習,已修讀且取得學分的專業課程可以免修,課程免修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執行。
第二十七條 外國留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辦法,參照《寧波大學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管理規定》執行。
第八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八條 外國留學生患病或因傷,經有關醫院診斷,認為需要較長時間治療休養者(肝炎、肺結核等傳染病患者必須休學)應予休學。外國留學生女生可生育休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病休學由本人申請、附醫院證明,經所在院(系)和國際交流學院簽署意見後報教務處審批,一般以1年為限。因病休學期滿後仍不能復學者,經本人申請、教務處批准,可繼續休學1年,但累計不得超過2年。
第三十條 因病休學的外國留學生應回國療養,休學期間的管理責任由學生本人及家屬負責。
第三十一條 外國留學生因特殊原因(如創業,參軍等)須中途休學的,經本人申請、所在院(系)和國際交流學院簽署意見、教務處批准,可休學(保留學籍),休學一般以2學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3年。休學學生須辦理離校手續,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二條 外國留學生在休學期間必須離校,不得擅自來校上課。學校不對其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三十三條 外國留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滿後,應於學期開學前持休學證明(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持有正規醫院的診斷書,證明已恢復健康,並經國內有關醫院複查合格)、經所在院(系)和國際交流學院簽署意見、教務處同意後,方可復學。
2、休學期間嚴重違反中國法律或法規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九章 退學
第三十四條 外國留學生在校就讀期間,可不因成績原因退學。
第三十五條 外國留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超過學校規定的在校學習年限者;
2、休學或停學期滿未辦理復學手續者;
3、經有關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嚴重傳染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
4、本人要求退學,經勸說無效者;
5、學生擅自離校超過一個月者。
因上述事由退學的學生,不屬於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外國留學生退學後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診斷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體檢合格標準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殘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負責領回。
2、退學學生髮給退學證明,並根據學習年限(至少學滿1年)發給肄業證書。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
3、退學學生應在學校退學檔案釋出之日起1周內辦理離校手續。
第三十七條 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十章 畢(結)業管理
第三十八條 有正式學籍的外國留學生,德、智、體等全面鑑定合格,修完註冊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和環節,發給註冊專業畢業證書。畢業資格的稽核以學生入學當年的教學計劃為依據。
具備輔修資格的學生,在學習期限內修完所要求的課程和教學環節,獲得規定學分者,可獲得相應證書。
第三十九條 凡在學制年限內無法修完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外國留學生,可申請延長學業,延長學業期間參照《寧波大學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管理規定》執行。要求延長學業的外國留學生,須由本人申請、專業所在學院和國際交流學院稽核、教務處批准。外國留學生延長學業期間,需按規定繳納學費和住宿費等費用。
第四十條 外國留學生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畢業。
第四十一條 修業期滿,修讀了所註冊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必修課程(含實踐),但未達到畢業條件者,作結業處理;未達到結業條件者,作肄業處理。
第四十二條 申請結業的外國留學生,符合《寧波大學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管理規定》中有關結業換髮畢業證書條件者,可換髮畢業證書。
第十一章 學位授予
第四十三條 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查准予畢業的外國留學生,凡符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頒發的《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授予來華留學生我國學位的試行辦法》和寧波大學規定的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由教務處提名,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透過,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四條 文、史、法、教育、經濟、管理類外國留學生在校期間未透過國家漢語水平考試六級,其他類專業未透過國家漢語水平考試三級的,不授予學士學位(英語、日語等外語語種專業除外)。
第四十五條 外國留學生的學位授予可以不受國家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和學位課程的限制。
第四十六條 外國留學生的其他學位授予條件參照《寧波大學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執行。
第十二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七條 與我校簽署過合作交流協議的國外專科學院的在讀學生插班進入我校本科專業學習的,具體按照有關協議處理。
第四十八條 經註冊取得學籍的外國留學生的日常教學管理和學生管理由專業所在學院負責,國際交流學院予以配合;其他外事活動或特殊情況,由國際交流學院負責管理。
第四十九條 其他未盡事宜,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參照寧波大學學生手冊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經第46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透過,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國際交流學院負責解釋。
大學學生管理規章制度2
一、會議的召集和週期
1、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召集,必須在每學期期初和期末各召開一次,平常至少每個月召開一次。
2、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席決定召集,至少每半個月召開一次。
3、主席團會議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召集,不定期召開。
4、部長會議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召集,不定期召開。
5、全體幹部會議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召集,至少每學期召開一次。
6、部門會議由部長(主任)決定召集,每學期至少二次。
二、會議的職權和內容
1、根據章程的授權,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行使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議事和決定權,審批長期性工作計劃和總結、重大人事安排以及各項規章制度等。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超過全體委員五分之四以上出席的會議上,超過半數委員同意的議案成為委員會決議。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的內容由秘書處文秘辦公室協助常務委員會統籌安排,也可以由委員在會議上動議。
2、常務委員會全體議內容為作出長期及短期工作計劃和總結、決定全體委員會議等會議議程,重大事件決策等。
3、主席團會議內容為討論、佈置學生會系統協調開展的工作,交流各系的工作經驗和資訊等。
4、部長會議內容為通報工作動態,佈置工作任務,各部門彙報工作,交流工作經驗和資訊等。
5、全體幹部會議的內容為學期或學年工作動員和總結,通報和傳達重大資訊等。
6、部門會議的內容為本部門工作動員和總結,通報工作動態,佈置工作任務,交流工作經驗和資訊等。
三、會務工作及主持
1、會務工作包括場地安排、通知傳送、議程安排、內容記錄等,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部長會議、全體幹部會議會務工作由辦公室負責,主席團會議的會務工作由辦公室負責,部門會議會務工作由各部門自行完成。
2、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主席團會議、全體幹部會議、部長會議由主席或由主席委託的幹部主持,部門會議由部長主持,委員會分工確定以前的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由指導老師主持。
四、會議秩序要求
1、會議出席及列席人員應做好會前準備,按時到會,維護會場秩序,按會議議程參加會議。會議出席或列席的人員的請假須經會議召集機構或個人批准。會議考勤的評定,由辦公室負責。
2、主持人應充分做好會前準備,引導會議按照議程進行,維持會場秩序。
3、會務工作部門應認真做好會議準備工作,為會議提供良好的後勤服務。
五、其他說明
1、學生會常委會對本制度有最終解釋權。
2、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大學學生管理規章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為了保證學生會工作正常順利地開展、加強學生會的內部管理、提高學生會幹部的思想素質和工作能力、強化學生會組織建設,特制定本條例。學生幹部是學生中的先進分子和骨幹,要熱心為同學服務,關心他人,主動維護廣大同學的利益,在各方面做青年學生的表率。
第二章 例會制度
例會是學生會工作組織和自我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透過會議可以及時的制定安排和總結工作,並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及時傳達學校學院的工作安排和有關通知精神。
例會或者會議參加者必須履行好的職責:
(一)提前五分鐘到會,不遲到、不早退、不曠會。
(二)請假必須得到批准,不得由他人代請。
(三)按會議通知內容的要求,積極準備,會上踴躍發言,縮短會議時間,提高會議效率。
(四)出席會議時全體到會成員必須自帶筆記本和筆,並做好會議記錄。
(五)各部門召開本部會議時必須有主席團成員在場。
第三章 工作制度
(一)各部在學期初第一次例會時,擬一份本學期總體工作計劃交辦公室。
(二)各部在學期末,擬一式兩份本學期工作總結交辦公室存檔。
(三)各部組織活動前兩週交工作計劃,活動結束後兩天之內交工作總結。
(四)各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制定的工作程式組織各項工作。
(五)各部門必須積極協助活動主負責部門開展活動,對主席團分配的工作必須認真負責的完成,不得拖延。
(六)辦公室負責弄好電子檔案制度,把一切書面檔案進行電子存檔,以便日後儲存和調動。
(七)各部設定專職文書,司職起草工作計劃、總結等檔案。要求字跡工整、內容合理、切實可行。
第四章 財務制度
(一)學生會經費在學院老師、團委的監督下獨立支配。
(二)學生會是為同學服務的組織,經費和收入都要用在為同學服務這一目的上,學生會對財務實行統一管理。
(三)學生會日常開支由主管老師和主席團稽核、批准、報銷。
(四)學生會大型活動經費應當在活動前製作經費預算表交學生會辦公室備案。活動期間由外聯部統籌經費,活動結束後應將製作經費結算表並附發票或收據交由學生會辦公室,由組織人員和指導老師進行稽核。
(五)學生會各部門的報銷憑條一律採用發票,不得亂報或虛報金額,由主席團指定辦公室及紀檢部進行審計和監督。任何活動的經費使用都必須在活動開展前的計劃書上打出經費預算,以節約高效為宗旨。報銷發票須有所報銷活動、報銷部門、報銷日期、經手人、稽核人、負責部長、主席的簽名,並努力做到少用錢、不亂花錢。報銷須嚴格執行財務紀律。 本
(六)學生會各項活動的主要負責部必須本著實事求是、節儉的原則製作經費預算。活動過程必須嚴格按照預算運用經費,活動實際經費不得超出預算經費。如在活動開展中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活動經費,必須報主席團批准。
(七) 聯絡贊助的同時必須留取贊助方的有效聯絡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電話等)以便日後檢視。
(八)學生會搞的任何活動的'帳目應清楚明瞭,由主席團授權辦公室及紀檢部審查,並定期向全體同學公佈收支情況。
第五章 考核制度
(一)為了加強學生會幹部的管理,提高學生會幹部、幹事素質,真正做到獎罰分明,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二)考核辦法
(1)本考核制度實行積分量化,每人每學期的基礎分為10分,按本制度規定,根據各人工作情況進行扣分或加分。
(2)考核物件:學生會所有成員。
(3)本考核結果將作為對學生會幹部任免、獎罰的重要依據。一學期考核成績在8分以上的為優秀學生會幹部幹事,6分以上的為合格,4分的將做為降級使用,0分將免去其職務。
(三)個人積分量化標準適用於各個部門所有成員。
(1)有以下情況者給予扣分:
①每學期初學生會幹部根據學院工作重點和學生處、團委工作要求,制定出各部工作計劃,重要內容突出,期末寫出工作總結。
a 寫標準計劃或總結的每缺一份,文員扣3分。
b 工作計劃或工作總結不夠認真的,文員扣1~2分。
c 工作計劃或工作總結遲交的按情況文員扣1~2分。
②認真參加團委、學生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或活動,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缺席。積極發表意見和建議,主動交流工作經驗和體會。做好會議記錄,認真貫徹好會議精神。
a 缺席一次 扣2分。
b 會議精神未傳達到位或未組織落實的每次部長扣3分。
c 遲到、早退一次各扣1分。
③學生會幹部、幹事有損於學生會幹部、幹事形象的視情節輕重扣2~4分。
④學生會各部開展大型活動或重大決定時未與主席團人員彙報的扣4分。
⑤開展工作搞自由主義、個人主義或不服從上一級工作安排的扣3~5分。
⑥大型活動佈置會場參與情況:
a 無故不參加者:扣4分。
b 遲到且表現不好者:扣2—4分。
c 遲到但表現良好者:扣1分。
(2)有以下情況者給予加分:
①向上級提合理意見和建議並且被採納的每次加2—5分。
②做出突出貢獻或為學校贏得榮譽者每次加2—5分。
(四)各個部門的部長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對本部門的工作負第一領導責任,本部門的工作情況是考核部長的重要條件。
(1)本部門工作出色:加5~10分。本部門工作不起色扣5~10分。
(2)本部門副部長和幹事認為本部門工作不佳,經過主席團的調查屬實的扣2~5分。
(3)其他部門部長認為部長工作不佳或本部門工作不佳,經主席團調查屬實的扣2~5分。
(五)各個部門的副部長協助部長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對本部門的工作負一些領導責任。本部門的工作情況是考核副部長的重要條件。
(1)本部門工作出色:加2~4分,本部門工作不起色:扣3~5分。
(2)未經部長批准擅自開展工作視影響大小扣2~4分。
(六)紀檢部必須將每月的“平時評分”結果在當月例會或以櫥窗形式予以公佈。
(七)考核的時間和內容如有改變按照主席團規定。
第六章 獎懲制度
(一)為加強學生會自身建設,調動廣大學生會成員的工作積極性,同時使各成員嚴格要求自己,特定本制度。
(二)獎懲標準如下:
(1)每月及每學期評出優秀幹事,以“平時評分”和“總評”為依據被評為“優秀幹事”加2分計入下月考評。
(2)懲罰
①凡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給予警告:
a 一次未完成佈置任務者
b 開會不認真者
②凡出現以下情況者開除:
a 內部搞分裂,搞幫派,不團結他人,影響工作開展者
b 言行嚴重敗壞學院、學生會形象者
③期末考試有一科補考者,考察期為兩週,表現良好可以繼續留任原職。兩科或兩科以上補考者自動退離學生會。
④考試違反紀律或作弊者,一經查實,自動退出學生會。
⑤故意擾亂會場秩序者,給警告一次,並扣5分。
⑥外聯部成員拉來贊助者每次加1分。學生會其餘各部成員在不影響學生會正常活動情況下拉來贊助者每次加1。5分。
⑦外聯部或其餘部成員拉來贊助存在瞞報或不報者由辦公室負責審查,並視情節扣6—10分。
(三)學生會評優制度
(1)每月進行一次評優活動,各部由部長及副部長確定兩名優秀幹事人選,部長及副部長評優由主席團成員負責。
(2)優秀幹事人選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a 各部會議缺勤不得超過兩次
b 積極配合各部長副部長開展工作,在工作中表現突出,並能提出對所開展工作有建設性的建議,有一定的領導組織能力。
c 不得有違紀行為,尊重各部部長、副部長及主席團成員。
第七章 附則
(一)本制度由石家莊經濟學院學生會主席團負責解釋,並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和修改。
(二)學生會各級組織可制定有關工作制度,但不得與本制度相牴觸。
(三)本制度由公佈之日起實施。
大學學生管理規章制度4
一、各部門職責劃分
團長:全面主持本支教團工作,總體統籌管理支教團各項業務,代表本支教團與其他機構、組織進行溝通交流,統籌各部門的工作,決定本支教團團長助理和主管的聘任,聽取廣大隊員的意見建議,授權部長代行團長部分職權。
團長助理:協調部門開展各項工作,編寫和管理團隊資料,做好團內統計、記錄工作,增進團內和諧,及時溝通與交流並時常歸納建議,及時傳達任務與通知。
宣傳部:務必做好本團各類活動的網路宣傳。做好網路招募的宣傳,在各社交網上應有積極互動。製作活動宣傳海報,支教影片,相簿,收集並發表支教日記(可與教務部合作),以及其他力所能及的宣傳方式。
人事部:負責團隊支教的志願者招募及選拔,保障支教活動人員充足,招募策劃可與團長助理協同完成,在qq群上的招募工作已經專門劃分給人事部,為了使你們對志願者有更直接和全面的認識。
教務部:負責團隊支教活動的人員分配工作,協作討論形成實地支教計劃,組織進行支教前人員培訓,記錄支教生活,每次支教每個支教點最少要有兩篇支教生活記錄、感悟或實踐報告。
二、各部門工作細則
(一)、團長
1.團長在進入招募期後,應與時刻與支教點主要負責人保持聯絡,認真選好地點,儘可能保證整個團隊支教地點的安全。
2.團長要定期和團長助理,各部門主管、成員開會,及時瞭解團內活動程序,安排部署,統籌規劃。
3.團長負責監督團內所有事務活動的展開,並及時督促。
(二)、團長助理
1.團長助理應時刻與團長保持聯絡,以便把要傳達的訊息及時告訴所有成員。
2.團長助理應加強對基本軟體的學習,主要是word和excel。
3.團長助理要努力協調各部門之間有交叉的工作,比如支教記錄感悟和實踐報告的發表,照片影片素材的收集。
(三)、宣傳部
1.宣傳部在支教活動前應積極宣傳已有的支教資料,有效安排自己部門的人員,確保在網路平臺上與志願者的互動。
2.支教宣傳素材的收集,可在活動進行前,與志願進行溝通協商,自行安排志願者提供素材。
3.每次支教都要有支教活動的展示,每次支教每個支教點最少要有一個影片合集,其他形式不限,並將展示的網址、日期做成記錄表,活動結束後整理發給團長助理。
4.在進行招募宣傳時,應積極與人事部進行溝通和合作。
(四)、人事部
1.人事部要確保支教招募群中有專門人員與志願者互動,活躍群裡的氛圍,留心成員的日常表現,從中可見一斑。本團所有成員均有義務協助此項任務,具體辦法可由人事部自行商議。
2.可積極進行招募辦法的改良,並及時與團長溝通。
3.選拔過程要確保正式,工作人員進行面試時應注意言辭和著裝的得體。
4.及時將選拔結果整理好,發給團長助理和教務部,做好與教務部的交接工作,確保支教前期工作順利完成。
5.支教人員確定後,要注意有沒有臨時退出的,並及時安排彌補或替換。
(五)、教務部
1.在確認好支教人員之後,應做好支教前工作的安排,如隊服,保險的購買。積極與人事部溝通,分好隊伍定好人員職責,如有人退出,及時與人事部聯絡。將最終隊員資訊上交團長助理。
2.組織好支教前注意事項和教學基本知識的培訓,並注意儲存培訓記錄上交團長助理。
3.教務部應對支教期間各隊的教學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工作順利進行。
3.支教活動之前應安排好一些志願者上交支教記錄,如感悟,日記,影片,照片等,可與宣傳部進行溝通和合作,確保活動結束後,我們有足夠的素材進行下一次支教的宣傳。每次支教每個支教點最少要有兩篇支教生活記錄、感悟或實踐報告。
三、各部門管理辦法
為防止人浮於事,結構冗雜,現明確各部門管理辦法。
團長、主管直接對燭火支教團負責。團長助理對團長負責,完成團長佈置的各項任務。各部門主管由團長任命,每個部設一個主管,主管可自主招收幹事,名額根據各自所需,建議不超過3個,主管幹事直接對主管負責,完成主管所佈置的任務。以上人員均屬於燭火支教團。
團長助理由團長直接招募,若退出可直接與團長溝通。
主管若要退出,需要提前自行推薦接班人,確保真才實幹,然後可直接與團長溝通。考察期為一個月,透過考察期的交接後,可正式退出。
主管幹事若要退出,由主管自行定奪。
團長和主管招收助理和幹事,可上報人事部發布招募資訊。人員的變動最終要將詳細人員資訊資料交給團長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