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藥品購銷合同

醫院藥品購銷合同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醫院藥品購銷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醫院藥品購銷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醫療機構)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 銷 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xx年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陽光采購實施方案》、《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網上限價競價陽光采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為確保藥品網上交易的順利進行,明確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須根據乙方在廣東省醫藥採購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所提供的藥品資訊,以網上採購的形式採購以下藥品(見附表),甲方透過藥品網上交易系統向乙方傳送訂單通知,乙方據此供貨;雙方確認後的訂單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乙方對甲方透過平臺發出的訂單通知,自甲方發出訂單通知起一個工作日內必須確認。

  第二條 乙方須按購銷合同採購藥品一覽表向甲方供應藥品(見附表)。

  第三條 乙方應保證甲方在使用藥品時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關專利權、商標權或保護期等方面的權利的要求。

  第四條 乙方所供應藥品的質量應符合國家藥品相關標準,藥品包裝、質量及價格須與入圍品種的掛網資訊一致,不得更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應的藥檢報告書,並將藥品送到甲方指定地點。

  第五條 供貨期限

  乙方應自確認甲方訂單通知起一個工作日內交貨,最長不超過兩個工作日;急救藥品乙方應在4小時內送到。

  第六條 供貨價格與貨款結算

  (一)供貨價格:按平臺所公佈的採購價格執行,該價格包含成本、運輸、包裝、伴隨服務、稅費及其他一切附加費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政策性調價,按平臺更新後的價格執行,包括尚未售出的藥品。

  (二)貨款結算:甲方在收到配送藥品之日起最遲不得超過60日進行貨款結算。

  第七條 藥品驗收及異議

  甲方對不符合質量、有效期、包裝和訂單數量要求的藥品,有權拒絕接收,乙方應對不符合要求的藥品及時進行更換,不得影響甲方的臨床應用。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產品失效或質量下降的,後果自負。

  第八條甲方的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透過平臺以外途徑購買替代掛網入圍藥品,承擔違約責任;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收貨或違約付款的,應當承擔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以上兩種情形,乙方有權向當地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

  第九條乙方的違約責任

  (一)乙方確認甲方發出的訂單通知後拒絕供貨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乙方所供藥品因藥品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而造成後果的,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以上兩種情形,甲方有權向當地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

  第十條 合同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實施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承擔誤期賠償或終止合同的責任。(“不可抗力”係指那些合同雙方無法控制、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違約或疏忽。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戰爭、嚴重火災、洪水、颱風、地震及其他雙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合同雙方應儘快以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原因通知對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雙方應盡實際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尋求採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消除後,雙方可透過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及解除

  由於藥品生產企業關、停、並、轉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並提供省級以上藥監部門證明,雙方可以解除就該藥品訂立的合同,合同如需變更,須經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按《20xx年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陽光采購實施方案》和《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網上限價競價陽光采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執行。仍然無法確定的,經雙方共同協商,可根據以上兩個檔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因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將爭議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內發生的有關網上交易的各項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約束。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從 年 月 日起,至20xx年8月31日止。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理方代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名): 授權代表(簽名):

  簽章日期: 年 月 日 簽章日期: 年 月 日

醫院藥品購銷合同2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為規範我院藥品採購行為,保證醫院臨床用藥及時供應,保障人民用藥安全有效,根據《合同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經供需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購銷協議:

  一、供方必須是證照齊全具有合法經營資質的企業,並向需方提供加蓋單位紅印章的《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影印件、《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影印件、《營業執照》影印件、業務員的法人委託書原件、被委託人身份證影印件及其它相關資料等,供需方存檔備查。需方應向供方提供加蓋單位印章的《醫療機構許可證》影印件。

  二、供方只能向需方供應“三證”規定範圍內的藥品,如供方超範圍向需方提供藥品,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供方承擔。

  三、供方要對提供的藥品質量負責,不得向需方提供假劣藥等不合格藥品。供方所提供的藥品凡因質量問題所造成的如抽檢不合格、藥害事件等後果,概由供方承擔。如因需方儲存和保管不當造成的損失由需方自行負責。

  四、供方提供的全部藥品均應按標準保護措施進行包裝避免汙染,需冷藏的藥品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按國家規定使用冷鏈裝置,以防止在轉運過程中損壞或變質,確保藥品安全無損抵達需方。否則,為此而給需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供方承擔。

  五、需方要求供方遵守以下供藥原則:1、不得供應“三無”藥品;2、不得供應假冒廠牌和商標及無出廠合格證的藥品:3、不得供應即將變質或生產日期較久的藥品;4、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不得供應有效期少於6個月的藥品;5、不得供應不符合包裝標誌有關規定和儲運要求的藥品。

  六、供方提供進口藥品時,須向需方提供加蓋供方印章的《進口藥品註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

  七、需方所造的購藥計劃必須以農保、醫保用藥目錄為範圍,符合我院臨床基本用藥需要,且經正常審批程式後方可採購。

  八、供方須按需方購藥計劃中規定的藥名、規格、數量、產地等要求供應藥品,否則需方有權全部或部分拒收。供方接到需方的購藥計劃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將藥品送到需方,送貨及搬運費由供方承擔。未按要求及時交貨需方可終止供方送貨另選供貨公司。

  九、需方憑供方藥品清單票據(清單內容與實物相符),經需方驗收小組驗收符合規定要求後方可辦理入庫手續。藥品驗收過程中若發現破損等不合格藥品,由供方負責賠償或扣除供方藥款。

  十、全省實行藥品掛網採購統一管理後,藥品採購操作必須嚴格按照省藥品掛網採購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在未實行省藥品掛網採購管理之前,所有藥品購銷必須在郴州市惠民藥品招標採購中心的監督下進行交易,堅持做到政府集中網上招標採購。

  十一、藥品購銷價格:實行省藥品掛網採購管理後以省藥品集中招標採購中心標書價格為依據。在未實行省藥品掛網採購管理之前,中標藥品購入價格不得高於郴州市藥品採購中心釋出的藥品中標價格。未中標藥品的購進價按政府定(指導)價的折扣定價;單、特藥品以臨床需要為原則,購進價實行單獨定價按政府定(指導)價的折扣定價;中藥飲片購進價應隨行就市;因市場因素使部分藥品進價高於中標價的,必須經需方院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採購。

  十二、供方與需方必須簽訂藥品購銷合同生效後方可發生業務,且須在需方鋪墊萬元資金作質量擔保金。需方在用完一批藥品後,在又購進一批藥品時向供方支付上一批藥品的款項。

  十二、需、供方在業務往來過程中因受政策等原因所限,雙方不能合作,從終止合同起,需方對原未付清藥款應每月按未清藥款的%付給供方。

  十三、供需雙方在藥品購銷過程中,必須遵紀守法,嚴禁經銷商在需方非法從事商業賄賂和藥品促銷活動。一經查證,需方將責令停止購銷合同,並追究乙方的責任。

  十四、因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一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當事人可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將爭議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由供方、需方藥劑科各執一份,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有效期從年年月

  十六、本合同的購銷業務供需雙方均有權隨時終止。本合同未盡事宜,供需雙方協商解決。

  需方蓋章: 供方蓋章;

  需方代表簽字: 供方代表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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