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人員崗位職責(5篇)
輻射工作人員崗位職責(5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崗位職責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一份完整的崗位職責應該包括部門名稱、直接上級、下屬部門、管理許可權、管理職能、主要職責等。那麼崗位職責怎麼制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輻射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輻射工作人員崗位職責1
為了保證輻射裝置的安全,保護輻射源周圍環境不被輻射汙染,保護科室職工的安全,特制訂本崗位職責。
1、從事放射性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2、從事輻射性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放射性基礎知識、放射性同位素源操作培訓,經考試合格,持有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輻射工作人員上崗證”方可上崗。
3、新上崗或轉崗人員必須經過健康體檢合格,並取得“輻射安全與防護培訓合格證書”方可入崗。嚴禁未培訓人員在使用輻射裝置崗位工作。
4、上崗必須佩帶個人劑量報警儀和熱釋光個人劑量儀。
5、建立放射源管理臺帳。
6、放射源安裝現場及暫存庫房監控、報警系統,必須24小時專人值守,並做好交接班記錄。
7、放射源安裝現場及暫存庫周圍設立明顯的電離輻射標誌牌,並設立監控及紅外報警監控裝置;暫存庫實行雙人雙鎖,做好放射源出入庫記錄。
8、放射源、暫存庫周圍設立明顯的電離輻射標誌牌,並畫出安全線,嚴禁非操作人員靠近安全線。
9、時常保持放射源崗位環境整潔乾淨。
輻射工作人員崗位職責2
為了保證放射源的安全,保護放射源周圍環境不被輻射汙染,保護洗煤廠職工的安全,特制訂本崗位職責。
1、從事放射性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2、從事放射性工作人員必須經過放射性基礎知識、放射性同位素源操作培訓,經考試合格,持有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輻射工作人員上崗證”方可上崗。
3、新上崗或轉崗人員必須經過健康體檢合格,並取得“輻射安全與防護培訓合格證書”方可上崗。嚴禁未培訓人員在放射源密度儀崗位工作。
4、上崗必須佩帶個人劑量報警儀和熱釋光個人劑量儀。
5、建立放射源管理臺帳。
6、放射源安裝現場及暫存庫監控、報警系統,必須24小時專人值守,並做好交接班記錄。
7、放射源安裝現場及暫存庫周圍設立明顯的電離輻射標誌牌,並設立監控及紅外報警監控裝置;暫存庫實行雙人雙鎖,做好放射源出入庫記錄。
8、放射源、暫存庫周圍設立明顯的電離輻射標誌牌,並畫出安全線,嚴禁非操作人員靠近安全線。
9、時常保持放射源崗位環境整潔乾淨。
輻射工作人員崗位職責3
1、 在科主任領導下,上崗人員必須愛護各種影像裝置,進行經常性保養,及時調整機房溫和溼度,保證X線檢查的正常執行,各種儀器裝置以及附屬用品使用完畢必須復位並整理機房、清潔裝置。
2、 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按規定的效能條件進行工作,不利擅自更改,實習和見習人員必須在老師指導下工作。
3、 根據臨床要求,進行常規和特殊攝片以及各種造影,及時和相關崗位保持密切聯絡,不斷反饋質量資訊,各種檢查在沒有把握的情況下應請患者稍候觀察結果。在使用碘對比劑時,工作結束後再觀察15分鐘,及時發現遲發反應。
4、 不推諉患者,堅守工作崗位,按時開門檢查,機房內不得會客和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機房內不準吃食物,嚴禁吸菸,發生醫患糾紛時,剋制忍耐,多做解釋,妥善處理,及時彙報。
5、 加強防護意識,注意對患者敏感部位必要的照射時,儘量使用小照射野,無關人員不要進入正在工作的環境,陪護人員應給予防護射線的教育。
輻射工作人員崗位職責4
輻射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1、制定各類輻射裝置的安全操作規程;
2、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應經過輻射防護知識的培訓後持證上崗。定期檢查和評估工作人員的個人劑量,建立個人劑量檔案。輻射工作場所設定電離輻射警示標誌。每週至少一次一系列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得在沒有啟動安全防護裝置的情況下強制開啟X射線裝置進行工作,以防止輻射照射事故發生;
3、凡需要增加或拆除現有輻射設施和裝置,應預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重新監測評價後,方可進行;
4、制定事故狀態下的應急處理計劃,其內容包括事故的報告、事故區域的封閉、事故的調查和處理以及工作人員的受照劑量估算和醫學處理等。
個人健康及個人劑量管理制度:
個人健康管理制度
1: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方可參加相應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標準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後的放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2年,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
3: 放射工作人員脫離放射工作崗位時,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對其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4:對參加應急處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健康檢查或者醫療救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醫學隨訪觀察。
5: 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6: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將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送達放射工作單位。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當客觀、真實,並對職業健康檢查報告負責。
7: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導致健康損害的,應當通知放射工作單位,並及時告知放射工作人員本人。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病人應當通知放射工作人員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單位,並按規定向放射工作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8: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在收到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的7日內,如實告知放射工作人員,並將檢查結論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放射工作單位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需要複查和醫學隨訪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予以安排。
9: 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婦女參與應急處理和有可能造成職業性內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婦女在其哺乳期間應當避免接受職業性內照射。
10: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為放射工作人員建立並終生儲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照射接觸史;
(二)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評價處理意見;
(三)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療、醫學隨訪觀察等健康資料。
11: 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影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
12: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鑑定、醫療救治和醫學隨訪觀察的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13: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鑑定工作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14: 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5: 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的在崗放射工作人員,可以由所在單位利用休假時間安排健康療養。
個人劑量監測制度
1:按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安排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週期一般為30天,最長不應超過90天;內照射個人劑量監測週期按照有關標準執行;
(二)建立並終生儲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三)允許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影印本人的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2:個人劑量監測檔案應當包括:
(一)常規監測的方法和結果等相關資料;
(二)應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劑量和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個人劑量監測結果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3: 放射工作人員進入放射工作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
(二)操作結束離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時,按要求進行個人體表、衣物及防護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汙染監測,發現汙染要及時處理,做好記錄並存檔;
(三)進入輻照裝置、工業探傷、放射治療等強輻射工作場所時,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當攜帶報警式劑量計。
4:個人劑量監測工作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組織實施。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5: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技術規範開展監測工作,參加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
個人劑量監測報告應當在每個監測週期結束後1個月內送達放射工作單位,同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6: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規定時間和格式,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資料逐級上報到衛生部。
7: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擬定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程式和標準,組織實施全國個人劑量監測的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彙總分析全國個人劑量監測資料。
裝置檢修、維護保養制度
一、裝置定期維護(每三個月進行一次)
1、射線裝置、裝置儀器應定期維護維修,並有維護維修記錄,有維修人員及驗收人員的交接登記及簽字;
2、防護設施及警示裝置(聯鎖裝置及警示燈等)應定期維護維修,應有維護維修記錄,並有維修和驗收人員的簽字。
二、日常維護(每日進行)
l.開機前確保機房環境條件(溫度、溼度等)要符合裝置要求。
2.每日開機後先檢查機器是否正常;有無提示錯誤等,如有反常疑點必須預先排除。
3.嚴格遵守機器操作規程,使用中遇到異常情況應及時切斷電源,請檢修人員檢查維修。。
4.每日工作完後,需清洗機器上的髒物等。
輻射事故應急方案:
該院已建立《輻射事故應急處理方案》。本專案使用的X射線裝置屬Ⅱ、Ⅲ類射線裝置。為有效處理輻射事故,強化輻射事故應急處理責任,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危害,根據國務院(449號令)《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四十條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檔案環發<20xx>145號的規定,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該院已建立的輻射事故應急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⑴ 應急機構和職責分工;
該院成立了輻射安全領導小組,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其職責之一是輻射事故應急處理。
① 由輻射安全領導小組第一責任人負責輻射事故應急處理的組織及指揮工作;
② 醫院主管領導負責輻射事故應急處理中人員和物資的調動調配工作,向醫院輻射安全領導小組及環保部門、衛生部門、公安部門快速上報,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輻射事故報告卡》在24小時內報告。
③ 工會組織的負責人應全力協助輻射領導小組負責人,在抓好輻射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同時,協助做好受傷害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
④ 各相關科室要認真做好事故現場的保護工作,協助上級主管部門調查事故、蒐集證據、整理資料並做好記錄;
⑤ 參加輻射事故應急救援人員要自覺遵守紀律,服從命令,聽從指揮,為完成救援任務盡職盡責,透過積極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危害,為儘快恢復正常工作創造條件。
⑵ 事故報告制度:
發生輻射事故時,事故單位必須第一時間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部門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並填寫《輻射事故初始報告表》。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事故,不得拖延不報或者謊報。同時保護好現場,接受調查處理。
所有事故都應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關射線裝置丟失、被盜和可疑故意引起的輻射事故都應同時報告公安部門,如果發生人員受的照射劑量可能達到對人體產生危害時,應同時報告衛生主管部門。
⑶ 事故應急處理;
發生輻射事故時,迅速分工,積極採取措施減輕事故危害後果,防止事故擴大的原則。 ① 輻射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應立即通知同工作場所的工作人員離開,並及時上報;
② 輻射領導小組根據具體情況迅速制定事故處理方案;
③ 輻射事故處理必須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在有經驗的工作人員和環保、衛生防護人員的參與下進行。未取得防護檢測人員的允許不得進入事故區;
④ 對可能造成輻射傷害的人員,事故單位應立即將其送至事故應急定點醫院,進行檢查和治療;或者請求輻射事故應急定點醫院立即派人赴事故現場,採取救治措施,遵循主動搶救,生命第一的原則。
⑤ 除上述工作外,防護檢測人員還應進行以下幾項工作:
a. 迅速確定現場的輻射強度及影響範圍,劃出禁區,防止外照射的危害。
b. 根據現場輻射的強度,決定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的時間。
c. 協助和指導在現場執行任務的工作人員佩戴防護用具及個人劑量儀。對嚴重劑量事故,應儘可能記下現場輻射強度和有關情況。並對現場重複測量,估計當事人所受劑量,根據受照射劑量情況決定是否進行醫學處理或治療。
d. 各種事故處理後,必須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討論,分析事故發生原因,從中吸取 經驗教訓,採取措施防止類似事故重複發生。凡嚴重或重大的事故,應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⑷ 聯絡方式
該院應急方案中注有該院相關負責人的聯絡方式和省、市環保局、當地衛生局、公安局相關科室的聯絡方式。
⑸輻射事故的調查
發生重大輻射事故後,應立即成立由各相關科室安全第一責任人為組長的,有醫院領導和醫務科負責人參加的事故調查組、善後處理組和恢復生產組。
該院應急措施擬申報環保部門登記並備案,符合有關部門的應急管理規定,並具有較好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輻射防護管理機構、人員:
⑴ 醫院已成立了輻射安全防護管理機構,由院長任組長,有關科室負責人任組員,明確了職責,負責全院的輻射安全防護的日常管理工作。符合《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中關於“使用Ⅱ類、Ⅲ類射線裝置的,應當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規定(見附件4)。
⑵ 該院輻射安全防護管理機構內部職責明確,執行有效。其主要職責是監督檢查放射
輻射工作人員崗位職責5
一、放射診斷人員
1、根據臨床請檢要求從事透視、常規造影、特殊造影等操作。正規化地書寫放射診斷報告,定期進行診斷符合率的查對。
2、及時報告急診病人的放射診斷,承擔特殊造影和放射檢查中的搶救工作。
3、遵守操作規程,正確操作機器,並負有對機器的維護保養責任,接受專機負責人員對使用操作上的指導和監督。
4、進行放射診斷專業的帶教培訓工作及參加科研工作。
二、放射技術人員
1、根據臨床請檢進行常規和特殊透照,配合診斷人員進行特殊造影檢查,確保造影攝片質量,配合診斷人員共同完成應急搶救工作。
2、負有對機器運轉所需的檢修及定期和經常性保養的責任,負有對專機操作人員的輔導和監督責任。
3、放射診斷人員的指導下進行特殊攝影和造影檢查。
4、負責放射技術專業的帶教、培訓工作,配合診斷人員進行科研和技術革新工作。
5、專職放射機修人員負責本科裝置的安裝、故障檢修,定期維護保養工作,並負有全面對機器使用指導和監督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