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賽選手誠信自律保證書

參賽選手誠信自律保證書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我們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觸到保證書,保證書具有誓言性的特徵。那麼什麼樣的保證書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參賽選手誠信自律保證書,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參賽選手誠信自律保證書1

  1.本人(本單位)熱愛發明創新事業,願為發明創新工作貢獻個人的一份力量。

  2.本人(本單位)保證參賽專案產權明晰,無任何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並願意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

  3.本人(本單位)保證提供的參賽作品符合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要求,符合環保和健康等方面的要求。

  4.本人遵守第四屆xxx發明大賽的參賽規則和要求。

xxx

20xx年x月x日

參賽選手誠信自律保證書2

  1.本人(本單位)熱愛發明創新事業,願為發明創新工作貢獻個人的一份力量。

  2.本人(本單位)保證參賽專案產權明晰,無任何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並願意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

  3.本人(本單位)保證提供的參賽作品符合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要求,符合環保和健康等方面的要求。

  4.本人遵守第四屆xxx發明大賽的參賽規則和要求。

  保證人:

  (參賽者簽名/參賽單位蓋公章)

  身份證號碼:

  年月日

  附:

  為倡導質量誠信理念,推動誠信建設,促進消費安全,構建和諧社會,紮紮實實以質量誠信取信於消費者、促進經濟發展,確保食品質量安全,我們向社會鄭重承諾:

  一、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堅持誠信、合法經營,不生產、不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否則,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二、落實食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原料進廠檢驗,強化生產全過程控制,嚴格按照標準要求實施出廠檢驗,確保產品經出廠檢驗合格後才投放市場。遵守原料進廠檢驗記錄制度和產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杜絕食品質量安全事故。

  三、履行社會責任。堅持社會效益與企業經濟效益相統一,把公眾的人身健康安全擺在第一位,為公眾提供放心、安全的產品。

  四、堅持誠信經營。不弄虛作假,做健康油、放心油,讓消費者放心。

  五、大力推行科學質量管理方法。最佳化和提高生產工藝水平,充分發揮湖南油茶資源優勢,積極推進油茶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我們將自覺遵守以上承諾,並主動接受廣大消費者、新聞媒體和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

  20xx年9月28日

參賽選手誠信自律保證書3

  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強化學生法紀觀念、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加強考場管理,保持一個良好的考場紀律,倡導誠信教育,建立和諧校園,我們全班同學已經認真閱讀了《20xx走進大學》的有關規定,對其內容已經知曉、認可,並承諾在考試過程中自覺遵守,若有違反考場有關規定者,則自願接受《20xx走進大學》中有關規定的處理。

  我鄭重承諾,不違反以下各條各款內容:

  第一條:有如下行為的,可以進行批評教育,對態度不好的',情節嚴重的,按照紀律處分標準給予相應處分:

  1.攜帶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未帶有效證件(考試證或身份證,其他證件無效)堅持參加考試;

  4.訊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訊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第二條:不遵守考試記律,不服從監考人員的安排和要求,凡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1.考試過程中,左顧右盼 、旁窺他人答案的;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的;

  2.未經監考人員允許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第三條:學生有第二條所列行為第1—2款之一的,給予通告批評,學生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第四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所有考試作弊科目成績為無效;

  1.擅自將試卷、答題紙等考試資料帶出考場的;

  2.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資訊的;

  3.嚴重影響考場秩序,且不聽從監考人員警告的;

  4.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5透過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或拒不接受監考人員檢驗證件的;

  6.試卷中或課桌周圍存放與考試相關資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資訊的;

  8.傳遞答案、紙條或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或自己抄襲的;

  9.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0.搶奪、竊取、交換試卷或答案的;

  11.請他人代替自己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的;

  12.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裝置的;

  13.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試材料的。

  第五條:學生參加考試有第五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有1-2款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有3-4款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有5-7款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有8-10款之一的,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有11-13款之一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理。

  第六條:學生髮生考試違紀行為或作弊行為,在接收處理時態度惡劣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學生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全國高等學校計算機考試等全國性考試中,有考試違紀行為。受到警告處分以上者,給予取消在校期間考試報名資格的處理。

  第九條:在校期間出現二次考試違紀或作弊行為的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凡是畢業年級的學生,被處分以留校察看一年處分者,取消其當年畢業資格審查。在校期間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記入個人誠信檔案,上報省誠信資料管理平臺。(解釋說明:1.違紀即裝入檔案;2.將違紀通知單郵寄家長。)

  第十條:若違反學校對考試的有關規定和紀律要求,自願接受學校的嚴肅處理或處分。

xxx

20xx年x月x日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