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協議模板及合同
借款協議模板及合同
篇一:借錢給別人,簽了借款合同,但錯款人出了車禍
篇一: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相關法律和案例)
名義借款人和實際借款人
案情簡介:
銀行與甲企業簽訂了借款合同,銀行根據甲企業的指令將貸款直接付給實際用資人乙企業,後乙企業向甲企業出具還款計劃,償還了部分款項,併發函給甲企業承諾上述款項系其所用,發生訴訟一切損失由其承擔,後甲企業、乙企業均未能還清貸款,銀行提起訴訟,要求甲企業、乙企業共同還款並承擔連帶責任。甲企業辯稱其並非真正用款人,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筆者認為:一般來講,名義借款人與銀行之間形成借貸法律關係,實際用資人與名義借款人、銀行之間又形成其他法律關係。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應由名義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至於實際用資人與名義借款人、銀行之間的其他糾紛應另案處理。
最高法院2個類似判例持有上述觀點。
1、借款合同關係不因實際用款人為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而改變原有的借貸法律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終字第207號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中科信公司雖然與南通投資公司簽訂了債券承銷協議,但並未實際履行,而是直接將1940萬元人民幣分別匯入長城公司和誠信公司的帳戶,形成了事實上的借貸法律關係。南通投資公司與該筆款項的借貸無關,不應承擔償還責任。鑑於中科信公司將其中的1455萬元作為長城公司的專案投資款直接匯入誠信公司帳戶,系根據長城公司給其出具的劃款申請代其劃入的,故應認定該1455萬元系長城公司所借。作為上述款項實際使用者的誠信公司雖然向中科信公司出具還款計劃,償還了部分款項,併發函給長城公司承諾上述款項系其所用,發生訴訟一切損失由其承擔,但上述行為並不能改變中科信公司與長城公司之間形成的借貸法律關係。誠信公司與長城公司之間形成的是另一法律關係,與本案並不構成必要的共同訴訟。
2、對於借款合同糾紛與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不可合併審理並互相抵消債務,依資金流向追加訴訟當事人,只審理借款關係即可。
中國建設銀行太原市幷州支行與山西南都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上訴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
——警示教育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編:《民商事審判指導》2004年第2輯(總第6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85~200頁。
附:承辦法官對本案事實與法律的分析本案是幷州支行依據其與南都公司的兩份美元貸款合同提起的訴訟,根據南都公司在一審中對幷州支行的抗辯(該公司並非實際用款人,應由實際用款的兩汽巴公司及深圳國投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原審法院列了三個第三人,並由本訴的借款合同關係到貨幣調期協議、保證金存款關係及美元存款關係,均進行了審理,作出由其中一個第三人深圳國投公司承擔主要還款責任的判決。
深圳國投公司就本案實體與程式均提出了上訴。而幷州支行因未交納上訴費不具有上訴人地位。圍繞深圳國投公司的上訴意見,首先應當解決的是程式問題,即該公司應否作為第三人加入到本案中來;其次是實體問題,即該公司應否承擔還款責任、承擔多大範圍的還款責任。’ 關於深圳國投公司在本案中的訴訟地位(幷州支行對另外兩家汽巴公司也提出了同樣異議,只是二審對此不予審理罷了)。原審被告南都公司在一審中的抗辯涉及其與深圳國投公司及兩家汽巴公司的關係,以及三個第三人與幷州支行的關係。如何處理借款合同資金流向上之當事人的訴訟法律地位,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是,法院只應審理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關係,查明幷州支行與南都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委託貸款關係(這是南都公司抗辯的.根本原由所在)、款項是否貸出以及是否如數償還等事實,即可認定民事責任;至於被告南都公司在一審中的抗辯,應另案解決,可由南都公司另行起訴第三人。第二種意見是,不告不理原則,決定了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被動性,貸款人起訴請求借款人償還借款,借款人抗辯應由其他實際用款人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必須審理該抗辯是否成立。
儘管深圳國投公司與幷州支行的存款合同關係與本訴的借款合同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但是,該存款合同之簽訂履行情況與該借款合同是否屬於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直接相關,深圳國投公司(及兩家汽巴公司)與本案存在利害關係,故原審法院依南都公司請求,將深圳國投公司(及兩家汽巴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追加到本案中來,並不違反國家的民事訴訟程式的規定。深圳國投公司關於原審判決將其列為本案第三人、超越原審原告訴訟請求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應支援。需要說明的是,有證據表明,還應當將萬海公司與華夏銀行列為第三人,才能真正調查清楚本訴兩筆款項的實際責任人,只是鑑於幷州支行沒有上訴人的法律地位,該行對其與兩家汽巴公司關係的異議,二審不予審理,因此,二審只應圍繞深圳國投公司所收取的183萬餘元,審理幷州支行與深圳國投公司的美元存款關係以及深圳國投公司與南都公司的財務顧問協議。
在討論過程中,考慮到第二種意見下的最終判決將可能對諸多法律關係中某個環節法律關係中可能發生的訴訟產生影響,且列第三人過多導致法律關係過於複雜,反而不易分清責任,最後,最高法院判決採納了第一種意見,即只審理深圳國投公司的上訴篇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
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應該包括以下部分的內容:
一、債務人的身份資料(包括營業執照),作為借款合同的必備附件。
簡單說,就是要債務人借錢的時候 提供身份資料。
為什麼要債務人借錢的時候 提供身份資料呢?因為《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條件之一“有明確的被告”。打官司的時候,法院第一時間要求我們提供被告的準確身份資料,我們必須提供,否則法院不予立案。如果事先沒有債務人的身份資料,等到真的要打官司的時候,才向債務人要身份資料,一般情況下債務人肯定不願意給。
所以,簽訂借款合同時一定要債務人提供身份資料。
二、要求債務人的配偶簽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證明。
債務人借錢,為什麼要配偶簽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證明呢?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簡單說,一人負債,夫妻償還。
所以,在實踐中,借款債務訴訟,我們都是把夫妻倆作為共同被告。同理,債權人也應該提供關於被告夫妻關係的證據,如果不在債務人向你借款的時候準備,等到要打官司的時候才收集,不僅浪費時間,而且不一定能夠收集到相應的證據。
三、要明確約定借款利息。
為什麼要明確約定借款利息呢?因為:合同法211條規定“借款不約定利息的,視為無利息”。所以,利息必須明確約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正常借款期限內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 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 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二種:逾期利息。超出合同約定還款期限的利息。
現行的人民銀行規定逾期貸款利率為原利率上浮30%-50%。
第三種:打官司法院判決後,遲延履行判決書的罰息。
民訴法第23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未能按生效判決或仲裁裁決規定的期限履行,則從遲延之日起,即原約定利息加倍計算。
四、關於複利的約定。
什麼是複利? 就是利滾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 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由於司法解釋對複利的態度不支援,所以,建議大家在借款合同中儘量不要約定複利。
五、明確約定借款本息的還款順序。
這是一項非常重要但又被忽視的權利。對債權人有利的還款順序為:先利息後本金。如果約定不明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常常會按照先本金後利息來處理。
為什麼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呢?舉例:法院判決給付還款本金10萬元,合同期內的利息是2分息2000元/月。債務人每月還款2000元。如果借款合同約定了還順序款為先利息後本金,那麼債務人一輩子還不完。但如果沒有約定還款順序,那麼債務人用4年2月可以還清本金,再用4年多還清利息。
可見,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約定還順序款為先利息後本金,可以促使債務人積極履行債務、積極支付利息。
六、應該明確約定訴訟律師費承擔。
當債務人逾期還款,要打官司解決的時候,為維護債權人的利益,最好還是委託律師全程跟進。那麼由此而發生的律師費,應該由債務人承擔、由違約方承擔。但如果你不明確約定,法院就不會支援。
七、關於債務擔保
有條件的,應該儘可能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擔保有以下2種形式:
1、保證人。這是最簡單的擔保方式,擔保人簽字即可。
通常我們要求債務人的親屬提供擔保。理由有2點:1)如果其近親屬不同意擔保,那麼就要打個問號,為什麼連近親屬不信任債務人?2)尤其要求債務人的成年子女、父母擔保。因為,如果債務人有心逃債,經常會將財產轉移至父母子女的名下,尤其是子女。所以,要求成年子女擔保,可以斷其逃債的念頭。
2、抵押登記。
比如房屋、汽車等財產。但抵押登記的手續比較繁瑣,要辦理公證,登記,手續費。
八、要求債務人披露財產。
在信任的情況下,我們不需要辦理財產抵押登記,但可以要求要求債務人告知其財產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如:房屋產權證原件交給債權人、其他財產的影印資料。
掌握債務人的財產線索,一旦有動靜,債權人可以立即查封其財產。
九、應該約定管轄條款
什麼是管轄條款?就是萬一要打官司的時候,我們去哪裡打官司的條款?債權人應當事先約定對自己有利的管轄條款。
因為:如果不事先約定,那麼法院執行的“原告就被告”的訴訟原理,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就是說,債權人要到債務人的地頭去打官司。是實踐中,這絕對是對債權人不利的。
篇三:個人之間借款協議(模版)
借 款 協 議
甲方(出借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為了明確責任,恪守信用,在雙方自願、協商情況下特
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額(大寫):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需要,急需一筆資金。
三、借 款 利 率:______,按年收息,利隨本清。
四、借 款 期 限:借款時間自___年___月___日 起至___年___月___ 日止。
五、還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違約責任:
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
款,出借方有許可權期追回借款,並按合同規定____%計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爭議解決方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訴 。
八、其他:
1、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在__日內通知另一方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後,借款方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2、合同的附件:借據,收據。
3、合同經各方簽字後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後自動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執一份。合同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
(簽字、蓋章):
年月日
乙方(出借人): (簽字、蓋章): 年月日
借 據
今借到 人民幣 元(本金),借款期限自 起到 日止。借款人:
證明人:
年月日
收 據
年月日
篇二:關於合同的簽訂,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合同應是成交雙方簽署的,
一、整體解讀
試卷緊扣教材和考試說明,從考生熟悉的基礎知識入手,多角度、多層次地考查了學生的數學理性思維能力及對數學本質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礎,先易後難,難易適中,強調應用,不偏不怪,達到了“考基礎、考能力、考素質”的目標。試卷所涉及的知識內容都在考試大綱的範圍內,幾乎覆蓋了高中所學知識的全部重要內容,體現了“重點知識重點考查”的原則。
1.迴歸教材,注重基礎
試卷遵循了考查基礎知識為主體的原則,尤其是考試說明中的大部分知識點均有涉及,其中應用題與抗戰勝利70週年為背景,把愛國主義教育滲透到試題當中,使學生感受到了數學的育才價值,所有這些題目的設計都回歸教材和中學教學實際,操作性強。
2.適當設定題目難度與區分度
選擇題第12題和填空題第16題以及解答題的第21題,都是綜合性問題,難度較大,學生不僅要有較強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紮實深厚的數學基本功,而且還要掌握必須的數學思想與方法,否則在有限的時間內,很難完成。
3.佈局合理,考查全面,著重數學方法和數學思想的考察
在選擇題,填空題,解答題和三選一問題中,試卷均對高中數學中的重點內容進行了反覆考查。包括函式,三角函式,數列、立體幾何、機率統計、解析幾何、導數等幾大版塊問題。這些問題都是以知識為載體,立意於能力,讓數學思想方法和數學思維方式貫穿於整個試題的解答過程之中。
篇三:如何建立績效指標庫和簽訂績效合同測試題答案
課後測試
如果您對課程內容還沒有完全掌握,可以點選這裡再次觀看。 觀看課程
測試成績:100.0分。恭喜您順利透過考試!
單選題
1. 關於戰略的制定,下列表述錯誤的是: √
A 戰略分析要有資料支援
B 制定戰略要用戰略分析的方法
C 要形成書面報告,制定戰略不能議而不決
D 應該由老闆獨自制定
正確答案: D
多選題
2. 簽訂績效合同時,確定目標值並組織實施需要遵循的要點有: √
A 考慮公司發展的需求
B 綜合考慮歷史增長情況
C 考慮公司業務組合
D 做戰略評估
正確答案: A B C D
3. 確定評價指標標準的模式包括: √
A 基於競爭對手
B 基於以往的業績
C 強制分佈
D 高於本地區本行業的增長
正確答案: A B C D
判斷題
4. 工作態度、客戶滿意度等不可以作為獨立的績效考核指標,要細化之後才可以使用。此種說法:√
正確
錯誤
正確答案: 正確
5. 績效合同不包含目標值與權重,指標庫中包含目標值與權重。此種說法: √
正確
錯誤
正確答案:
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