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購銷合同模板

煤炭購銷合同模板

  篇一:煤炭購銷合同

  煤炭購銷合同

  購貨單位(需方): 供貨單位(供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產品名稱、單位數量、價格。

  二、驗收方法,交(提)貨地點:雙方現場取樣,以需方化驗為準,如雙方有異議雙方進行復檢,以需方計量為準。 三、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以雙方協商為準。 四、結算方式及期限:現金或銀行匯票。 五、違約責任:違約方負責後果。 六、其他:雙方協商解決。

  附則:1、本合同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因故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經雙方協商、依法另立協議。

  2、本合同二份,副本一份,送貨一份

  需方: 供方: 稅號: 稅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行號: 行號:

  簽訂日期:

  篇二:煤炭銷售合同範本

  ☆合同範本

  煤 炭 銷 售 合 同

  合同編號:

  簽約地點:

  出賣人: 簽約時間: 年月日 買受人:

  第一條 收貨人名稱、發到站、煤種品種、基質基價、數量:

  第二條 交(提)貨方式:

  出賣人礦場車板交貨。交貨以前的風險和費用由出賣人承擔,交貨以後的風險和費用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委託出賣人的鐵路運雜費由買受人承擔。

  第三條 質量和數量的驗收標準及方法:

  1、商品煤的質量、數量以出賣人的化驗和計量結果或鐵路貨物運單(鐵路貨票)為計價和結算依據。

  2、買受人對收到的商品煤進行復驗時,依照《煤炭送貨辦法》、《煤炭送貨辦法實施細則》及國家標準GB/T18666-2002《商品煤質量抽查和驗收方法》進行,對質量、數量有異議,應在?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出賣人,否則視為合格。出賣人在收到買受人的質、數量異議通知後,?日內應作出回覆,否則視為不合格。

  3、買受人在商品煤交貨以前可派人參與或監督出賣人的採、制、化和計量工作,出賣人在商品煤交貨以後可派人參與或監督買受人的採、制、化和計量。

  第四條 商品煤價格的計算及執行期限:

  1、本合同商品煤以第一條中所列發熱量值和價格為基準質量和基準價格,在此基礎上熱值(Qnet.ar)每增減 ? MJ/kg(100Kcal/kg), 對應基價增(減) ? 元/噸;

  2、本合同以第一條所列發熱量值和價格為基準質量和基準價格的價格執行期為xxxx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的基準質量和基準價格由買賣雙方再行商定。

  第五條 貨款、運雜費的結算方式和結算期限:

  1、貨款、運雜費均以銀行匯票、匯兌、支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採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時,按票面金額再加收利息(或將未到期的承兌貼現利息計入煤價)進行結算;

  2、對國家分配計劃量,在每月的鐵路核准計劃量下達後一週內,年定貨量在 ? 萬噸以上(含 ? 萬噸)的買受人,應當全額預付運雜費和 ? %貨款;年定貨量在 ? 萬噸以下的買受人應當全額預付運雜費和貨款;

  3、對市場交易量,買受人在每月提報計劃前應當全額預付運雜費和貨款。

  4、出賣人從定貨之日起?日內結清貨款。

  第六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

  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糾紛,買賣雙方應及時溝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向出賣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違約責任: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款執行。

  第八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履行完畢自動終止。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第九條 其它事項:

  在合同生效後,遇到特殊情況,買賣雙方如需對合同有關條款進行調整或變更時,必須在30天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後辦理有關手續,出賣人在組織貨源困難時,徵得買受人同意可進行品種、質級間調整,調整後按實發品種、質級價格進行結算,出賣人在申報批准鐵路計劃時遇有國家、部、委或鐵路局政策性停辦時,買受人充分理解,雙方協商另定順延期限,雙方未盡事宜,另行商定。

  出賣人: 買受人: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納稅人登記號: 納稅人登記號:

  郵政編號: 郵政編碼:

  篇三:煤礦銷售合同

  北京市礦物局大臺煤礦銷售合同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甲方:

  乙方:

  一、產品名稱、型號、數量、金額、總金額:

  二、礦方定期定時對煤碳質量進行化驗,確保質量合格。

  三、礦方不負責運輸,由需方自行解決運輸問題。

  四、購煤合同以預付款的方式進行開票,並加蓋財務公章方可有效。

  五、貨物以散裝行式,不進行規格包裝。

  六、礦方不得延期發貨,如遇自然災害或重大事故與需方共同協商。

  七、本銷售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自行協商,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甲方:

  監製部門:北京市行政工商管理局

  篇四:煤炭購銷合同範本

  煤炭購銷合同

  合同編號:

  甲方(需方):

  乙方 (供方): 供需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供需雙方購銷煙煤事宜,達成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交貨時間及數量

  交貨時間式量原煤產地

  自簽定合同之日起 天供貨完畢

  二、交貨地點:甲方貨場

  三、煤炭運輸時間:按甲方要求時間運輸。

  四、質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驗室化驗資料為準)

  1、收到基低位發熱值:Qnet.ar≥5000Kcal/Kg

  2、揮發扮: Vad 22%一28%

  3、全水份:Mt≤8%

  4、含硫量: st.ad≤0.7%

  5、焦渣特性: 2—5

  6、灰份: Aad≤30%

  7、粒度:精度小於3mm佔30%以下,大於3mm佔70%以上

  8、灰熔點:ST≥1250℃

  五、價格及金額

  乙方煤炭達到第四條要求, 在5000Kcal/Kg的基礎t,定價為 元/噸(按l票結算)。高於5000Kcal/Kg的價格見本合同第七條第四款。

  六、煤炭檢驗

  1、煤炭檢驗資料以甲方中心化驗室出具的檢驗報告為準。

  2、煤炭到貨後,須先經甲方中心化驗室到乙方存貨點(或車內)取樣化驗。如達到第四條質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進煤200-300噸進行試燒。如煤炭適合甲方爐型則繼續履行合同。如不適合甲方爐型則中止該批合同,己方損失自負。

  3、乙方批次供煤過程

  (1)汽車運輸甲方每500噸化驗一次,連續二次不合格,中止執行合同,責任乙方自負。

  (2)火車運輸到站後甲方負責到火車站取樣化驗,確定是否接收,運輸中每500噸化驗一次,連續二次不合格,中止執行合同,責任乙方自負。

  4、在取樣化驗過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驗室、熱源部、物資供應部人員參加,乙方安排人員參加,取樣完畢後,按要求填寫熱電燃氣總公司入場煤炭取樣會簽單。

  5、在進煤過程中,發現乙方明顯摻假作弊,立即終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驗室單獨取作弊部分化驗,並將化驗結果作為該批次的結帳依據,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七、獎罰措施

  1、合同簽定的同時,乙方應向甲方交納 萬元的合同保證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嚴格按甲方進煤計劃和本臺同有關質量要求供貨,因供貨不及時或未達到本合同有關質量要求給甲方生產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所交保證金甲方不再退還(或從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於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發熱值在4901—5000KCal/Kg之間,扣減 元/噸,在4801—4900KCal/Kg,扣減 元/噸,低於480KCal/Kg拒收,甲方終止合同,已入庫部分按熱值與噸煤產氣量理論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發熱值5000KCal/Kg-- 5500KCal/Kg內,每增加100KCal/Kg,價格上調 元/噸,在5500KCal/Kg--580KCal/Kg內,發熱量每增加100KCal/Kg,價格上調 元/噸,大於5800KCal/Kg不再上調價格。

  6、含硫量在指標要求範圍內每高於0.1%,價格下調元/噸.

  7、揮發份在指標要求範圍內每降低1%,價格下調元/噸。 8灰份在指標要求範圍內上升2%,價格下調 元/噸

  八、數量計量

  以甲方地中衡稱量為準,雙方共同監磅。如需外委稱重,需備甲乙雙方共同監磅,並在過磅單上簽字。

  九、付款方式及時間

  全部接貨並驗收合格後,乙方按要求出具發票,甲方在十五個工

  作日內付清貨款。 十、合同附件:

  供方、需方的有效資質證照掃描件。

  十一、解決爭議:

  在本合同下發生的爭議,供需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透過訴訟裁決,提起訴訟時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其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合同經雙方蓋章後正式生效。電子簽署合同同樣有效。

  十三、違約責任: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如供方收到需方1000萬元押金,不按合同的時間發運至秦皇島東站則視為違約,供方除退還1000萬元押金給需方外,還應該賠償給需方500萬元經濟損失。

  十四、其他: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

  補充均需得到雙方書面確認。

  2、本合同電子錶郵箱及傳真簽約同樣有效。

  3、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月日至 年月 日止。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開戶行及帳號 開戶行及帳號

  年 月 日

  篇五:煤礦銷售合同

  煤礦銷售合同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甲方:

  乙方:

  一、產品名稱、型號、數量、金額、總金額:

  二、礦方定期定時對煤碳質量進行化驗,確保質量合格。

  三、礦方不負責運輸,由需方自行解決運輸問題。

  四、購煤合同以預付款的'方式進行開票,並加蓋財務公章方可有效。

  五、貨物以散裝行式,不進行規格包裝。

  六、礦方不得延期發貨,如遇自然災害或重大事故與需方共同協商。

  七、本銷售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自行協商,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篇六:煤炭銷售合同

  煤炭銷售合同

  合同編號: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為保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友好協商,一致就煤炭的買賣一事達成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一、貨物的名稱:中煤數量 噸;價格 元/噸(含增值稅),金額元。

  貨物的質量標準: 。

  二、貨物的交付:乙方自提貨,提貨地點為。

  乙方提貨人提貨後,貨物的交付即完成。

  三、甲方聯絡人: 電話:

  乙方聯絡人: 電話:

  四、交貨的時間、方式及相關費用的承擔:

  1、交貨時間:以實際情況為準。

  2、運輸及費用:貨物的運輸由乙方負責,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付款的時間、方式。

  1、付款時間:乙方應在簽訂合同之日起向甲方付清貨款。

  2、付款方式:現匯。

  六、合同的生效和變更:

  本合同自雙方蓋章或授權的代表簽字時生效,在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確需變更合同,須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並就變更事項達成一致意見,方可變更。如若雙方變更事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提議變更方仍應依本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否則視為違約。

  七、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貨的,從逾期交貨之日起,每天按逾期交付貨物的價款的計算違約金。但是如遇甲方限產、停產以及國家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2、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預付或付款的,從逾期付款之日起,每日按貨物價款的計算違約金。

  八、爭議的解決:在執行本合同的過程中,雙方如若發生爭議,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意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篇七:煤炭購銷合同範本

  煤炭購銷合同

  合同編號:

  甲方(需方):

  乙方 (供方):

  一、交貨時間及數量

  交貨時間式量原煤產地

  自簽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貨完畢

  二、交貨地點:甲方貨場

  三、煤炭運輸時間:按甲方要求時間運輸。

  四、質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驗室化驗資料為準)

  1、收到基低位發熱值:Qnet.ar≥5000Kcal/Kg

  2、揮發扮: Vad 22%一28%

  3、全水份:Mt≤8%

  4、含硫量: st.ad≤0.7%

  5、焦渣特性: 2—5

  6、灰份: Aad≤24%

  7、粒度:精度小於3mm佔30%以下,大於3mm佔70%以上

  五、價格及金額

  乙方煤炭達到第四條要求,,在5000Kcal/Kg的基礎t,定價為 元/噸(按l票結算)。高於5000Kcal/Kg的價格見本合同第七條第四款。

  六、煤炭檢驗

  1、煤炭檢驗資料以甲方中心化驗室出具的檢驗報告為準。

  2、煤炭到貨後,須先經甲方中心化驗室到乙方存貨點(或車內)取樣化驗。如達到第四條質最要求,甲方通知乙方進煤200-300噸進行試燒。如煤炭適合甲方爐型則繼續履行合同。如不適合甲方爐型則中止該批合同,己方損失自負。

  3、乙方批次供煤過程(1)汽車運輸甲方每500噸化驗一次,連續二次不合格,中止執行合同,責任乙方自負。(2)火車運輸到站後甲方負責到火車站取樣化驗,確定是否接收,運輸中每500噸化驗一次,連續二次不合格,中止執行合同,責任乙方自負。

  4、在取樣化驗過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驗室、熱源部、物資供應部人員參加,乙方安排人員參加,取樣完畢後,按要求填寫熱電燃氣總公司入場煤炭取樣會簽單。

  5、在進煤過程中,發現乙方明顯摻假作弊,立即終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驗室單獨取作弊部分化驗,並將化驗結果作為該批次的結帳依據,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七、獎罰措施

  1、合同簽定的同時,乙方應向甲方交納5萬元的合同保證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嚴格按甲方進煤計劃和本臺同有關質量要求供貨,因供貨不及時或未達到本合同有關質量要求給甲方生產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所交保證金甲方不再退還(或從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於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發熱值在4901—5000KCal/Kg之間,扣減10元/噸,在4801—4900KCal/Kg,扣減20元/噸,低於480KCal/Kg拒收,甲方終止合同,已入庫部分按熱值與噸煤產氣量理論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發熱值5000KCal/Kg-- 5500KCal/Kg內,每增加lOOKCal/Kg,價格上調10元/噸,在5500KCal/Kg--580KCal/Kg內,發熱量每增加lOOKCal/Kg,價格上調5元/噸,大於5800KCal/Kg不再上調價格。

  6、含硫量在指標要求範圍內每高於0.1%,價格下調5元/噸.

  7、揮發份在指標要求範圍內每降低1%,價格下調l0元/噸。

  八、數量計量

  以甲方地中衡稱量為準,雙方共同監磅。如需外委稱重,需備甲乙雙方共同監磅,並在過磅單上簽字。

  九、付款方式及時間

  全部接貨並驗收合格後,乙方按要求出具發票,甲方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付清貨款。

  十、本合同如有變更,雙方另立供貨合同。

  十一、本臺同如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提交準格爾旗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臺同一式五份,甲方執四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開戶行及帳號 開戶行及帳號 年 月 日

  篇八:煤礦購銷合同

  煤炭購銷合同

  供方(賣方):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電子簽約

  需方(買方):

  9 月 日

  供需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供需雙方購銷煙煤事宜,達成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商品、規格、產地、數量、單價、金額、供貨時間:

  簽訂時間:2010年

  二、質量標準:(以收到基標準為準)

  1、收到基低位發熱量5500

  2、揮發份25-35%;

  3、灰份≤18%;

  4、硫份≤1%;

  5、全水份≤15;

  6、顆粒度0-50mm≥90%;

  7、灰熔點≥1250°c;

  三、獎罰條款:

  秦皇島東站車板交貨單價以收到基低位發熱量5500卡為基準調整,如降低100大卡扣rmb14.00/噸,不足100大卡,按比例計算;如超出100大卡獎rmb14.00/噸,不足100大卡,按比例計算;收到基低位發熱量低於5300大卡時拒收,收到基硫份1%,高於1%可以拒收;揮發份小於25%拒收;揮發份大於35%,超出35可以拒收;全水份高於15%部分扣減煤炭重量;灰份大於18%扣2元一個百分點,灰份大於20%可以拒收。

  四、交貨方式,供貨時間和供貨數量:

  4.1、交貨方式:秦皇島東站車板交貨。

  4.2、供貨時間:2010年9 月開始。

  4.3、供貨數量:每月供應10萬噸以上。

  五、煤炭價格與結算方式:

  5.1、煤炭價格一票結算。

  5.2、價格:供方貨到秦皇島東站價格一票制每噸為670元,貨到一列,需方結清一列。供方貨到秦皇島東站,需方憑供方貨權轉到需方,重量憑秦皇島東站軌道衡,質量憑第三方檢測單(sgs檢測報告),需方即支付80%的貨款給供方,其餘貨款,憑增值稅票一次付清。貨到秦皇島東站落地前的一切費用由供方承擔,落地後的一切費用由需方承擔。

  六、合同簽訂操作程式:

  合同簽訂,供方提供,供方與煤礦經銷合作協議及煤礦證照掃描件(營業執照、法人程式碼、煤炭生產經營許可證、國地稅稅務登記、銀行開戶行登記),供方與需方簽訂合同後,需方押1000萬元現金給供方(煤礦為需方給供方1000萬元的押金作擔保)作為供方的供貨保證。供方收到需方押金,第一列貨在十五天內到秦皇島東站。

  七、驗收依據:

  7.1、質量驗收:以秦皇島第三方煤炭車檢報告為準。

  7.2、數量驗收:以秦皇島東站軌道衡檢測報告為準。

  八、合同附件:

  供方、需方的有效資質證照掃描件。

  九、解決爭議:

  在本合同下發生的爭議,供需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透過訴訟裁決,提起訴訟時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其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合同經雙方蓋章後正式生效。電子簽署合同同樣有效。十一、違約責任: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如供方收到需方1000萬元押金,不按合同的時間發運至秦皇島東站則視為違約,供方除退還1000萬元押金給需方外,還應該賠償給需方500萬元經濟損失。

  十二、其他:

  12.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條款的任何變更、修改或補充均需得到雙方書面確認。

  12.2、本合同電子錶郵箱及傳真簽約同樣有效。

  12.3、合同有效期限:自2010年9月 日至2011年9月 日止。

  供 方: 需 方:

  單位地址: 法人代表: 委託代理: 開戶銀行: 帳 號: 單位地址: 法人代表: 委託代理: 開戶銀行: 帳 號:

  篇九:煤礦購銷合同

  無煙煤購銷合同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質量要求:

  1、 灰分:2、 揮發份:3、 4、 5、 煤種:甲方必須按照和乙方商定的煤種供給乙方發貨,嚴謹摻假或發成其他煤種,如發生整車扣出噸位。

  二、數量:每月甲方必須保證給乙方供應無煙煤數量不得少於 1000 噸,客觀因素除外。

  三、價格:980元/噸。

  四、驗收方式:以乙方化驗、過磅為準,如有異議協商解決。

  五、交貨地點:乙方指定煤場。

  六、運輸方式:由甲方組織運輸。

  七、付款方式:預付貨款,款到發貨。

  八、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協商解決或由法院裁定。

  十、其他約定事項: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合同期限2012年4月24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2012年 月 日 2012年 月 日篇三:煤炭購銷合同樣本

  ********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熱電廠

  ********有限公司

  篇九:電煤訂貨合同

  合同編號:mnts— js2012rl—**

  專案名稱:********能源投資有限公司

  ********熱電廠電煤採購

  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

  、總則

  ********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熱電廠與********有限公司,就1

  ********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熱電廠電煤相關事宜透過充分協商達成協議,並簽訂本合同。合同編號:mnts—js2012rl—******

  合同簽訂地點:呼和浩特

  合同購方:********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熱電廠

  合同銷方:************

  2、數量及供貨期限

  供貨數量:據實結算

  供貨期限:

  3、質量

  3.1、煤種:煙煤;品種:原煤;粒度≤100mm。

  3.2、質量: 入廠煤收到基低位發熱量(qnet,ar)18.82 mj/kg(4300千卡/千克),全水分(mt)≤15%;全硫(st, ad)≤1%;灰分(aad)≤30%;揮發分(vad)≥30%;灰熔點軟化溫度(st)> 1300℃。

  3.3、上述質量指標中,低位發熱量低於要求值時,按本合同第4.2條執行,其他指標中,如其中有一項不合格,購方可停止進煤,如經過整頓仍達不到入廠煤質量要求,購方可終止執行合同。

  4、價格

  4.1、一票結算,煤價380元/噸(含煤費、運費、裝車費及17%增值稅)。如遇市場調整,雙方協商此價格也作相應調整。

  4.2、質價掛鉤辦法:如qnet,ar ≧17.98 mj/kg(4300千卡/千克),每升0.0041816mj/kg(1千卡/千克)獎0.09元/噸;16.31mj/kg(3900千卡/千克)<qnet,ar ≤17.98 mj/kg(4300千卡/千克),每降0.0041816mj/kg(1千卡/千克)扣0.09元/噸;15.05mj/kg(3600千卡/千克)<qnet,ar ≤16.31 mj/kg(3900千卡/千

  克),每降0.0041816mj/kg(1千卡/千克)扣0.12元/噸;熱值低於15.05mj/kg(3600千卡/千克) ,廠方拒收,已卸入煤場按150元/噸進行結算。

  4.3、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煤炭市場價格大幅調整,雙方協商後,對供貨價格作相應調整,但必須簽定調整價格的補充協議或合同。

  5、運輸方式及交貨地點

  5.1、由銷方安排車輛拉運,交貨地點:熱電廠煤場。

  5.2、拉運煤礦及運距:*******煤礦,******公里。

  5.3、在交貨前的一切風險及費用由銷方承擔。

  6、驗收

  6.1、數量和質量驗收以金山熱電廠過衡、化驗結果為準。購方依據國家相關標準對入廠煤車車取樣、按批化驗,每月對當月各項指標進行加權平均,依據本合同第4.1條、4.2條進行結算。

  6.2、銷方在交貨後5個工作日內到購方索取化驗結果,若5個工作日內未取,購方視為銷方對化驗結果認同。

  6.3、購方應儲存銷方備查煤樣一個月,如銷方對化驗結果有異議,可用備查煤樣到當地煤質檢驗機構重新化驗,化驗結果雙方認可。

  6.4、如銷方入廠煤屬下列情形之一:粒度超標、水份大、矸石或雜物多、高溫或火煤、上下分層裝車,購方可酌情扣噸,情節嚴重的,拒絕入廠、卸車,已卸煤場的,不予結算。

  6.5、銷方拉煤必須為合同約定礦煤,竄礦拉煤、以近頂遠、途中換煤、摻雜使假等行為,

  均屬銷方責任,購方除酌情扣噸外,罰款5000~10000元/車,且要求銷方立即停止供煤進行整頓,屢次發生或情節嚴重者中止合同。

  7.結算

  7.1、本合同計價貨幣為人民幣。

  7.2、銷方必須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銷方到購方核對入廠數量和質量後,購方出具結算手續。

  7.3、購方原則上在次月結算上月煤款,如遇資金困難,可適當延長結算期。

  8、計劃

  8.1、銷方根據發電廠月度調運計劃組織供煤。購銷雙方應合理安排供煤計劃,保持均衡進煤,如因發電廠原因造成計劃未完成,後續月度予以增補,如因銷方原因造成計劃未完成,後續月度不予以增補。

  9、本合同生效條件及有效期

  9.1、本合同生效須滿足下列條件: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託)簽字,並加蓋合同專用章後生效。

  9.2、本合同執行期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合同一式八份,購銷雙方各執四份。

  10、合同爭議的解決

  10.1、本合同適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

  10.2、凡因與本合同有關而引起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若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可呈報各自的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後仍不能解決,則應將糾紛提交簽約地法院提出訴訟。

  10.3、法院判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0.4、訴訟費用由敗方支付,除非判決書中另有說明。

  10.5、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合同中未提交訴訟的部分,雙方應繼續執行。

  11、違約責任:

  11.1、按《合同法》有關規定處理。

  12、其他

  12.1、本合同只對購銷雙方具有法律約束,不針對任何第三方。除購方事先書面同意外,銷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權利或義務轉讓給第三方,否則視為合同無效。

  12.2、如銷方在簽訂合同後,兩月內沒有與購方聯絡,視銷方單方終止合同。 12.3、在合同煤量和合同期限內,進煤時間和進煤量服從購方安排。

  12.4、本合同未盡事宜,購銷雙方可共同協商解決。

  篇十:煤炭購銷合同樣本

  煤炭購銷合同

  賣方:

  買方:

  一.品種規格、質量、交提貨時間、數量

  二.交提貨方式及合同期限

  1.交提貨方式:連雲港(或上海石洞口碼頭)港口平倉交貨。 2.合同期限:2012年01月 日 起至2012年 月 日止。

  三.質量、數量驗收標準和方法

  1.質量以雙方共同委託連雲港SGS監督抽樣,以連雲港SGS船採化驗為準(船採)。2.數量以連雲港方水尺計量數為準。

  四.煤炭單價及獎懲

  1.煤炭價格均按甲方向乙方開具下水作業單當天的秦皇島低位掛牌價下浮20元/噸為裝船平倉價,增值稅一票結算。

  2.以低位發熱量4300大卡/kg 為基礎,每增加或減少一個大卡/kg ,單價也相應增加或減少0.14元/噸;高於4300大卡/kg不再加價。低於4300大卡/kg拒收。如灰分高於 %拒收。揮發分小於 %或大於 %時拒收。含硫超過1%時拒收。如全水份大於 %,則超過部分每高於1%重量減1%。若煤炭質量屬於拒收標準,而買方同意接受,雙方重新議價。原煤中不可有機械雜質,如石塊,木塊或鐵塊,否則由此而造成的任何損失由賣方負責。

  五.結算方法:僅能接收中國銀行、中信銀行180天信用證。

  1.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買方透過中國銀行開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可議付180天的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伍仟萬元(5000萬元)信用證交給賣方銀行,在3個銀行工作日內由賣方銀行開出信用證總金額度2%(100萬元)的履約保函給買方,賣方在此信用證生效之日起20日內必須交付第一船貨物(5萬噸),10日內再交付5萬噸。如需調整每批的結算數量,則由雙方另行商定。

  2.買方憑賣方出示裝船下水單後,買方按每船煤炭下水單數量支付80%的貨款給賣方, 待平艙後,賣方憑質量以秦皇島港商檢或SGS(船採)檢驗報告單和數量以秦皇島港商檢或SGS裝船水尺報告單為依據開出增值稅發票一票買方結算20%餘款,多退少補,一船一結清貨款。買方有權進行單船配載。

  3.銀行議付:賣方憑雙方確認的結算單、賣方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向銀行議付貨款。 4. 賣方需在備足一船五萬噸貨物到港之前提前四天通知買方。 5.在秦皇島SGS的檢驗費用由買方承擔。

  六.結算票據;

  1. 賣方開具的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全額增值稅專有發票一份。 2.質量以秦皇島港商檢SGS(船採)檢驗報告單正本一份; 3.數量以秦皇島港商檢SGS裝船水尺報告單一份。

  七.違約責任:

  1.如買方在合同簽訂後5個有效工作日內開不出信用證,本合同作廢。

  2.賣方在收到信用證30天內無法供貨,則買方有權向銀行申請撤銷信用證,並收取信用證金額2%的保函金額。

  3.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款執行,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的後果不屬違約。 4.信用證開出後5個銀行工作日內,買方未從賣方收到信用證額度2%履約保函,買方有權向 銀行申請撤消信用證並終止本合同,賣方賠償信用證額度5%的經濟損失。

  八.爭議解決:

  1.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2.協商未果,訴諸法律。由合同簽約地法院裁決,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為最終裁定。

  九.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一式四份,買賣雙方各執二份。

  2.未盡事宜另立補充協議,蓋章後生效。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簽訂本合同後雙方互換五證,賣方提供鐵路大票,如賣方不能提供本合同作廢。 4.本合同面簽有效。

  篇十一:煤礦購銷合同

  無煙煤購銷合同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質量要求:

  1、 灰分:2、 揮發份:3、 4、 5、 煤種:甲方必須按照和乙方商定的煤種供給乙方發貨,嚴謹摻假或發成其他煤種,如發生整車扣出噸位。

  二、數量:每月甲方必須保證給乙方供應無煙煤數量不得少於 1000 噸,客觀因素除外。

  三、價格:980元/噸。

  四、驗收方式:以乙方化驗、過磅為準,如有異議協商解決。

  五、交貨地點:乙方指定煤場。

  六、運輸方式:由甲方組織運輸。

  七、付款方式:預付貨款,款到發貨。

  八、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協商解決或由法院裁定。

  十、其他約定事項: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合同期限2012年4月24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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