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培訓合同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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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培訓合同書,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技術培訓技術合同,歡迎閱讀,謝謝!
技術培訓合同書1
委託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
服務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專案名稱________。
(注:本參考格式適用於下列技術服務活動:進行設計、工藝、製造、試驗以及農作物育種,畜禽的飼養等方面的技術指導、講解技術資料、解決和解答技術問題;進行示範操作;傳授計算機軟體的編制技術、先進儀器裝置的裝配,使用技術等等。)
第二條 培訓的內容和要求:_______。
第三條 培訓計劃、進度、期限:_______。
第四條 培訓地點和方式:____________。
第五條 服務方(教師)的資歷和水平:________。
第六條 學員的人數和質量:___________。
第七條 教員、學員的食宿、交通、醫療費用的支付和安排____。
第八條 報酬及其支付方式:__________。
第九條 委託方的違約責任:_________。
1.委託方未按合同提供培訓條件,影響合同履行的,約定的報酬仍應如數支付;
2.擅自將服務方要求保密的技術資料引用、發表和提供給第三方,應支付數額為____的違約金;
第十條 服務方的違約責任:
1.服務方未按合同制訂培訓計劃,影響培訓工作質量的,應當減收___%的報酬;
2.服務方提供的師資不符合合同要求,服務方有義務予以重新配備;未按合同規定完成培訓工作的,應免收報酬。
第十一條 保密條款:________
當事人雙方應對下列技術資料承擔保密義務:______。
第十二條 有關技術成果歸屬條款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服務方利用委託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服務方;委託方利用服務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技術成果,屬於委託方。對新的技術成果享有就該技術成果取得的精神權利(如獲得獎金、獎章、榮譽證書的權利)、經濟權利(如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的轉讓權,使用權等)和其它利益。
第十三條 本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______。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委託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服務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_______(蓋章) 簽名:________(蓋章)
簽字時間:_________ 簽字時間: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
委託方擔保人(名稱):___ 服務方擔保人(名稱):___
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________(蓋章) 簽字:________(蓋章)
簽字時間:_________ 簽字時間: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 簽字地點: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
設計諮詢合同2
第一部分 資訊系統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________監理人_______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資訊系統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
工程實施地點:______
工程總投資: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檔案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本合同標準條件;
2.本合同專用條件;
3.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六、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簽章)______ 監理人:(簽章)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資訊系統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專案組”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有關成員。
5.“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6.“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透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整合商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第二條 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2.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
3.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4.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整合商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條 委託人的義務
1.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3.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4.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必要的辦公用房和其他辦公設施。
第四條 監理人的權利
1.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資訊系統工程的規劃設計、專案實施、使用功能等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2.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最佳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資訊系統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有權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3.審批工程實施的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整合商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4.事先向委託人報告,經徵得委託人同意後,監理人有權釋出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5.工程上使用的裝置和工程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構配件、裝置,有權通知整合商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整合商停工整改、返工。整合商得到監理專案組或委託人的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6.工程實施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完成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實施合同規定的完成期限的籤認權。
第五條 監理人的義務
1.保證自簽訂本合同時起至履行完畢本合同項下全部義務時止,始終、不間斷的具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執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資質。
2.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守法經營,按章辦事,自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
3.接受委託人的檢查、監督,嚴格履行服務承諾,做到誠實守信。
4.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監理質量,按照監理合同的有關規定開展監理業務,保證不發生質量問題。
5.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專案組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專案組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6.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7.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洩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不得洩露委託人申明的秘密和設計人、整合商等提供並申明的秘密。
第六條 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實施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七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觸及法律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監理人對整合商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委託人或監理人向對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提出賠償的一方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對方的各種費用支出。
第十條 由於委託人或整合商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經雙方協商,適當延長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支付監理人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十一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人。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經雙方協商後應適當增加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也應予以延長,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十二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整合商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事先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條 當委託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監理人在收到通知後應及時答覆,否則委託人有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權利,並且由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十六條 委託的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裝置複試,在事先徵得委託人同意後,其費用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十七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十八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專案組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專案施工整合商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堅決杜絕商業賄賂行為。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一條 本合同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委託人應在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四條 委託人免費向監理專案組提供如下設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