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坡工程合同範本

護坡工程合同範本

  工程合同簽訂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明確責任,分工協作,共同完成建設專案的設計任務,且簽訂施工合同須以履行有關法定審批程式為前提。以下是小編收集的護坡工程合同範本,歡迎檢視!

  發包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 (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承包事項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湖畔護坡工程承包專案發包給乙方,包工包料施工,湖畔護坡全長按 米計算。

  第二條:施工方案

  1、護坡

  (1)基底寬 米,厚 米,自下而上慢慢收至高度為 米,受力部分需冷拉絲磚帶,外牆做磋沙(水泥標號為42.5,磚要好質量的青磚或紅磚)

  (2)拆除廁所旁房屋三間,作進出路。

  (3)完工後做圍牆10米左右。

  (4)牆與岸間的空隙用泥土夯實,並在牆上加適量的漏水管。

  第三條:合同工期

  1、經雙方協商確定,工程期為 日,暫定於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具體開工時間由甲方下達開工令後方可開始施工。

  2、若施工過程中發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形,或甲方要求乙方暫停工作,工期相應順延。

  第四條:價格及付款方式

  1、工程總承包價為 元。

  2、上述總承包價為包乾價,包含本合同所有工作內容,包工包料及其它一切費用(包括拆房,打圍牆),甲方無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費用。

  3、付款方式:竣工驗收後付 元,除總金額的百分之五質保金外,剩餘部分 付,質保金一年滿後付清(時間按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甲方義務

  1、按合同向乙方撥付工程款。

  2、幫助協調施工現場的臨時用水、用電等事宜。

  第六條:乙方義務

  1、承包人負責對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等進行監督檢查,處理日常相關事宜,確保本工程施工的安全穩定。

  2、承包人必須自行完全本合同工程,不得轉包他人。

  第七條:施工安全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凡在施工過程中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應以《施工方案》和《質量驗收標準》為依據。如驗收不合格,乙方應負責無償返工。

  第九條:違約責任

  1、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若有逾期,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按應付金額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支付利息)

  2、因非甲方原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內容,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本工程總金額百分之一的違約金;逾期超過十天,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條:其它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由雙方在 簽訂,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一式 份,上方各執一份,上交 份。

  發包單位(甲方)(蓋章)

  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聯絡電話:

  承包人(簽字或蓋章)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無效情形

  無效種類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的規定,一共有三種情況可能導致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建設部頒佈了《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根據該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

  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根據上述規定,承包人承包工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鑑於沒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掛靠、聯營、內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時有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對此做了禁止性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所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專案包括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專案;(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專案;(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專案。

  為了明確上述必須進行招標專案的範圍,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釋出了《工程建設專案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做了非常具體的規定。根據該規定:

  (一)所謂“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專案”的範圍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專案;(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專案;(3)郵政、電信樞紐、通訊、資訊網路等郵電通訊專案;(4)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專案;(5)道路、橋樑、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專案;(6)生態環境保護專案;(七)其他基礎設施專案。

  (二)所謂“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專案”的範圍包括:

  (1)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專案;(2)科技、教育、文化等專案;(3)體育、旅遊等專案;(4)衛生、社會福利等專案;(5)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業專案。

  (三)所謂“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專案”的範圍包括:(1)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專案;(2)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專案;(3)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專案。

  (四)所謂“國家融資專案”的範圍包括:(1)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專案;(2)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專案;(3)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專案;(4)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專案;(5)國家特許的融資專案。

  (五)所謂“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專案”的範圍包括(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專案;(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專案;(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專案。

  並非凡是符合上述條件、不論專案大小一律進行招標。根據《工程建設專案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規定,上述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專案,包括專案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裝置、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重要裝置、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1)、(2)、(2)項規定的標準,但專案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法律後果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之一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但由於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結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經透過施工建設使得建築材料已經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築工程了。因此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返還財產不太可能性,因此司法解釋制定了相對靈活的解決方案:

  (一)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這裡要充分注意,只是“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而非“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也就是說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實現約定的那個金額,也沒有以工程定額為標準,透過鑑定確定建設工程價值的補償原則。在這裡,司法解釋制定者是採用“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無效合同的。

  (二)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如果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但是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援。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如果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四)發包人按照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五)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在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六)施工中取得資質的,按照有效合同處理

  在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場合下,如果承包人簽約之時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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