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飾監理合同範本

裝飾監理合同範本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兩者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有關裝飾監理合同,歡迎大家一起來借鑑一下!

  裝飾裝修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方(甲方):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監理方(乙方):福州三益家政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兩者在平等、自願、商量一致的基礎上,就委託方的裝飾裝修工程監理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工程概況:框架結構

  工程名稱: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閩侯支公司(籌)

  工程地點:閩侯縣甘蔗街道山前村三福花園一層1#店面

  建築面積:125平方米,使用面積:114平方米;

  工程監理期限:60天,自簽訂合同次日起計算。

  第二條  監理範圍:

  1、地面(防水面層、水泥砂漿面層、面磚面層、地板面層)

  2、水電(上、下水、強電、弱電管線鋪設及燈具、潔具安裝)

  3、抹灰(一般抹灰、裝飾抹灰、清水砌體勾縫)

  4、門窗(木門窗製作與安裝、金屬門、塑鋼門、特種門、門窗玻璃安裝)

  5、吊頂(暗龍骨吊頂、明龍骨吊頂)

  6、軟質隔牆(板材隔牆、骨架隔牆、活動隔牆、玻璃隔牆)

  7、飾面板(磚)(飾面板安裝、飾面磚貼上)

  8、塗飾(乳膠漆、木器漆、美術塗飾)

  9、裱糊與軟包 (裱糊、軟包)

  9、細部(櫥櫃製作與安裝、窗簾盒、窗臺板和門窗套製作與安裝、護欄和扶手製作安裝、花飾製作安裝)

  第三條  監理工作內容:

  1、施工圖會審及圖紙交底。

  2、材料驗收。

  3、工程質量控制。

  4、工程造價控制。

  5、工程進度控制。

  6、工程分部分項及竣工驗收。

  7、工程質量保修期的監理。

  第四條  工程質量監理依據:

  1、《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

  2、《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範》

  3、本工程的設計圖紙

  第五條  監理費及付款方式:

  1、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甲乙兩者商定監理收費每平方米72元,以工程使用面積114平方米計算,收費人民幣8208元,金額大寫捌仟貳佰零捌元進行結算。

  2、  自簽訂合同之日起3日內,委託方支付監理方監理費總額的百分之三十,計人民幣2460元,金額大寫貳仟肆佰陸拾元。

  3、  工程吊頂分部分項驗收合格後並簽字確認後3日內,委託方支付監理方監理費總額的百分之五十,計人民幣4100元,金額大寫肆仟壹佰元。

  4、 工程竣工驗收後,10日內,委託方付清監理方監理費餘額計人民幣1648元,金額大寫壹仟陸佰肆拾捌元。

  第六條  監理人義務

  1、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完成合同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監理人決定委派黃練雄監理工程師,全權代表監理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監理人義務。

  2、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託人提供相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3、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委託人義務

  1、  委託人應根據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及時向監理人支付監理費。

  2、  委託人應當負責本工程施工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應在補充協議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3、 委託人應當在兩者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工程資料。

  4、  委託人應當在兩者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費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5、  委託人應當將監理人的監理權利和許可權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八條  監理人權利

  1、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對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裝飾裝修質量標準、房屋安全規定或設計合同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有權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2)、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標準的材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通知後方能復工。

  (3)、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4)、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稽核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九條  委託人權利

  1、委託人有對本工程設計工程造價變更的審批權。

  2、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專項報告。

  3、監理人調換本工程監理人員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4、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條  監理人責任

  監理人在監理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員過失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費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一條  監理人員過失是指:

  1、未嚴格按照國家施工質量標準和施工規範進行質量控制,造成工程返工的。

  2、未嚴格對按合同約定施工材料進行檢驗,造成工程返工的。

  3、未嚴格進行分部、分項驗收,做好驗收記錄,並經委託人確認,留下工程隱患造成委託人損失的。

  衡量監理人是否過失的依據以監理人的是否書面告知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報告以及工程驗收記錄為準。

  4、  監理人在監理期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方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賠償金 = 直接經濟損失 × 5%(酬金比率)

  第十二條   委託人責任

  1、  委託人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2、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3、  委託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監理人監理費,如逾期不付,每逾期一天向監理人支付人民幣壹佰元違約金。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1、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監理期限,兩者應重新約定監理費用。

  2、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貪汙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3、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報酬。

  4、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兩者當事人商量解決,商量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解決: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5、  本合同未盡事宜,兩者可簽訂補充協議作為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兩者各執一份。

  7、  本合同經兩者簽字蓋章後即生效。

  甲方: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分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省保險大廈                       地址: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家居裝修工程監理合同範本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處理人(姓名)____________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機號: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築工程勘察監理合同條例》,以及裝飾行業的有關規定,經兩者商量,簽訂本合同,並共同履行。

  第一條 工程專案

  甲方委託乙方承擔以下工程監理任務: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監理收費及支付方法

  (一)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甲乙兩者商定監理收費以工程預算額________計算,估算總收費________ 元,金額大寫________ 待工程結束後進行結算。

  (二)本合同生效時甲方向乙方預付估算監理費總額的20%作為合同定金,監理工作完成後,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

  (三)工程進度過半時,甲方向乙方撥款付應付監理費總額的50%(不含定金)

  (四)工程驗收合格後,甲方向乙方按監理概算結清全部工程監理費。

  第三條 兩者責任

  (一)甲方責任

  1、如期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規定的有關建設檔案和監理資料,並保證所提交資料質量達到工程監理要求。

  2、按約定的日期和數量付給乙方定金和工程監理費。

  3、本工程建築材料、裝置的加工定貨如需乙方監理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乙方責任

  1、對開工前期的監理工作

  ①對施工圖設計方案進行會審。

  ②對施工單位的施工人員進行資格稽核和施工組織方案作出評價。

  2、原材料、構配件及裝置的質量認可,以及工程投資成本控制。

  3、分項、分部工程的檢查和竣工驗收。

  4、工程進度進行控制,稽核設計、施工總計劃,稽核施工進度計劃和材料採購計劃,並對工程進度進行檢查。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條所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工程監理費時,甲方從應付監理費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向乙方按應付工程監理費的_____償付違約金。

  (二)由於乙方監理錯誤給甲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時,乙方有責任在監理上繼續採取補救措施,並酌情賠償甲方因此而實際發生的部分經濟損失,全部賠償金額不超過該部分工程的全部監理費。

  (三)甲方不履行合同時,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實際完成工作量另付監理費。乙方不履行合同時,應雙倍返還甲方定金,同時返還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監理費。

  第五條 合同生效、中止與結束

  (一)本合同需經甲乙兩者加蓋單位法人公章,並且要有兩者單位法人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委託代理人的簽字(或蓋章)方為有效。本合同生效日期以甲乙兩者中最後一方簽字(或蓋章)的日期為準。

  (二)甲乙兩者因故需變更或終止本監理合同時,應提前兩週書面通知對方,對本合同中的遺留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未達成協議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三)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監理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還;當監理工作進行相應監理階段不足一半時,甲方應支付該階段監理費的一半;監理工作進行到超過該監理階段的一半時,甲方應支付該階段監理費的一半;監理工作進行到超過該監理階段的一半時,甲方應支付該階段的全部監理費。同時,按本條第(二)款辦理,結束本工程甲乙兩者合同關係。

  (四)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規定的全部工程監理檔案,甲方按本合同規定付清全部監理費之日起,結束本合同關係,本合同另有條款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時,甲乙兩者可商量解決,不受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約束。

  第七條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兩者商量不成時,採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向消費者委員會申請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4、其它解決方式: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未盡事宜與附加條款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兩者商量確定,並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

  (二)本合同附加條款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方(簽章) 承包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