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聘用合同範本

職工聘用合同範本

  企業是需要要和職工簽訂相關的職工聘用合同的,下面職工聘用合同範本是小編想跟大家分享的,歡迎大家瀏覽。

  甲方(聘用單位): 乙方(受聘人員):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 戶籍所在地:

  現住址:

  註冊經濟型別: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等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固定期限的方式確定乙方的本合同期限:從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二、聘用崗位及職責要求

  第二條 甲方聘用乙方在地處 市 區(縣) [社群(村)、廠(公司、門店)]的 部門 崗位工作(工作任務和職責見崗位職責)。

  第三條 由甲方確定乙方的崗位職責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1) 參與制定公司營銷戰略

  (2) 負責市場部管理工作

  (3) 負責重大營銷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4) 管理、協調市場部和公司其他各職能部門的關係

  (5) 堅決執行總經理安排的各種工作任務

  (6) 在任務期內按質按量完成分管部門工作任務,監督所管轄部門的工作情況,將各部門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領導彙報

  第四條 乙方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崗位職責要求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工作質量標準。

  第五條 在聘期內,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要調整乙方工作崗位、變更工作內容時,按照合理、誠信、協商的原則,可依法變更乙方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但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書加以確認,該協議書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標準工時工作制的方式確定乙方的正常工作時間:即每日工作 小時、每週工作 天,每週至少休息1天。

  第七條 甲方依據國家和我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相關規定,每年適當安排乙方休節日假、年假、婚假、產假、喪假等帶薪假期。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東營市最低工資標準規定,並按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的方式核發乙方工資: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 元,以後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第九條 甲方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當地政府公佈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資。乙方的工資增長辦法按照 (工資集體協商協議、內部工資正常增長辦法)確定。

  第十條 甲方每月 日足額支付 (當月/上月)貨幣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服務期和競業限制

  第十一條 如甲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乙方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補充訂立培訓協議為本合同的附件,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乙方若違反《培訓服務協議》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償付甲方已支出的全部培訓費用(具體數額以支出的與培訓有關的費用為準),對已履行部分服務期的,按照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償付。具體服務期、賠償標準執行雙方簽訂的《培訓服務協議》。

  第十二條 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乙方負有保密義務。雙方可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約定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限制期內按月經濟補償的金額、違約金等事項,但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並簽訂書面變更協議。

  第十四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簽訂服務期協議的,依照服務期協議的約定執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2) 連續2個月以上不支付或未足額支付乙方工資的;

  (3)未依法(含繳費基數低於法定標準)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屢次違反勞動紀律、廠紀廠規屢教不改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3)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裁員:

  (1)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乙方嚴重違法、違紀等原因被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從事解除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乙方在甲方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已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乙方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

  (1)本合同期滿;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的;

  (3)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期滿,但乙方有本合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乙方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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