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血不良反應登記報告制度

輸血不良反應登記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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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輸血不良反應登記報告制度1

  1、凡接到臨床科室反映有輸血反應時,輸血科醫師應及時深入臨床科室,妥善處理並報告科領導,科領導及時上報院醫務科和市血液中心。

  2、及時記錄和核對發生輸血反應患者的姓名、血型、住院號、科室、所輸血液製品的'名稱、獻血員姓名、血液編碼、輸入量、反應症狀、處理方法、結果等。

  3、及時回收因輸血反應未輸完的血液,用儲存的標本和重新採集的標本重複交叉配血和血型的正反定型,必要時進行抗體檢則以及其它相關檢測,血袋儲存至少24小時,標本至少儲存7天。

  4、將輸血不良反應調查和檢測結果做好登記並及時反饋給臨床科室以利臨床醫師對症治療。

  5、輸血科醫師應和臨床醫師經常溝通,及時發現輸血反應,提高臨床診斷輸血反應的能力。

  6、輸血科對臨床返回的輸血不良反應回報單及時登記和妥善保管,每月進行臨床輸血不良反應統計並上報醫務科。

  輸血不良反應登記報告制度2

  1、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自採自供血液,不組織他人出賣血液,臨床用血必須按照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採供血機構購進血液,不得使用無血站名稱和許可證號標記的血液。

  2、經治醫師給在決定輸血治療前,應向患者或家屬告知輸血目的,可能發生的輸血反應和經輸血傳播疾病的可能性,由醫患雙方共同簽署《輸血同意書》。應常規檢查受血者的ABO血型(正反定型)、Rh(D)血型(急診搶救緊急輸血時Rh(D)檢查可除外)、血紅蛋白和HCT。同時對受血者輸血前檢驗HBsAg、Anti-HCV、Anti-HIV1/2、梅毒、ACT等專案,如患者不同意檢驗的,應由醫患雙方註明並簽字。

  3、若患者在接受輸血治療後出現嚴重輸血不良反應症狀,如短時間內出現體溫急劇升高、過敏反應、尋麻疹。輸血後紫癜、休克、全身出血、血紅蛋白尿、少尿或無尿等,應立即停止輸血和(或)給予藥物對症治療,並重新校對用血申請單、血袋的標籤等,經治醫師或實施輸血護士填寫《輸血不良反應記錄回報單》,並抽取患者5ml血樣( lml用 EDTA抗凝, 4ml不抗凝),連同血袋一起送回輸血科。醫護人員對無輸血反應的也應註明無輸血反應,簽字後返還輸血科儲存備案。輸血科根據回報情況每月統計上報醫務科或醫院輸血委員會。

  4、輸血科在收到發生輸血不良反應的“回報單”後,應針對輸血癥狀對患者血樣和所輸注的血液作相應的鑑定和檢測,以查明原因。應做以下核對檢查:

  (1)核對用血申請單、血袋標籤、交叉配血試驗記錄。

  (2)核對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於冰箱中的受血者與供血者血樣、新採集的受血者血樣、血袋中血樣,重測ABO血型、Rh(D)血型、不規則抗體篩選、直接抗人球蛋白試驗及交叉配血試驗(包括鹽水相和非鹽水相試驗)。

  (3)同時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劑分離血漿,觀察血漿顏色。測定血漿遊離血紅蛋白含量。

  (4)抽取受血者血液,檢測血清膽紅素含量、血漿遊離血紅蛋白含量、血漿結合珠蛋白測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試驗並檢測相關抗體效價,如發現特殊抗體,應作進一步鑑定。

  (5)如懷疑細菌汙染性輸血反應,抽取血袋中血液連同受血者的血樣(無菌採集)做細菌學檢驗,如檢出同一病原菌即可確診為細菌汙染。

  (6)儘早檢測血常規、尿常規及尿血紅蛋白。

  (7)必要時,溶血反應發生後5-7小時測血清膽紅素含量。

  5、對於必須繼續輸血的患者,應在排除引起輸血不良反應的原因後選用相配合的血液輸注,如經不規則抗體篩選、白細胞抗體的交叉配合試驗等的血液,或選用特殊製備的血液成分,如去白細胞血液成分、洗滌紅細胞、輻照血液等。如果在開展此項工作上有困難,應將患者輸血前、後血樣及血袋一起送交當地的採供血機構作進一步檢測。

  6、如果患者在接受輸血治療後一段時期內出現輸血傳染病症狀,如病毒性肝炎、艾滋病、梅毒等,經治醫師和科室應向輸血科報告,經醫務科核准向供血機構書面報告

  7、對於嚴重的輸血不良反應和輸血感染疾病應由醫院輸血管理委員會組織召開輸血評估會,輸血科負責人和有關臨床科室醫生參加,並將評估意見轉報採供血機構。醫院和採供血機構應進行內部質量評估,排除一切可能引發嚴重輸血不良反應和意外的人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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