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社群矯正審前評估工作的調研報告
關於社群矯正審前評估工作的調研報告
根據市局《關於開展社群矯正審前評估工作調研的通知》通知要求,我局於9月15日前以司法所為單位,在全縣八個司法所對社群矯正審前評估工作進行了一次全面、徹底的自查,並對各司法所的自查結果加以認真的分析、研究,形成對本縣社群矯正審前評估工作的調研報告。現將調研結果彙報如下:
一、我縣目前社群矯正審前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一)、XX年對假釋類矯正物件(或擬假釋類罪犯)開展審前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1、自XX年1月1日以來,受委託出具擬假釋罪犯的矯正環境評價意見書共有4例,其中被法院採信的有1例,採信率為25%,未被採信的有1例,佔25% ,法院尚未採信的有2例,佔50%。
2、我縣目前現有在冊假釋類矯正物件共有21人,其中已完成審前評估的共有5例(注:2009年底完成審前評估4例,XX年來完成審前評估1例。),在冊評估率為23.81% 。
3、XX年1月1日以來,我縣入矯的假釋類矯正物件共有14人,除4人於2009年底進行了矯正環境評估外,XX年來進行審前評估的只有1例。
(二)、XX年對未成年矯正物件(或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審前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1、自XX年1月1日以來,我縣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審前評估的共有2例,其中評估意見被法院採信的有1例,採信率為50%,法院尚未採信的有1例,佔50% 。
2、我縣目前在冊的未成年矯正物件共有4人,其中假釋的未成年矯正物件1人,被宣告緩刑的未成年矯正物件3人,已完成審前評估的1人,在冊評估率為25%。
二、我縣社群矯正審前評估結果被法院採信的情況及未被採信的原因分析:
(一)、自XX年1月1日以來,受委託出具擬假釋罪犯的矯正環境評價意見書共有4例,其中被法院採信的有1例,採信率為25%,未被採信的有1例,佔25% ,法院尚未採信的有2 例,佔50%。1例審前評估結果未被法院採信的原因為該擬假釋罪犯原判罪名為搶劫罪,系暴力性犯罪,依法不得假釋;2例審前評估結果尚未被法院採信的原因是法院尚未審理這兩起假釋案件。
(二)、自XX年1月1日以來,我縣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審前評估的共有2例,其中評估意見被法院採信的有1例,採信率為50%,法院尚未採信的有1例,佔50% 。1例審前評估結果尚未被法院採信的原因是該未成年被告人目前被取保候審,該案尚未審理終結。
三、已審前評估的矯正物件在矯正期內的實際表現與審前評估結果對比分析:
1、XX年來已評估的擬假釋罪犯(共有1人)轉入社群矯正後,由於監獄的相關法律文書在假釋罪犯釋放後45天才到達我縣社群矯正機構,而假釋罪犯在離開監獄7日內並未到司法所報到,在我縣矯正機構收到監獄郵寄的相關法律文書後,經多次查詢和敦促,方才在監督人和社群矯正志願者的陪同下到矯正機構報到並辦理社群矯正登記手續。為此,司法所依法對其行為給予了警告處分,並已將《社群矯正物件懲處通知書》送達該矯正物件。
2、XX年來已評估的未成年被告人(共有1人)轉入社群矯正後,該未成年矯正物件目前已年滿18週歲,為成年人,迄今為止表現一般。
四、目前審前評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司法各部門對審前評估工作仍不夠重視。自XX年1月1日以來,我縣入矯的假釋類矯正物件共有14人,但14名假釋類矯正物件中除4人於2009年底進行了審前評估外,XX年來只有1人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減刑假釋的規定》的要求進行了審前評估;XX 年1月1日以來,我縣入矯的未成年矯正物件的有3人,其中根據《未成年被告人審前調查及未成年非監禁罪犯社群矯正工作實施意見》(寧中法 [2009]285號)進行了審前評估的卻只有1人。上述資料說明,社群矯正審前評估工作尚未受到諸如法院、監所等部門的高度重視,截止目前社群矯正審前評估工作似可有可無的形式。
(二)、社群矯正審前評估主體不明確。XX年來我縣受委託出具擬假釋罪犯的矯正環境評價意見書4例,其中所附的委託文書的委託主體有的是監獄獄政科,有的是監獄刑罰執行科,有的是某監獄某監區,有的是法院;而審前評估的被委託主體有的是縣司法局,有的是縣社群矯正機構,有的是某司法所。由於主體的不明確,致使我縣司法局XX縣社群矯正機構不能及時瞭解和掌握全縣範圍內社群矯正審前評估工作的開展情況,個別審前評估意見的'做出是否客觀與公正尚有待考證。
(三)、沒有統一的審前評估意見書格式。我縣目前出具的審前評估意見書均沒有統一固定的格式,例如:意見書中對擬假釋人員轉入社群矯正的態度及接收能力事項一欄,有的只需社群簽署意見,有的只需矯正機關簽署意見,有的只需社群矯正領導小組簽署意見。
(四)、審前評估意見書送達形式沒有明確。《關於進一步加強減刑假釋的規定》和《未成年被告人審前調查及未成年非監禁罪犯社群矯正工作實施意見》中對審前評估意見書的送達形式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因而我縣有2例擬假釋罪犯的審前評估報告是由其家屬遞交給司法所,之後其家屬幾次三番地要求司法所為其儘快調查和評價,並透過各種途徑來影響司法所進行客觀、公正的調查,給基層矯正機構的正常工作帶來較大的困擾。
五、對今後審前評估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一)、嚴格開展審前評估工作,杜絕執行過程中的任意性行為。對擬假釋罪犯矯正環境評估和未成年被告人審前評估工作,不僅要受到社群矯正機構的高度重視,更應當引起諸如法院、監所等司法部門的高度重視。因此,為杜絕對社群矯正審前評估工作執行的任意性行為,建議將審前評估作為審理擬假釋罪犯和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必經程式。這樣,不僅體現了我國刑法規定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而且更體現了我國憲法規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
(二)、進一步規範審前評估工作,明確審前評估的主體和形式。監獄或法院作為社群矯正審前評估的委託人、區縣矯正機構作為社群矯正審前評估的受託人,是社群矯正審前評估的合法主體,只有主體合法,審前評估的結果方才合法;同時,社群矯正審前評估的相關法律文書應當由委託人以郵寄或親自送達的方式送達區縣矯正機構,社群矯正審前評估結果形成書面意見後由區縣矯正機構以郵寄或親自送達的方式送達委託人;並且,社群矯正審前評估意見應當逐級徵詢社群(村委會)、街道(鎮)社群矯正機構、區縣社群矯正機構的意見才更為全面、客觀。諸如上述主體與形式的規範帶來的好處有:
1、確保審前評估文書的真實性;
2、確保審前評估結果的客觀真實性;
3、避免罪犯家屬的行為給基層矯正機構的正常工作帶來不必要的困擾;
4、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的嚴肅性。
以上是對我縣XX年以來社群矯正審前評估工作的綜合調研報告,報告不當之處敬請市局領導指正。今後,我縣將嚴格按相關法律法規及《關於進一步加強減刑假釋的規定》、《未成年被告人審前調查及未成年非監禁罪犯社群矯正工作實施意見》的規定,來進一步規範本縣範圍內的社群矯正審前評估工作,做到審前評估走訪人頭全,調查核實細,資料分析準,評估報告真,更加切實地把好我縣社群矯正安全管理的“入口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