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支付 反避稅調查報告

境外支付 反避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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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國際避稅的基本內涵

  如果給國際避稅下一個準確的定義,是比較困難的。綜合各家之長,可以給國際避稅定義為:國際避稅是跨國納稅人用合法的手段,在稅收法規的許可範圍內,透過人(個人或法人)或沒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團體或資金(貨幣或資產)跨越稅境的流動或非流動,達到減輕或消除稅收負擔的目的。

  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國際避稅與國際偷稅是不同的。雖然二者都對所在國的財政收入起到減少的後果,但國際避稅從性質上講是用合法的手段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而國際偷稅則是用非法的手段達到上述目的。

  二、產生國際避稅的原因

  任何一種事物的產生和存在都是有其內在原因的,國際避稅也不例外。從內部因素看,國際避稅的內在動機是納稅人想盡各種辦法,儘可能減輕稅負的強烈慾望所致。從外部因素來看,主要是國家間的稅收差別。國家間的稅收差別有下列幾種情況:

  1.各國稅收制度中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的規定不盡一致。在各國的稅收制度中,對納稅人及其納稅義務的規定是最基礎的規定,對其他規定起約束作用。從現行各國的規定看,主要有以下三類:

  (1)如果一個人作為一個國家的居民,就必須在其居住國納稅;

  (2)如果一個人擁有來源於某一國的'所得資金,就需在來源國納稅;

  (3)如果一個人是一國的國民(公民),在該國就必須納稅。

  在上述三種情況中,(1)和(3)通常是就納稅人來源於全球範圍的所得納稅,即通常所說的負有全面納稅義務;(2)通常是對來源於該國的所得或投資於該國的資產納稅,即通常我們所說的負有有限納稅義務。

  2.課稅的範圍和方式有區別。各國對哪些需要徵稅,哪些不需要徵稅,以及對不同的所得采取什麼方式徵稅是不一樣的。比如,有的國家對所得、財富或財富的轉讓不徵稅;有的國家對資本利得不徵稅等。

  3.運用稅率上有差別。比如對於所得稅,有的國家實行比例稅率,有的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實行比例稅率的國家,其稅率也不盡一致;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的國家,其稅率、級距是有區別的。

  4.稅基上有差別。例如,對於所得稅,各國都規定對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但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各國的規定是有區別的。並且給予稅收優惠會縮小稅基,而取消各種稅收優惠會擴大稅基。在稅率一定的情況下。稅基的大小決定稅負的高低。

  5.採取的避免雙重徵稅的方法不同。為了消除和減輕雙重徵稅,各國都採取了避免雙重徵稅的方法。通常主要有三種方法即抵免法、免稅法和扣除法。而這三種方法在消除雙重徵稅上是有區別的。其中,免稅法對納稅人最有利,抵免法次之,扣除法對納稅人最不利。對納稅人來說,當然希望能夠最大限度的避免雙重徵稅。

  6.稅收的實際徵收管理水平是有區別的。由於多種原因,各國的徵收管理水平是有一定距離的。所以,雖然有的國家對納稅義務的規定比較重,但由於徵收管理水平跟不上,稅法得不利嚴格執行,名義稅負重而實際稅負輕。

  除了上述原因外,另外還有一些非稅收方面的法律,對國際避稅的過程也具有重要影響,象移民、外匯管理制度、公司法以及是否存在銀行保密習慣或者其它保密責任等。除了上述直接原因外,象通貨膨脹等也是重要的刺激因素。

  三、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

  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有:

  1.人的流動。人的流動是指透過人的流動進行國際避稅。對於個人而言,利用稅法規定,透過居所的避免或者居所的遷移,在世界範圍內進行稅收流亡,以降低稅收負擔。對於公司納稅人而言,由於各國對於公司納稅人的判定標準有較大差異,有的國家以註冊地為標準,有的國家以總機構為標準,有的國家以實際管理機構為標準,因此納稅人可以根據避稅需要選擇,成為稅負較低國家的納稅人。

  2.人的非流動。人的非流動也是較為常見的避稅方式。人的非流動主要是透過信託或其他受託協議來避稅,人的非流動的特點是,最終所有人並沒有離開他的國家或移居出境,而是呆在本國不動。與此同時指使別人在另一國為其創造一個媒介,通常是採取信託的形式,藉此來轉移一部分所得或財產,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財產與其原所有人之間的分離。

  3.資金、貨物或勞務的流動。在國際避稅中,資金、貨物或勞務流動的重要性毫不亞於人的流動。因為人的流動往往比較顯眼,而資金、貨物或勞務的流動則隱蔽得多,且對各國稅務當局來說更難於控制。

  4.資金、貨物或勞務的非流動。這主要是利用各國稅法中有關延期納稅的規定,透過在低稅國或無稅國(指無所得稅)的一個實體,通常是一個法人(比如子公司)進行所得和財產的積累。雖然從最終結果上看,資金、貨物或勞務的非流動並不能避免納稅,但暫時納稅人不需負稅。

  5.流動與非流動的結合。國際避稅可以透過流動或非流動來進行。人和資金的流動與非流動的結合起來進行。

  四、國際反避稅的方法

  為了扼制納稅人採用各種方法進行避稅,維護自己國家的合法權益,各國都採取了各種措施。綜合來看,無非從兩個方面進行:一是透過頒佈和修改“國內稅法和其他有關法規,改變在某些問題上無法可依的狀況和進一步完善稅法體制,加強對跨國納稅人的稅務監督和管理:二是透過與其他國家簽訂有關稅收協定,取得對方政府和稅務機關的配合協助,以彌補國內立法上的不足和缺陷。

  1.國際稅務合作。各國經濟的互動關係日益密切,跨國公司不斷髮展壯大,再加上各國稅收制度和稅負的差異,納稅人利用稅收法律的漏洞和採取轉讓定價等方法進行逃稅、避稅的技巧日益增多,各國稅務機關很難直接控制和防範發生在其領土之外的各種避稅和偷逃稅問題,另外由於避稅地的存在,各國稅務機關更需加強國家間稅務合作,透過交換稅收情報,儘可能多地採取防範逃稅、避稅的聯合行動。

  稅收情報交換的範圍,一般不在稅收協定中列出具體專案,只作出原則性的規定,內容大體有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交換為實施稅收協定所需要的稅收情報。如納稅人在居住國或所得來源地的收入情況,關聯企業之間的作價等。二是交換與稅收協定涉及稅種有關的國內法律情報,其中包括為防範偷逃稅所單方面採取的法律措施。但是,這些法律應當與稅收協定不相牴觸。三是交換防範稅收欺詐、偷逃稅的情報。前兩項情報交換雖然也能夠起到防範偷逃稅的作用,但其重點是為了實施稅收協定。而交換防範稅收欺詐、偷逃稅的情報,重點就是解決核實徵稅和依法處理偷逃稅案件的問題,以防範和處理國際偷逃稅和避稅。如對境外所得隱匿不報或者申報不實、虛列成本費用、轉移利潤以及瞞報境外僱主支付的報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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