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調研報告
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調研報告
導語:我們平時常會看到有關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特別在3.15欄目的曝光,不得不重視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下面推薦一篇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調研報告,歡迎閱讀。
【內容提要】隨著消費者主權時代的到來,消費需求成為拉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為使消費者權益能在自由的市場競爭中得到更好的保護,由壟斷問題引起的對消費權益的保護也應提上日程。
【關鍵詞】反壟斷 消費者 消費者權益
引 言
消費者權益保護是反壟斷法的立法目標之一,但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直接體現在反壟斷法視野中較少,反壟斷法較多關注的是保護市場競爭性。市場經濟從它的本質和客觀要求來說,是消費者主權的經濟 ,市場經濟的發展迎來了嶄新的消費者主權時代,各種壟斷行為不但具有明顯排斥市場競爭的特性,而且造成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因而為反壟斷法所禁止。為使消費者權益能在自由的市場競爭中得到更好的保護,本文希圖透過檢視我國現有的反壟斷法律制度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不足,在此基礎上,借鑑國外反壟斷法中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驗,對消弭我國反壟斷法在消費者權益權利救濟方面的缺失、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陳一管之見,求教於方家。
一、拷問:緣何在反壟斷視閾下探究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法是由事物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 市場經濟的發展造就了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的高度關注,多數國家制定了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壟斷法無論從立法目的上還是從執法結果上看,均將保護消費者權益作為其考慮因素,均圍繞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相應的制度設計。但是,綜觀國內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壟斷法並未統一在一部法律中,而是分而立之。說明兩者既有割捨不斷的內在聯絡,又有顯著的區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在現實市場交易中,在一個具體市場交易行為的框架內,在消費過程中受到侵害的消費者以直接的保護。這種保護是特定的,帶有事後救濟的性質。而《反壟斷法》側重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的規制,以保障良好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同時,企業或企業間為排擠競爭對手而實施的一系列限制競爭行為、壟斷行為,表面上看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經營者,但實質上或最終結果上是對消費者利益的侵害。可見,反壟斷法是以一種迂迴的方式給予消費者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不是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部法律來完成的,而是由包括反壟斷法在內的多種法律制度的組合形成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保護制度體系來完成的,反壟斷法透過維護市場競爭機制、規範各種市場競爭行為等起到保護消費者的作用。因而需要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反壟斷法視閾中探究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二、檢視:反壟斷視閾下消費者權利救濟之困境
(一)消費者權利救濟遇壟斷規制制度“不給力”之尷尬
反壟斷法禁止非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非法集中和行政性壟斷。一些壟斷行為短期內看似對消費者有益,但長期而言,可能會把為消費者提供相同產品的企業排擠出市場,形成寡頭壟斷的局面,也使消費者的選擇權喪失。在面對各種壟斷行為時,消費者權利救濟遭遇壟斷規制制度“不給力”的尷尬境遇。
1.壟斷協議規制制度。我國反壟斷法有關禁止壟斷協議的規制制度中,忽視了企業透過壟斷協議而引發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對消費者權益造成侵害這一情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與壟斷協議關係密切,一些壟斷協議會引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附隨性後果。所以二者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具有相似性。譬如,類似家電、航空、汽車、鋼鐵等寡頭或壟斷競爭行業,進行的價格聯盟,實行壟斷高價,或者進行掠奪性定價——先依仗自身經濟實力和市場力量,短期內大幅降低商品價格,與同業競爭者進行價格戰,待其他同業競爭者被排擠出競爭市場後,再全面抬高商品價格。
2.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制制度。目前我國反壟斷法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制制度中,並未對擁有合法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該如何規制的制度規定。譬如我國鐵路線的壟斷經營就是典型的國家授權壟斷經營模式,在不存在相關競爭者的情況下,這些壟斷性質的企業很容易透過其合法的市場支配地位,操縱其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價格,損害消費者的權益。此外,諸如司微軟、英特爾等跨國公在我國有顯著的市場勢力,微軟在計算機作業系統市場上,儘管因國家授予其智慧財產權保護而取得合法市場支配地位,但其有能力、有動機憑藉其智慧財產權的優勢地位大勢提高產品或服務價格,以剝削廣大消費者。
3、經營者集中規制制度。我國《反壟斷法》第4條規定:“國家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由此條規定我們發現,我國《反壟斷法》中的一些規定帶有產業政策的色彩是不可避免的。然而,由一些產業政策導向出的經營者集中卻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不協調之處。我譬如,我國航空運輸業中,國家可能會為了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而制定產業政策對該行業進行導向,該產業政策此時表現為將國內多家大型航空公司予以聯合、統一定價,以提高國內航空運輸業的國際競爭力。國家為實現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而採取產業政策的做法無可厚非,但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也應成為制定產業政策的題中應有之義。
4、行政壟斷規制制度。在行政性壟斷規制制度中,並未對政府部門利用行政權力給個別國有企業不公平的庇護的行為規制制度。目前,我國的經濟體制仍處於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政府部門利用行政權力給個別國有企業不公平的庇護的現象時有發生,中石油和中石化作為石油業中的雙寡頭壟斷企業,不是想方設法創新和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而是利用行政權力給予的偏袒逃避市場競爭,恣意操縱產品的市場價格,導致石油企業“優”不能勝,“劣”不能汰的惡性局面,社會自由得不到合理配置,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二)反壟斷法律責任制度於消費者權利救濟之缺失
1、反壟斷法中有關民事責任的制度規定過於簡略。我國反壟斷法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該條雖然規定了民事責任,但對經營者承擔責任的方式未作具體規定。而事實上,責任主體遠不止經營者,還有包括經營者之決策者、主要實施者和行業協會主要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在內的眾多責任主體。這是我國反壟斷法法律責任制度體系構建中責任主體相關規定的制度性缺失。另外,反壟斷法民事責任的受益主體是僅包括直接受害者,還是既包括直接受害者也包括間接的、潛在的消費者?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2、反壟斷法寬恕政策與接受承諾制度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有欠考慮。我國反壟斷法的寬恕政策僅初見雛形,立法者在制定寬恕政策的過程中所沒有考慮到——寬恕政策在運用減輕甚至免除罰金的手段激勵違法者坦白其違法行為的同時,如何維護關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關聯消費者在違法經營者那裡能否仍能獲得索賠權?而對於接受承諾制度,反壟斷執法機構一旦作出接受承諾的意思表示,就產生了兩個法律後果:一是該承諾具有法律效力,企業必須受該承諾的約束;二是反壟斷執法機關接受承諾便意味著放棄了對所承諾企業包括罰款在內的法律制裁。該制度一方面對相關企業有很強的約束力,另一方面,相關企業免受一切法律制裁可能使受損消費者處於無法獲得相應救濟的尷尬局面。
三、探究:反壟斷法視閾下消費者權利救濟之啟示
(一)完善壟斷規制制度
首先,就壟斷協議而言,應制定具體規則規制經營者因壟斷協議而引發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避免一些壟斷競爭行業給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對於電信業等服務行業資費收取不合理、捆綁銷售、限制使用者自由選擇通訊服務等現象,賦予第三方如法律公益研究中心,對一些涉嫌壟斷行為的企業和部門提起訴訟的權利,以避免出現僅憑消費者這一鬆散群體,在與運營商“鬥”的過程中處於劣勢地位的局面。
其次,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制制度中,將消費者權益保護這一因素作為考量經營者擁有合法的市場支配地位的一個指標。明確將那些有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和自主選擇權的經營者剔除出擁有合法市場支配地位之列。對自然壟斷企業以及因智慧財產權而取得合法壟斷地位的經營者,建立長效監督制度,嚴格審查其合法市場支配地位的取得是否以未對消費者權益造成侵害為前提,降低其利用優勢地位謀取經濟利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風險。
再次,在制定帶有產業政策性質的經營者集中規制制度時,注意協調這些產業政策導向出的經營者集中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關係。使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成為制定帶有產業政策的經營者集中規制制度的題中應有之義。此外,在對經營者的併購行為進行審查時,著力把握併購規模中的“度”,力爭規模有“度”,讓企業實現規模經濟的同時確保消費者的福祉。
此外,筆者認為,應該豐富反壟斷法中消費者權利的相關規定,賦予消費者更多實在的權利。具體而言,賦予消費者對反壟斷實施的監督權和申訴權。我國對壟斷行為僅僅依靠政府機構進行監督是不夠的,還應建立包括消費者在內的社會監督機制,避免或者減少公權力監督機關濫用權力、為權力尋租等類似情況的發生。
(二)完善反壟斷法律責任制度
1、完善反壟斷民事責任制度。反壟斷民事責任主體資格不明確,帶有模糊性,並且受到了許多限制。在民事責任制度請求權主體上,必須明確哪些主體有資格對違法壟斷行為提起訴訟,即哪些主體具備原告資格?世界範圍看,美國明確要求原告必須是直接購買者,其他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則賦予非直接購買者以原告資格。就我國而言,有學者指出,基於法官的經驗不足和執法資源有限等因素的考慮,反壟斷私人訴訟的原告資格應當受到限制。 但是,筆者認為,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反壟斷法對原告資格的限制不能有悖於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不能不利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所以不能將潛在的消費者排除在原告資格之外,而應儘快完善相應的潛在消費者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相關規定和相應程式。
2、完善反壟斷法的寬恕政策和接受承諾制度。在對相關企業實行寬恕政策或者接受相關企業的`承諾時,將關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為決策的考慮因素,在實施寬恕政策和接受承諾制度時,確保關聯消費者的索賠權得以順利行使,避免關聯消費者因相關企業的違法行為而無法獲得救濟局面的再次出現。
(三)完善反壟斷法的實施
1、設定專門法院管轄反壟斷私人訴訟案件。發生反壟斷訴訟時,應設定專門的法院來對其進行管轄。因為反壟斷法有別於合同法,通常,透過合同法相關法條很容易認定某一行為是合法的還是違法的,但是,諸如大企業合併、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判斷,都需要運用專業化的知識、經過複雜的經濟分析而得出,對法官的素質有較高的要求,正因為如此,設定專門法院管轄私人訴訟案件十分必要。在這之中,還應注意處理好專業性的法院與反壟斷執法機構之間的關係。如:法院對執法機構的監督、執法機構審決認定的事實對法院的約束力。
2、引入反壟斷法後繼執行機制。賦予反壟斷訴訟與其存在合法利益關係的案外人,向法院申請加入到已經存在的訴訟的權利,即借鑑美國反壟斷訴訟的後繼執行模式。後續執行模式是將反壟斷主管機關的處理決定作為其前置程式,基於反壟斷主管機關先前的這一處理決定,私人當事人對被告的違法壟斷行為提起訴訟的模式。美國的經驗表明,反壟斷後繼執行機制在美國私人尋求壟斷違法行為的救濟過程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後續執行機制能夠使消費者擺脫單獨起訴存在的困難。這種執行方式應該在我國被提倡,以提高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
結 束 語
消費者主權時代的到來造就了對消費者權益問題的高度關注,我國的《反壟斷法》雖然出臺較晚,但該規範將保護消費者權益定為立法目的之一,事實上彌補了在專業法領域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不足。本文在借鑑國外反壟斷法經驗的基礎上,對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反壟斷法視閾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做了粗淺的討論,提出初步設想。當然本文的研究還不夠深入,對於一些制度的創設,還未形成系統,這也是筆者未來的努力方向。筆者深信:在消費者主權時代,我國的《反壟斷法》一定會不斷完善,消費者權益必定得到更好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