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員工獎懲辦法

棗莊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員工獎懲辦法

  棗莊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員工獎懲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肅勞動紀律,規範員工行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山東能源集團員工獎懲辦法》,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實事求是、以人為本的原則,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多種獎懲方式相結合的原則。在獎勵上,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在懲處上,堅持教育與懲處相結合,以教育為主、以懲處為輔。

  第三條 員工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團結協作,完成生產(工作)任務,自覺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對誠實守信、愛崗敬業、業績突出的員工,給予獎勵。

  第四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的員工,給予懲處,情節嚴重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全體員工。破產、改制、參股等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獎 勵

  第六條 對員工的獎勵分為:通報表揚、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在給予上述獎勵的同時,可視情況給予一次性獎勵,選派學習培訓、安排療養等獎勵。

  第七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給予獎勵:

  (一)在超額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提高勞動效率、節約成本和節能環保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安全生產、科技創新、工藝設計、產品設計、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果或顯著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

  (三)在改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四)在生產經營工作中,及時發現安全隱患並積極採取措施,避免或防止發生各類重大事故的;

  (五)見義勇為、搶險救災、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維持社會治安,使企業、集體利益或他人生命財產免受損失的;

  (六)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的;

  (七)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捨己為人,

  事蹟突出的;

  (八)在企業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九)代表企業或參加企業內部組織的各種技術比武、競賽活動,獲得名次、贏得榮譽、展示企業良好形象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 給予員工獎勵,應履行相應的民主程式和審批程式,評選結果予以公示。員工獲得獎勵,由單位記入本人檔案。

  第三章 懲 處

  第九條 員工違紀違規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

  第十條 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的,企業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經濟處罰按違規程度確定處罰金額,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行政處分合並使用。

  第十一條 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處分期限指自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至解除處分之日止的時間。處分期限執行以下規定: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24個月。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處分:

  (一)經常違反勞動紀律,遲到、早退、擅自離崗、消極怠工或曠工(連續曠工3天及以上、15天以下,或一年內累計曠工10天及以上、30天以下)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合理工作安排和指揮的;

  (三)工作不負責任出現事故,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四)工作推諉扯皮、消極應付、弄虛作假或消極怠工,完不成生產(工作)任務的;

  (五)工作時間擅自離崗、串崗或從事與工作無關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利用工作時間從事私人事務或利用單位的裝置、材料以及其他條件,為個人或他人謀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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