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公司章程

投資公司章程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都跟章程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章程是一個組織進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規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章程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投資公司章程,歡迎大家分享。

投資公司章程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xx等x方共同出資,設立安徽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安徽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安徽省合肥市xx。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xx。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一)股東姓名:

xxx,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xxx,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xxx,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二)出資方式:貨幣。

  (三)出資時間:20xx年5月28日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十一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會議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xxx擔任,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三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xxx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六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3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條本章程一式肆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20xx年5月26日

投資公司章程2

  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下簡稱“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相關法律、法規及本指引的規定製定公司章程。對於本指引有明確要求的,公司章程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相關內容;本指引未作規定的,相關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合理補充。投資者簽署的公司章程應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以下內容:

  一、管理公司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管理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存續期限、經營宗旨、經營範圍、股東姓名/名稱。

  二、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三、股東的基本權利、義務。

  四、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及程式。

  五、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經理的職權範圍。

  六、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管理公司各專門委員會(如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職權。1

  八、管理公司的業績激勵機制、風險約束機制及投資決策程式。

  九、管理公司的合併、分立與增資、減資。

  十、管理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十二、當公司章程的內容與股東協議等股東之間的其他檔案內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為準。

投資公司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製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透過,在公司註冊後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東莞市創銀實業投資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東莞市沙田鎮大泥村村民委員會

  郵政編碼:523981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範圍:家庭服務、家用電器維修。

  公司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

  公司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1個,分別是:

  1、謝劍鋒

  證件名稱:身份證

  證件號碼:441900198201463854

  通訊地址:沙田鎮大泥村大有圍組41號

  郵政編碼:523981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2、謝劍鋒

  以貨幣出資2萬元,總認繳出資2萬元,佔註冊資本的66.67%。

  實繳出資2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3、黃華興

  以貨幣出資1萬元,總認繳出資1萬元,佔註冊資本的33.33%。

  實繳出資1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並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按照增資前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認繳新增出資;

  (八)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六)保守公司商業秘密;

  (七)支援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為除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2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權。

  第十一章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通知: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

  (二)股東或者股東委託公司對股權轉讓事項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條公司通知可採用以下方式:

  1、前條第(一)項情形可以採用口頭通知方式。若口頭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體股東的,必須採用書面通知方式。

  2、採用書面直接送達方式。由被通知股東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送達回證上註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3、採用掛號郵寄方式。郵寄地址為章程中記錄的股東通訊地址,自掛號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後視為送達。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於年月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月日

投資公司章程4

  一、監事會的組成

  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於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並能接受後續教育。

  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階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並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透過查閱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洩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資訊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資訊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範性。

  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後,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並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瞭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後,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並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階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工作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彙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瞭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4.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瞭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新康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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