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政策
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政策
代課教師是指在農村學校中沒有事業編制的臨時教師,不少偏遠貧困山區因財政困難而招不到公辦老師或公辦老師不願去,這些空缺仍需臨時教師來填補,他們轉而被稱為“代課教師”,代課老師是辛苦的偉大的,為了保障他們權益制定了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政策,下面是政策全文,歡迎大家閱讀!
代課教師養老保險政策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制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離崗代課教師,是指曾在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以全部時間擔任教學任務但並非因自身違反《教師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而被動離崗的代課教師。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2009年12月31日前離崗的代課教師。
第四條 各級政府要為每一位申請補償並經過相關程式確認的離崗代課教師建立檔案。
第五條 對離崗代課教師的補償主要包含經濟補償與社會養老保險補繳。
第六條 對於離崗代課教師,單位經濟補償標準為該市(州)2009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
第七條 離崗代課教師的教齡為每擔任一個自然年的代課任務為1年教齡,不足六個月的按0.5年計算,超過六個月少於一年的按1年計算。
第八條 對離崗代課教師的經濟補償總額為教齡乘以單位經濟補償標準。
第九條 在代課期間,用人學校未為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者,需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和社保部門為其進行補繳。教育部門提供補繳名單,社保部門制定標準,財政部門提供專項經費。費用總額經上報,由中央及省一級政府核准後按一定比例進行轉移支付。
第十條 對於教齡不足15年的,按實際教齡補償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累計不足15年的部分可由其本人選擇逐月繳納或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
第十一條 對於教齡在15年及以上的,按15年教齡補繳。
第十二條 補繳基數為該市(州)2009年度的社會月平均工資。
第十三條 補繳比例為補繳基數的20%。其中財政轉移支付12%,個人負擔8%。
第十四條 對尚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代課教師,基本養老金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當月開始支領。
第十五條 對於已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代課教師,基本養老金從財政及個人同時補繳完畢之日起的下月開始支領,並一次性補領從法定退休日起至補交完畢當月的基本養老金。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按月支領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死亡的,分別按死亡時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和10個月的標準給予喪葬補助費和遺屬撫卹金,其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為減輕個人繳費負擔,對參保的離崗代課教師補繳所需費用,由財政按人均1000元/教齡的標準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省級財政按6:4的比例(可根據各省人均GDP差異,設定幾個水平)分攤。
第十八條 離崗代課教師重新就業的,應隨同新用人單位其他職工一同參與社會養老保險,按本辦法補繳的個人賬戶與新用人單位的參保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合併計算。
第十九條 對於離崗代課教師,符合《中小學代課教師聘用與管理辦法》者,可根據學校用人需要,按照《中小學代課教師聘用與管理辦法》的規定重新應聘,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用。
第二十條 對於離崗代課教師中有特殊困難的,由各級教育部門調查上報,作為政府救濟物件,在社會救助資金中列專項進行重點救助。
第二十一條 對於離崗代課教師,經其本人書面申請,可參加當地就業部門開展各種型別的技能提升培訓,培訓資金從再就業的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透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逐步建立代課教師福利基金,用於代課教師的養老保險、醫療保健、困難補助、死亡撫卹、喪葬等開支,使老弱病殘代課教師的生活得到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 各級相關部門在進行資格稽核時,一定要公開、公平、公正,要嚴格執行稽核和公示程式,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者,一經查實,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資格,並要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離崗民辦教師問題可參照本辦法加以解決。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市一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