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務集團公司勞務派遣工的管理辦法
礦務集團公司勞務派遣工的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勞動用工管理,合理有序使用採掘勞動力,滿足煤炭生產對勞動力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省勞動合同條例》和礦務集團公司《關於對聯採勞動力進行整合的通知》(某礦司230 號)檔案的規定,結合我公司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實際,特制定《某礦礦務集團公司勞務派遣工管理辦法》。
一、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
1、勞務派遣工本人與市、縣勞動部門的勞動保障代理機構或勞動部門認可的具有合法資質的勞務中介機構(以下簡稱勞務派遣機構)建立規範的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並經當地勞動部門鑑證後,被派遣到煤礦從事井下采掘工作。
2、各生產礦井與各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協議,須經集團公司勞動工資部確認和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鑑證後方可生效。
二、招收、培訓和錄用
1、勞務派遣工由勞務派遣機構按照某礦礦務集團公司規定的招收範圍、條件和人數負責招收。
2、經報名、政審和體檢,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務派遣工,由勞務派遣機構集中送往各生產礦井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安全技術培訓,如果生產礦井不具備四級培訓資格或條件受限,可集中安排到集團公司安培中心培訓。培訓費用從各生產礦井職教經費中列支。
3、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勞務派遣工,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後,礦井方可安排下井作業。
三、待遇
各生產礦井的勞務派遣工納入本礦統一使用和管理。勞務派遣工在煤礦工作期間,工資待遇實行同工同酬並執行企業的休息休假制度;生產礦井要關心勞務派遣工的工作和生活,為他們提供必要的.食、宿、洗澡、就醫等方面的便利條件;勞務派遣工在煤礦工作期間,各生產礦井黨政工團組織要在政治上關心他們,注重對勞務派遣工中積極分子和生產骨幹的教育和培養,做好發展黨團員、工人技師評聘和培養後備幹部的組織工作。
四、費用結算
1、勞務派遣工的保險費用、管理(服務)費及其它代扣費用由各生產礦井按月填報統計報表,於次月5 日前報勞動工資部。經勞動工資部稽核後按月進行徵繳,財務部憑徵繳單按月從各生產礦井統一徵收至勞務派遣工專用帳戶。該項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2、勞動工資部負責按季度與勞務派遣機構結算保險費用、管理(服務)費用和代扣費用。財務部憑勞動工資部出具的結算單據與勞務派遣機構進行結算和辦理有關付款手續。
3、各生產礦井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勞務派遣機構結算勞務派遣工有關費用,違反此規定將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並按違規金額對責任人處以等額罰款。
五、實行“留轉”制度
為了調動勞務派遣工的工作積極性,穩定採掘隊伍,對在工作中做出積極貢獻的先進工作者和生產骨幹,實行將勞務派遣工轉為全民合同制工的“留轉”制度。“留轉”範圍、條件和操作程式如下:
1、範圍
集團公司各生產礦井勞務派遣工中從事勞務派遣工作三年以上(原採掘輪換工直接轉為勞務派遣工的,其採掘輪換工工作年限可以合併計算),年齡在38 週歲(含)以下,身體健康人員。
2、條件
(1)、被評為市級(含集團公司)以上勞動模範;
(2)、被評為集團公司年度“文明職工”累計二次以上或礦年度“文明職工”三次以上;
(3)、被評為集團公司年度優秀共產黨員一次以上或礦年度優秀共產黨員二次以上;
(4)、被聘用為工區區長、副區長、書記、副書記半年以上;
(5)、被聘用為班長一年以上或副班長連續二年以上;
(6)、被評聘為工人技師及以上資格的;
(7)、在集團公司組織的技術比武中獲得前三名;
(8)、年出勤在260 個工日以上,無“三違”行為,並且在安全生產、搶險救災等方面有突出貢獻者。
3、操作程式
⑴、勞務派遣工的“留轉”每年年初進行一次。各生產礦井根據“留轉”條件,擇優確定“留轉”人員名單,上報集團公司勞動工資部。
⑵、勞動工資部根據各生產礦井上報材料,進行稽核,對符合“留轉”條件的勞務派遣工,集中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批,辦理相關手續。
⑶、各生產礦井應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將上報“留轉”的勞務派遣工名單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六、其他管理規定
1、勞務派遣工僅限於煤礦(含建井工程處)井下采掘崗位使用,不得安排到井下采掘以外的工作崗位。
2、各生產礦井需補充勞動力,必須提前向集團公司提出書面報告,由勞動工資部負責聯絡招用勞務派遣工,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招收使用勞動力,否則一經查出,將按規定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並按擅自招用人數處2000 元/人·月的罰款。
3、根據煤礦生產需要,勞務派遣工可以安排在本部井下采掘崗位工作,也可以隨本礦其他職工“走出去”到外部從事井下采掘崗位工作,但必須經勞務派遣工所在的勞務派遣機構書面同意後方可外出。
4、勞務派遣工在煤礦工作期間,各生產礦井要加強對他們在安全生產和專業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使他們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章作業、杜絕“三違”行為。勞務派遣工一旦發生工傷(亡)事故,生產礦井應及時通知勞務派遣機構,由勞務派遣機構負責工傷(亡)的善後處理。同時,協助勞務派遣機構收集相關原始資料,由各勞務派遣機構負責向其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申報工傷(亡)的認定和傷殘等級鑑定。
5、勞務派遣工在煤礦工作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所在礦的各項規章制度。因違法或違紀構成解除勞動關係條件的,由生產礦井向勞務派遣機構發出書面通知,並提供違法或違紀的事實依據,由勞務派遣機構按規定解除其勞動關係。
七、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八、本辦法解釋權屬某礦礦務集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