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與辭職管理辦法
辭退與辭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公司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增強公司活力,促進本公司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司對違紀員工,經勸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
第三條公司員工如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等原因的辭職的權力。
第二章辭退管理
第四條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1.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2.連續曠工三日或全年累記超過六日者;
3.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
4.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至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者;
5.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情節重大者;
6.聚眾、怠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者;
7.仿效領導簽字、盜用印信或塗改公司檔案者;
8.因破壞、竊取、譭棄、隱匿公司設施、資材製品及文書等行為,致使公司業務遭受損失者;
9.品行不端、行為不簡,屢勸不改者;
10.擅自離職為其他單位工作者;
11.違背國家法令或公司規章情節嚴重者;
12.洩漏業務上的秘密情節嚴重者;
13.辦事不力、疏忽職守,且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者;
14.精神或機能發生障礙,或身體虛弱、衰老、殘廢等經本公司認為不能再從事工作者,或因員工對所從事的工作,雖無過失,但不能勝任者;
15.為個人利益偽造證件,冒領各項費用者;
16.年終考核成績不合格,經考察試用不合格者;
17.因公司業務緊縮須減少一部分員工時;
18.工作期間因受刑事處分而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19.員工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20.由於其他類似原因或業務上之必要者。
第五條本公司按第四條規定辭退員工時,必須事前通告其本人,並由其直屬主管向員工出具《員工辭退通知書》,其預告期依據下列規定:
1.連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連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連續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條辭退員工時,必須由其直屬主管向人事部門索取《員工辭退證明書》,並按規定填妥後,持證明書向公司有關部門辦理簽證,再送人事部門稽核。
第七條被辭退員工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填寫移交清單。
第八條被辭退的員工對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內,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訴。
第九條被辭退員工如果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將提請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人事部門在辭退員工後,應及時登記《人員調整登記表》。
第十一條本公司下屬各分部、發展部辭退員工,必須經由公司人事處,人事副總載稽核批准方可執行。
第三章辭職管理
第十二條本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應首先向人事部門索取《辭職申請書》,填寫後交上級主管簽發意見,再送交人事部門稽核。
第十三條公司員工無論經何種理由提出辭職申請,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崗位繼續工作一個月。
第十四條員工辭職申請被核准後,在離開公司前應向人事部門索要《移交清單》,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五條員工辭職申請被核准後,人事部門應向其發出《辭職通知書》並及時填寫《人員調整登記表》。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公司員工辭退、辭職手續未按規定程式辦理的,公司相關部門將視其情況按有關規定作適當處理。
第十七條本條例的修改、解釋權歸公司人事處所有。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頒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