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辭職管理辦法

關於辭職管理辦法

  辭職管理就是管理員工離開公司的行為,辭職管理辦法有哪些呢?下面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辭職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公司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隊伍素質,

  增強公司活力,促進本公司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司對違紀員工,經勸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

  第三條 公司員工如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等原因的辭職的權力。

  第二章 辭退管理

  第四條 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1. 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2. 連續曠工三日或全年累記超過六日者;

  3. 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xx賂;

  4. 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至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者;

  5. 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情節重大者;

  6. 聚眾xx、怠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者;

  7. 仿效領導簽字、盜用印信或塗改公司檔案者;

  8. 因破壞、竊取、譭棄、隱匿公司設施、資材製品及文書等行為,致使公司業務遭受損失者;

  9. 品行不端、行為不簡,屢勸不改者;

  10. 擅自離職為其他單位工作者;

  11. 違背國家法令或公司規章情節嚴重者;

  12. 洩漏業務上的秘密情節嚴重者;

  13. 辦事不力、疏忽職守,且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者;

  14. 精神或機能發生障礙,或身體虛弱、衰老、殘廢等經本公司認為不能再從事工作者,或因員工對所從事的工作,雖無過失,但不能勝任者;

  15. 為個人利益偽造證件,冒領各項費用者 ;

  16. 年終考核成績不合格,經考察試用不合格者;

  17. 因公司業務緊縮須減少一部分員工時;

  18. 工作期間因受刑事處分而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19. 員工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20. 由於其他類似原因或業務上之必要者。

  第五條 本公司按第四條規定辭退員工時,必須事前通告其本人,並由其直屬主管向員工出具《員工辭退通知書》,其預告期依據下列規定:

  1. 連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 連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 連續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條 辭退員工時,必須由其直屬主管向人事部門索取《員工辭退證明書》,並按規定填妥後,持證明書向公司有關部門辦理簽證,再送人事部門稽核。

  第七條 被辭退員工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填寫移交清單。

  第八條 被辭退的`員工對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內,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訴。

  第九條 被辭退員工如果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將提請xx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人事部門在辭退員工後,應及時登記《人員調整登記表》。

  第十一條 本公司下屬各分部、發展部辭退員工,必須經由公司人事處,人事副總載稽核批准方可執行。

  第三章 辭職管理

  第十二條 本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應首先向人事部門索取《辭職申請書》,填寫後交上級主管簽發意見,再送交人事部門稽核。

  第十三條 公司員工無論經何種理由提出辭職申請,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崗位繼續工作一個月。

  第十四條 員工辭職申請被核准後,在離開公司前應向人事部門索要《移交

  清單》,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被核准後,人事部門應向其發出《辭職通知書》並及時填寫《人員調整登記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辭退、辭職手續未按規定程式辦理的,公司相關部門將視其情況按有關規定作適當處理。

  第十七條 本條例的修改、解釋權歸公司人事處所有。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員工辭職管理辦法【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辭職程式

  第二條 員工應於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理提出辭職請求。

  第三條 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第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准,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

  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 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後,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七條 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章 離職談話

  第八條 員工辭職時,該部門經理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

  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 .審查其勞動合同;

  2.審查檔案、資料的所有權;

  3.審查其瞭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並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九條 員工辭職時,人事經理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2.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3.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4.徵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並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十條 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透過電話交談。

  第四章 辭職手續

  第十一條 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檔案資料、電腦磁片;

  2.公司的專案資料;

  3.公司價值在4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4.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5.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6.其他屬於公司的財物。

  第十二條 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

  第十三條 轉調人事關係、檔案、黨團關係、保險關係。

  第十四條 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第十五條 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資福利結算

  第十六條 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七條 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時間。

  3.應付未付的獎金、佣金。

  4.辭職補償金。

  按國家規定,每年公司工齡補貼1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的本人工資。

  5.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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