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員離職審計管理辦法細則

業務員離職審計管理辦法細則

  一、目的

  防止或減少業務員離職後繼續以公司名義或其他名義與公司原有客戶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或轉移公司客戶,保護公司利益免受侵犯和損害。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所有業務員,包括已離職但尚未辦理完離任審計和離職手續的業務員。

  三、離職審計主要事項

  1、在離職前是否有“炒單”行為或損害公司利益的企圖;

  2、離職後的審計期內,是否與自己開發或跟蹤的原有客戶繼續保持往來;

  3、離職後的審計期內,是否與自己聯絡過的公司原有客戶有過實質性接洽;

  4、離職後的審計期內,是否有與公司競業的合同行為(含口頭合同);

  5、離職後的審計期內,是否有詆譭公司形象的行為;

  6、離職前後是否有轉移公司客戶的侵權預備或實質行為;

  7、到離職時止是否有私自帶走或毀損公司客戶資料的行為;

  8、離職前後是否有以公司名義或假冒公司名義私自從事與公司業務相同或類似業務的行為。

  四、侵權行為及其處理

  1、禁止“炒單”。凡在離職前有炒單行為的,不予支付暫押工資;同時公司保留其追究離職人員經濟與法律責任的權利。

  2、禁止與原有客戶進行業務交往。凡在離職後與客戶往來的,不論是否業務性質,一律將三個月的離職審計期順延一個週期。

  3、競業禁止。凡在離職後與公司客戶有實質性接洽或有合同行為的,一律不與離職者辦理離職審計手續,但公司所做的'審計結論及相關證據將用來支援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除離職者的暫押工資等不予支付外,公司保留追究其經濟與法律責任的權利。

  4、不得破壞公司的客戶資源。凡擅自帶走或毀損公司客戶資料的,在離職審計結束時扣除其在公司暫押工資500元以上;離職前後實施轉移公司客戶的預備行為或實質行為的,扣除其在公司暫押工資的1000元以上;如果轉移公司客戶成功的,除不予支付其未結算的工資外,公司仍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5、凡詆譭公司形象的,不予發放公司暫押的離職人員最後一個月工資。

  6、凡假冒公司名義從事業務的,一律不發放離職人員最後一個月工資,並依法提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五、離職審計的執行

  1、審計小組是負責離職審計的組織。離職審計小組由公司人事行政部、離職者原所在部門、公司財務部等部門人員組成,小組推舉一人為小組長,對審計工作全面負責。離職審計小組在業務員離職時即成立,開始相關審計事務。

  2、人事行政部負責離職者辦公資材、裝置審計並進行相關人事調查;離職者原所在部門負責本辦法第三條內容的調查與審計;財務部從其與公司的經濟往來關係上進行審計。

  3、離職審計工作應重事實,擺證據,合法理,不能模稜二可。

  4、對離職者上述第三條審計事項的調查,在必要情況下,不排除由人事行政部配合,並尋求公安、司法部門的支援。

  5、調查過程應有記錄,並由相關人員或單位在調查資料上簽名或蓋章。

  6、離職審計結果即《離職審計報告》由人事行政報彙報總經理並存檔。

  六、審計流程

  1、業務員在離職時應向公司人事行政部呈送離職審計申請。

  2、離職審計流程如下:①離職人員向人事行政部遞交離職申請;②人事行政部通知業務員原所在部門和財務部開始審計;③業務員原所在部門、財務部、人事行政部各自履行審計職責;④業務員原在部門、財務部向人事行政部遞交審計報告;⑤人事行政部決定時間並通知相關人員召開審計會議;⑥召開審計會議並做出審計結論;⑦通知被審計人到公司辦理清結手續;⑧有關部門辦理清結手續並提交相關資料至人事行政部備案。

  七、注意事項

  1、離職審計期限為三個月。除特殊情況外,相關部門一般應在三個月內完成審計工作並做出結論。

  2、各部門在審計中應本著對公司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嚴肅執行審計。

  3、業務員離職後一週內,業務部門應完成與公司客戶的接洽,以檔案或函件或通知的形式對客戶單位做出說明,表明離職業務員的工作繼任者、今後的業務往來注意事項等內容,並儘量取得對方簽章(名)或覆函。

  八、附則

  1、本辦法未盡事宜,適時修訂。

  2、本辦法解釋權在人事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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