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解會計日常工作管理辦法
瞭解會計日常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1.為了加強公司對會計日常工作的規範與管理,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企業對會計工作進行規範,包括對填制和稽核會計憑證、登記賬簿、編制會計報表、財產清查、成本核算的整個會計迴圈的規範。
3.公司本部及所屬子公司、分公司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會計業務範圍及其程式
1.會計業務範圍:
(1)原始憑證的核籤。
(2)記賬憑證的編制。
(3)會計賬簿的登記。
(4)會計報表的編制、分析和解釋。
(5)內部稽核。
(6)會計檔案的整理和保管。
(7)其他依法應辦理的會計事務。
2.會計業務的處理程式:
(1)根據合法的.原始憑證,填寫記賬憑證。
(2)根據合法的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
(3)根據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其中原始憑證的格式及其所載事項具備記賬憑證條件的,可以代替記賬憑證。
第三章 會計憑證的處理
1.會計憑證處理規範:
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原始憑證應先詳細稽核,如有下列情況者,應當視為不合法:
(1)填寫的數字計算錯誤。
(2)填寫的數字與規定及事實經過不符。
(3)與法律和企業有關規定不符。
2.原始憑證的稽核:
(1)支出憑證的稽核。
①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款人的統一發票,但金額較小的可以用收據代替。
②對於企業購進物品或支付費用的原始憑證,應蓋有該企業的印章,並記明下列各項:
●該企業的名稱、地址。
●商品名稱、規格及數量或費用性質。
●單價及總價。
交易日期。
③對於個人支付費用的原始憑證,應記明下列各項:
●該用款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支付款項事由。
●實收金額。
●收到日期。
(2)收入憑證的稽核。
①各項收入無論屬於營業收入或者營業外收入,均應取得足夠證明收入的憑證。
②各項成品銷售及其他資產出售,所開的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銷售(或出售)日期。
●客戶名稱及地址。
●銷售成品或其他資產名稱、數量。
●單價及總價。
●企業的名稱、地址及印章。
③收入憑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視為不合法:
●收入計算及條件與規定不合。
●收入與事實經過不符。
●數字計算錯誤。
●手續不全。
●其他與法律和企業有關規定不符的情況。
3.記賬憑證的合法性:記賬憑證有下列情況者,一般應視為不合法的憑證,並予以更正:
(1)記賬憑證根據不合法的原始憑證填寫。
(2)未依規定程式編制。
(3)記載內容與原始憑證不符。
(4)《會計法》規定應記載事項未經記明。
(5)依照規定,應經各級人員簽章,而未經其簽名蓋章;但各單位主管,已在原始憑證上籤章者,記賬憑證上可以不簽章。
(6)有記載、計算錯誤,而未遵照規定更正。
(7)其他與法律、企業規章不合的情況。
第四章 會計記賬的處理
1.企業在記賬時必須以記賬憑證或原始憑證為依據,賬簿內的會計科目、金額摘要與記賬憑證一致。
2.賬簿有下列情況者,視為不合法的賬簿,應予以更正;如不更正,不得據以編制會計報表:
(1)賬簿的登記未據規定的記賬憑證或原始憑證。
(2)賬簿的內容與記賬憑證或原始憑證不符,或總分類賬內容與日記賬不符。
(3)記載、計算等錯誤,不依規定更正。
(4)其他與法律不符者。
3.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辦理結賬:
(1)會計年度終了。
(2)企業改組合並。
(3)企業解散。
4.結賬企業應做下列各項的整理分錄:
(1)所有預收、預付、應收、應付各科目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尚未入賬各事項的整理分錄。
(2)折舊壞賬及其他應屬於本結賬期內的費用整理記錄。
(3)材料、產成品等實際存量與賬面存量不符的整理記錄。
5.賬簿及重要備查簿內記載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記賬人員劃雙紅線登出更正,並於更正處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抹。如錯誤於事後發覺,而其錯誤不影響結算者,應由發現人員將情況報告主任會計加以更正;若其錯誤影響結算或相對賬戶的餘額者,應另制傳票加以更正。數字書寫錯誤,無論寫錯一位或數位,均應將該錯誤數額全部用雙紅線劃去,另行書寫正確數字,並由記賬人員蓋章證明。
6.賬簿及重要備查簿內有兩面中間有空白時,應將空白頁劃雙紅線登出;如有誤空一行或兩行,應將誤空的行劃紅線登出,畫線登出的賬頁空行均應由記賬人員蓋章證明。
7.各種賬簿的首頁,應列啟用單,標明公司名稱、年度、賬簿名稱、冊次頁數、啟用日期,並由負責人及主任會計蓋章;各種賬簿的末頁,應列經辦人員一覽表,填明記賬人員的姓名、職別、經辦日期。
8.各種賬簿賬頁編號,除訂本式應按賬頁順序編號外,活頁式賬簿應按各賬戶所用賬頁順序編號,年度終了時應裝訂成冊。總分類賬及明細分類賬應在賬簿前加目錄。
9.各種賬簿除已經用盡者外,在決算期前不得更換賬簿;其可長期持續記載者,在決算期後,可不用更換。
第五章 會計報表編制的處理
1.會計報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更正:
(1)其內容與會計賬簿不符。
(2)編制不依程式或內容明顯有錯誤。
(3)編寫計算等錯誤。
(4)未經負責人員籤核。
(5)其他與法律、企業規定不符的情況。
2.各種會計報表,均應留存底稿。會計報表未經批准,不得隨意給予任何其他企業或個人。
3.會計報表的方式應儘量使非會計人員易於瞭解,會計報表規格應大小一致,以便裝訂。
第六章 附則
1.本辦法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負責解釋。
2.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