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達運輸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安達運輸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的管理,規範和約束公司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與其它法人組織或個人有經濟往來的各類經濟合同均屬本辦法管理範圍,主要包括:

  (一)公司油品運輸合同及運費結算協議;

  (二)與公司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各崗位安全責任承諾制;

  (三)各類採購合同,包括車輛、裝置、保險等合同;

  (四)辦公場地的租賃合同及內部車輛費用管理等綜合協議。

  第三條 公司各類經濟合同均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審查與簽訂、合同履行與監控、合同變更與解除、合同糾紛處理、合同檔案管理、合同檢查與考核等內容。

  第五條 公司合同管理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公司合同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公司合同的簽訂除法人代表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並在委託範圍內許可權依法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必須到公司鑑證備案。

  第六條 公司合同管理小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三)監督審查合同是否依法、依程式簽訂;

  (四)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五)對合同進行統一編號、鑑證備案、登記臺賬、分類歸檔;

  (六)在合同發生糾紛時,參與協商、調解,協助有關部門辦理仲裁、訴訟等相關事宜;

  (七)督促有關部門履行合同職責,追收到期合同債權;

  (八)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及經辦人員學習和培訓,指導公司各類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九)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合同管理小組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人員名單,報公司考察稽核聘用。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員職責:

  (一)負責合同簽訂前意向接觸、資信審查及談判;

  (二)負責合同草擬,並將所起草的合同按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提交公司合同辦審查;

  (三)對簽訂的合同按照規定進行分類管理、登記臺賬、歸檔保管;

  (四)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五)監督、檢查承辦合同的履行情況;

  (六)向合同領導小組及時反映合同的履約情況;

  (七)參與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後工作;

  (八)合同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合同的授權代理

  第八條 公司合同實行授權委託代理制度.所屬各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必須取得公司授權並辦理委託手續,依照授權的許可權範圍簽訂合同。

  第九條 委託代理人應遵紀守法、清正廉潔,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熟悉本行業知識,瞭解市場動態,並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一定的談判能力和簽約技巧。

  第四章 合同的簽訂

  第十條 公司所簽訂的合同應當使用統一規範文字,沒有統一規範文字的,雙方協商議定具體條款,合同份數按實際情況確定,最少留存二份,交合同領導小組、財務部各一份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訂立合同必須到公司合同領導小組登記備案、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

  第十二條 簽訂合同的程式和要求:

  (一)市場調查:

  對需簽定的合同要根據其內容、標的物的市場情況、價格及其趨勢等進行綜合分析或論證,尤其對訂(採)購合同要嚴格做好市場調查。

  (二)資信調查:

  對經市場調查後確定簽約物件,並對其民事資格、註冊資本、資金情況、經營狀況及生產能力、產品質量、企業信譽等進行審查,確定其是否具有合同的履約能力和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能力。對方簽約代表人或代理人要有合法的身份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和法人授權委託書,任何代理人無權與上述情況不明的當事人簽訂合同。審查人應對審查情況的正確性負責,並承擔審查責任。

  (三)談判和合同草擬:

  合同談判應由具有合同談判經驗並具有相應技術、經濟和法律知識的人員負責;重大合同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應由公司合同領導小組和承辦人組成談判小組,特別重大或法律關係極為複雜的合同(如合資、聯營、租賃、購買成套裝置等合同)應成立由公司負責人牽頭、相關部門人員參加的合同談判小組或招標小組。合同起草原則上由公司領導小組的談判人員或談判小組負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做到標的明確、平等互利、內容齊全、條款完備、責任明確、用語規範嚴密。

  (四)審查和簽字(蓋章):

  合同在正式簽約前,合同領導小組的經辦人員應將合同文字和有關資料,如合同訂立所依據的計劃,批文、市場調查情況、資信審查資料、合同談判紀要等,按照合同管理的流程送達合同領導小組及公司法人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對審查不合格的合同,承辦人應及時修改,直至合格。對合格合同應根據合同金額的大小,依照合同管理程式逐級簽署意見後,承辦部門的經辦人員方可根據委託授權進行簽約蓋章。

  第十三條 下列合同,合同領導小組應參與考查、調研、招標、合同的談判、起草、簽訂以及公證、鑑證等。

  (一)單項工程標的額超過10萬元以上的建築安裝工程合同;

  (二)購買單位價值1萬元以上的裝置和5萬元以上的成套裝置合同;

  (三)標的額超過50萬元的車輛採購合同;

  (四)法律關係較為複雜的重大合同;

  (五)公司法人代表責成參與的合同。

  第十四條 合同辦對涉外合同或重大經濟合同,負責召集相關部門進行合同評審,合同評審按照質量管理體系中《合同評審控制程式》執行。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條 對依法簽訂生效的合同,必須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單方面變更、修改、解除或終止。經雙方協商需變更合同內容的,應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六條 合同雖已簽訂,但發現顯失公平、存在重大歧義、誤解或對方有欺詐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應及時與對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並及時採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為的發生,必要時可申請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撤銷。

  第十七條 建立簡便、快捷的合同傳遞制度。合同簽訂後,承辦部門應在兩日內將合同文字送達與履行合同有關的部門,並將合同任務進行分解落實。

  第十八條 對應驗收的標的物,應由有關部門驗收後簽署驗收證明。對驗收不合格或與合同規定不符的標的物,應由承辦部門在即日提出書面意見,按國家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時間向對方提出異議,儘快採取適當措施予以解決。

  第十九條 凡不按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辦理收款和支付手續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

  第二十條 合同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單位或部門合同的履行,並督促檢查、驗收確認對方對合同履行,及時將合同履行的.情況向部門或單位領導彙報。

  第二十一條 合同領導小組應建立合同履行督促檢查制度,定期對到期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將存在的問題向有關公司法人代表彙報,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合同履行完畢後應到公司合同辦辦理核銷手續。

  第六章 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合同專用章管理制度,所有簽定的合同統一加蓋“池州市安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三條 合同專用章由公司合同領導小組管理,建立嚴格的使用程式和保管措施。

  (一)簽定合同時必須依照法定代表人委託的許可權範圍對合同加蓋合同專用章,超越委託範圍的均屬無效。

  (二)合同專用章一律不準攜帶外出,不準蓋空白合同書,特殊情況下必須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並書面批示授權後,開具借據,指定二人以上保管方可借出,並由公司合同領導小組編號登記。事情辦理完結後應在三日內向公司合同領導小組辦理合同專用章的移交手續,並由相關領導檢查核對是否丟失或超越授權範圍。

  第七章 違約和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合同違約必須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屬對方違約的要按規定索取違約金,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索取賠償金;屬公司違約或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由承辦部門查明原因,以書面形式上報公司合同領導小組和法人代表,經法人代表批示後按規定辦理違約金賠償手續。

  第二十五條 發生合同糾紛後,承辦部門應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上報法人代表和合同領導小組,並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下配合專職法律人員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不準私自對外委託有關部門或個人處理糾紛。

  第八章 合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公司合同領導小組對公司所簽定的合同進行定期審查,各部門應積極配合,並提供檢查所需要的相關資料,對審查提出的問題及時修改。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合同領導小組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監督檢查:

  (一)對國家各項經濟法規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二)合同的履行及未能履行的原因、責任等;

  (三)合同管理工作的程式、標準、資料登記的規範情況;

  (四)合同產生糾紛的原因及對糾紛的處理意見。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警告並處罰款。

  (—)循私舞弊,以公司名義擅自與其他單位和個人簽定合同;

  (二)簽訂的合同條款不全或不規範給合同履行造成障礙或發生糾紛的;

  (三)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喪失後簽訂合同的,但法定代表人在一個月內追認代理的除外;

  (四)沒有對合同對方進行資信審查或資信審查不全面、不準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由於合同承辦人及個人原因造成公司違約的;

  (六)對方違約給公司造成損失未及時給予追究的;

  (七)不按時將已簽訂的合同交合同辦備案的;

  (八)變更或解除合同時不依法辦理,從而發生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

  (九)有意逃避合同審查的;

  (十)應採用而未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

  第二十九條 合同承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尚不構成違法行為的給子行政處分,並處罰款。

  (—)違法或違反公司規定簽訂合同的;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相互推諉影響合同履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三)因公司不按期履行合同而敗訴的,對責任人視其所造成的損失給予處罰;

  (四)翫忽職守、不負責任,錯籤合同或購進偽劣產品造成損失的;

  (五)與對方蓄意通謀簽訂合同的。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條款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合同管理行政機關的有關規定相牴觸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池州市安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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