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管理辦法實施方案

校車管理辦法實施方案

  摘要:小編昨日從省交警總隊獲悉,《河南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於今年1月10日省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透過,將於3月15日施行。

  “目前,我省取得校車資格的車輛僅有5300餘輛。”河南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副總隊長苗雨露介紹,新辦法實施後,新購用於接送小學生、幼兒的車輛必須是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校車。現有的非專用校車在過渡期內應當逐步更換為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校車。2016年9月1日前,用於接送小學生、幼兒且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仍可以使用。

  政策:

  《實施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定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並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並透過財政資助、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援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

  鼓勵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提供校車服務,提倡有條件的地方透過成立專業運營單位或者政府購買運營公司服務等方式,逐步實現校車運營管理專業化和集約化。

  處罰:

  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並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未依照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要求:

  《實施辦法》要求取得校車使用服務應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執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等條件。

  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提供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校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執行方案;校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等材料。

  《實施辦法》規定,專用校車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非專用校車應當自取得校車標牌後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校車標牌有效期不得超過校車使用許可有效期。校車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措施:

  針對將於3月15日實施的《河南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省教育廳昨日下文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以《實施辦法》公佈施行為契機,做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我省《實施辦法》貫徹落實工作,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學生乘車安全。

  進一步完善校車許可審批制度,對符合條件的校車加快審批。另外,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要求,協調公安、安監、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開展校車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重點排查《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我省《實施辦法》是否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是否落實,責任書是否簽訂;校車接送制度是否嚴格落實;校車是否取得使用許可和校車標牌;校車影片監控和衛星定位裝置是否安裝並正常使用;是否開通學生週末上下學接送班車;校車管理檔案是否建立健全。加強對民辦幼兒園接送學生車輛的管理,加大對非法辦園(校)以及非法接送學生或幼兒車輛的打擊力度,堅決取締非法辦園(校),堅決取締非法接送學生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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