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特種作業與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辦法
關於特種作業與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辦法
一、特種裝置與特種作業人員的定義:
1、特種裝置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以及剷車、叉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等限於廠企區內使用的機動車輛。
2、特種作業人員,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及管理人員。包括電工、焊接工、切割工、電梯司機和行、吊車司機及司索員、指揮員廠企區內使用的機動車輛駕駛員、鍋爐司爐工、鍋爐水處理工、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等,及其相關管理人員。
3、本辦法適用於特種裝置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日常維護保養、改造、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和複審等。
二、特種裝置購置
所購置的特種裝置,其設計、生產單位必須是依照《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特種裝置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檔案。境外製造的特種裝置,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裝置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三、特種裝置的安裝、維修、改造
1、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透過合同委託、同意的依照《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
2、在安裝新購置鍋爐、電梯、起重機械、獨立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裝置之前,應當先將安裝單位的安全資質證書、安全施工方案與安全保證體系(含施工安全負責人、安全員、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名單及相應證書影印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與監督檢驗證明等有關資料,同時書面報告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經確認由使用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安全責任書後,方可施工。安裝結束後,施工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特種裝置進行校驗和除錯,並且向具有特種裝置檢測檢驗資格的機構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後,使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規定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且將安全合格標誌固定在特種裝置顯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種裝置的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在簽訂合同前,應先將維修、維護保養單位資質證書、維修、維護保養合同文字內容、維修人員的資質證書等材料報裝置處安全辦審查。經稽核同意後,簽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