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器具銷售管理辦法解析
燃氣器具銷售管理辦法解析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燃氣器具市場,增強售後服務保障,減少安全用氣隱患,特制定本辦法,燃氣器具銷售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燃氣器具包括:燃氣灶、燃氣熱水器、壁掛爐、茶爐、鍋爐等燃氣用具。
第三條 本公司只從事民用燃氣灶、燃氣熱水器和壁掛爐銷售業務,大型燃氣器具及鍋爐由使用者自行購置。
第四條 公司燃氣器具實行招標採購,每年組織一次,具體辦法按公司招投標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條 公司採購壁掛爐實行試用期,試用期為1-2年。
第六條 凡使用本公司氣源的灶具、熱水器、壁掛爐、燃氣鍋爐,不論使用者自己採購裝置還是由本公司統一採購,均執行本辦法。
第二章 燃氣器具准入條件
第七條 公司採購燃氣器具實行准入管理,燃氣器具生產企業和經銷商除滿足招標檔案要求以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八條 燃氣器具生產企業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營業執照、機構程式碼證、稅務登記證等;
2、生產許可證;
3、省級以上質量檢驗機構的質檢合格證明;
4、根據國家、行業標準或公司招標檔案規定應具備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 熱水器、壁掛爐供貨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是一級代理商,有生產企業的委託代理證書;
2、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
3、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4、招標檔案規定的其它條件,管理辦法《燃氣器具銷售管理辦法》。
第九條 熱水器、壁掛爐的質量要求
1、產品外觀、結構、各種標識符合有關標準;
2、質量效能穩定,試用期內使用者反映良好,投訴率在3‰以內;
3、經現場試驗,執行效果良好,各項指標符合國家標準。
4、必須是強排風或平衡式。
5、根據國家、行業標準或公司招標檔案規定應具備的其它條件。
第十條 對供貨商售後服務的要求:
1、為產品辦理保險;
2、產品從安裝除錯開始,出現質量問題一年內免費更換,終身負責維修;
3、在太原附近有售後服務機構,產品出現問題在4小時內能趕到現場並做出處理;
4、為本公司免費培訓安裝和維修技術人員,能滿足日常維修需要。
第十一條 燃氣灶、熱水器、壁掛爐供貨合同及資金抵押要求
1、按本制度及招投標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籤訂供貨協議。
2、壁掛爐的.試用期為兩個採暖季,試用期內除保留20萬元的質量保證金外,其餘貨款按合同分批支付,質保金10%在一年後支付;如果供貨人系連續中標的,保留3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一直延續到終止供貨。供貨終止後,按未達到報廢年限的壁掛爐貨款的10%扣押質保金,直到壁掛爐達到報廢條件。
3、熱水器不設試用期,質保金按10%在一年後支付,如果系連續中標,保留5萬元的履約保證金,合作終止後退還。
4、燃氣灶不設試用期,質保金按5%在一年後支付,如果系連續中標,保留5萬元的履約保證金,合作終止後退還。
第三章 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
第十二條 公司在營業網點經銷各種民用燃氣灶具、熱水器、壁掛爐和燃氣具零配件,燃氣器具的經銷實行獨立核算,經銷收益應列入相關部門績效考核。
第十三條 使用者根據實際需要可在我公司營業網點選購各種型號的燃氣灶具、熱水器、壁掛爐等產品,我公司負責安裝除錯和售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