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

公司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

  篇一:公司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合同專用章(以下簡稱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防止利用合同專用章進行不正當經濟活動,保證以合同專用章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各有關業務單位從事經濟活動訂立合同可以使用公司統一的合同專用章,行政管理單位及其他單位不得使用合同專用章。業務單位的範圍由公司規定。

  第三條 公司各有關單位辦理刻制合同專用章必須嚴格執行下列程式:

  1、由申請單位寫出申請報告同時註明合同專用章用途和專門保管人員,並附章樣和枚數。由部門領導簽字報請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同意,並報法律管理部門備案。

  2、申請單位持申請報告由集團公司統一辦理,刻制合同專用章必須按照公司統一規格、樣式。

  3、申請刻制的合同專用章,刻制後須送法律管理部門印模備案。

  第四條 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1、合同專用章僅限於訂立各類經濟合同時使用,不能代替行政公章。持有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各單位對本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承擔全部責任。

  2、各單位行政公章(法人章除外)不能作為合同專用章使用,對外不能用於訂立合同等一切經濟活動。

  3、一般情況下,合同業務員不得攜帶合同專用章外出訂立合同,

  如確需攜帶時,應由單位主管領導批准並出具書面借據,且制定相應的保管措施後方可借出。出借人及借出人對該合同專用章在外借期間承擔全部責任。

  4、各有關單位指定專人(合同管理員)負責本單位合同專用章及蓋有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的管理,掌握本單位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情況,建立合同專用章使用記錄臺帳,妥善保管合同專用章。

  5、各有關單位合同專用章出現丟失的,應登報掛失,並報告集團公司,同時到法律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 合同專用章的變更

  1、各有關單位需要增刻或變更合同專用章,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2、各有關單位變更合同專用章後,應當將報廢的合同專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門銷燬,不得私自存用。

  第六條 登出營業資格的單位,應當將合同專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門銷燬。

  第七條 有丟失、變更、作廢合同專用章的部門應及時將章樣發函告知有關合作單位。

  第八條 凡因使用和保管合同專用章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按違紀處理;對利用合同專用章進行違法經濟活動的,要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法律管理部門行使解釋權。本辦法未盡事宜,按《青島鋼鐵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篇二:公司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2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規範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行為,防範由於合同專用章管理使用不當所帶來的經營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簽訂、變更、解除合同(業務合同、勞動合同除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涉外、擔保、出資等合同,需要加蓋本單位行政公章,必須經法律事務機構稽核同意並經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

  第四條 各單位只能刻制1枚合同專用章。除因特殊情況並經集團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同意外,合同承辦部門不得持有合同專用章。

  第五條 公司合同專用章由戰略規劃部法律事務中心(以下簡稱“法律事務機構”)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使用。

  所屬各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由法律顧問負責保管、使用。

  第六條 合同專用章保管和使用人的責任:

  (一)妥善保管合同專用章,並進行登記備案,不得丟失、損毀,一般情況下不得委託他人代辦或代管。

  (二)除非確有必要,未經本單位主要領導批准,不得攜帶合同專用章外出,也不得攜帶蓋有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外出。

  (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使用合同專用章。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的,須經公司法律事務機構稽核透過,並由公司領導書面授權後,方可用章;所屬各單位加蓋本單位合同專用章的,須經本單位法律顧問稽核透過,並由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後,方可使用。

  第七條公司機關各部室及所屬各單位的職能部門均不得以部門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簽訂合同,應以公司或持有營業執照的單位名義進行,並加蓋公司或單位的合同專用章。

  第八條 合同專用章只限於簽訂合同時使用,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以行政公章或部門章代替合同專用章。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自行刻制合同專用章。公司合同專用章由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刻制,公司系統所屬各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由法律顧問所在的部門刻制,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 公司系統所屬各單位如發生合同專用章被盜或遺失,應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報告,並及時登報聲名作廢。

  第十一條 凡因使用和管理合同專用章不善,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對利用合同專用章進行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使用行政公章、部門印章或其他印章簽訂合同的,公司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各單位簽訂業務合同按照公司要求加蓋業務合同專用章。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公司以往印發的有關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公司法律事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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