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勤管理辦法企業管理常用制度範本
員工出勤管理辦法企業管理常用制度範本
第一條本公司為使全體員工養成守時習慣準時出勤,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除下列人員外,均應按規定於上下班時間打卡。
(一)經總經理核准免予打卡者。
(二)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申請單”經主管核准者。
(三)因故請假,經核准者。
(四)臨時事故,事後說明事由,經主管核准者。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上下班時間規定如下:
上午:自8時至12時正。(主任以上主管上午上班時間為7點50分)。
下午:自14時至17時正。
上述上、下班時間各單位主管可視實際需要及各地區特殊情形呈准總經理調整,但每日實際上班時數不得少於7小時(主任以上主管上午上班時間一律提前10分鐘)。住宿公司的值勤人員及負責環境清潔工作的.員工,其上班時間另定。
第四條員工於上班時間後打卡出勤者即為遲到。員工於下班時間前,非為公司業務上的需要,擅自下班者,即為早退。
第五條上班遲到在5分鐘以內打卡者,為第一類遲到。上班遲到在超過5分鐘以後打卡者,為第二類遲到。凡一個月內,第一類遲到三次者,視同第二類遲到一次。凡一個月內第二類遲到三次者,視同曠職半天。
第六條中午下班、上班不得一次打卡,二次打卡的時距應在30分鐘以上,否則視同第二類遲到論。
第七條員工上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當理由經直屬主管於卡片上核准簽註外,視同第二類遲到論。
第八條員工第一類遲到者,於每月底由人事單位統計,並送呈有關單位主管,作為平時考核參考資料之一。
第九條員工第二類遲到者,於每月底由人事單位統計,除呈報有關單位主管外,每次扣其該月份薪資總額1%,充為福利金。
第十條員工下班而未打卡者,除有正當理由經直屬主管於卡片上核准簽註外,視為早退論,上項簽註必須於下次上班日上午9時前親自呈主管簽註為限。
第十一條員工早退者,每次扣其該月份薪資總額1%,充為福利金。
第十二條本公司員工上、下班均應親自打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以曠職一天論,並按其情節酌以懲處。
(一)委託他人代打出勤卡者。
(二)有塗改情況者。
(三)故意毀損出勤卡者。
(四)偽造出勤卡者。
如有第一項的情形發生,代打者亦以曠職一天論並同受懲處。
第十三條員工遲到、早退時間超過一小時者,應即依請假手續辦理。
第十四條總公司、分公司比照本辦法實施,若有關係企業設立時亦然。
第十五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呈報總經理核定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