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崗位職責(10篇)

建設工程監理崗位職責(10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崗位職責,崗位職責是組織考核的依據。那麼制定崗位職責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建設工程監理崗位職責,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建設工程監理崗位職責1

  1、組織有關人員審查圖紙,組織工程專案的施工,編制施工組織計劃、進度計劃和材料等,負責對工程專案進行技術交底。

  2、貫徹實施公司質量方針與目標,負責對所承擔質量管理體系、檔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把好工程質量關。

  3、負責組織工程質量的評定,工程專案的檢驗,組織實施質量管理體系的有關要求,對工程專案質量與進度進行控制、管理和監督。主持對工程質量的定期檢查、評議和整改,並督促工作人員做好質量問題記錄。

  4、負責施工材料的合理使用,採取措施,降低施工成本,杜絕浪費。

  5、負責開展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合理化建議活動,為不斷改正工藝,搞好技術創新。

  6、負責對技術標準,操作規範的檢查與執行,促進現場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

  7、貫徹執行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有關規定和制度,消除隱患、杜絕事故發生。

  8、監理做到每個工地工程款應及時到位,沒到位停下其施工,查明原因經公司同意方可施工,完工後及時結算,做好工人結算單,上交工程部審批,及時與工人結算。

建設工程監理崗位職責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監理工作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專案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工程專案現場負責履行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以下簡稱監理合同)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總監理工程師,是指具有相應資格,由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專案監理機構工作的監理人員。

  本規定所稱專業監理工程師,是指具有相應資格,在總監理工程師授權下,負責某一專業或者某一方面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本規定所稱監理員,是指具有相應資格,由總監理工程師授權並在專業監理工程師指導下,從事具體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第三條建設單位應授權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並在監理合同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建設單位應支援監理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施工單位應接受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專案監理機構

  第六條監理單位應在工程專案現場設立專案監理機構。專案監理機構組織形式和規模應根據監理合同的範圍和內容確定。

  第七條專案監理機構一般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成,必要時可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必須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專案監理機構應保證監理人員專業配套、數量滿足監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條專案監理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全面履行監理合同,控制建設工程質量、造價和進度,管理建設工程相關合同,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係;做好各類監理資料的管理工作,監理工作結束後,向本監理單位或相關部門提交完整的監理檔案資料。

  第九條專案監理機構應採用巡視、檢測、見證取樣和平行檢驗等方式控制工程質量,對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平行檢驗比例不得低於施工單位檢驗數量的5%,檢驗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專案監理機構應依據監理合同配備滿足現場監理工作需要的檢測裝置和工具。建設單位應為專案監理機構開展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交通、通訊及生活設施。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應對專案監理機構的工作進行考核,指導專案監理機構有效地開展監理工作。專案監理機構應在完成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工作後撤離現場。

  第三章總監理工程師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總監理工程師授權,明確其職責和許可權,並將書面授權書送達建設單位。

  第十三條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方可上崗:

  (一)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並經註冊,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工程監理工作經歷;

  (二)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二十年以上相關工程施工管理經驗,經過監理業務培訓並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四條總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組織專案監理機構,確定人員崗位職責,全面負責專案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和旁站監理工作方案;

  (三)簽發工程開工或者復工報審表、工程暫停令、工程款支付證書和工程竣工報驗單等;

  (四)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和進度計劃等;

  (五)稽核簽署施工單位的申請、支付證書和竣工結算;

  (六)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七)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和審批工程延期;

  (八)審查施工分包單位資質;

  (九)主持監理工作會議,簽發專案監理機構的檔案和指令;

  (十)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

  (十一)組織編寫並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

  (十二)稽核籤認分部及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資料、審查竣工申請、組織竣工預驗收並參加竣工驗收;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專案監理資料;

  (十四)當發現重大施工質量和安全問題時,應協同有關方面採取相應措施予以處理,並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總監理工程師擁有下列權力:

  (一)當工程具備開工或者復工條件時,在徵得建設單位同意後釋出開工令或者復工令;

  (二)當發現施工過程中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或者不安全作業以及其他違法違規情況時,責令施工單位整改直至釋出工程暫停令;

  (三)審查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資質;

  (四)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和進度計劃;

  (五)稽核確認工程款及工程結算;

  (六)建議更換施工單位不合格專案負責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單位。

  第十六條在履行監理合同期間,監理單位不得隨意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確需更換時應徵得建設單位同意。

  第十七條總監理工程師原則上只能承擔一項監理合同業務,確需同時承擔多項監理合同的,不得超過三項一等以下工程監理合同業務。

  第十八條總監理工程師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書面授權總監理工程師代表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的任職條件不得低於專業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必須常駐現場。

  第四章專業監理工程師

  第十九條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許可權應在總監理工程師的書面授權書中予以規定。

  第二十條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方可上崗:

  (一)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並經註冊,具有二年以上相關工程監理工作經歷;

  (二)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十年以上相關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經歷,經過監理業務培訓並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二十一條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在總監理工程師指導下,巡視檢查施工現場;

  (二)負責編制相應專業的監理實施細則;

  (三)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專業監理員工作;

  (四)審查施工單位提交涉及本專業的`施工組織計劃、方案和申請,並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審查報告;

  (五)負責本專業分項工程及隱蔽工程的檢查和驗收;

  (六)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監理工作實施情況;

  (七)做好監理日記;

  (八)負責相應監理資料的收集、彙總及整理,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九)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平行檢驗;

  (十)負責本專業的工程計量工作,稽核工程計量的資料和原始憑證。

  (十一)對關鍵部位或者關鍵工序安排旁站監理,檢查督促旁站監理工作。

  (十二)當發現施工質量和安全問題時,必須採取相應措施予以處理,並及時報告總監理工程師。

  第二十二條專業監理工程師具有下列權力:

  (一)要求承包單位報送關鍵部位或者關鍵工序的施工工藝和確保工程質量的措施;

  (二)禁止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裝置進場;

  (三)對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絕籤認;

  (四)要求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進行整改。

  (五)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計量。

  第五章監理員

  第二十三條監理員的職責和許可權應在總監理工程師的書面授權書中予以規定。

  第二十四條監理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方可上崗:

  (一)具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一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經過監理業務培訓並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二)具有相關專業技師職稱、十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經過監理業務培訓並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二十五條監理員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在專業監理工程師指導下進行質量監督、檢測和計量等具體監理工作;

  (二)核查並記錄進場材料、裝置、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檔案,以及施工人員的使用情況;

  (三)籤認工程質量檢查和工程計量原始憑證;

  (四)負責旁站監理工作,做好旁站監理記錄;

  (五)收集整理相關監理資料;

  (六)做好監理日記和有關監理記錄;

  (七)當發現重大施工質量和安全問題時,及時報告總監理工程師。

  第二十六條當發現施工活動危害工程質量和安全時,監理員有權制止並及時報告總監理工程師。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監理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嚴格稽核各類監理人員的任職條件,建立監理人員跟蹤管理檔案,將不定期檢查結果記錄在案,作為監理人員和監理單位年檢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監理人員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監理人員的業務水平。

  第二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理人員在監理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質量和安全問題,應責成有關方面及時處理;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妨礙監理人員正常開展監理工作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具備任職條件的監理人員。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監理單位同意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

  (二)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撥付工程款或者進行竣工驗收的;

  (三)妨礙和阻撓監理人員正常開展監理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降低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等級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因監理人員不履行職責造成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按照合格簽字的;

  (四)選派不具備條件的人員承擔監理工作的。

  第三十三條監理人員違反本規定,有本規定第三十二條

  (一)、

  (二)、

  (三)款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吊銷監理工程師註冊證書,五年內不予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與監理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妨礙和阻撓監理人員正常開展監理工作的。

  第三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監理人員的工作不進行監督管理的;

  (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認可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承擔監理業務的。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中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為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從事建設工程其他階段監理或者裝置監造活動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有關檔案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建設工程監理崗位職責3

  1 、參與編制監理規劃,負責編制本專業監理實施細則;

  2、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報審檔案,向總監報告;參與稽核分包單位資格;

  3、負責驗收檢驗隱蔽工程、分項工程;處理發現質量問題;參與分部工程、單位工程竣工驗收;

  4、組織、編寫監理日誌,參與編寫監理月報,收集、彙總、參與整理監理檔案資料;

  5、檢查進場的工程材料、裝置、構配件的質量情況;負責進行本專業的工程計量;

  6、對監理員的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培訓、考核,定期向總監報告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

  7、根據專案部要求做好知識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監理崗位職責4

  1、負責編制本專業的監理實施細則;

  2、負責本專業監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3、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專業監理員的工作,需調整人員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建議;

  4、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計劃、方案、申請、變更,並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

  5、負責本專業分項工程驗收及隱蔽工程驗收;

  6、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報告,對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彙報和請示;

  7、根據本專業工作實施情況做好監理日誌;

  8、負責本專業監理資料收集,彙集及整理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9、根據進場材料、裝置、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查報告等質量證明檔案及質量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認為有必要時對進場材料、裝置、構配件進行平行檢驗,合格予以籤認;

  10、負責本專業的工程計量工作,稽核工程計量的資料和原始憑證。

建設工程監理崗位職責5

  一、熟悉本人負責的所有工地的施工情況,並作詳細確實的記錄。

  二、認真做好施工日誌,保持與客戶的聯絡,熱情徵求客戶意見,協助施工隊與客戶建立友好合作關係。

  三、監督施工隊遵守所在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的相關規定。

  四、監督施工隊遵守本公司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及通知通告等。

  五、指導施工隊正確使用工具,嚴格按照正確的操作規程施工。

  六、監督施工隊合理合法的工作,嚴禁作出有損公司或客戶的事。

  七、做好各種施工材料的驗收工,對不合格材料不予驗收。確保施工隊施工製造產品質裡符合公司各項工程質裡標準。

  八、負責做好施工隊施工過程中各個階段的各項驗收工作。

  九、真誠熱心地接待客戶,對客戶提出關於施工情況的投訴,儘快予以解決。

  十、交工前嚴格把握工藝質裡關,在驗收工地時必須堅持原則嚴格按規定標準認真地逐頁進行驗收。

建設工程監理崗位職責6

  1、確定專案部監理機構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職責;

  2、主持編寫專案監理規劃,審批專案監理實施細則,負責管理專案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3、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並提出審查意見;

  4、檢查監督監理人員的工作,根據工程專案的進度情況可進行人員調配,對不稱職的人員應調換其工作;

  5、主持監理工作會議,簽發專案監理機構的檔案和指令;

  6、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劃等;

  7、稽核簽署承包單位的申請支付證書和竣工結算;

  8、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9、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

  10、調節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的合同糾紛,處理索賠、審批工程延期;

  11、組織編寫並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工作報告,專題報告和專案監理工作總結;

  12、稽核簽證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資料,審查承包單位竣工申請,組織監理人員對待驗收的工程專案進行質量檢查,參與工程專案的竣工驗收;

  13、主持整改工程專案的監理資料。

建設工程監理崗位職責7

  1、監管現場的工地形象,材料質量及施工質量,確保工程準時完工;

  2、做好工程各階段專案竣工驗收工作;

  3、處理施工中客戶與專案經理及工人之間發生的矛盾;重大事件及時報總監;

  4、服從並執行工程部的各項制度及工作流程;

  5、對重大質量事故或重大違紀現象,不能處理的須及時向工程部經理反應,並提出解決意見;

  6、每天對所分管監理的每個工地做好監理記錄,及時處理施工中發現的各種問題;

  7、每次去工地寫監管日誌,並拍回現場施工照片回來後傳工程文員;

  8、每次去工地現場如客戶不在用簡訊或電話聯絡客戶溝通工程情況,處理客戶提出的問題;

  9、每天總結工作向工程經理彙報監理情況,並計劃第二天的工作目標;

  10、對專案經理的工程審批需確認工程進度和整改專案及時完成方可簽字審批;

  11、嚴格執行公司關於施工管理的各項辦法及獎罰條例,對施工現場出現違紀事件處罰。

建設工程監理崗位職責8

  1、在專案經理及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開展現場監理工作。

  2、檢查承包單位投入工程專案的人力、材料、主要裝置及使用、執行狀況並做好檢查記錄。

  3、複核或從施工現場直接獲取工程計量的有關資料並簽署原始憑證。

  4、擔任旁站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指出並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5、記錄好監理日誌和有關的監理記錄。

  6、負責園林專業現場施工管理,負責核實現場簽證工作量;

  7、協調各參建單位的關係,監督施工單位的質量、安全、進度、文明施工情況;

  8、協助施工現場資料整理,協助資料員保管和收集集團所需的相關資料;

  9、組織圖紙會審、材料認價稽核提報,負責做好開工前準備工作;

  10、組織竣工驗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11、完成領導臨時交代的其他工作任務;

建設工程監理崗位職責9

  1、負責組織制定各專案的施工計劃,並監督計劃的執行;包括施工節點計劃、材料進場計劃、節點驗收計劃等;

  2、負責各在建專案的工程質量管理。包括各在建工地的開工放樣、節點驗收及竣工驗收;

  3、負責各在在建專案的現場文明施工,確保各專案現場文明施工規範執行;

  4、負責協調現場,設計師,專案經理、公司之間關係及待處理與解答施工中出現問題並及時與公司反饋,並按計劃如期開業;

  5、負責保證門店裝修的正常進行,專案質保期內一切事物;

  6、負責全公司及各門店日常硬體的巡查、維護等工作;

建設工程監理崗位職責10

  1、負責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的各項監督工作;

  2、負責對開工工地的放線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所有完成面線達到訂製品測量和下單工作;

  3、負責監督跟進施材料下單,產品下單時間、數量,及時控制和糾偏,問題嚴重及時反饋;

  4、負責貫徹落實公司工藝標準、質量標準、驗收標準及具體執行情況;

  5、負責在建工地過程資訊的收集、整理、反饋工作;

  6、負責督促工地工程款回收情況;

  7、按照總進度計劃表,檢查實際施工進度並反饋給質量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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