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改名字申請書合集六篇

關於改名字申請書合集六篇

  在這個高速發展的時代,申請書在現實生活中使用廣泛,不同的使用場景有不同的申請書。那麼一般申請書是怎麼寫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改名字申請書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改名字申請書 篇1

xxx派出所:

  我兒子現用名xx,男,漢族,XX年3月4日出生。現在,正式以文字形式向貴所提出更改我兒子姓名為xxx的申請(附上戶口本為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的第1條規定: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所以我現為兒子提出書面申請。改名理由:xx這個名子是小時候給孩子起的乳名(土話叫小名)由於當時辦理戶口的時候我和愛人都在外面打工,家人不知道我們給孩子起的學名叫xxx!就把名子報了上去!回家後才知道,我們想到改名字麻煩,所以就沒提起改名的事.只到今年因名子孩子們爭嘴差點打架,才想把名子改過來!今特此提出書面申請。我清楚地知道,這一個人行為會給貴所帶來額外的工作,甚至影響到其他公民更為急迫的需求,但望貴所應該充分理解一個公民的意願為感!特此申請!

  申請人:

  父親:xxx

  母親:xxx

  XXXX年XX月XX日

改名字申請書 篇2

xxx縣公安局:

  本人現用名:xxx,漢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xxxxxxx,申請人現在所有的身份檔案、學歷證書、銀行帳號和社會保險登記等均使用這一名字,申請人在使用現用名期間沒有進行過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也沒有任何不良的社會記錄,我清楚知道,我這一申請會給貴單位帶來額外的工作,甚至影響到其他公民更為急迫的需求,對此我深表歉。改名原因如下:

  一、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經常遇到重名的情況,給正常的生活、工作帶來許多不便。

  二、因本人在xxxxx幼兒園工作,辦暫住證已用我所要改為的名字(xxx)而與我現身份證名字不符。故有一些不便。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的規定,特向貴局提請將本人的現用名xxx更改為xxx,本人承諾改名所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望同意為切!

  此致

敬禮

  xxx

  日期

  

改名字申請書 篇3

XX縣公安局XX鎮派出所:

  本人女兒居民戶口簿上的名字是XXX,20xx年X月XX日生。由於當時起名草率,沒有考慮到重名現象,給生活帶來很多不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的第1條規定:未滿18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現在,我正式以文字形式向貴所提交更改我女兒姓名為XXX的申請。

  請貴所給予辦理,以此為盼!

  申請人:

  20xx年X月XX日

  

改名字申請書 篇4

尊敬的領導:

  本人現用名:xxx,性別:x,民族:xx; 戶籍住址:

  出生日期: 身份證編號:

  由於當初登記之時出現錯誤導致使用此現用名,後在家裡一直使用xxx名,上學時以及在外打工期間也一直使用xxx名,因為和身份證上的名字不一致,給我的日常生活帶來了許多不便,造成了很多苦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以上規定,特向貴局提請將本人的現用名:xxx,更改為:xxx.本人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願貴所充分理解一個公民的'改名意願,謹請領導批准為盼,申請人深表感謝!

xxx

20xx年**月**日

改名字申請書 篇5

  申請人:×××,漢族,女性,1981年4月××日出生,未婚,身體證號碼為 ××××××,住址為廣東省廣寧縣××××××××。

  申請請求:把本人原姓名“×××”改為“×××”。

  申請原因及陳述:本人自出生到現在一直沿用“×××”這個名字。基於本人成年參加工作以後,才發覺自己的姓名取得太過於陋俗與甚顯父母一輩的文化水平低下,也因為這個原因,令本人時常遭到同事朋友的嘲諷與取笑。這大大地挫傷了本人的自尊心與自信心,無形中已經給本人的心理帶來了強烈的自卑感和一系列的負面影響,也嚴重地妨礙了本人正常的工作及生活。為此,本人誠懇地向鎮派出所、縣公安局申請更改姓名,懇請鎮派出所、縣公安局能給予批准。

  申請根據:

  1、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人保證: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申請人:XXX

  日期:XXXX年X月XX日

改名字申請書 篇6

尊敬的XX派出所領導及所有同志:

  本人兒子現用名XXX,男,漢族,20xx年9月18日出生於XXXX院婦產科(附《出生醫學證明》)。由於當時起名草率,用字簡單,只是用客家話來唸其名字,沒有注意到若用普通話來唸,卻與我表哥的名字吳XX讀音極為接近(“世”與“仕”相同、“啟”與“祺”音相同),所以用普通話來唸的話,很容易將他們的名字混淆,以至於在後來的生活中帶來了不便,特別是在親戚聚會時,大家紛紛指責我對長輩不尊敬,所以為了避免亂輩份而產生的誤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的第1條規定: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所以我今特此正式以文字形式向貴所提出更改我兒子姓名為XXX的申請。

  我清楚地知道,這一個人行為會給貴所帶來額外的工作,甚至影響到其他公民更為急迫的需求 ,在此也深表愧疚,但望貴所理解一個公民的意願為感!

父親:XXX

母親: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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