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終獎發放標準方案

公司年終獎發放標準方案

  為保證事情或工作高起點、高質量、高水平開展,時常需要預先制定一份周密的方案,方案是綜合考量事情或問題相關的因素後所制定的書面計劃。那麼我們該怎麼去寫方案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年終獎發放標準方案,歡迎大家分享。

  公司年終獎發放標準方案1

  一、年終獎金計算

  1、年終獎金點數,接年資與當年度考績兩者評估而得。

  2、每點獎金數,以其全薪之25%為計算基準(注:全薪系包括本薪、津貼、全勤及相關名目金額等的合計)。示例如下:桌員工全薪15US$,年資為2~3年,考績87分,則可得年終獎金為:

  每點獎金數是15×25=375,375×11.5(累積點)=43.125≈43.13。

  二、年資規定

  1、年資計算起始日,以到公司開始上班日為基準,含試用期;

  2、員工中途離職、再回公司任職者,其年資以過去年資之五分之一計算;

  3、員工中選調任至本公司其他相關關係企業,其過去年資仍予承認。

  三、年終獎金髮放

  年終獎金的發放原則上按第二條為準。公司該年度若盈餘狀況艮好,則要由總經理裁定,按每人原有年終獎金金額乘上1~1

  3倍計算(示例:某員工年式與企業的經營狀況密切聯絡,反映企業整體經營狀況的指標有很多,在年底發放獎金的時候,各企業可根據自己的經營方向選擇獎金分配指標,也可以分部門確定獎金計算指標。

  一般情況下,利潤是人們普遍認為最能體現企業經營績效的指標,所以以利潤為基準計算獎金的方式在企業界十分普遍。對於那些考核難以量化的部門,其年終獎金的數額可以與整個企業的年度利潤掛鉤,其基本的計算公式是:

  獎金總額 = 固定額+總利潤×一定比例係數。

  對於公司的銷售部門,可以用目標銷售額作為公司市場部門的年終獎金計算基準,比較一般性的計算公式是:

  獎金數額=(實際年度銷售額- 目標年度銷售終獎金400,加發至1.2倍,則該員工合計可得400×12=480)。

  四、附則

  1、考績定等按考績辦法處理;

  2、年終獎金一律在春節前3日發給;

  3、奉支書呈交總經理核定後,自×年度起正式執行,修正時亦同。

  公司年終獎發放標準方案2

  一、目的與意義:

  明確銷售人員年終獎金的計算標準,同時為銷售人員的薪資調整、職務晉升及年終獎的發放提供依據。

  二、發放時間:

  春節前指定日期發放。

  三、獎金構成:

  年終獎金由“第13個月工資”與“獎勵基金”構成。

  四、第13個月工資:

  數額構成:年度月平均工資×(在職月數÷12個月)

  五、獎勵基金:

  1、獎勵基金:年度實際銷售總額×5‰。

  2、獎勵基金劃分:省區經理設名次兩名佔“獎勵基金”的40%;業務代表設名次三名佔“獎勵基金”的`60%。

  3、獎勵基金髮放:以“年終績效分值”排名,省區經理:第1名60%、第2名40%,共計2名;業務代表:第1名40%、第2名35%、第3名25%,共計3名。

  六、年終績效分值計算方法:

  1、年終業績績效分值=年度實際銷售額÷年度目標銷售額×權重(60%);

  2、年終工作績效分值=年度工作績效總分÷在職月數×權重(40%);

  3、年終績效分值=年終業績績效分值+年終工作績效分值。

  例:小林2013年目標銷售額為20萬,實際完成銷售額為15萬,且12個月的平均工作績效達成率為80%,小林的年終績效分值為:

  1、年終業績績效分值=150000÷200000×60%=75%×60%=45%

  2、年終工作績效分值=80%×40%=32%

  3、年終績效分值=45%+32%=77%

  即:小林年終績效分值為:77分(注:在績效考核中達成率1%即為1分)

  七、相關規定:

  1、在公司工作時間<6個月或年終績效分值低於60分的人員不參與獎勵基金髮放方案。

  2、公司領導或部門主管提出有嚴重違紀行為的人員不計發第13個月工資及獎勵基金。

  3、年底發薪當日必須仍在公司工作崗位,如發薪前離職,包括髮薪日前提出辭職或者過失、非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將不計發第13個月工資及獎勵基金。

  公司年終獎發放標準方案3

  一、總則

  (一)為了規範員工年終獎金髮放管理,確定年終獎金髮放的程式及額度,本著激勵員工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提高員工的忠誠度和歸屬感及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獎金髮放。根據公司的經營狀況及發展規劃特制定本年度獎金髮放方案。

  (二)本規定僅適用於長沙先馳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所有在職已轉正員工。

  (三)考勤、績效考核時間為二年終獎金的分配方案

  (一)考評由綜合部依據《公司人員考勤表》、《先馳投資員工手冊》得出考評結果上報董事會。

  (二)獎金分配以轉正後員工工作時限標準進行核算,獎勵分配原則如下: 工作時限年終獎金

  3個月≤ X<6個月 當月工資的30%

  6個月≤ X<12個月 當月工資的`50%

  12個月≤ X<24個月 當月工資的90%

  24個月≤ X 當月工資的110%

  三 發放方式

  (一)工作時限在一年以下的員工,當月發放獎金的70%,第四個月發放獎金的30%。

  (二)工作時限在一年以上的員工,當月發放獎金的50%,第四個月發放獎金的50%。

  四 確定參與年終獎金分配的員工範圍

  (一)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時間超過3個月的員工有資格參加年終獎金分配。

  (二)下列員工不參與年終獎金分配:

  1、公司董事、公司股權獎勵者及專案股權獎勵者;

  2、即將辦理或正在辦理離職手續的員工;

  3、年度請假超過10天的員工(含病假、事假);婚假和產假除外。

  4、次年五個月內離職的員工,年終獎金全部衝抵應發工資。

  五 其他

  經公司董事會商議,年度不能參與年終獎金分配的員工,可提前發放當月50%的基本工資。(公司董事、公司股權獎勵者及專案股權獎勵者除外)

  六 附則

  (一)本規定的解釋權、修改權歸董事會所有。

  (二)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公司年終獎發放標準方案4

  年終獎獎金對於員工來說是一種物質獎勵。如果員工的績效優良,工作成績突出,為企業的發展做出了貢獻,就應該給予獎勵,一來是對員工努力上的承認,二來激勵員工繼續努力工作,實現更佳的工作表現。年終獎在不同的單位有不同的發放形式,除了一般意義上的“紅包”外,有的是股票分紅,有的是“雙薪”,有的是提成,有的是獎金。但是.企業在發放年終獎的時候考慮的並不簡單,有的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獎勵員工們在一年當中所付出的勞動,但也有一些企業發放年終獎的時候是不得已而為之。

  年終獎的計算

  發放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自主行為,目前的法律、法規並無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故一般來說,年終獎的計算應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則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約定或規章制度發放。當然,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均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發,也可以根據本年度的綜合經營狀況以及勞動者個人年度工作表現,決定是否發放年終獎。

  休法定假應照發年終獎

  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均屬於法定假。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護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的規定,勞動者在休法定假期間應視為正常出勤並支付報酬,用人單位自然也就必須全額支付“年終獎”,而不得扣除。

  提前離職該拿年終獎

  如果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那麼離職勞動者也應得到相應的年終獎。如果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都未規定年終獎,但事實上已發年終獎,用人單位也必須向離職勞動者發放,從司法實踐上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同樣會支援此類離職勞動者按照在崗時間,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未滿一年也有年終獎

  《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年終獎或是用人單位已制定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辦法,且新進入、未滿一年的勞動者確已付出相應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按約定或比例向其發放年終獎。

  年終獎不能拖欠

  就性質而言,年終獎屬於工資的一部分。因為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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