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小學的入學條件是什麼
無錫小學的入學條件是什麼
小學教育階段後為中學教育階段,小學包含在九年義務教育內,小學教育不收取任何費用。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無錫小學的入學條件是什麼,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報名條件
1、小學招生物件為年滿6週歲的適齡兒童。確因身體狀況等原因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各小學不得招收年齡不足的兒童入學。
2、適齡兒童家庭應具有施教區正式戶籍,適齡兒童戶籍原則上應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相同,且戶籍與監護人房屋產權證、實際常住地三者相符。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適齡兒童,持有相關證明,按正常入學辦理:
(1)適齡兒童隨父母一方在施教區常住,父母中另一方為非施教區戶籍的現役軍人(含武警)或出國定居、在外地工作的;
(2)父母離異,適齡兒童隨監護人在施教區常住的;
(3)適齡兒童為孤兒,隨監護人在施教區常住的;
(4)父母雙方均為非施教區戶籍的'現役軍人(含武警)或長期因公出國(境)、支援邊疆建設,適齡兒童為施教區單立戶籍,或投靠親屬在施教區常住的;
(5)適齡兒童隨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處落戶,常年同住,且無戶口遷移史的。
3、探索實施入學矛盾突出的學校施教區內一戶地址六年內只享有一次對口入學機會的辦法(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非獨生子女家庭除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齡兒童,由各區教育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學校就讀。
(1)適齡兒童與監護人不在同一戶籍,或家庭戶籍、房屋產權證、實際常住地三者有不相符的;
(2)入學矛盾突出的學校施教區內一戶地址六年內已有適齡兒童入學的;
(3)無正當理由延緩入學的。
相關政策
1、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我市取得《江蘇省居住證》半年以上,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一年及以上勞動合同或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按規定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其子女在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的,可向公辦學校申請入學,由各地和相關學校視情安排。對持有效期內《無錫市居住證》的外來人員,其隨帶子女按照無錫市戶籍居民子女入學條件入學。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江蘇省居住證在錫持有人享受本市公共服務待遇的通知》(錫政辦發〔2015〕152號)要求,研究建立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隨遷子女入學政策,切實簡化最佳化隨遷子女入學流程和證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務。
2、現役軍人子女入學,按《市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駐錫部隊幹部隨軍隨調家屬子女就業就學工作的意見》(錫政辦發〔2008〕7號)精神辦理。
3、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入學,按照《關於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意見》(蘇公通〔2018〕141號)精神辦理。
4、港澳臺商子女入學,按《關於義務教育階段在錫臺商子女入學問題的若干意見》(錫教發〔2006〕180號)精神辦理。
5、院士和國家級專家的子女(含第三代)入學,按我市《落實在錫院士和國家級專家有關待遇的實施細則》(錫委知辦〔2002〕3號)精神辦理。
6、引進海外留學人才的隨歸子女入學,按我市《<關於進一步吸引和用好優秀人才的試行規定>的實施細則》(錫委辦發〔2007〕84號)和《市政府辦公室轉發無錫市引進領軍型海外留學歸國創業人才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推進“530”企業服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錫政辦發〔2009〕151號)精神辦理。市區引進的入選“太湖人才計劃”等國家、省、市重點人才工程的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按照《“太湖人才計劃”高層次人才服務保障實施辦法》(錫人才辦〔2019〕9號)精神辦理。
7、城市重點工程專案的被拆遷戶子女入學,按《關於城市重點工程拆遷中被拆遷戶子女入學有關問題的通知》(錫教學〔2006〕215號)精神辦理。
8、集體戶籍人員子女入學,由集體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其實際常住地,按照相對就近原則指定施教區安排入學。如已購商品房或有明確產權房、使用權房的,也可按房產地施教區安排入學。
9、殘疾兒童可根據實際情況就讀特殊教育學校,或在施教區小學隨班就讀。學校要尊重殘疾兒童監護人的選擇,不得拒收。涉及殘疾兒童殘疾類別、殘疾程度認定,應以縣級以上教育、衛生、殘疾人工作部門指定的有資質專業機構確認或評估鑑定為依據。
10、見義勇為人員子女入學,按《無錫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精神辦理。
有關要求
要嚴格執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紀律,建立完善社會公眾監督機制,對符合入學條件的兒童不得以各種藉口推諉、拒收。要切實最佳化工作服務,及時公開招生資訊,細緻解讀招生政策,有效開展宣傳引導,熱情接待家長來訪,積極營造良好的招生工作氛圍。
採取有力措施,堅持多管齊下,著力解決過度“擇校”問題。要合理調整施教區範圍,保證施教區生源數量與學校招生規模基本適應,特別是“擇校”熱點學校要按實際辦學能力擴大施教區範圍。要認真落實《江蘇省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標準(試行)》,確保學校辦學規模與辦學條件相適應,實行標準班額辦學,小學班額不超過45人。
要嚴格落實均衡編班規定,按課程標準執行零起點教學要求,小學一年級設定過渡性活動課程,注重做好幼小銜接。嚴禁學校以“國際部”“國際課程班”“境外班”等名義招生,不得以境外教材代替國標教材。各地要認真排查並嚴厲查處社會培訓機構以“國學班”“讀經班”“私塾”等形式替代義務教育的非法辦學行為。
要嚴格執行國家、省、市關於義務教育的收費政策規定,切實強化對學校收費行為的監管,規範學校和相關單位接受社會組織、個人捐贈的行為,禁止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學掛鉤的贊助費或捐資助學費。除經市物價部門核准的代辦性、服務性收費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專案,提高收費標準。
要認真做好外來務工人員子女義務教育工作,進一步強化入學招生統籌,切實最佳化工作服務,建立完善入學預報名制度,規範入學申請程式,保障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平等接受良好義務教育。
要堅決貫徹落實教育部“十項嚴禁”紀律要求和省市義務教育學校違規辦學行為專項治理相關要求,建立招生範圍、招生計劃和招生結果公示制度,健全違規招生查處和責任追究機制,暢通舉報和申訴受理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教育部門要按照隸屬關係組織開展逐校排查工作,重點排查曾經發生違規招生的學校,及時糾正和嚴肅查處各種違規違紀招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