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權利而鬥爭》讀後感——我們鬥爭是為了什麼?

《為權利而鬥爭》讀後感——我們鬥爭是為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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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權利而鬥爭》讀後感——我們鬥爭是為了什麼?

  簡介:《為權利而鬥爭》是耶林的一次演講,這本書簡短但經典,在推進現代法治的程序中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本書的版本之一是鄭永流教授的譯本,他在譯後記提到自己初衷擬用“為法權而鬥爭”,筆者個人認為更貼切些。

  耶林首先引出法權,隨後指出為法權而鬥爭的不可避免;鬥爭對於法權的意義——是本演講的任務。

  “唯有正義用來操持干戈的力量與其執掌天平的技藝比肩並立時,一種完滿的法權狀態才存在”意思就是說當法權是公平的,且是嚴厲的不可侵犯的,法權才能發揮其真正的作用。不然人人都來侵犯,豈不是亂了套?

  “一些早為公眾輿論所譴責的制度長仍可以長久地苟延殘喘。使之得以保全的並非歷史慣性,而是關乎其存在的利益的抵抗力量”讓我們想想,有些制度的存在,明明已經不符合時代的需要,但是它們一定關乎著某些利益得以存在,這些利益阻擋了時代的洪流和人民對它的不滿。

  “為私權而進行和法律鬥爭時,不是因為聚首在此的我們恰好對私權具有最大興趣,而是因為在私權中,真正的事實關係具有最易遭受誤識的危險,也即不僅來自外行,還來自法律者本身。”我們的私權理應不受侵犯,但是如果它被侵犯而侵犯者不能被懲罰,這就是法律者的過錯,所以我們為私權而和法律鬥爭,是對法律者的行為的鬥爭。

  當某國因為一塊寸草不生之地與敵國發生戰爭,當中世紀的騎士向對手下戰書,當農民不惜花費大量金錢去訴訟……“驅使受害人提出訴訟的不是利益,而是對遭受不公的道德痛處。”他們的行為無疑是不理性的,是投入和產出不成正比的買賣,但是這是對道德的自我維護。想想吧,一個國家,能因為是一小塊沒用的土地就放棄其所有權了嗎?一次妥協,可能換來的是第二次以及無數次的權利的被侵犯。

  對於個人來說,情況可能沒有那麼嚴重,但是個體的疊加就是集體。“作為個人的行為是無害的,但上升到行為的一般準則,卻意味著權利的.毀滅”妥協意味著對自己和集體道德的背叛。當我們權利被侵犯的那一刻,我們必然做出犧牲,或是權利犧牲和平還是和平犧牲權利。

  “主張權利同時是一種對集體的義務。”“為權利而鬥爭同時是為制定法而鬥爭。在爭執中,不僅關涉到權利主體的利益,關涉到制定法體現於其中的具體的關係,正如我所稱的,具體的關係是一個影像,在這個影像中,制定法的瞬間關照被捕捉和固定下來,即使不觸動制定法本身,人們也能擊碎和摧毀它,而是制定法本身被蔑視,被踐踏。只要制定法不應是無用的遊戲和空洞的廢話,制定法就必須被維護,與受害者的權利一同隕落的是制定法本身。”我們為權利而鬥爭的同時,為法律者表明自己的態度,態度的疊加自然能影響法律者制定法。

  比如20世紀英國的激進女性參政運動,無數的女性犧牲的原來的生活(如果它們是值得留戀的)去絕食、與公權鬥爭。她們闖入演說會場質問首相或大臣,為了喚起社會各方人士對婦女參政運動的關注,她們還採取了激烈的手段,破壞設施、縱火、自殺等形式。——“真理總是真理,即使真理是被權利主體在其自身利益的狹隘視角發現的,它也未失去它凌駕於人的秉性之上的權力。”

  “一個國家終究不過是全部單個個人的總和,正如單個個人會感覺、思考、行動一樣,一個國家也會感覺、思考、行動。”耶林把為權利而鬥爭視為神聖的使命,這對於我們——作為國家中的個人,是必要的需要完成的事情。“鬥爭是法永遠的天職”,羅馬帝國的輝煌,更多的是羅馬人健全的是非感。“客觀不法和主觀不法被嚴格區分開來,前者僅僅涉及簡單的歸還所欠財務,後者還涉及刑法,或是罰金,或是剝奪名譽權,正是在恰當的範圍內保留這種刑罰,是中期羅馬法最完善的思想之一。”一個真正文明的社會,怎麼連私權都保護不了呢?那些對國家的發展充滿希望的人,更加應該從自己做起。“三尺巷”的故事已經不符合現代標準,的確換來的和平,但是對雙方的權利都有了侵害,這事誰還會做呢?

  正義的確需要成本,很多時候我們也不會為了一塊錢去打官司,但是當別人為了一塊錢打官司時,我們也不應該感到奇怪,反倒該拍手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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