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論讀後感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
當品味完一本著作後,相信大家一定領會了不少東西,不能光會讀哦,寫一篇讀後感吧。那麼我們該怎麼去寫讀後感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社會契約論讀後感,歡迎大家分享。
今天我就閱讀《社會契約論》的過程中產生的一些感想,同大家分享。
一、社會契約的由來
在社會初創之時,人們為了某種利益而自願結合在一起,以維護整個集體的共同利益,也就是共同體中每個人的利益。在這個共同體形成的時候,每個成員也就等同於以犧牲自己天然的自由而換取了在集體中的自由,也就等同於每個成員都將自己的一切轉讓給了集體。這就相當於集體中的每個成員,分別與其他成員締結了約定。而這個集體,就是社會;他們之間的約定,便是社會契約。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一卷“論社會公約”中談到了社會公約形成的必要條件,以及社會公約存在的合理性基礎:“然而人類既不能產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結合並運用已有的力;所以人類便沒有別的辦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來形成一種力量的總和才能夠克服這種阻力,由一個唯一的動力把他們發動起來,並使他們共同協作。”這裡需要強調的是,這一集合的形成是自發的,而不是被迫的;是平等的,而不是專制的。每一個締約者在本質上都是平等的。盧梭說:“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於公意的最高指導下,並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們在這樣一個集體中所獲得的權利,既是集體的權利,也是自身所本應享有卻讓渡給集體的權利。社會契約的本質是人們為了生存而自發形成的集體所達成的約定。
二、主權在民和人民的力量
突出了人民的主體地位和人民的力量是貫穿本書的一條線索。人民是社會契約的締結者,社會契約所組成的`集體就是國家。人民有締結約定的自由,自然而然地,也就有解除約定的自由。國家由於是人民讓渡自己權力而形成的,那麼國家的權力也就一定是人民的權利。從而只有人民本身才有權利去行使國家的權力,因為那本身就是人民自己的權利,只不過是由於社會契約,人民才將這些權力讓渡給了國家而已。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二卷·第六章“論法律”中這樣談到:“法律是意志的普遍性和物件的普遍性的統一。”由於社會契約的性質,法律只能由全體締約者規定,這體現了法律意志的普遍性;而由於法律是全體締約者所制定的,則它適用的物件從來不會是特定的一個人,而是全體締約者,這體現了法律物件的普遍性。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盧梭看來,不僅立法權屬於人民,而且法律也平等地適用於每個締約者。
盧梭在第三卷·第一章“政府總論”中說:“國家是由於它本身而存在的,則政府只能是由於主權者而存在的。”我們在這裡應當明確政府的建立只是為了協調人民與主權者之間的關係,政府“負責執行法律,並維持社會的以及政治的自由”。也就是說,政府只是一個“中間體”,也就只是一個執行機關。政府只是主權者進行統治的工具,而國家則是由於人民透過約定而建立起來的社會集團。由此看來,人民不僅享有國家的全部權利,而且沒有任何人可以替代人民本身來行使這些權利。因為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的力量是無窮的。
以上是讀《社會契約論》的一點個人感想,還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希望能和大家一起交流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