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自由》的讀後感範文(精選5篇)

《論自由》的讀後感範文(精選5篇)

  讀完一本書以後,你有什麼體會呢?何不寫一篇讀後感記錄下呢?那麼如何寫讀後感才能更有感染力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論自由》的讀後感範文(精選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論自由》的讀後感1

  把一本叫《論自由》的小冊子看完了,作者是英國19世紀的哲學家約翰·穆勒。在閱讀的過程中,想到一句《馬哲》教科書中的話:哲學是世界觀與方法論。論自由是向真理接近的方法論。

  人類對自身有多不滿,就意味著人類所掌握的真理有多殘缺。同時,人類沒有出現比現實更糟糕的狀況,意味著人類某種程度上走在通往真理的道路上,或快或慢,有時甚至曲曲折折。

  真理可能是碎片化存在,而人類則透過海量的探索,將這些碎片拼在一齊,並透過傳播、共享。這就有了主流與邊緣(異端)的分界,自由意味著讓主流之外的邊緣(異端)存在。這能夠算作是一種寬容,但其實際上是對真理的維護。穆勒對此作了詳細的論證。

  異端可能是一種謬誤,可能是一種邪說,也可能是尚未被人們感知的真理的一部分。不管怎樣,它要麼刺激著現有的主流真理使其儘量不被教條化、概念化,它要麼將在未來補充現有主流真理身上藏有的缺陷。

  人類對自身的前途似乎有很多的話要說,但很多時候又似乎一無所知。如果70億的人類是一個模子刻出來的機器,真理就會收縮;如果這是70億充滿個性、首創精神的鮮活的人,真理才會擴張。人類才有可能邁向終極目的地,如果有的話。

  思想上的自由,放到生活中,就是一種彰顯個性的態度與行動,與眾不同,標新立異。它的原則是,如果不傷害到他人,能夠為所欲為;如果傷害到了別人,就需要遭受處罰,為自己的所作所為付出代價。由此可見,那些看似囚禁人們自由的監獄,如果被正當使用,實際上也是維護自由的設施。

  這就引出了社會對個人自由控制的限度問題。給我印象最深的一點是,教育。如果一種教育體系,它的存在是為了統治官僚機制輸送人才,它就是一種反自由的,其結果是,最聰明的人被聚集在一齊去控制其餘人的自由。

  比如科舉制度,哪怕我承認它是一種公平的制度而且它很大程度上實現了社會階層之間的流動性,但它的結果必然造成官僚體系之外的,其餘國民在自由領域探索活動的萎縮,如此,這個國家不會再有個性,不會再有首創精神,真理因此教條化,社會停滯。如果沒有英國的堅船利炮,這天的中國或許與過去兩千年的中國沒什麼差別,當然好與不好,大家自己會有想法。

  這本書寫在一個半世紀之前的英國土地上,如今的中國人讀起來,或有許多共鳴。聽我亂說,不如自己去看,很短,才10萬餘字。

  《論自由》的讀後感2

  很薄的一本書,晦澀的長句,讓我如同咀嚼一塊生硬的糟餅,咽不下吐不出。

  密爾對西方自由主義思潮影響甚廣,尤其是其名著《論自由》(OnLiberty),更被譽為自由主義的集大成之作,同時也與彌爾頓的《論出版自由》一道,被視為報刊出版自由理論的經典文獻。這部著作的要義可以概括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個人(成人)就有完全的行動自由,其他人和社會都不得干涉;只有當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時,個人才應接受社會的強制性懲罰。這就是密爾所劃定的個人與社會的權利界限,所以,1903年當嚴復第一次把《論自由》介紹到中國來時,書名就叫《群己權界論》。當我看到嚴復先生所翻譯的這個標題,似乎這更是密爾所要表達的主旨。

  整本書的建構清晰易懂,完全與其行文內容不同,開章引論,於後三章分述,末章敘述其應用。在《論自由》一書中,密爾所謂的個人自由是公民自由或社會自由。這也是他所論自由區別於前人如自然法學派,把自由看作是不依賴於社會,而是獨立於社會之外的天賦權利。在老師在指定書目之前,我便有意地去嘗試著去讀這本論著,原因在於一次在網路上搜索,《論自由》是新聞傳播學必讀的課外讀物,事實如此,密爾本書的重點也在於第二章——《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密爾在第二章的末尾總結論證了思想言論自由在認識上的意義,這裡有必要摘抄下來,因為這一系列的論證對推動自由主義的發展和傳播起了重要作用,並且使他在自由主義思想史上享有很高的聲譽。論證如下:第一,若有什麼意見被迫緘默下去,據我們所能確知,那個意見卻可能是真確的。否認這一點,就是假定了我們自己的不可能錯誤性。不可能錯誤性的提出是密爾論證言論自由的重要論據,沒有什麼不可能錯誤,故而,任意意見都可能去釋出。第二,縱使被緘默的意見是一個錯誤,它也可能,而且通常總是,含有部分真理;而另一方面,任何題目上的普遍意見亦即得勢意見也難得是或者從不是全部真理:既然如此,所以只有借敵對意見的衝突才能使所遺真理有機會得到補充。密爾在這第二點上確定了錯誤意見的存在的意義,它之所以存在是對既存真理的一種補充,它有利於真理的完備。

  《論自由》的讀後感3

  很薄的一本書,晦澀的長句,讓我如同咀嚼一塊生硬的糟餅,咽不下吐不出。

  密爾對西方自由主義思潮影響甚廣,尤其是其名著《論自由》(OnLiberty),更被譽為自由主義的集大成之作,同時也與彌爾頓的《論出版自由》一道,被視為報刊出版自由理論的經典文獻。這部著作的要義能夠概括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個人(成人)就有完全的行動自由,其他人和社會都不得干涉;只有當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時,個人才應理解社會的強制性懲罰。這就是密爾所劃定的個人與社會的權利界限,所以,1903年當嚴復第一次把《論自由》介紹到中國來時,書名就叫《群己權界論》。當我看到嚴復先生所翻譯的這個標題,似乎這更是密爾所要表達的主旨。

  整本書的建構清晰易懂,完全與其行文資料不同,開章引論,於後三章分述,末章敘述其應用。在《論自由》一書中,密爾所謂的個人自由是公民自由或社會自由。這也是他所論自由區別於前人如自然法學派,把自由看作是不依靠於社會,而是獨立於社會之外的天賦權利。在老師在指定書目之前,我便有意地去嘗試著去讀這本論著,原因在於一次在網路上搜索,《論自由》是新聞傳播學必讀的課外讀物,事實如此,密爾本書的重點也在於第二章——《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密爾在第二章的末尾總結論證了思想言論自由在認識上的好處,那裡有必要摘抄下來,因為這一系列的論證對推動自由主義的發展和傳播起了重要作用,並且使他在自由主義思想史上享有很高的聲譽。論證如下:第一,若有什麼意見被迫緘默下去,據我們所能確知,那個意見卻可能是真確的。否認這一點,就是假定了我們自己的不可能錯誤性。不可能錯誤性的提出是密爾論證言論自由的.重要論據,沒有什麼不可能錯誤,故而,任意意見都可能去釋出。第二,縱使被緘默的意見是一個錯誤,它也可能,而且通常總是,內含部分真理;而另一方面,任何題目上的普遍意見亦即得勢意見也難得是或者從不是全部真理:既然如此,所以只有借敵對意見的衝突才能使所遺真理有機會得1補充。密爾在這第二點上確定了錯誤意見的存在的好處,它之所以存在是對既存真理的一種補充,它有利於真理的完備性。第三,即使公認的意見不僅僅是真理而且是全部真理,若不容它去遭受而且實際遭受到猛烈而認真的爭議,那麼理解者多數之抱持這個意見就像抱持一個偏見那樣,對於它的理性根據就很少領會或感認。這一點簡直是太有說服力,反對意見的提出,就會逼迫持有者去說服反對者,而一旦持有者沒有從根本上體會真理,那麼只會被反對者所識破,只因為有反對者的存在才能使真理更好的被人理解。再者,第四點,教義的好處本身也會有喪失或減少並且失去其對品性行為的重大作用的危險,因為教條已變成僅僅在形式上宣稱的東西,對於致善是無效力的,它妨礙著去尋求根據,並且還阻擋著任何真實的、有感於衷的信念從理性或親身經驗中生長出來。

  密爾所宣稱的自由畢竟是離不開社會的,人是一個能夠自由發展的、任其隨自己喜好的態度去生活。但是,他也務必區分自己自由的權利界限,在密爾的自由論中,自由,也就是不能損害到他人的利益。這也是我所能讀懂的層次,在不干涉他人權利、不損害他人利益的狀況下,你是能夠幹任何你想幹的事情的。當然,政府也不能干涉人們的這種自由,密爾理論中,政府過多幹涉人們自由,會增加政府的權力,必須程度上會使人們陷入崇拜權力的狀況,從而喪失自己的自由觀念,依附於政府,而人們按照自己的方式生活,不受干涉,是有利於整個社會的發展,如前面密爾所述,意見就算有其真理性,但反對的或者不同的意見在必須程度上對其真理性是有所幫忙的。我是這樣體會的。

  密爾的理論就先談到那裡,本篇讀書筆記,我用了“讀不懂”來形容我所認識的自由,當然既是形容這部著作,也是形容我所看不懂的當今中國社會所謂的自由與民主,以及一些為人師所傳授的民主自由。是的,中國的民主自由是與當今世界所謂的民主自由有必須的距離,正如韓寒所講,在網路上發表一些文章的時候,會有一個審批的過程,會有一些字會變成一些奇奇怪怪的符號,這都是在西方國家不能所遇見的狀況,這完全是政府幹涉個人言論自由的鐵證。或許,是有太多人只看社會的這一面,在我看來,整個社會是前進的,總有一些手段是務必要實行的,一些人總是在試想如果中國政府按照西方政府那樣做,該多好,我想問,多好是哪裡多好?體制要變,民俗要變,人們要被強迫地去理解所謂的民主自由,時髦的說也就是突然“被民主”“被自由”,一個人總要被周圍的環境所感染,會慢慢適應,會逐漸去放下自己這方面的暢想,逐漸同化,不橫向比,縱向比,這種變化是很客觀的,橫向比,我們只能興嘆,有時候,我反而感覺西方國家安全感不是很強,一切都放開,在適當法律下,誰明白誰哪天會情緒變化,對他人怎樣樣?

  自由,感性來講,只要是簡簡單單能做到自己想做的事情就能夠,必須要與自己過不去,那也沒辦法,有一批人在爭取西方式的自由,需要這樣的人,正如密爾在《論自由》裡所說的的另外一個層次,每樣東西都有存在的理由,都能促進社會的進步的。

  《論自由》的讀後感4

  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論自由讀後感。———盧梭。

  在現今這個“自由”氾濫的時期,自由已經被高度的抽象化,然而自由是一個永恆的話題,從古至今,對它的爭論沒有定論,而且還會無休止的進行下去。關於這個話題,19世紀英國思想家約翰·密爾也表達了他的獨特的觀點。在此書裡,密爾探討了自由的涵義、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個性自由、社會權威的限度以及個人自由不受政府幹涉等問題。雖然時過境遷,但是仍有絕大部分的內容至今仍會對我們產生啟迪。

  說到自由,讓人不禁會想到這個問題:自由到底是什麼?自由是什麼?自由有很多種涵義,但密爾關注的是公民在國家中和個人在社會中的自由,即所謂的“公民自由或稱社會自由,也就是要探討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在引論中,密爾有一個生動的比方:“在一個群體當中,為著保障較弱成員免遭無數鷙鷹的戕賊,就需要一個比餘員都強的賊禽受任去壓服它們。但這個鷹王之喜戕其群並不亞於那些較次的貪物,於是這個群體又不免經常處於須要防禦鷹王爪牙的狀態。因此,愛國者的目標就在於,對於統治者所施用於群體的權力要劃定一些他所應當受到的限制;而這個限制就是他們所謂自由。”我認為,這就是公民在國家中的自由,即政府統治下人們的政治自由,自由是一個抽象的含義,我們很難用幾句話或者幾個字就把它的全部內涵與外延概括出來,因此只能用一種現象來表述,密爾將自由分成“自然的自由”與“規則性自由”,所謂“自然的自由”或者也可以稱為“最原始的自由”,這種自由i普遍存在於原始社會中,以強力為後盾,充滿血腥與殘暴的自由。

  這種自由在整個社會中不是平等的享有的,由強力的大小決定,只要你擁有絕對的強力,凌駕於其它強力之上,你將擁有絕對的自由。而所謂的“規則性自由”也可以稱為“制度下的自由”這裡的“規則”包括了“法律、道德”等等,人們的自由首先就是必須符合規則,是一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思想,同時這種自由在整個社會中應該是平等享有的,並且相互不能侵犯的。有一句名言“人人都接受法律的約束,人人都從遵守法律中獲得自由。”而密爾所贊成的,正是“規則性自由”,並堅決反對的是“原始的自由”。

  在這裡我想討論幾組相互對立的片語:個人與社會,被統治者與統治者,自由與權威。

  相對於社會,個人永遠是個弱者,人們總是透過有限的理性去認識自己和社會,並透過法律使個人在社會中能夠佔有一席之地,讓自己的意志得以表達,從而實現人在社會中的最大自由。密爾說:凡主要關涉在個人的那部分生活應當屬於個性,凡主要關涉在社會的那部分生活應當屬於社會。每一個人都受到社會的保護,每個人對於社會也就應該有一種報答,那麼這種報答要以何種方式?或者還說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到底要遵守何種行為準繩?在密爾看來,首先是彼此互不損害利益,第二是每人都要在為了保衛社會或其成員免於遭受損害和妨礙而付出的勞動和犧牲中擔負他自己的一份,這些條件,如果有人力圖規避不肯做到,那麼社會是有理由以一切代價去實行強制的。每個人都是單獨的個體,個人的行為要有一定界限,當一個人都行為有害地影響到他人的利益的時候,社會就對他有了裁判權。

  這就讓我想到了人類文明最初的時期,那時國家被分為兩部分: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統治者掌握著至高無上的權力,用這些權利對於被統治者施以壓迫,剝奪他們的自由,當然人類的歷史就是一個爭取自由的過程,因此到了資本主義社會,統治者的權威被建立在選舉、授權的基礎上,他們不敢隨意施設自己的淫威,被統治者就以為統治者是在按照自己的意願辦事,認為個人自由和國家權威是統一的,但事實上,這是永遠不可能達成的理想狀態,密爾認為,這種情形會產生侵害自由的新情形,即多數的暴虐,多數人的意志決定一切不屬於多數人的少數人的自由和權利被忽視;所謂的大家共同的意志實際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躍的那部分人的意志,而其餘的一直必定被忽視或受到壓迫。

  在《論美國的民主》中,托克維爾對美國社會財政生活中已經顯露出苗頭的“多數的暴虐”憂心忡忡::“普選制度事實上使窮人管理社會。”“制定法律的人大部分沒有應當課稅的財產,國家的公共開支似乎只能使他們受益,而決不會使他們受害;其次,稍微有錢的人不難找到辦法,把賦稅的負擔轉嫁給富人,而只對窮人有利。這是富人當政時不可能出現的事情。因此,在窮人獨攬立法大權的國家,不能指望公共開支會有顯著節省。這項開支經常是很大的,這是因為立法抽稅的人可能不納稅,或者因為他們不讓賦稅的負擔落到自己身上。換句話說,民主政府是唯一能使立法抽稅的人逃避納稅義務的政府。”(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上),董果良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8年,第238—239頁。)這就表現出,民主做真正表達出的只不過是大部分人,或者說是在社會的教育力量之下,使一些不願意自己做出判斷的人們形成的一種普遍觀點,而這種觀點,終究不能表達所有人的意志。

  前文提到,社會總是在某種限度上干預到個人的生活,那麼正確處理社會權威和個人自由之間的限度就顯得至關重要,找出一個在實際中可操作的能被大家所接受的限度也正是密爾寫這篇文章的目的。密爾從功利主義的角度研究該問題,正如他自己所言:凡是可以從抽象權利的概念(作為脫離功利而獨立的一個東西)引申出來而有利於我論據的各點,我都一概棄置未用。的確,在一切道德問題上,我最後總是訴諸功利的;但是這裡所謂的功利必須是最廣義的,必須是把人當作前進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為根據的。密爾把個人放在第一位,重視個人的自由與社會權威對自由最小的干預,社會對個人施以權威的方式主要有二,法律與社會輿論,密爾就是要找到一條準則,不論所用方式是法律懲罰下的物質力量還是社會輿論下的道德壓力,都要絕對以它為準繩。在經過正確分析和功利平衡後,密爾找到了這條原則。

  即:第一,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麼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他人為自己的好處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他忠告、指教、勸說以至避而遠之,這些就是社會對他行為表示不滿所能採取的正當步驟;第二,關於對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動,個人應當負責交代,並且還應當承受社會的或法律的懲罰,如果社會的意見認為需要用它們來保護自己的話。密爾極力主張個人對社會的獨立性並對社會的積極作用持謹慎態度,這與密爾所處的時期有著一定的關係,由於當時的資本主義已發展到壟斷階段,個人的作用比起社會整體的作用已越發不明顯,使得該學說具有廣闊的群眾基礎。因此密爾提醒人們不要失去自我,因為“對於本人自己,對於他自己的身和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

  對於一個人的自己的利益(這裡所指的是合法的利益),本人是關切最深的,社會對於個人所懷有的關切只是部分的,並且是間接地,因此社會權威無論以何種方式以對社會成員施以所謂的“保護”為理由,如果不被當事人允許或認同,那麼對於社會成員的自由都是一種壓迫與威脅,需要加以阻止,以社會成員特有的方式,那就是意見自由,無論社會發展到何種地步,我們一定要爭取到的是,完完全全的思想自由,討論自由與個性自由,這樣才會明清真理,糾正謬誤,因為唯一實稱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們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們自己的好處的自由。

  《論自由》的讀後感5

  自由,乃吾心嚮往之,而不能久得。逛卓越網時偶然看得《論自由》一書,介紹說此書主要解決個人與社會控制的關係問題,遂買下並決意靜心讀之。然至今,只讀了引論,有一點淺想,記之成陋文,望通讀後看到此文不會成笑話。

  穆勒雲,“雖有民主,而操縱力之國民,與權力所加之國民,實非同物。”此話乃針對所謂的民主國家而言。理論上的民主乃掌權者與被治者是一體的,因此國家的好惡就是人民的好惡,然而,實際中的掌權者與被管者不可能是一體,“人民的好惡”並不是整個國家的好惡,只是其中多數人的好惡,況且多數人的好惡也不是最多數人的好惡,或者實際上所謂的“多數人”只是少數人,這樣的政治體制就容易造成人民與人民之間相互劫持。穆勒感嘆道:“太白之豪暴,且無異於專制之一人。”其實,如斯統治較專制更殘暴。因為專制是讓人民明白地看到它的武斷專權,而這樣的統治是在暗地裡施加百姓於“暴力”,表面卻打著民主的旗幟。拿蘇聯的無產階級專政來說,最後就流為了斯大林式的少數人專制:政治上控制從中央到地方的一切權力,人民卻沒有監督黨和政府的權力;經濟上它可以“衛星上天”,卻不能滿足公民基本生活需求;思想文化上進行高度壟斷,書報檢查制度剝奪了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創作自由,作家經常遭意識形態恫嚇。據索爾尼仁琴在《古拉格群島》中引用俄國刑法專家的統計,沙皇1876——1905年的30年間共處死486人,被斯大林在1930——1953年所謂23年中處以極刑的人是沙皇的一千多倍。此種“專制”無人民自由的國家,表面上是無產階級專政,實則是將國囚禁起來,裡面的潰爛終會蔓延至表面的浮華。因而為國治理者,應當為民之權益謀事,萬不可將自己當做人民代表,卻把為自己謀權當成是在為人民謀權。

  自由之初義乃不為外物所拘牽,無勝義也無劣義。有個性的人大多事上不為外物所牽,正如穆勒所說,個性就是個人具有獨立意志,根據自己的經驗、知識、性格與利益對外界事物作出判斷,而不是根據他人、社會、傳統和習俗作出判斷。社會上總有一部分人活得自由個性,他們特立獨行、不怕孤立、敢說老實話、敢向社會大多數的專制權威挑戰,他們比其他人更不能適應社會準備下的模子。自由個性之人是理想主義者,是孩子也是老者,是推動社會不斷完善的先驅力量,這樣的力量要影響他人,必得將思想觀點形成輿論,要形成輿論就得有發言權。但是社會暴虐的目的就是要摧折人的個性以維護自己的統治,其首先禁絕的即言論自由。《禮記》中說“情慾信,詞欲巧”,便是要提醒人們說話時態度要堅定,但是說話的方式則要非常客氣、非常婉轉,自由個性之人當這樣才能讓當權者聽得進去。

  穆勒在《論自由》一書中說,言論自由為一切自由的根本。同時,又認為我們認為“真理”的,我們認為“是”的,我們認為“最好”的,不一定就是那樣的。正因為人類不是“不可能錯誤的”,因此需要容忍異己才能實現自由。比如,岳飛抗金之時自然認為自己是正義的,然而對於金人而言岳飛是滅國者是自己的敵人,金人認為自己才是正義的。那麼,到底誰才是對的、是正義的?我們無從判斷。社會中也常常有人認為自己的正確的,因此帶著“正義的火氣”殘酷地摧毀了另一個可能是正確的思想或事物,這樣也摧毀了別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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