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共十一章一百零三條,那麼,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證券交易所的管理,明確證券交易所的職權和責任,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證券交易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交易所是指依本辦法規定條件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第四條 證券交易所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接受證監會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證券交易所的名稱,應當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的名稱。
第二章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
第六條 設立證券交易所,由證監會稽核,報國務院批准。
第七條 申請設立證券交易所,應當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
(二)章程和主要業務規則草案;
(三)擬加入會員名單;
(四)理事會候選人名單及簡歷;
(五)場地、裝置及資金情況說明;
(六)擬任用管理人員的情況說明;
(七)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八條 證券交易所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名稱;
(三)主要辦公及交易場所和設施所在地;
(四)職能範圍;
(五)會員的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式;
(六)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七)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八)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九)高階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十)資本和財務事項;
(十一)解散的條件和程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事項。
第九條 解散證券交易所,經證監會稽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三章 證券交易所的職能
第十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證證券市場的正常執行。
第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的職能包括:
(一)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
(二)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
(四)組織、監督證券交易;
(五)對會員進行監管;
(六)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
(七)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八)管理和公佈市場資訊;
(九)證監會許可的其他職能。
第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
(一)以營利為目的的業務;
(二)新聞出版業;
(三)釋出對證券價格進行預測的文字和資料;
(四)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未經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證券交易品種,應當報證監會批准。
第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以聯網等方式為非本所上市的證券交易品種提供證券交易服務,應當報證監會批准。
第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職能範圍內製定和修改業務規則。證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業務規則,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透過,報證監會批准。
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包括上市規則、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規則及其他與證券交易活動有關的規則。
第四章 證券交易所的組織
第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專門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為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證券交易所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
(三)審議和透過理事會、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和透過證券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五)決定證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項。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證監會批准。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理事人數不足本辦法規定的最低人數;
(二)佔會員總數1/3以上的會員請求;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過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方為有效。
會員大會結束後10日內,證券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檔案及有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每屆任期3年。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修改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審定總經理提出的工作計劃;
(四)審定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審定對會員的接納;
(六)審定對會員的處分;
(七)根據需要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定;
(八)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由7至13人組成,其中非會員理事人數不少於理事會成員總數的1/3,不超過理事會成員總數的1/2。
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證監會委派。
理事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2/3以上理事表決同意方為有效。理事會決議應當在會議結束後兩個工作日內報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至2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總經理應當是理事會成員。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理事長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履行職責。
理事長擔任會員大會期間的會議主席。
理事長不得兼任證券交易所總經理。
第二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1至3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證監會任免。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由國家公務員兼任。
總經理、副總經理任期3年。總經理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總經理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證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為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中層幹部的任免報證監會備案,財務、人事部門負責人的任免報證監會批准。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設監察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監察委員會主席由理事長兼任。監察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察證券交易所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
(二)監察高階管理人員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情況;
(三)監察證券交易所的財務情況;
(四)證券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根據需要,理事會可以下設其他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的職責、任期和人員組成等事項,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章程中作出具體規定。
各專門委員會的經費應當納入證券交易所的預算。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證券交易所從業人員,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高階管理人員:
(一)犯有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
(二)因違法、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
(三)因違法行為被撤消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法定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消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四)擔任因違法行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5年;
(五)擔任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破產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或者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破產之日起未逾5年;
(六)被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5年;
(七)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高階管理人員的產生、聘任有不正當情況,或者前述人員在任期內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行為,或者由於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其所擔任的職務時,證監會有權解除有關人員的職務,並任命新的人選。